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世纪初英国政府的劳动政策_英国议会论文

论19世纪初英国政府的劳动政策_英国议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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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825年间,既是工业化浪潮在英国迅猛推进时期,也是劳资冲突高发、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时期。其间,地位一落千丈的手工工人奋起抗争,发起了卢德运动;而新兴工厂工人对工资、工对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不满情绪也在蔓延。面对不同的冲突主体以及不同类型的劳资冲突,英国政府则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政策。国内学术界对于工业化时期英国的劳资关系虽有所涉及,但对于英国政府劳资政策的研究却相对薄弱。①本文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探讨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应对劳资冲突的相关政策及其走势,以深化学界关于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关系的认识。

一、以暴制暴的高压政策

19世纪初的二十五年间,是手工工人走向没落并逐步被工业化潮流所吞没时期。在这一期间,政府推行《反结社法》,②禁止劳资双方的结社对抗行为,劳工组织由此处于非法的地下活动状态。此间,英法战争的延续带来国内的经济萧条,手工工人的生活状况急剧恶化。在多次向政府和议会请愿、寻求家长制保护未果之际,手工工人群体走上了暴力抗争之路,卢德运动③由此而爆发。当劳资双方的对抗日益剧烈并危及社会稳定之时,政府则顺应工厂主的要求,对于劳资冲突采取强硬的高压政策:政府不仅动用治安巡警、军队来对付劳工反抗,而且通过议会立法等形式、以严厉的法庭审判等来惩治劳工。这种以暴制暴的强硬政策不仅未见成效,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

反法战争期间,卢德运动在诺丁汉郡、兰开郡和约克郡爆发,对于地方治安威胁很大。为此,尽管反法战争的延续使得英国兵员几近枯竭,但政府依然从各处调集兵力,进驻“骚乱地区”,严厉镇压卢德运动。以诺丁汉郡为例,18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之间,驻扎的军队不少于9队骑兵和2队步兵。在秩序最为混乱的6个村庄,来自伯克郡的6支义勇军开始进驻。郡和镇的法官先后发布告示:在夜间破门而入砸毁织机、盗取财物者将予以严惩;任何人不得对可疑分子提供金钱,或为其砸机行动提供便利,否则将视为同谋;鼓励和提倡当地居民踊跃加入义勇军,以清除暴力,维护治安。④兰开郡的情况也大抵类似。兰开郡驻军的总指挥是梅特兰将军(General Maitland),他所指挥的军队包括8支步兵,3支龙骑兵。军队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在地方巡警以及奸细的引导下,迅速开进卢德运动所蔓延的地区。他们采取各种方式,破坏卢德派组织,逮捕卢德派成员。⑤1812年6月中旬,好几个星期中,兰开和约克郡交界的整个地区实际上是处于军管之下,特别是某个军事指挥部还建立起恐怖统治,随意抓人、搜捕,进行野蛮的审讯和恐吓。⑥1812年夏季,英国政府在骚乱各郡的驻军达到12000人,比威灵顿指挥下曾在伊比利亚半岛作战的军队还要多。

尽管近代英国的刑罚相对宽容,但在反法战争这个特殊时期,政府对于卢德派的审判及其惩处却相当严厉。1812年5月,兰开郡巡回法庭对100多名卢德派成员进行审判,8人被判处死刑,13人被判期限不等的流放;在柴郡,15人被判死刑,4人被绞死,还有17人被流放到新南威尔士。⑦在约克郡被关押的64名卢德派成员中,有30人未经审判就被释放,这或是因为缺乏直接的指控证据,或是因为当局为安抚民众而故施仁慈。在34名接受审判的卢德派成员中,7人被无罪释放,1人被确定下次再审,1人被国王赦免,1人先是被判死刑但后又改判流放,7人被判流放7年,另外约有17人被判处绞刑。⑧在政府的严酷镇压之下,卢德运动逐渐平息下去。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配合治安法官、军队的镇压以及法庭审判,英国政府出台了多部法令,严惩卢德派毁坏机器的行为。1812年2月,面对诺丁汉郡破坏机器行为的猖獗形势,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破坏机器法》(Frame Breaking Bill),规定对破坏机器者处以死刑。⑨当这份备受雇主和政府推崇的法案提交议会上院讨论通过时,著名的诗人拜伦勋爵(Lord Byron)表示反对。在拜伦看来,破坏机器者的全部“罪过”就是贫穷,贫穷已把他们驱入绝境;国会当前应当做的不是制定血腥镇压的法律,而是寻求救助人民的办法。为防止卢德派制造的暴力袭击事件的蔓延,在卢德派活动较为集中的几个郡,政府还在1812年出台了《警戒法》(Watch and Ward Act),要求公众协助军队及巡警来维护地方治安。兰开郡的法令则指出:鉴于骚乱的蔓延以及国王陛下之臣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到威胁,特要求发生骚乱的教区、城镇以及辖区年满17周岁以上的男子,在治安法官的召集下依法执行警戒任务;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不执行任务者,治安法官有权对当事人处以不超过10镑的罚金。⑩由于民众的反感及抵制,该法令在实施效果方面并不显著。

1815年反法战争结束后,卢德运动再次复兴,工人激进主义运动也风起云涌。为了维持治安,防范骚乱,英国政府开始推行一系列严酷的立法举措。1817年3月,面对工人激进派中日益普遍的结社及密谋行为,议会重新修正了1799年的“通讯法令”,即禁止政治社团之间相互联络。(11)不仅如此,议会还暂时终止《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的实施。这样一来:所有的公共集会都处于治安法官的监督之下;所有的阅读场所都必须申请许可证,如果该场所提供非法读物,其许可证将被吊销;对叛国罪及非法煽动罪的惩罚将更加严厉;在镇压各种危险的活动时,地方法官可以直接发号施令,采取行动。(12)尽管如此,走投无路的手工工人依然走上了公开对抗的道路。1817年6月9日夜,彭特里奇起义(Pentrich Rising)爆发,但以失败而告终。当局先后逮捕了起义队伍中的30余人并提交审判,结果为首的3人被处死刑,包括布兰德雷思,11人被终生流放,3人被流放14年,6人被判监禁,期限从6个月到2年不等。(13)

彭特里奇起义失败后,工人阶级并没有沉寂下去。受到中产阶级议会改革运动影响的手工工人,走上了争取议会改革、寻求政治权利的运动。1819年8月16日,在亨利·亨特(Henry Hunt)以及班福德等激进主义者的带领下,曼彻斯特地区的6~8万名工人,在市中心的圣彼得广场举行和平集会。这次集会打出的旗号有:“年度议会”、“普选与无记名投票”、“宁要做人死,不当奴隶卖”、“反对谷物法”、“无代表权、毋宁死”等。由此可见,集会者渴望获取政治权利,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政府决策,以从根本上改善其经济地位。地方政府进行了严厉镇压。政府出动军队,对手无寸铁的工人群众大开杀戒,造成11人死亡,数百人受伤,这被称为“彼得卢屠杀”,标志着政府镇压劳工运动的高潮。随后,日益保守的政府非但没有采取安抚举措,反而以此为由出台了更为严厉的高压法令——《六条法令》,该法令的主要内容为:赋予治安法官在处理违法者方面以更大和更多的权力;禁止操练和进行使用武器的训练;强化了旨在对付煽动和诽谤罪方面的法律;授予治安法官进入私宅、没收武器的权力;进一步限制公共集会的权利,禁止50人以上的集会;增加了期刊、出版物的印花税,以阻止激进派廉价出版物的传播。(14)显然,政府希望通过高压政策来压制民众的不满,来制止工人的暴动。

对卢德运动、彭特里奇起义、彼得卢和平集会的镇压,以及此间出台的一系列高压法令,充分显示英国政府毫不留情地采取镇压政策。此时,尽管新兴的雇主阶层还未能进入议会和政府,但其经济地位及院外势力足以使其影响到政府决策,这正是政府站在雇主的立场上严惩及镇压劳工反抗的重要原因。

二、工厂立法的兴起

18世纪下半叶工业化进程开始后,工厂的兴起催生出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为了缓解劳动力不足的状况,新兴的工厂主不仅大量雇佣期限未满的学徒,而且不顾伦理道德而雇佣年幼的童工。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工厂主们不愿改善工作环境,肆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剥夺工人接受知识教育和宗教教育的机会。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工厂主们对于工人的压榨几乎达到极致。从工作环境来看,机器尤其是蒸汽机的发明增加了工人的劳动强度,而工作环境也变得极其糟糕。超长的工作时间,超强的工作强度,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影响到工人,尤其是年幼徒工的身心健康,由此而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包括慈善家和工厂主的关注,进而促成英国早期工厂立法的兴起。

从1784年起,曼彻斯特的地方长官以及慈善家们开始关注棉纺厂学徒及童工的生存状况问题,地方政府通过一项法案,棉纺厂及各类工厂禁止夜间使用童工,童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793年出台的另一项法案,授权治安法官对于虐待徒工的雇主施以40先令的罚金。不过,这些法案似乎并没有产生效果。(15)从1795年起,珀西瓦尔医生(Dr.Percival)在曼彻斯特领衔成立了一个健康状况委员会,经过大量的实证调查后,1796年1月,该委员会以卫生局的名义拟出一份报告,建议以立法手段来规范工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该报告成为19世纪上半叶一系列工厂立法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兹证明:大纱厂中雇用的儿童等人特别有遭受传染性热病的危险,这类疾病一发生,不仅会在密集于同一地方的人中间,而且还在他们的家里和四邻很快地传播开来。

(2)大工厂对在其中劳动的人们的健康,一般都有有害的影响,即使那里没有任何传染病时也是一样,因为大工厂迫使他们过着严密禁闭的生活,热气或臭气有令人虚弱的作用,因为缺乏身体锻炼。在童年和青年时期缺乏这种自然的必要的锻炼来增强机体,便无法完成工作或履行成年的义务。

(3)夜工和延长工作日,当问题有关儿童时,不仅会因损害体力,破坏新生一代的生命力,而且会缩短寿命并减少那为未来所指望的积极性,而且还常常导致那些反乎自然条理、以剥削自己子女卫生的父母的懒惰、浪费和堕落。

(4)工厂中雇用的儿童一般都失去各种学习机会和接受道德与宗教教育的机会。

(5)某些纱厂中现行的仁慈章程指出,经验认为,得到那些经营这些纱厂的慷慨好施人的协助,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补救大多数的这类缺点。如果不能通过别的办法来达到目的的话,我们应向议会交涉,以便获得一些合理的人道的制度,行使于所有这些工厂中的法令。”(16)

珀西瓦尔等人在这份报告中,指出了新兴工厂在工作环境、工人健康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他们强烈要求国家在劳资关系领域实施干预,以改善劳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包括改善劳工的健康状况,为劳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等。

该报告随之引起了社会关注。1801年,一位工厂主因为虐待学徒并让学徒超负荷工作而被当地法官判处12个月的苦役。(17)这被认为是地方政府保护劳工利益的积极信号。在政府出台相关法案之前,身为工厂主和议员的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在走访了自己以及他人的工厂后,为工厂中学徒们的病容和苦相、无知和坏倾向以及工厂中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而感到震惊。在皮尔等人的努力下,1802年4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工厂法,即《保护各类棉纺厂及其他工厂的徒工和其他工人的健康及道德风尚法》。这部法案的主要内容为:在工厂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方面,法案规定:工厂的所有车间,每年至少粉刷两次;务必使车间有足量的窗户及通风孔,保证有新鲜空气。任何安排给男徒工的房间均需与安排给女徒工住宿的房间完全隔开,明确区分;每张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睡两名以上徒工。在工人的待遇及教育方面,法案规定:在每个徒工学艺期间,厂主须固定向每人提供衣服。厂主必须出资聘请教员,在工厂安排的专用场所教徒工们读书、写字及算术。关于工作时间方面,法案规定:不得雇用或强迫任何徒工每天做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关于疾病与医疗方面,法案规定:视察员如发现任何工厂出现传染性疾病,有权责成厂主立即请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最妥当的补救措施及规章制度,以防止传染病蔓延,恢复病人健康。关于对工厂的监督及处罚方面,法案规定:视察员有权监督工厂及其徒工的状况和条件,经常向季度治安会议做书面报告。此类工厂的任何主人,如故意违犯本法令的规定,须由司法官员宣判此类人员有罪;按其情节判处五英镑以下、四十先令以上的罚款。(18)

工厂法在工厂环境、学徒教育、劳动时间的限制、疾病与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英国政府以立法手段干预劳资关系的起始。不过,该法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实施成效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它仅限于大工厂,特别是棉纺厂,而各类中小工厂则不受法案的约束;从适用主体来看,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那些期限未满的年幼的学徒,而厂主最简单的规避办法就是直接雇佣青年工人,不签订学徒合同,因而不受法案的限制。再次,视察工作的任务由治安法官而非由政府任命的带薪视察员来担任是不合适的,这也造成了法律在执行中总体上缺乏成效。(19)最后,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法案对于厂主的处罚力度轻微,由此导致违法的行为较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工厂立法依然带有明显的旧式家长制保护主义的烙印,以至于有些学者这样认为:“准确来说,这事实上不能称之为工厂法,而仅仅是伊丽莎白贫困法中关于教区学徒条款的延伸。”(20)尽管如此,在自由放任思想喧嚣尘上、新兴的工厂主肆意压榨劳工而反对任何干预之际,工厂立法的出台,显示出社会转型时期依然由贵族把持的英国政府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阶层的保护,由此“定下了整个近代劳动法所必须从其产生的原则”。(21)

1802年工厂法对于未签订协议的童工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在新兴的棉纺织业,大量雇佣童工、超时间及超强度使用工人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不久,下院成立了一个以罗伯特·皮尔为首的委员会,对各地工厂中使用童工、延长工时、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为日后的立法做准备。与此同时,极少数慈善的工厂主在改善工作环境、减少使用童工、保障工人权益方面开始做出开创性努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身为工厂主的欧文同时也是一位社会改革家,他以自己的工厂作为实践场所,在改进工厂状况、促进劳资合作、推动工厂立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欧文以自己的工厂作为样板,在改善工人境遇方面做出表率。欧文声称:他的工厂从不雇佣10岁以下的童工,工作时间由原来的14小时减少到12小时,包括75分钟的用餐时间。欧文还要求工厂主进一步缩减工时,认为这不会对制造商的国内外贸易造成损害,只会“极大地促进技术工人(无论是年老的还是年轻的)的身体健康,强化他们对下一代的指导,并极大地减少我国的贫弱状况”。(22)1815—1818年间,欧文把许多时间和精力花在解决失业救济问题以及工厂立法问题上。

与此同时,英国政府也开始关注起童工及工人待遇问题。1815年,议会下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就童工问题以及工厂状况等进行调查和取证。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要想在工厂中完全禁止童工是极其不现实的,这是因为,如果这些孩子失去工作机会,就直接面临着饥饿和死亡。但为了确保下一代的健康,以及避免工厂在雇佣童工方面的混乱无序,进行立法规范又是十分必要的。

1819年,英国历史上的又一部工厂法,即《棉纺作坊及工厂法》获得通过。法案规定:棉纺作坊及工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雇用9岁以下童工,9—16岁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23)当年年底,该法案又做出进一步修正。修正案规定:在棉纺厂遭遇火灾或其他事故侵害而损毁的情况下,该棉纺厂的工人可以被其他棉纺厂雇主雇佣而从事夜间劳动,但每晚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棉纺厂工人的早餐时间不得低于半小时;每顿正餐时间不得低于一个小时;正餐的时间安排,此前为上午11点至下午2点之间,现在延长到下午4点之间。(24)

1819年工厂法从法律层面上为童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然而,由于法律的监控和执行不力,该法案执行成效很不理想。法律推行之初的几年间,雇佣9岁以下童工的现象减少了,但肆意延长童工的工作时间,甚至压缩工人就餐及休息时间的现象却较为普遍。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1825年,一位匿名的调查者出版了一本名为《1825年曼彻斯特及周边地区和伦敦的工作时间及用餐时间》的小册子,深刻揭露了当时棉纺织业雇主任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恶行。据披露,曼彻斯特绝大多数工厂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14小时,而工人的早餐时间被限定在半小时之内,正餐时间被控制在45分钟至1小时之间。雇主压榨童工的情况仍然普遍。孩子们每周都有三四天要加班,而本该属于其自己的用餐时间则被雇主安排去擦洗机器。因此,他们得不到任何锻炼,也无暇到车间外面透透气。(25)小册子最后指出:这些工厂对于童工的压榨令人触目惊心,对于法案的违背也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因此他强烈要求政府实施干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正是在这本小册子的影响下,1825年,议员约翰·霍布豪斯(John Hobhouse)针对1819年的工厂法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并很快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修正法案规定:16岁以下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含一个半小时的用餐时间;如果将用餐时间算在内,则为13个半小时;正餐时间从此前的上午11点到下午4点之间改为上午11点到下午3点之间。周六只允许工作9个小时,即从早上5点到下午4点半。从内容可见,修正案仅仅对于工人的工作时间做了若干修正或调整,而对于此前小册子中关于童工在用餐时间擦洗机器及于其他活儿的现象,修正案并没有明令禁止。

总体而言,早期英国的工厂立法,在执行方面力度明显不够,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成立一支专职的执法队伍,这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愈演愈烈,工厂法的部分条款甚至有名无实。因此,从实践角度而言,早期工厂立法对劳资关系的影响并不明显,19世纪初叶劳资冲突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与工厂立法的缺乏成效有关。但值得肯定的是,19世纪之初的二十五年间是工厂立法在英国的兴起时期。在此期间,工业化的推进带来了生产的突飞猛进及财富的急速增长,但这一切都建立在对工人,包括对童工实施压榨的基础之上。劳动时间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增加,这些在工业化之初就已蔓延的普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时的英国政府,在家长制保护主义和自由放任思潮的双重影响之下,依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立法干预手段,去改善工厂环境、保障工人权益,以便缓和较为紧张的劳资关系,并为此后的工厂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三、走向自由放任

19世纪之初的二十五年间,家长制保护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政府的劳资政策,但很显然的是,作为贵族寡头制社会的遗产,家长制保护主义的影响力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而在逐步消退。与此同时,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自由放任思想在社会上逐渐深入人心,并逐步成为统治阶层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

工业化进程拉开序幕后,政府在劳资关系领域内的立法严重滞后,近代早期特别是都铎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颁行的一些劳资关系法令继续延用下来,其中最重要的当属1563年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颁行的《工匠法令》。(26)该法令中有关工资管制及学徒年限的条款,成为此时政府干预劳资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重要依据。《工匠法令》的颁行,主要源于近代早期的政府受到家长制保护主义的影响。在当时,对臣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提供家长制保护,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其合法性的主要源泉。正如阿兰·福克斯所言:“直到18世纪的英国,无论在官员眼中,还是在民众眼中,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依然有赖于其在履行某些家长制保护主义职责方面的表现。”(27)

不过,工业化之后的社会变化,使得家长制保护主义面临挑战。“工业化早期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环境,使得英国成为最不利于推行家长制保护主义的国家。”(28)在不少新兴行业,一种有别于传统主仆关系的新型劳资关系,即劳资间的市场化契约关系开始盛行起来。雇主越来越反对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干预,而主张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劳资纠纷,这最终促使政府的劳资政策发生转变,即从早期家长制干预转向逐步的自由放任。1773年,议会接受斯匹塔菲尔德织工的请愿,为该郡织工厘定行业工资,这大概是议会最后一次通过立法手段来实施工资管制。此后,面对来自劳工阶层要求厘定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请愿,议会几乎充耳不闻。(29)随着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理论的出台,政府的不干预政策一下子找到了理论依据,放任政策的推行面也越来越广。正如亨利·佩林所言:“工业化带来的新变化,促使行会制度及工资管制显得‘过时了’,一种‘自由放任’的新政策逐渐被议会所采纳。”(30)

到18世纪末期,面对法国大革命后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面对日益动荡的社会局势,为了避免英国走上法国式的革命道路,英国政府出台了禁止劳资双方结社对抗的《反结社法》。尽管该法案的宗旨在于稳定社会秩序,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已体现出契约自由的思想。这一思想认为,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雇佣合同应该是作为个体的劳工和作为个体的雇主之间自由缔结的,任何集体性的结社行为都是对这种契约自由的阻碍。由此可见,《反结社法》已经不再是家长制保护主义下的立法,而是基于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新立法。《反结社法》在19世纪初推行的二十五年间,也正是亚当·斯密倡导的自由放任学说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从自由放任学说的发展来看,1817年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在书中,李嘉图全面继承与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他坚决反对政府干预工资,他指出:“除开货币价值的变动以外,工资便似乎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涨落:第一,劳动者的供给与需求;第二,用劳动工资购买的各种商品的价格。”(31)因此,“工资正像所有其他契约一样,应当由市场上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决定,而决不应当用立法机关的干涉加以统制”。(32)李嘉图还提倡建立“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33)在他看来,只要商业完全自由,也就是说,只要国家完全取消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个人就可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本和劳动,社会利益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地增进。同理,只要商业完全自由,各国都必然把它的资本和劳动用在最有利于本国的用途上,这种个体利益的追求很好地和整体的普遍幸福结合在一起,世界上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增进。(34)在李嘉图等人的推动下,自由放任思想进一步发展,并对政府的劳资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

19世纪初,在纺纱、织布及印染等行业,越来越多的工厂开始使用机器生产,由此对相关行业的手工工人的生计构成威胁。根据几个世纪前的《工匠法令》,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7年的学徒期,且必须经过师傅及行业认可。而当时的状况是:一方面,机器使用后,部分进入工厂的熟练的手工工人,其工资水平大不如前,他们因此纷纷联合起来,要求议会为其厘定最低工资;另一方面,为了对抗这些手工工人增加工资的要求,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雇主往往雇佣那些期限未满的学徒,或并未掌握技术的非熟练劳动力。由此,在不少行业,掌握一技之长的工匠与雇主之间冲突开始多了起来。不同行业的工匠们联合起来,向议会请愿,要求议会厘定最低工资,并要求议会以立法形式禁止工厂雇佣期限未满的学徒或非熟练劳工。雇主们也毫不示弱,他们四处游说,要求议会废除早已过时的《工匠法令》。

雇主们的游说及努力终于有了结果。1803—1809年间,在毛织业,涉及法官厘定最低工资的条款规定全都暂停。尤其是1808年,由手工工人所提出的“最低工资议案”在下院以绝对多数被否决。“尽管当时的议会还没有达到公开宣称自由放任主义的地步,但显然已不愿干预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契约自由。”(35)1813年,议会不仅废除了《工匠法令》中关于厘定工资的条款,而且又废除了其中关于学徒制年限的规定,这成为学徒制瓦解的开始。(36)

1814年7月18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学徒法令》。规定自法令颁布之日起,《工匠法令》宣布废止;此后,出于任何目的和动机而订立的关于学徒制方面的任何契约、盟约、许诺、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人均不得违背本法令的要旨和本意而扣留或新收学徒,否则将受到严惩;任何治安法官都得接受关于学徒制方面的任何申诉,并做出裁决。(37)在该法令出台过程中,伦敦的工匠曾组织起一次全国性的抗议活动,但无济于事。在雇主院外势力以及自由放任思潮的双重影响之下,议会两院不顾手工工人的强烈反对态度,颁布了新的《学徒法令》,取代此前的《工匠法令》,从而实现了劳动力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38)《工匠法令》的废除,满足了雇主以较低工资雇佣市场上没有学徒经历的自由劳动力的需求,降低了雇主的生产成本,受到新兴工业家的欢迎。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学徒经历的廉价劳动力在市场上的流动,对于拥有一技之长的手工工人造成致命打击。英国政府废除《工匠法令》并通过新的《学徒法令》的举措表明,近代早期以来政府对劳工的家长制保护已不复存在,这是政府在劳资政策领域转向自由放任的重要里程碑。

《工匠法令》被废除以后,《反结社法》也因遭到各方的激烈反对,最终在1824—1825年间被废除。从根本上而言,这是因为自由放任理论逐渐成为社会共识。19世纪上半叶,自由放任理论几乎家喻户晓,政府放弃传统的干预政策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反映在劳资关系领域,《反结社法》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对于《反结社法》废除运动的发起者普雷斯和休谟来说,两人都是正统“政治经济学”信徒,崇尚自由放任理论,他们的思想主张,很大程度上是“信奉亚当·斯密学说的结果”。正如历史学家埃斯皮诺(Aspinall)所言:“如果不是《国富论》中自由放任观念逐渐被统治阶级所接受,那么普雷斯的努力将以失败而告终。”(39)

从《工匠法令》相关条款的废止,再到《反结社法》的废除,这标志着英国政府在劳资政策方面已经不再是直接的仲裁者,而是走上一条自由放任的道路。渐进的变革是英国历史演进的一大特色,在通往自由放任之路上,英国政府也是如此。这种渐进的变革,虽然有利于将新政策的消极影响降低,且有利于民众逐步树立一种接受的心态,但从根本而言,它并未能消除自由放任政策的后果。由此,劳工阶层的剧烈反抗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小结

19世纪之初的二十五年,是英国劳资关系史上冲突最为剧烈的时期。此间,作为工人阶级主体之一的手工工人,在处于绝望之际,为了维护基本的生存权而奋起抗争,卢德运动的兴起就成为明证。当劳资冲突向暴力对抗方向发展之时,社会秩序的动荡就在所难免了。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开始动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尤其是站在雇主的立场上,动用军队来镇压劳工反抗,以遏制暴力的蔓延。然而,暴力也仅仅是暂时,即非常态性的,暴力产生的渊源往往要从非暴力因素中去寻找,这种非暴力因素实际上就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即和平学鼻祖约翰·加尔通在1969年的一篇论文中所提出的“结构暴力”。(40)因此,当以暴制暴之后、高压之下的和平来临之时,政府通过和平的立法手段来干预劳资关系、消除劳资冲突的根源就成为必然。

从这一时段影响政府劳资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自由放任逐渐处于主流。正如肯尼斯·布朗(Kenneth Brown)所说:“保护众多劳工免受自由市场侵害的家长制保护主义,正迅速地被个人和政府所放弃。”(41)政府既不愿成为劳资冲突中弱势方的保护者,也不愿成为劳资冲突的仲裁者。因此,政府一方面逐步抛弃近代早期以来延续的家长制保护主义法规条令,另一方面也最终放弃了禁止劳资结社的《反结社法》,这是政府接受自由放任理论的必然结果。自此以后,政府在自由放任道路上越走越远。继《工匠法令》相关条款及《反结社法》被废除后,议会于1846年废除了《谷物法》,1849年又废除延续三百年之久的《航海条例》,这标志着在内外政策方面,英国已彻底走上自由放任道路。

自工业化以来至《反结社法》废除为止,尽管经历了《反结社法》的临时逆转,但英国政府劳资政策的走向非常明显,即从早期的家长制保护逐步转向后来的-自由放任。这种政策转变虽然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但政府却极大地忽视了劳资冲突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阶层的利益,使得一代又一代手工工人成为工业化浪潮的牺牲品。工业化进程中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及其在劳资冲突中的立场表明,政府已偏离了作为干预冲突的中立者角色,而这只会加剧冲突双方的矛盾,促使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工业化高潮时期英国社会秩序的持续动荡,在很大程度上就与政府的劳资政策有关。“作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先驱,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面临解决劳资冲突问题的国家。”(42)在解决劳资冲突方面,英国所经历的教训,相信会给工业化的后来者提供前车之鉴。

[收稿日期]2011-09-01

注释:

①国内学术界对工业化时期的劳资关系研究较为深入,但主要从工人阶级层面来探讨劳工运动与劳资关系,代表性的著作为钱乘旦的《英国工业革命与英国工人阶级》(南京:南京出版社,1992年)。关于工业化时期,尤其是19世纪劳资政策方面的论文也有一些,主要包括:金燕:《试论十九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工厂立法》,《学海》2006年第3期;鲁运庚:《英国早期工厂立法初探》,《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贺洪超:《英国劳动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历史演进》,《同济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王秀毅:《试论工厂法对女工的保护》,《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刘金源:《“反结社法”与工业化时期的英国劳资关系》,《世界历史》2009年第4期;邵成珠、刘金源:《论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劳资关系立法》,《英国研究》第2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上述论文主要从立法角度来分析政府的干预举措,本文则着重于从政策视角来分析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

②关于《反结社法》的内容,详见J.T.Ward and Hamish Fraser,Workers and Employers:Documents on Trade Unions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Britain since the Eighteenth Century(London,1980)11。

③卢德运动是指19世纪上半叶英国手工工人发起的以暴力方式毁坏机器、袭击工厂主的群众性运动,主要发生在诺丁汉郡、约克郡和兰开郡。详见钱乘旦:《英国工业革命与英国工人阶级》,第132—141页。

④⑧Frank Darvall,Popular Disturbance and Public Order in Regency Engl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73-74、130.

⑤⑦⑨George Rude,The Crowd in History:A Study of Popular Disturbance in France and England,1730-1848 (London.Lawrence and Wishart,1981) 86、86、83-84.

⑥[英]E.P.汤普森著,钱乘旦等译:《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下册,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664—665页。

⑩An Abstract of Watch and Ward Act (Huddersfield:Printed by J.Lancashire,1812)5-7.

(11)[德]马克斯·比尔著,何新舜译:《英国社会主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29页。

(12)(14)G.D.H.Cole,A Short History of the British Working Class Movement,Vol.I.1789-1848 (New York:Macmillan,1927) 70、72-73.

(13)钱乘旦:《工业革命与英国工人阶级》,第151页。

(15)(17)B.L.Hutchins and A.Harrison,A History of Factory Legislation (London:P.S.King & Son,1926)9、14.

(16)[法]保尔·芒图著,杨人楩等译:《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81页。

(18)[英]E.罗伊斯顿·派克编,蔡师雄等译:《被遗忘的苦难——英国工业革命的人文实录》,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3—74页。

(19)Trevor May,A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Britain (New York:Longman,1987)62.

(20)(22)(23)B.L.Hutchins and h.Harrison,A History of Factory Legislation (London:P.S.King &Son,1926)16、21、24.

(21)[法]保尔·芒图著,杨人楩等译:《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第385页。

(24)59G.3.C.66,in The Statute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60 Geo.III & Geo.IV.1819-1820.and 1 Geo.IV.1820 (London:His Majesty's Statute and Law Printers,1820)14-15.

(25)B.L.Hutchins and A.Harrison,A History of Factory Legislation (London:P.S.King & Son,1926)30-31.

(26)1563年政府颁布的关于劳资关系的法令,内容涉及厘定工资、工作时间、雇佣合同、学徒制度、劳动力流动等方面。具体请参见5 ELIZ.C.4,VI,R.H.Tawney,B.A.,D.es L.,Eileen Power,Tudor Economic Documents,Vol.I(London:Longmans,Green and Co.,1953)341。

(27)Alan Fox,History and Heritage :The Social Origins of British Industrial Relations System (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85) 42.

(28)P.Joyce,Work,Society and Politics:The Culture of the Factory in Later Victorian England (Brighton:Harvester Press,1980) 152.

(29)Kenneth Brown,The English Labour Movement 1700-1951 (Dublin:Gill and Macmillan,1982)32.

(30)Henry Pelling,A History of British Trade Unionism (Middlesex:Penguin,1963)19.

(31)[英]李嘉图著,郭大力、王亚南译:《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81页。

(32)王亚南主编:《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10—511页。

(33)[英]彼罗·斯拉法主编,郭大力、王亚南译:《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13页。

(34)吴易风:《英国古典经济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41页。

(35)G.D.H.Cole,A Short History of the British Working Class Movement,Vol.I.1789-1848 (New York:Macmillan,1927)61.

(36)[英]E.P.汤普森著,钱乘旦等译:《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下册,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636—637页。

(37)Apprentices Act 1814,c. 96( Regnal. 54_Geo_3) ,http://www. legislation. gov. uk /ukpga /Geo3 /54 /96.

(38)Kenneth Brown,The English Labour Movement 1700 - 1951 ( Dublin:Gill and Macmillan) 32.

(39)A.Aspinall,The Early English Trade Unions,Documents from the Home Office Papers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 London:Batchworth Press,1949) xxv.

(40)Johan Galtung,"Violence,Peace,and Peace Research,"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6.3 (1969):170.

(41)Kenneth Brown,The English Labour Movement 1700-1951 (Dublin:Gill and Macmillan,1982)69.

(42)Keith Burgess,The Origins of British Industrial Relations:The Nineteenth Century Experience (London:Croom Helm,1975)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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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世纪初英国政府的劳动政策_英国议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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