档案全文信息上公众网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公众论文,档案论文,全文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信息网络时代,上公众网已经成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真正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一种重要方式。档案信息上网服务成为当今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的热门话题,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档案全文信息上公众网涉及国家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档案机密安全等问题,不是所有档案全文信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上公众网的。只有有法可依,档案原始信息才能上公众网,这是所有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的。
一、档案全文信息上公众网的性质
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要求档案部门“积极推进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建设,……积极建设相关的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逐渐实现档案全文信息查询,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事实上,上网的档案信息,既可以是档案全文的原文,也可能是档案的部分原文。但不论前者还是后者,向利用者所提供的都是原始档案信息,与档案目录信息和经过加工的档案信息上网是不同的。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网,网络信息利用者可直接获得和下载档案信息,而档案目录信息上网,网络信息利用者获得和下载档案信息的检索信息,通过检索目录提供的检索途径要向有关档案机构索取,才能获得所需要的档案信息。所以,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网与档案检索目录上网性质是不同的。
那么,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公众网传输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将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定性为向社会公布档案的一种形式,这个定性无疑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公众网,就是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向不确定的公众传播,只要拥有与计算机网络连接的计算机终端的利用者,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从网上获得并下载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也许有人会说,在公众计算机网络上传播的档案信息是数字化信息,利用者下载而获得的是档案的复制件,不应属于公布档案的行为。如此认定档案信息在公众计算机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的性质,显然是不妥的。因为公布档案形式既可是文字、图表、声像的,也应包括数字化的。只有将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定性为公布档案,才能正确地开展档案信息上网工作。
二、档案全文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必须依法进行
档案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和最有效的方式。但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共享性和开发性既是它在信息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基本价值,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因其被恶意利用,给社会带来危害。由于档案信息的利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要严格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而且要比用其他形式公布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要更加慎重。这是因为,用其他形式公布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公布主体完全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档案信息的特征而限制利用的范围,而上公众计算机网络,档案信息利用范围就难以限制。
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按以下规定进行:
1.国家所有的档案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上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这是对公布档案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授予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属于国家的档案权的规定,更不能理解为档案的保存与公布范围是完全相同的,以为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可以公布所保存的所有档案。公布档案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及其对公布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公众计算机网络公布国家所有档案的全文(或部分)信息的权限,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买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并同时执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各级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或归属管理权不属本馆保存的历史档案。公布上级机关文件,需经文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公布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需经按有关规定对该档案有归属管理权的档案馆的同意”。就是说,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必须按相关的所有法律进行,而不能只以某一部档案法律法规进行。如果只执行某一现行档案法规,不从总体上把握公布档案的法律规定,在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时就可能犯违法或者说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
2.上公众计算机传播档案全文信息必须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虽然是一件是顺理成章且理所应当之事,但是,一旦上网公布,众多利用者都可以同时阅读档案信息,利用数字技术可以便利地在瞬间对所阅读的档案信息进行下载,如果上网的档案信息涉及知识产权,就可能使原本保护得很好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
3.属于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档案全文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我国档案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公布权属于所有者,只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公布其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馆认为有必要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时,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授权,以确保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公众计算机网络传播是公布档案的一种具体形式,必须按国家有关公布档案的法律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只有对公众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给社会信息化带来的好处及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才能自觉而严格地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搞好档案全文(或部分)信息上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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