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收益法应用于处理客户的奖励点数_递延收益论文

递延收益法应用于处理客户的奖励点数_递延收益论文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应采用递延收入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递延论文,积分论文,收入论文,客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事件背景

罗莱家纺是销售积分获取及折合现金使用等方面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公司,不论是其实体店销售体系还是电子商务销售体系,均采取了积分促进销售的营销策略。某媒体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给予客户可抵用现金的积分时,应当按照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计提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费用,进而抵减当年度实现利润。而从罗莱家纺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2011年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该媒体认为,要么该公司客户在当年底前使用了全部积分,而这显然不可能;要么就是罗莱家纺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预计负债,进而导致少计销售费用、虚增利润。

该媒体发现,公司年报数据披露的2011年度,仅发生“销售费用——促销费”2806.09万元,比预计负债理论计提金额少了766.91万元。若考虑到“促销费”发生额中还包括一些特定事项费用,则两组数据之间的差额将更大。这就是网上盛传的罗莱家纺积分销售之惑。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简称购货返积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购货返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1)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简称“递延收入法”);(2)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简称“预计负债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奖励积分业务没有规范,实务操作五花八门,并不统一。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对该业务的处理作出了规范,与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一致,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第一种处理方法,即递延收入法。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物品的公允价值或利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确认收入的金额=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

授予积分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款——积分的公允价值)

递延收益(积分的公允价值)

兑换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以上分录暂不考虑增值税。

某大型超市2010年度销售各类商品共计140000万元(不包括客户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下同),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140000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共计72000万分。2010年末,超市估计2010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60%被使用。

2011年度,超市销售各类商品共计200000万元,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200000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80000万分。2011年末,超市估计2011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70%被使用。

假设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积分自授予之日起3年后作废。超市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客户购买商品时使用的奖励积分,积分兑换不受限,不考虑增值税。

解析:

2010年度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140000×0.01=1400(万元)。

2010年度因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140000-1400=138600(万元)。

2010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递延收益余额=72000÷(140000×60%)×1400=120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8600

递延收益 1400。

在客户兑换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720(72000×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720。

年末,按照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调整收入:

借:递延收益 480(1200-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

2011年度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200000×0.01=2000(万元)。

2011年度因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200000-2000=198000(万元)。

2011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12000÷(140000×60%)×1400+(80000-12000)÷(200000×70%)×2000=1171.43(万元)。其中,12000=140000×60%-72000,是2010年度授予的剩余积分。相关会计分录: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000

递延收益 2000。

客户兑换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800(80000×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年末,按照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调整收入:

借:递延收益 371.43(1171.43-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1.43。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规定,上市公司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要求采用递延收入法,并不是某媒体所说的预计负债法。某媒体认为罗莱家纺2011年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便断言该公司未及时将积分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费用”,涉嫌调节利润近千万元的说法欠妥。至于罗莱家纺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是否采用递延收入法,其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附注未见披露,由此产生了细节缺失导致的口舌。假设罗莱家纺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采用递延收入法,则网上盛传的积分销售之惑便可解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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