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演变与监管发展——从安然事件到次贷危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安然论文,危机论文,信用论文,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上有两个超级权力拥有者……:美国和穆迪债券评级公司。……而且,有时候,我们并不清楚谁拥有的权力更大。”①这一说法或许有点言过其实,但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和资本市场上的确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信用评级机构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目前已经遍布全球,并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由于铁路融资需要所引发的美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直接导致了信用评级的大量使用,这奠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第一波的发展繁荣。后来,在巴塞尔委员会所创导的改革中,明确了在确定银行资本质量时,要使用信用评级。②最初,信用报道机构(如当今的Dun和Bradstreet公司)、专业的新闻媒体和投资银行家在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最后,为投资者提供最终投资决策信息的,依然是信用评级机构。③
由于私人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上的重要性、专业性和政府赋予的特定地位,它们往往会引发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在如安然之类的大型公众公司财务丑闻中,信用评级机构就由于没能及时进行债券等级降级,从而将自己置于美国金融改革的日程表中④。信用评级机构也被看做是外部“守护人”,充当极具声誉的中间人,以提升金融产品发行人发行产品的质量,从而保护外部投资者。⑤但它们没能对发行人存在困境的财务状况做出及时的回应,因此引发了人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不信任和担忧,这也成为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的重要原因。笔者在此主要探讨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和监管规则演变等问题。
一、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批评
信用评级业在美国是一个垄断寡头市场,主要是由两个参与者控制: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金融市场全球化进一步增强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力,在融资市场上信用评级的不断使用已经减少了信用评级的价值,但却提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一些人将它们的垄断地位看做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授权的许可证制度所带来的结果。⑥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该行业的垄断可能是由于进入这一行业的天然障碍所导致的。由于人们更相信大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因此市场对评级机构的选择便越来越集中。购买评级服务的公司更喜欢大的评级机构所提供的评级,因为大的评级机构存在欺诈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如果它进行欺诈的话,将面临比小的机构更大的损失,尤其是声誉的损失。尽管评级行业的集中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成本上升的因素所致,但和承销业务相比效果还是不一样的,因为承销业务集中程度较低。⑦总体上来说,该行业的集中主要是由该行业的法律障碍所致还是由于金融市场的竞争所引起的,这是一个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假定信用评级业具有市场的寡头垄断特性,那么,就一定会产生发行人发行费用不断增长的问题。但是,这种对金融产品质量具有把关性质的收费不但会增加发行人的成本,而且还会降低发行人对自己行为调整的激励和发行低风险债券的激励。
信用评级的业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预评级、评级咨询业务;另一种是对金融产品质量具有把关性质的评级(这关系到公共利益)。这种垄断的权力也可能在这两种业务实践中被滥用,如给发行人施加购买更多附加服务的压力。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在评级级别上妥协,目的是为了有利于销售它们的预评级和评级顾问服务。这种情况类似于人们对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中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相关条款的批判:在该法案中,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审计一家公司财务状况,又可以为该公司提供给自己带来丰厚利润的其他服务,而这些可争议的服务又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⑧现在,信用评级服务公司所提供这种服务的数量还较小,而且信用评级机构还在维持着两种类型业务的“防火墙”。但是,却存在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这两种业务互相影响、互相渗透,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大的问题。《巴塞尔协议》在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进行评级时要求使用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相关规定,将会造就一个利润丰厚的内部风险评级咨询服务业。但这也带来巨大的隐患:这种新利益的出现也会带来新的冲突,即两种业务的相互渗透问题。
当信用评级机构主动发布金融产品发行人不必要的被动评级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评级机构是否是在非法增加市场份额。⑨当某评级公司对某种金融产品的被动评级结果是较低级别时,或许将会产生以下问题:该被动评级结果一旦在正式评级中被引用,那么金融产品发行人为了避免正式评级中出现较低的评级,往往就会聘请该评级机构。面对这种质疑,信用评级机构往往会辩解说,向市场提供被动评级的结果,有利于增加市场有价值的信息。但是,被动评级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困惑,也会使得发行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而增加了成本。事实上,这也会引发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发行人为此而付费的信用评级,却可以为投资者免费使用,这也可能会导致评级虚夸以便有利于发行人。面对人们提出的“发行人通过出钱或多出钱,有可能会影响评级”的质疑,信用评级机构坚持认为,它们的业务收入主要是依靠它们的信誉水平获取,而从特定发行人那里所得到的收入只占它们总收入的很少一部分。大约95%的收入是来自于发行人所付的费用,通常占到该债券面值的2到3个基点。⑩
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败就在于,当包括安然之类的公司陷入困境或绝境的信号已经十分明显的时候,它们对此却视而不见。一些情况和案例已经表明,评级机构由于没能及时地进行降级处理,使它们面临着疏忽大意或者错误陈述的指控,或者是在某些情况下产生了相当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例如,美国参议员委员会政府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就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在监督和审查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努力,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保持一个机构的信用级别的稳定(尤其是不能降级)对维护市场稳定是多么重要。这就产生出一个问题:是否需要SEC制定更多的规则来规制评级机构的这种失职行为,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来规制这种行为。信用评级机构对此反驳道,对财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查不是它们的职责,它们只不过是使用有关信息来进行它们的评级分析而已。当它们尝试运用一些施加压力的手段获取了更多的公司财务信息后,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评级机构又面临着非常艰难的决定:假如它们获得的信息是完整的,那么,它们就要对安然之类的公司进行降级,或者是拒绝对它们进行评级,甚至撤销它们的评级。
在评级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如信息量、防止信用评级机构错误使用信息、进行有选择的信息披露,以及评级中透明度的缺乏等。人们认为对信息进行审查和对评级中的条件加以更多披露,可能会对市场和评级使用者有益。另外,在评级时为信用评级机构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包括非公众信息可以使评级具有更高的相关性。但是,人们也会对在某些情况下给予评级机构特别渠道获取内部信息材料表示关注。
目前,信用评级机构依然被美国SEC的FD条款排斥在外。(11)这一条款可以用来限制发行人有选择地披露非公共信息。只要信息仅仅用于评级的需要,并且这种评级是可以公开获取的,那么,豁免就开始生效。人们担心,信用评级机构向用户传递评级变化的特别信息会破坏FD条款。但是,由于投资者缺少这种信息,信用评级机构也可能会提供令市场较为困惑的信息。
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则变化的背景
(一)背景之一: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的地位及问题
1973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了15c3-1规则,(12)要求由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进行评级。随着时间的推移,NRSRO的概念为联邦和州的法律所使用,同时也在其他市场中被使用。(13)起初,只有三家评级公司被赋予这种NRSRO的地位: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穆迪评级服务公司和惠誉IBCA公司。最近,多米尼恩债券评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AM Best公司也获得了这一地位授权。(14)但是,SEC对NRSRO所做的认定不是一种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形式,而是一种地位的认定。SEC是以个案处理为基础,通过发布没有行动的命令来决定评级公司能否成为NRSRO。通过这一程序建立起来某种客观的标准,只要信用评级机构符合相应的标准,它们就会获得这种地位的授权。这种授权能够限制新的进入者而确保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不会受到竞争的压力。而且,这种授权对那些使用NRSRO评级的机构而言,也是有利的。
(二)背景之二:安然事件后出台的SEC报告和SEC提议的规则3b-10
作为对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财务丑闻的回应,美国国会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美国参议院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于2002年就信用评级机构的角色举行听证会,并于2002年10月发布了委员会成员报告。报告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没能运用自己的权力去获取与安然公司相关的信息,对安然公司数据的了解并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报告进一步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几乎不受监管,因此很少会因为表现不佳而负担什么责任。面对出现的种种问题,美国国会要求SEC研究以下主要问题:在对发行人进行评级时,信用评级机构的角色;这一角色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这种角色的缺陷;提高信息流的措施;进入该行业的障碍和利益冲突等。
针对这些问题,SEC在2003年1月发布研究了报告,对国会提出的这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同时又额外地关注了竞争、实践中不公平、评级机构工作的勤勉度及其失误等问题。SEC的报告表明,SEC依照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的要求而采取的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等相关措施,应该能够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发行人的信用价值。
作为对社会舆论的反应,SEC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新规则3b-10,由官方来定义NRSRO。该条款规定成为NRSRO企业的条件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企业所发布的公众可以信赖的信用评级,必须是以债务人在特别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中的信誉为基础而进行的当前评估;二是其所进行的信用评级,是值得发行人信赖的,并且在金融市场上被证券评级的主要客户广泛接受,包括对特定行业和区域的评级;三是要使用所设计的系统性程序以确保评级的可信赖,控制好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非公众信息的错误使用,同时还要有充分的资金资源以确保符合相关程序。
SEC强调,NRSRO定义的三个构成部分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被称为内部系统的程序来加以处理。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确保评级可靠性的问题、防止信息不当使用的问题和对利益冲突进行控制的问题。但是,SEC并没有强调信用评级机构是否需要接受直接规制的问题,也没有强调制定出什么样的规制规则的问题。SEC意识到,它在直接监管信用评级机构方面的立法权是很有限的,故而将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立法权交给国会来决定,而将精力集中在自愿监管和反对直接监管的行为守则的制定上,以便应对来自业界的批评。至于那些现存的规则是否会最终颁布,或者规则的实施是否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批评进行有效的回应等问题,皆有待观察。
(三)背景之三:次贷危机后出台的监管规则
2008年6月16日,在次级债产生的问题非常严重的时候,为了加强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透明度、降低其信用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SEC出台了新的规则。在长期讨论中形成的关于评级规则的正式提议生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新规则要求评级机构运用特殊模型来对批量生产的金融产品进行有区分的个别评级。
SEC在2007年6月(即全球信贷危机之前)完成了对于规则的修订。在危机爆发的过程中,获得高评级的结构性金融产品承受了相较于其信用级别更高的信用压力,而评级机构则经历了新一轮的公众审视。在改进评级质量的行动即将生效的时候,公众普遍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质量失去信心,危机迫使SEC采取行动恢复市场的信心而非管理市场。
尽管有人或许会怀疑这是不是信用评级机构的问题,但是,正如总统金融顾问团、国际证券组织在2008年3月的官方报告中显示的那样,危机的责任主要在信用评级机构。在经过数月的调查之后,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结构性金融产品上。在此基础上,SEC则提出了相应的规则提案。
第一,结构性金融产品差别标准规则。这条最有争议的提案要求评级机构严格区分其对于结构性金融产品和公司债券的评级。这就要求评级机构要么对两者运用不同的标准,要么对两者分别公布报告解释评级所运用的方法,详细阐释对不同产品评级的差别。
第二,透明度规则。SEC规定了一般的透明度规则,同时针对结构性产品进行了透明度的特殊规定。一般规则对评级机构的规定包括:公开所有评级以及后续评级;公开每个级别1年、3年和10年的业绩数据;公开信用评级的评估频率、现有评估模型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影响;公开各个类别的信用评级年报,并在官方网站上建立所有评级活动的数据库;对于任何超过模型标准所进行的调整都要有文字附注。透明度规则的特殊规定则包括:评级机构公开结构性产品时所采用的基础资产评价方法;公开评级机构对结构性产品进行评级所依据的信息。
第三,利益冲突规则。最重要的一条是要限制金融工具发行人和支付信用评级费用方的冲突。这种安排也包括如下规则:禁止评级机构推荐自己的评级产品;禁止任何参与信用评级的个人参与佣金协商;严禁接受被评级一方的任何形式的赠品。
三、私人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评级机构产生的作用
除了可行的法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外,私人通过诉讼行为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承担一定的事后责任,也可以为控制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供一种路径,但这依然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信用评级机构通常都能够逃避这些理论上的责任,因为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的困难。
一个非常明显的困难就在于一些法庭将信用评级机构看做是媒体的一员,(15)把它们的评级当做一种观点来看待,从而给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16)但是,这种在美国法律下对信用评级机构所采取的较高水准保护将产生一种效果:它将使人们寻求评级机构的损害赔偿变得更加困难,并影响对潜在责任的分析判断。
当因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而产生诽谤侵权争议时,(17)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将会被直接运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信用评级报告应该被看做是一种观点还是一种事实。信用评级机构辩称,它们的评级仅仅是一种观点,(18)因此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如果诉讼的请求是基于虚假的事实而不是一种观点的话,那么,令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责任就成为可能。如果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被告是一个大型信用评级机构的话,那么原告就必须证明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恶意的事实。但是对原告而言要查出这种恶意的事实存在一系列的困难。(19)
如果原告为评级支付了费用,那么,评级机构就有可能存在合同义务。但责任的追究也要求存在着对明示或暗示的合同义务之违反。另外,投资者可以在信用评级机构和发行人之间成为合同利益第三方而要求索赔,因为评级对市场中的第三方使用者也有价值,但这一观点在很多法院的判决中没有得到支持。(20)尽管在没有信用评级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不会购买债券,但是,他将评级作为对债券投资合理性的保证,这是不合理的。First Equity Corp of Fla.v.Standard and Poor's Corp.案涉及到没有获得推荐的财务信息总结的发布问题。法院发现,当引用Jaillet v.Cashman案例的判决时,(21)被告粗心大意的错误陈述可能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就限制了潜在原告的诉讼,因为原告会考虑到新闻出版的完整性、大量的潜在读者和潜在的无限责任。但是第二巡回法院还是基于同样的政策背景驳回了该案,因为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无限的潜在原告将会导致过高的诉讼成本。而且,这种评级结论的使用者通过对消息的证实,可能已经保护好了它们自己的利益。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主动发布了对发行人的负面评级报告,并且影响到评级人融资能力的话,那么评级机构就会构成对合同或准合同的不适当干预。评级机构对这种不恰当侵害合同的行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Jefferson County Sch.Dist v.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穆迪公司)案中,穆迪公司积极主动地进行了Jefferson County Sch.Dist的财务状况评估,并且得出结论:由于持续的财务压力,该政府的债务前景不容乐观。于是,Jefferson County Sch.Dist在诉讼中就声称评级机构不适当地侵害了合同,并提出信用评级机构违反《反垄断法》的诉讼主张。其理由就在于,信用评级机构所描述的财务状况是错误的,并且不是以目前的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而且,Jefferson County Sch.Dist声称穆迪公司之所以发布这一消息,是为了在它们使用其他评级机构的评级服务后,以此对其进行报复。这种对Jefferson County Sch.Dist进行主动评级的结果导致了它们不得不对发行的债券进行重新定价,并且为了有利于销售,付出更高的利息。
法庭在分析该诉讼请求之后认为,依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诽谤案件中的观点进行保护的原则也将同样适用于该案。法庭坚持认为,被告报复的动机不能单独构成对合同关系的侵犯,即便是由于负面的评级结果而使原告失去商业机会。如同在诽谤和虚假陈述的案例一样,法庭不认为信用评级机构有什么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评级机构故意地发布了不真实的信息,达到了报复发行人合同事务的目的,并影响了它们债券的发行。
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很少被起诉成功,(22)因为在目前的各种理论下,要证明评级机构的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在法庭给予评级机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情况下。(23)尽管责任机制在威慑不良行为和建立规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也可能导致琐碎的诉讼,进而导致评级机构减少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数量。因此,与私人诉讼相比,有效的声誉机制、政府的直接管制以及不断增加的竞争或许对不当行为的限制更加有效。
四、结论
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同审计人员、投资银行家和律师一样,可以被看成是外部的守护者,以保护公共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它们所扮演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所不同。尽管信用评级机构也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护,(24)但是它不像其他的守护者,其监督发行人的角色并不是法定的。它们更为明确的身份是法律许可的产物和市场对其服务依赖的产物。信用评级机构宣称,它们的声誉可以起到限制各种潜在问题的作用,但实际上它们如同会计业和投资银行业一样,无法运用声誉理性去防止各种问题的发生。
当评级机构没能对发行人的产品进行准确评级后,对评级机构的规制就提上了法律监管议程。就像安然这样的财务丑闻发生后,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提早获得通过一样。SEC的相关规则对NSRSO地位的确立标准和申请过程进行了澄清,以回应对此相关的批评,但是,SEC并没有完全放开该领域以增加竞争,也没有对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SEC的犹豫不决可以反映出它对信用评级机构权威性地位的关注,也可以反映其关于信用评级体系运转状态相对良好,市场的力量是解决各种潜在和现实问题的最好方式的观点。对一个有着《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业进行规制或诉讼,会使得潜在的政府规制和私人诉讼产生很多困难。或许当其他丑闻出现后,才会促使SEC采取行动对评级机构进行直接规制,并采取明显的步骤来增加该行业的竞争性。
而2007年至2008年的信贷危机给了SEC这样一个契机。于是,如前所述,SEC就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2008年新规则并没有禁止原有的发行代理体系,在该体系中评级机构由发行方雇佣,并将因为做出较高信用评级而得到高收入。(25)如前文所述,这种体系会产生利益的冲突,而SEC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及规则似乎是无效的。SEC想要获取并对外宣称其有权禁止发行支付体系,2006年法案赋予SEC对NRSRO成员的评级行为制定条例进行管理的权力。(26)事实上,SEC已经接受了该法案并试实施一条准则:禁止评级机构接受大客户(定义为承诺佣金比率高于收益10%,三大评级机构中的客户无一满足此要求)的评级请求。尽管评级机构反对该准则,指出它没有严格遵守2006年法案,但评级机构并不认为SEC在该问题上不具有管理的权力。最后,禁止结构性金融产品发行支付体系的法规正在审议中。
从诉讼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诉讼的威胁不足以激励产生高质量的评级方法。与一般服务提供者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服务并无职责保护最终顾客的收益。评级机构对证券违约承担潜在责任,但是它们可以进行低级别评级而使自己远离较高的违约可能性。因此,无论人们认为这种责任的合理性有多高,都很难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催生高质量的评级。
此外,SEC所施加的威胁是有限的。SEC没有权力规定2006法案下的评级质量标准,而且除非评级机构披露自身的评级政策,SEC不能因为评级机构运用了不当的、不严密的、轻率的规则而对其实施强制行为。新规则对于提高透明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额外效果,然而禁止评论发行人的信用级别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在可预见的未来,发行支付体系虽然会被纳入监管体系,但是并不会因为少数个人诉讼而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新监管体系在强调信用评级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的同时,将依然有可能无法避免评级机构作出过高评级的问题。
注释:
①Thomas Friedman,Rating the Raters:Enron and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Governmental Affairs,107th Cong.471 (March 20,2002).
②See Edward I.Altman & Anthony Saunders,The Role of Credit Ratings in Bank Capital,in Ratings,Rating Agencies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Richard M.Levich et al eds.,Kluwer Academic Press,2002,pp.99-116.
③Richard Sylla,A Historical Primer on the Business of Credit Rating,in Ratings,Rating Agencies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Richard M.Levich et al eds.,Kluwer Academic Press.2002,pp.19-40.
④See Claire A.Hill,Rating Agencies Behave Badly:The Case of Enron,35 Conn.L.Rev.1145(2003).
⑤See John Coffee,Understanding Enron:It's About the Gatekeepers Stupid,57 Bus.Law.403,1405-1406 (2002).
⑥See Frank Partnoy,The Siskel and Ebert of Financial Markets:Two Thumbs Down for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77 Wash U.L.Q.619 (1999).
⑦Stephen Choi,Market Lessons for Gatekeepers,92 Nw.U.L.Rev.916,962(1998).
⑧See Jeffrey N.Gordon,What Enron Mean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the Modern Business Corporation:Some Initial Reflections,69 U Chi.L.Rev.1233,1237-41 (2002).在Sarbanes-Oxley法案的规定下,它们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就受到极大的限制。See 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Pub.L.No.107-204(2002).
⑨Frank Partnoy,The Siskel and Eber of Financial Markets:Two Thumbs Down for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77 Wash.U.L.Q.619,711(1999).
⑩Frank Partnoy,The Paradox of Credit Ratings,in Ratings,Rating Agencies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Richard M.Levich et al eds.,Kluwer Academic Press,2002,pp.65,72.
(11)See 17 C.F.R.§243.100(b)(2)(iii).
(12)See 17 C.F.R.§240.15c3-1.
(13)例如,有几个州的《保险法》就直接或间接地依赖NRSRO的评级来决定合适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投资。
(14)自从1975年SEC第一次授予NRSRO起,已经有9个机构获得NRSRO的授权地位,但由于合并的缘故,现在只剩下5家。
(15)See First Equity Corp.of Fla.v.Standard & Poor's Corp.,690 F.Supp.256 (S.D.N.Y.1988).
(16)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陈述道:“国会将不再制定任何法律……去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第一修正案也限制了SEC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的能力。
(17)这里的诽谤是指书面的诽谤。
(18)法院表示,观点和事实的区别是以一般的语义并结合总体的情况、可以证实的程度以及它的背景和更为广泛的社会背景为基础确定的。
(19)如果信用评级报告被认为是商业评论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同等保护。See Cf.Dun & Bradstreet,Inc.v.Greenmoss Builders,Inc.,472 U.S.749 (1985)。
(20)See Mallinckrodt Chemical Works v.Goldman,Sachs Co.,420 F.Supp.231,244 (S.D.N.Y.1976).
(21)See 189 N.Y.S.743 (N.Y.Sup.Ct.1921).
(22)橙县对标准普尔公司提起了专业性失误诉讼请求,1999年,标准普尔公司支付了149000美元之后,该诉讼请求就撤销了。See Frank Partnoy,The Siskel and Ebert of Financial Markets:Two Thumbs Down for 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77 Wash U.L.Q.711 (1999).
(23)尽管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像媒体公司那样受到广泛的保护,但是法院依然限制一些原告在已有的理论下重新控制诉讼的能力。
(24)See Claire A.Hill,Rating Agencies Behave Badly:The Case of Enron,35 Conn.L.Rev.1145(2003).
(25)参见应娟:《美国信用评级机构问题何在》,载《第一财经日报》1008年7月29日第8版。
(26)参见周峰:《信用评级机构的“中立陷阱”》,载《解放军报》2008年11月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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