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试论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本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分配方式,按照传统的观念,二者在许多方面是对立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将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这是党的十五大做出的重大决策。但如何从理论上讲清楚这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问题,确有一定的难度。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因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类社会在个人收入分配原则和方式上将产生革命性变革,即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等经济条件决定的客观必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行的范围、方式却与经典作家的设想有别,因而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这已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对此则需要讲出一番理由来。笔者认为,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或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基本原因有以下三个:
第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资本等)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马克思认为,在产品分配之前的分配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劳动力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要素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对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因而必须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第二,个人收入分配的对象(或物质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即在财富创造中所作出的实际贡献。上一个原因所说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是决定分配关系的一种法权关系。决定消费品分配的更深一层的因素,可以从个人收入分配的对象即物质财富的创造来探析。从个人收入分配的对象——物质财富的创造来看,则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中所作出的实际贡献。如果某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或者说该要素虽然对财富的创造必不可少,但这种要素的数量却是取之不尽的(至少相对于人们的需要来说是无限的),人们可以随便地无偿使用(如阳光、空气)。那么,对这种生产要素的任何占有(假如存在着这种占有的话),也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什么收益。所以,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以某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当然,所有权本身不创造收入,它只是把各种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比如,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超额利润,但它却可以把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我们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生产要素对物质财富的创造问题。各种生产要素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都会对财富的生产作出自己的贡献。从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物质形态)来看,劳动并非财富的唯一源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曾指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配第的这一名言已为各派经济学家所接受。马克思也是给予肯定的,而且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时也曾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其自身的使用过程既创造了新价值(抽象劳动的凝结),又创造了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就价值来讲,虽然是抽象劳动的凝结,但脱离了物质等要素,这种凝结的承担者就不存在了,而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就使用价值来说更是如此。在生产过程中,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既转移了旧价值,又改变了生产资料的原有形态和用途,使之变为新的使用价值。既然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创造中各自作出了贡献,那么,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就是必然的。
第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必须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论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要由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发挥功能来推动。因此,尽管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凝结为价值,因而劳动者应获得收益,但基于财和物作为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所有者也要依赖所有的财和物获取收益,不然就影响财和物所有者投入的积极性。我们常说的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其实质就是对生产要素的配置,这种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就是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这种利用效率的高低来自于要素所有者对生产要素投入积极性的高低。所以,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就应鼓励人们尽可能多投入生产要素,这就必须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必然性
既然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是必然的,那么,这两种分配方式相结合也自然成为一种客观必然。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客观必然性,可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结合。恩格斯认为:“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0页)而“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资本论》第3卷第997页)就是说,一定社会的分配方式必然决定于该社会的生产方式,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基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而多种分配方式则主要是指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方式。所以,这两种分配方式相结合是必然的。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致性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些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统一起来。这种统一主要表现为以下3 个方面:
首先,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按各要素的贡献确定其收入份额,这恰好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相吻合。在生产过程中贡献最大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力,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动,而劳动一方面通过对其他要素的运用生产出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又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因此,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确定各种收入的份额,其必然结果是由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贡献最大而在分配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其他要素的收入分配则成为补充。这种因劳动力贡献大而成为收入分配结构主体的实际过程,恰恰体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其次,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确定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也体现了公平原则。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可以调动要素所有者投入要素的积极性。比如,劳动力所有者多劳动可以多收入,资本所有者多投入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或利息,掌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诸要素的人,由于对其所有要素的投入都可获得相应的回报,这必然会调动要素所有者投入的积极性,促使各种生产要素都竞相投入到收益最高和最有利的用途中,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所以,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要素所有者按要素投入多少及效率高低获得相应的收入,从而体现了投入与收入相一致,贡献与报酬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当然,这是从微观层次上讲的公平)。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要求是统一的。
再次,按生产要素分配,要素投入的差别必然会带来个人收入的差距,使一部分人由于投入多、收入多而先富裕起来。由于生产要素可以参与收入分配,自然使城乡居民的收入渠道多样化,收入来源也多元化。如除了劳动收入以外,还可以得到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等收入。又由于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是不均等的,因而,要素投入的量以及要素给其所有者带来的收入就必然存在差距,甚至特别悬殊,这必然会使一部分拥有较多要素的人收入迅速增加而先富裕起来,这反过来又刺激了要素所有者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不断推动全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国家加大再分配力度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基础。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助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利于共同富裕政策的贯彻实施。
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可以统一起来,那么,这种分配方式必然可以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形式
按劳和按资这两种分配方式相结合,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从当前实践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两类:内部有机结合和外部板块结合。
(1)内部有机结合。 这是指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形成的个人收入,在收入形式上合为一体的结合形式。这种有机结合有两个层次的表现:一是表现为职工工资收入和劳动要素收入合为一体的结合。在公有制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收入是依据按劳分配方式所得。亦即劳动所得。这种工资从形式上看又是劳动力使用后对劳动力这一要素所有者的回报,所以,在这里按劳分配所得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合为一体了。由于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一般是本企业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大头,因而这又体现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又由于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企业总量中占主体,因而在社会范围内同样符合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由此看出,通过这种内部有机结合的形式实现的个人收入构成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主体。二是表现在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工资和红利共同构成职工的个人收入。在这种企业内部,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既有以按劳分配方式获得的工资收入,又有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获得的红利收入,这两种形式的收入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总收入,因而实现了两种分配方式在企业内部和职工个人总收入上的有机结合。
(2)外部板块结合。 这是指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形成的个人收入在收入形式上有明显区别,但又共存于同一企业和同一社会的收入分配结合形式。这种板块结合,主要表现为劳动工资、企业红利、各种利息、各类租金等收入形式共存于同一企业和同一社会。这种共存或结合也有两个层次:一是在同一企业内部共存,特别是公有股占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工资依据按劳分配方式获得,但同时存在红利等分配形式,这种红利获得者既可以是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是社会股东;二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共存,即在同一社会内部既有独资的公有制企业,又有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还有私营企业,因而既存在按劳分配方式,又存在以按资分配为主要体现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从而使这两种分配方式在社会范围内共存与结合。
由于分配方式决定于生产方式,所以,从长远来说,随着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变化,分配方式也会相应变化,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形式也会不断发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