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争论及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型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争论,归结起来涉及三大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抓大放小”中的“放小”;如何理解小企业的改制以及从什么角度认识小企业的改制等。理清楚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争论,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使小企业以新的面貌走入21世纪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抓大放小”的提出及对“放小”的不同理解
“抓大放小”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针对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而提出来的,其目的是放开、放活国有企业。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面对市场和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国有小企业最先感受到改革的压力,最先陷入亏损境地。另外最容易取得改革成果的也是这类企业。因为它们受传统体制束缚影响较小,单个企业资产额不大,职工人数不多,较之于大中型企业,改革成本较低,改革措施操作容易,对社会经济政治震动小。这是国有小企业最先改革所具备的有利条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搞好大的,放活小的”企业改革的战略方针,即国家重点抓好一批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国有小企业则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革和改组的步伐。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也是首次把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放到了突出位置。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再次对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改革的目的、意义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了重要的阐述,进一步强调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国有小企业的步伐。”
经过几年对“抓大放小”战略方针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区、各部门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放小”力度逐渐加大,有的已取得了较快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在放小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理论认识上对“放小”理解的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放小”就是“活小”。“放小”是针对长期以来国有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负担过重、债务过多、机制不活、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等状况而提出的。(注:李斌.当前国企“放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工作研究与建议,1998(11).)这种观点认为:放开、放活是“放小”改革的基本方向。放是手段、是前提、是条件;活是目的。放有两个层次。一是放开:实际上是实现国有小企业的彻底的政企分离,使之逐步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二是放活:这是相对于传统体制的“管住管死”而言的,是要求国有小企业,能够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市场要求更加灵活地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管理体制等。生产经营管理权真正回归到企业。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胡岳岷.关于“放小”改革的几点思考.经济学动态,1998(11).)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放小的实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真正放开企业自主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国有小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优化重组,或通过与各种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盘活国有资产,激活现有生产要素。与此同时改善企业管理,强化企业的技术革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观点的核心认为:“放小”意不在放弃国有小企业,并不是要改变其国有制性质,更不是使国有小企业“消失”,而是对国有小企业采取更为灵活、更为开放的改革政策,使其首先活起来。
第二种观点认为:“放小”就是国有经济形式从一般小型企业中退出,特别是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因此“放小”的实质就是非国有化,是国有经济内在制度性变革的重要突破口。(注:魏杰,沈莹.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1997(3).)这种观点主张:除了国家必须保留的一小部分行使特殊功能的小型国有企业外,大多数国有小企业都要实行非国有化,能够出售的应该尽量卖出去。(注:魏杰,沈莹.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1997(3).)这就涉及到两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一是产权制度变革,是不是私有化。他们认为: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关系即明确投资主体,使投资主体承担投资的风险,负盈亏责任。无论谁成为投资主体,谁都必须承担投资风险、负盈亏责任,这对于私有者或公有经济中的投资者都是一样的,产权明晰并非意味着就是私有化。即使是出售,若资产估价适当,卖给个人,那也不过是国有资产形态的转换,由实物形态转换为价值形态,国有经济不仅没有损失,而且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注: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4).)二是非国有化等不等于私有化。他们认为:非国有化是相对国有化而言,除国有之外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等都属于非国有的范畴,可见,非国有化不能笼统地说是私有化。当然,也不否认有少数国有小企业也可能被私有,但这种转化是有偿转让,其结果不改变国有资产的总价值量。所以产权明晰和非国有化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动摇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削弱国有经济的实力。而正是从战略上把国有经济看成一个整体,通过放开小企业,收缩国有经济战线,集中财力、物力、精力抓好大型企业,从全局上搞活国有经济。(注:朱乐尧,邢良忠.国企改革需要新的概念和思路.财经问题研究,1997(7).)
这种观点还认为,国有小企业的迅速放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国有小企业的制度性改革,可以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源。制度性变革释放的能量,会使国有经济效率有一个极大的提高,将把中国经济推入一个新的境界。其次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可以为大中型企业改革提供样板,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步伐。最后,国有小企业改革成功可以为整个国有经济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解决就业、冗员等问题。(注:魏杰,沈莹.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1997(3).)
第三种观点认为“放小”就是一卖了之。(注:张泰.进一步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思考.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97(88).)在这种观点影响下,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对“放小”存在片面的简单化理解,把放小变成了放任、放手,甚至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国有小企业统统卖掉。有的不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尊重群众的意见,把出售国有小企业作为“全局性战略目标”来推行。特别是有的人还错误地认为,十五大精神就是要搞“两非”,即非国有化和非公有化,认为放小就是卖国有企业。与此观点相联系的是有些人误认为:放小仅仅是针对国有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提出来的,是国家为了甩包袱,所以放小只局限于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而不亏损企业就不涉及产权到经营方式的各方面的放开放活。这种误解和误导在实践中必然产生“一卖了之”的严重后果。
从以上对放小的不同理解和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不同认识实际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多种形式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会不会动摇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会不会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小企业放开放活的制度创新和制度选择是否仍要坚持国有制性质;在目前环境中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会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消失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判断标准。从总体上说,国有小企业的放开放活也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这样企业改革才能有正确的方向。根据这个标准,我们认为“放小”的成效,应具体体现在:是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把企业建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成本;是否调动了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是否从总体上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并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国有小企业两种改制观点的对立
国有小企业放开放活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还突出表现在国有小企业两种改制观的对立。
一种观点认为: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就是制度创新,是必须以产权制度安排为中心,解决投资主体人格化的问题。(注:常修泽.现代企业创新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注:魏杰, 沈莹.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1997(3).)(注:赵双连.加快放活小企业的步伐.经济学动态,1997(12).)他们的依据是,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以及由此形成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客观现实所决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已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实质上是指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到制度创新的关键层次上了。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及十五大提出的国有小企业改革方略,实质上也是强调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从理论上分析,租赁、承包经营由于自身明显的局限性,如难以防止资产流失,监督管理成本很高,只能是产权制度变革的过渡形式;破产、兼并、改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重组和流动,对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来说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但是若改组、破产、兼并过程中不同时进行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其效果也不会维持长久;股份合作制尽管还有待成熟和进一步完善,但毕竟是建立了新的产权关系。出售转让是政府产权从国有企业中退出的最彻底形式。这样一种资产置换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的集中,从根本上符合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方向,但是,操作应加以规范和引导。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就是产权制度改革。(注:王延中.放活国有小企业问题探讨.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97(28).)
国有小企业改制是改革国有小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旧体制,为国有小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这只是搞好小企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其宗旨是让这些小企业具备市场竞争的机制,具有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与条件,否则国有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恶劣。他们明确认为:国有小企业改制实质就是改变所有制,调整和变革所有制的结构,就是使大部分国有小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股份制或私有制。(注:魏杰,沈莹.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若干思考.经济学动态,1997(3).)
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不适应于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安排。一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个体生产者外,任何一种产权安排都不可能形成出资人和生产者的完全统一。这样,在各种形式企业的管理体制下都会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核心问题仍是如何处理好出资人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分配关系。无论什么样的产权安排,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形式,就都会有一个监督成本问题。国家出资就需要委托人代其执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不同的体制其委托层次不会限于一二个环节,所以国家出资要比其他集团或个体出资的企业监督成本要大。尤其是对小企业,监督成本大,市场竞争能力就必然小,甚至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二是国家办企业和民间办企业不同,政府负责生产“公共产品”,往往要求企业具备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功能,这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盈利功能往往相冲突,势必影响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而且政府主要精力、财力投入到过多的企业经营,就形成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政府和企业互相错位,既影响了政府效率,也影响企业效益。三是政府的职能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办好公共事业,保证法律法规的履行,国家办企业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势必造成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影响政府的公正性。四是现代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管理企业,其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小企业也就很难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主体。(注:卫桂香.也谈“抓大放小”与企业改革.经济问题,1998(4).)
由此他们认定,国有小企业的放开放活,进行改制必须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来实现。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从目前中国实际出发,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改制形式。无论是直接的还是迂回的改制,最终都必须经过产权变革,实现非国有化,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或是生根发芽或是自行消亡。
另一种观点与上述观点相对立,认为国有小企业改制,就是政策调整,即经营机制的转变。(注:常修泽.现代企业创新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这种观点认为,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 并不是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不需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重新安排企业所有制,而需要改变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经营关系,否则放小就会动摇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持这种观点的人根本否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新界定。他们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确的,不存在清晰产权问题。主张产权清晰就是实行私有化。(注:宋建国.“抓大放小”诸种关系说.经济问题,1998年(8).)他们还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说到底是个能否真正狠抓管理的问题,产权清晰与效率关系不大,甚至无关。这种观点似乎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不需要深入,而应沿用“放权让利”的思路,对经营机制作调整,甚至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代替国有企业改革从而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他们提出来的主张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应以“强化产权,强化责任”为突破口,因为目前国有企业的质量责任、债务责任及保值增值等三项责任相当弱化。(注:姜树蔚.全国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现代化研讨会纪要.经济学动态,1997年(4).)持这种观点的一些人提出,出售小企业不是企业改制的唯一方式,更不是首选方式。他们认为:中央一系列文件都把出售作为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七种方式中的最后一种。(注:李斌.当前国企“放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工作研究与建议,1998(11).)这种观点的主旨是国有小企业改制不应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应涉及所有制的性质,更不应出现通过出售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从而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人格化,这无疑是国有小企业的消亡。
两种改制观点的对立,从根本上说就是国有小企业的深化改革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还是以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强化调整企业经营权关系为重点。我们应该看到政策调整思路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它的着眼点是经营权问题,即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变革经营权关系,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制度创新的着眼点则是企业产权问题,是要通过产权制度的变革最终解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制度革命。很显然,虽然两种改制观点都是对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否定,其改革目标和任务都是为搞活企业,但是,政策调整属于浅层次的改革,制度创新则属于深层次的改革,是更带有根本性彻底性的改革措施。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形成了非常明确的改制之路,这一思路既是多年来理论界学术上的成果。概括地说就是结构调整,制度创新。所以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早已走入了治本的深度,这其中国有小企业改制是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全局的突破口,这一步是关键的一步。
三、从资产重组、效率优先、经济安全角度看待国有小企业改革
理论界对国有企业改革,意见分歧,观点对立,各执一词,这虽然是正常现象,但它毕竟反映了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为了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统一思想认识,我认为必须统一视角。这就是要从资产重组、效率优先、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待国有小企业的改革。
第一,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必须服从于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重组。我国国有经济占用着大约70%的社会资源。(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改革,1997(5).)但是这些资源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且出现了大面积的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究其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看。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民收入结构的改变,国家拥有的资本愈来愈不足以支撑巨大的国有经济“盘子”。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通过银行将数以万亿元计的居民储蓄注入国有经济,但这部分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且相当数量流失,从而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不断积累。(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改革,1997(5).)二是从国有经济的分布看。由于国有资本分散于过多的企业和行业,从而使得国有经济的盘子大,单个企业资金运过少,以致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难以进行重大技术更新和改造。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国有工商企业总计约30万户,而真正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金不过3万亿元,即每个企业仅1000万元, 这是无法与国外大企业竞争的。(注:张维达.国企改革要把着眼点切实转变到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上来.经济学动态,1997(12).)与此同时,国家应予以保障的领域却因财力分散而无法加以保障。三是从企业微观角度看。由于国有经济长期采取政企不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企业产权关系落不到实处,使其所掌握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利用;改革开放以后,又片面强调对企业放权让利,这不但没有使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反而使收益与约束不对称的矛盾日益尖锐。所有这些都使国有企业的亏损增加,效益下降。我国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不合理,摊子过大的问题,单纯从企业微观层面入手改革,是很难取得成功的。改变国有经济的这种状况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改组。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从宏观上要收缩战线,加强重点,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如此就必须促使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缩小国有经济的范围,逐步解决国有经济布局过散、战线过长的状况,加强必保的领域,最终达到提高国有经济效率和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目的。要清楚的是,这种收缩仅仅是国有资本分布领域的收缩而不是国有资本数量的减少。相反通过国有资本从较低效益领域向较高效益领域流动,国有资产的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而且可以通过资产有效重组更好的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是从企业微观层面上,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同时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使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富有活力的微观主体。
“抓大放小”正是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资产重组的体现。“放小”是实施国有经济结构性调整、资产重组的突破口,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意味着国有经济要逐步退出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国家只有将大多数国有小企业从自己手中放出去,才有可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少数最需要支持的行业,才能形成足以同国外大企业相抗衡的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才有可能使小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对国有小企业的放开放活,我们首先应从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角度去理解。
第二,国有小企业的制度安排必须服从于效率优先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有企业整体状况日益恶化,亏损额、资产流失和负债率逐年上升,其中尤以国有小型企业为甚(如前所述),若从企业微观层面分析,有管理因素、市场因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现存的企业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型”经济,这种效率既包括宏观效益,也包括微观效率,这种效率型经济要求企业微观运作必须高效率,如果企业制度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那么市场经济就要对这种企业制度进行重新塑造。
我们知道,国有产权制度最明显的功能是排除了任何个人占据财产而获利,国有产权设计者的初衷及原则是让每一个产权所有者都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公共决策。但随着所有者人数的增加,为进行某项决策而花费在协商、谈判、妥协取得共识上的时间和精力会越来越多,产权的行使费用急剧上升,以致超过国有产权制度所带来的收益,这是现行国有产权运作低效率的一方面原因;为了保持国有制的基本特点,同时降低国有产权的行使费用,一条可行的途径是让某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其所有权。代理组织固然可以降低产权的行使成本,但不可避免在传统体制下必然带来代理费用的升高,更何况还存在着代理风险过高问题,这是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目标差异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这并非公有制经济所独有,任何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国有资产的运行费用高昂和代理风险的存在使资产运营呈现低效率,这是世界性问题。这种低效率运营使我国国有企业在体制渐变过程中日趋艰难,特别是许多方面处于劣势的国有小企业。
我国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不仅表现在企业层面,而且表现在社会资产总投入产出低下。虽然建国以后,1957年—1978年我国新增固定资产数亿万元计,约增长20倍,但同期社会总产值只增长了7倍, 国民收入只增长了4倍,消费水平只提高了大约1倍。改革开放后虽有好转,但仍未根本改观。1980年—1994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近3倍, 而同期固定资产投入增长了近17倍。近几年,由于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和规模都有所扩大。统计表明,1984年国有企业亏损额为27亿元,亏损比重为10.2%,1991年亏损额为367亿元, 亏损比重为25.8%,1996年亏损额增至690亿元,亏损比重上升为37.5%。 1997年工业中发生全行业亏损的国有企业除了原有的煤炭、纺织、军事、森林、有色金属、机械工业外,又增加了化学和石油工业。(注:苏东斌.市场经济体制对所有制结构的三大要求.深圳特区报,1997年7月23日。)产生这样的状况,固然与长期以来选择了高投入的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失衡有关,但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制度。其实,合适的企业制度是因时因地而异,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企业各有适合于自己的企业制度而没有普遍适用的标准模式。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并不是需要所有的企业都建成现代公司的,而一种企业制度是否合适,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它能不能够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国有小企业改制,就是寻找实现资本高效率运作的企业制度,也就是重塑满足市场运行机制要求的企业制度。市场运行机制对高效率的企业制度有三方面的要求:其一,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企业产权明晰,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其二,市场经济的价值实现原则,要求企业产权运营必须注重产出。市场经济只承认价值实现,不承认劳动投入,只有企业产权优质运作,才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其三,市场经济的流动性原则,要求企业产权具有流动性,也就是要求企业产权市场化。市场机制能够引导资源全面流动,哪里经济效率高,哪里就会有资源流入;哪里有资源闲置,哪里就会有资源流出,从而使生产资源优化配置。只有流动才能使交易费用和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国有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出现的,因此,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必须服从于效率优先原则。
第三,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在和平与发展的年代,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地位越来越突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成为各国优先考虑的问题。总的讲,国家的经济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内部或外部的威胁与侵害。换句话说,就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安全。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逐步走进了“混合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的生成与发展,构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同时,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未能走出困境,面临着国民经济增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普遍出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能力下降,国有企业负债过高、大量冗员、下岗人员增多和企业的社会负担日益沉重等问题。有关统计认为:解决国企过度负债,使其达到一个合理、正常水平,需要投入上百亿元资金;安置富余人员的费用为6000亿元,国有企业在职退休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需要7300亿元;剥离企业办社会需要冲掉6300亿元的资产;此外还有相当大数额已损失的资产需要从银行的债权中冲掉,这一巨额成本是国家财政、银行和企业自身难以承受的,(注:秦晓.关于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思路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1).)这些内部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增长。从外部讲整个世界经济已进入全球化、一体化,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也在不断拓展,大量涌入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成为我们民族工商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同时也日益构成对我国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威胁,再加上高科技的发展,使各国之间的军事、经济、金融、信息等方面相互依赖在加强,而相互干扰和影响的可能也在加强,东亚金融危机的发生就是明证。如果通过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不但国民经济实力得到增强,还可以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化解市场金融风险,更可以发挥小企业的创新优势创造市场需求,扩大内需带动消费,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安全。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抓大放小”放开放活小企业,集中国有资产形成一批具有强大竞争实力的大企业,就不仅仅能够依靠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企业制度灵活的优势开发国内消费热点,占领小商品市场,不断扩大国内需求,启动消费,争取更多地出口创汇,而且还能在大企业逐渐生成与发展壮大中,抗衡国外企业和国外资本的侵蚀,抵御金融风险的冲击,保证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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