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审美意识形态--与童庆兵先生商榷_童庆炳论文

文学与审美意识形态——兼与童庆炳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文学论文,童庆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04(2003)04-0083-05

一 “审美意识形态论”

“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我国新时期形成的一种文学本质论理论(对“文学是什么?”的一种回答)。新时期以前,人们将文学具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特征终极化和绝对化,将文学视为政治的工具,提倡文学为政治服务,这样一种文学观念和文学政策给我国文学的发展带来了众所周知的危害。进入新时期,人们对政治工具论的文学观进行反思和批判,提出文学有它自己的、不受政治束缚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审美,文学具有审美自律性,文学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这就是“审美自律”或文学的“内部”规律。新时期文学理论这种对文学的审美自律的强调不仅来自于人们对政治工具论的文学观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推动,而且还与新时期现代西方文论——开始主要是俄国形式主义和英美新批评——的涌入有关,后者为文学的审美自律论提供了理论资源;另一方面,我国又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文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将文学定位于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于是,人们又试图将现代文学理论关于文学的“审美自律”的认识与马克思对于文学的“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定位“综合”起来,这样就产生了我国新时期关于文学本质的占主导地位的结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结论写进了我国新时期编写的许多文学理论教科书,对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表述以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为代表。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中说:“文学的普遍性质在于,它是一般意识形态;文学的特殊性质在于,它是审美意识形态”,那么“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什么呢?该著认为: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从目的上看具有非功利性,从方式上看具有形象性,从态度上看具有情感性;意识形态则具有功利性、概念性、认识性的特征,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必然就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复杂组合形式”,展开就是:文学既是无功利的也是功利的,文学既是形象的也是理性的,文学既是情感的也是认知的。概而言之,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意味着:“文学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文学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双重性质”。[1]

近些年来,随着“文化诗学”——新历史主义文论、女性主义文论、后殖民主义文论等深入我国,更重要的是随着文学理论现代性即文学理论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不断推进,“审美意识形态论”也遭到了反思和批评,童庆炳先生对此写下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在这篇论文中,童庆炳先生首先归纳出新时期“影响最为持久”的六种文学观念:审美意识形态论或审美反映论、文学活动论、艺术生产论、艺术情感论、语言本体论和文化论,认为各种文学观念都有存在理由,然后说:“为了给文艺学学科确立一个理论根基……我个人还是倾向于把‘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2]童庆炳先生对于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进行了论证。

我们认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我国新时期文学理论试图走向现代性的一种表征。文学理论的现代性依钱中文先生的说法是:“文学理论自身的科学化”、“自主性”、“文学理论走向开放、多元与对话”、“促进文学人文精神化”[3]等。我们在钱先生说法的基础上将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归结为文学理论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我们将依据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审美意识形态论”予以简要的讨论。我们以为,“审美意识形态论”在学理上可能不能成立,而对于文学本质的多重辩证的理解要比为文学确立“第一原理”更具合理性。

二 文学与审美意识形态

陶东风先生在《大学文艺学的学科反思》中说:(“审美意识形态论”)“没有看到‘审美’(其实质是艺术活动的自主性)本身即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和地方性的知识-文化建构。”[4]陶东风先生的意思是:以“审美”来标志艺术的自主性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人们的审美意识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是阿尔都塞所说的“人与世界的一种想象关系”(即意识形态),审美意识这种“人与世界的想象关系”是人们的一种非功利性的、对于世界的想象关系。审美意识、作为意识形态的内涵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得非功利性意识从功利性意识中相对脱离出来;2、非功利性意识发展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其想象性关系遍及自然、社会和人本身;3、审美意识的范畴形式逐步形成和发展,它们包括:美、丑、崇高、悲、喜、滑稽、荒诞等等;4、与此同时,关于美、丑、崇高、悲、喜、滑稽、荒诞等等的意识部分地形成了在种族、民族、社会集团(阶级、阶层等)上的差异,部分地成为全人类性的意识形态(所谓“共同美”);5、在现代美学和艺术理论(审美现代性进程)中形成了审美意识形态的三项原则:感性的原则、形式的原则和虚拟或距离的原则。所谓感性的原则就是认为审美是感性的、情感的;所谓形式的原则就是认为审美是对对象形式的观照;所谓虚拟或距离的原则就是认为审美活动创造了一个非现实的虚拟世界、“第二自然”,或者说审美活动与对象拉开了一段心里距离,将对象非利害化(布洛的心里距离说)。这三项原则早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就被确立下来,其后在浪漫主义文论、象征主义文论、唯美主义文论、俄国形式主义文论、英美新批评的文论中具体表现出来,这三项原则归一就是非功利性原则或“审美自律”原则;6、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指示作为一种在许多领域存在的社会意识即审美意识本身。意识形态是一个抽象的种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意识形态并非抽象的存在着,而是具体的存在着(特殊),现实世界中有的是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等等(这些具体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属概念),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等其它具体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并列位置。

从社会意识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文学不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全方位”性的意识形态,是各种意识形态的集中表现形式,是政治、道德、哲学、宗教、审美等这些意识形态的交汇、出入之所,同时,文学还是非意识形态性的社会意识——科学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文学是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场。我们将文学和审美意识形态在世界和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图示如下:

解释之一。这个世界和社会结构图示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相关表述为基础。[5]我们首先将世界区分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两个层面,社会存在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的客观存在(自然在人化的意义上总是社会的),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三种“社会意识形式”,一种是侧重于人的知的科学意识,体现为自然科学和各种社会科学如哲学、历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宗教学、美学、文学与艺术理论等等;另一种是涵盖人的知、情、意的意识形态,主要体现为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和审美意识形态等。各种社会科学与各种社会意识形态有着相互渗透的复杂关系(例如哲学一方面可以是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又可以是社会意识形态),但社会科学总是要体现为反思性的研究,侧重于客观性的真理,社会意识形态则不一定是反思性的,且突出人的主观性,允许其自身作为“虚假意识”而存在;第三种是介于科学意识和意识形态之间的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综合意识形式,体现为文学、历史话语和艺术等,历史话语是指对历史过程、历史事件的叙述话语。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区分是相对的,因为反映自然、社会和人的社会意识最终也归属于社会存在,而这时,社会存在也就是世界本身。在第一层次区分的基础上,又可以对人类社会结构进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上层建筑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上层建筑一方面包括政治、法律等制度和国家机器等设施,另一方面包括两种“社会意识形式”:各种相对独立的意识形态和蕴涵各种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综合意识形式——文学、历史话语及艺术等(马克思未将科学意识纳入到上层建筑的构成之中)。

解释之二。社会意识可以区分为功利性意识和非功利性意识,这种区分是相对的,非功利性意识是相对于直接的功利性而言的。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形式”体现为功利性意识和非功利性意识的复杂组合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往往是极端的功利性意识,审美意识形态往往是极端的非功利性意识(但实际上离不开功利性意识的参照和纠缠),其它居间的意识形态往往兼具功利性和非功利性。意识形态作为对社会经济基础、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人的知、情、意三种心理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心理活动的产物,情感并不是审美这种意识形态的专利,没有情感的参与,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是不可想象的——这其间的差别是,审美意识形态特别瞩意于情感,将情感当作一个自在、自治的主体性领域,借以凸现其非功利性意识。科学意识是功利性意识,作为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也需要人的知、情、意力量的参与,但是科学意识的目的是达到客观性和精确性,因而人的情和意这二种心理力量是以被扬弃的形式存在于科学意识之中的。

解释之三。文学、历史话语和艺术作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综合意识形式、作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其意识形态因素涵括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和审美意识形态等各种意识形态,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但它们不等同于任何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不与任何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处于并列位置;其非意识形态的因素首先指涉科学意识,其次指涉文学、历史话语和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得以表现的媒介材料——语言、声音、色彩、线条等和得以表达的机制如语言的隐喻与转喻机制、叙述方式等。文学艺术具有科学意识的意向,缘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何作家自称或被称是对人性的拷问和对社会的研究,前者如陀斯妥耶夫斯基,后者如巴尔扎克。历史话语往往被看作是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历史学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科学意识的意向自不待言。作为非意识形态因素的媒介材料和表达机制是中性的物质形式,它们是文学、历史话语和艺术的构成性力量。媒介材料与表达机制作为中性的物质力量是审美意识形态关注文学艺术甚至历史话语的焦点,它们为审美意识形态借以凸现其非功利性意识——审美意识提供了物质条件。科学意识和其它意识形态作为功利性较突出的社会意识对于语言材料及其表达机制在将其作为表达工具之外不给予过多的关注。

解释之四。将历史话语看作一种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是与美国学者海登·怀特的研究分不开的。[6]海登·怀特比较令人信服地论证了历史话语的意识形态(无政府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和自由主义)编码方式以及语言的转义机制(隐喻、换喻、提喻和反讽)和文学的情节编排模式(罗曼司、悲剧、喜剧和讽刺)对于历史话语的意义。我们在历史话语的意识形态取向、历史话语的语言-文学方式和历史话语的科学意识品格上视历史话语为一种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

三 “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科学性

如果我们将审美视为与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并列的一种意识形态、将文学在世界和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定位于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科学性和非合理性就凸显出来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科学性首先表现在:对审美概念和意识形态概念进行非科学性的拼凑。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对“审美意识形态”这样阐释:“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复杂组合形式”,文学“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7]显然,从审美意识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立场来看,这种“审美”与“意识形态”的二元配置、这种“既是审美-又是意识形态”的表达就是非科学的——因为,如果审美本身就是意识形态,文学怎么能既是审美又是意识形态呢?而且,从我们的理论前设来看,审美这种具体的意识形态它怎么与作为抽象的种概念(普遍性)的意识形态进行复杂的组合呢?它只能与其它具体的意识形态进行组合,所以我们说“审美意识形态论”将审美概念与意识形态概念加以非科学性拼凑。

童庆炳先生在《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中认为那种指责“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科学的拼凑性质是不公正的,并指出“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相对独立和整一的范畴,并非审美和意识形态的相加,其主要依据是阿·布罗夫曾经将“审美意识形态”作为与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相并列的概念来使用,我们认为这个依据是不充分的,因为包括阿·布罗夫和童庆炳先生在内的许多学者对于“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仅止于空泛的表述和断言,从来没有对“审美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独立性和整一性的概念的特定、具体的内涵作出明确地规定,使得它能象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等具体的意识形态形式带给我们确定而明朗的观念指向——对于“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这种语焉不详在新时期的一些持“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文学理论教材中有非常鲜明的表现。也就是说,包括阿·布罗夫和童庆炳先生在内的许多学者并没有将审美本身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在这种情况下,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无法摆脱对审美概念和意识形态概念的非科学性拼凑的嫌疑的。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审美意识形态概念的相对独立性和整一性来自于在许多领域存在的审美意识本身,审美是诸多意识形态之一种,文学是诸多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散地”。童庆炳先生把他所理解的“审美意识形态”概念的相对独立性和整一性作为其主张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的“根据之一”,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科学性其次表现为它不能对文学的特征作出科学的全面的说明。童庆炳先生提出的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的“根据之二”是:“审美意识形态论”揭示了文学的诸方面的特征。被着重指出的是“文学的‘审美反映’、‘审美意识’所把握的是人的整体生活的联系,而且是诗意的联系”这两个方面。我们认为,首先,文学确实是对人的整体生活的反映,而各种科学和各种意识形态只是对人的整体生活的某一局部性方面的反映,但是,这种对生活的整体反映却不能由“审美反映”、“审美意识”或审美意识形态加以说明——虽然审美意识本身可以遍及整体的社会生活领域,但是,审美意识的意义取向(非功利性、“审美自律”)相对于人的整体意义追求却是单维性的、片面的,而文学作为对生活的整体反映所体现的正是人的多维性的整体意义——认识意义、伦理意义、审美意义以及形而上学意义等等所形成的意义整体——的追求。在文学中,作家和读者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解决和探索他(或她)的政治信仰问题、宗教信仰问题、哲学追问(诸如生活、世界的本质真实以及人生、世界的意义等)问题、道德批判问题、审美超越问题等等,这些在作家们的存在经验中涌现的问题往往以“混沌”的形式交织在一起,并非彼此脱离而单独地存在——例如,我们怎能认为《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仅仅是在审美呢?我们怎能认为《百年孤独》的作者加西亚·马尔克斯是仅仅在审美呢?我们怎能认为《卡拉玛佐夫兄弟》的作者陀斯妥耶夫斯基仅仅是在审美呢?……他们审美的同时,想得更多的是要探索和解决现实、历史和人性等问题,寻求社会解放和人性救赎的现实的道路,并且这些作家和他们的作品不断地将读者的存在经验卷入到他们的问题情景中去,从而使得他们所提出的问题获得不断更新的面目和意义。人们也许会反驳说:恰恰这一切都是以审美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审美对于文学是最根本性的东西,这种反驳不知道它自己完全受审美意识形态的支配,把审美当成了文学的方式-形式,并将自己归结成了形式-审美至上论;另一方面,如果以为审美意义包纳文学的所有其它意义,这是将审美意识泛化为总体的社会意识,放弃了对审美意识的科学性的理解。我们认为,在文学研究领域,明确审美的内涵,划定审美的权能界限,而不是让审美成为一个大而无当的能指,这可以说是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说,唯有因文学反映不只是审美反映,唯有因文学不只是审美意识、不只是审美意识形态,而是包括审美意识形态在内的各种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文学才能够是对生活的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整体反映。其次,“审美意识形态论”将自己的内涵和文学的特征进一步揭示为:文学是对整体生活的诗意反映,这种论断并没有错,但须知这本身就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表达——所谓“诗意”无非就是我们已经阐述的审美意识形态的非功利性原则或“审美自律”原则(展开为感性的原则、形式的原则、距离的原则)所想象的东西,“诗意”反映即审美反映——它虽然揭示了文学的某个方面的特征,但是并没有达到对于文学的全面的科学的认识,关于这一点前此已经阐明。由此看来,童庆炳先生提出的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的“根据之二”也是难以成立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并不能全面地揭示文学的诸方面的特征。

四 “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合理性

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实际上是要将文学的审美这种意识形态本质作为文学的终极和绝对本质。这将导致对文学的其它意识形态本质和文学的非意识形态本质的压抑和漠视,而且这也会导致“审美意识形态论”对于文学的全面阐释能力的匮乏,因为文学一旦以审美来作终极和绝对的定位与定性,对于文学的阐释就只能围绕审美来作文章了,文学的许多非审美方面就“无地自容”,就被当作“外部研究”的对象而被排斥了——这是“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非合理性所在。当代西方为什么会盛行文化研究、文化诗学——新历史主义文论、女性主义文论、后殖民主义文论、新马克思主义文论等等,这是因为它切身地体会到自浪漫主义尤其是自俄国形式主义以来的“审美自律”诉求的弊端和局限,它深深感到“审美自律”诉求对于文学理论和文学研究的束缚和扼制——当然它也面临着另一个极端的危险:以文化研究排斥和否定“审美研究”,据钱中文先生在《全球化语境与文学理论的前景》中披露,一些美国学者对于中国学者在文化研究的背景下仍在对文学进行“审美研究”而感到不可理解。[8]——另外,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当代的反本质主义思潮,文学领域的反本质主义思潮表现为否认文学本质的存在,否认文学的“实体”存在,因此文化研究具有取消文学的边界,将文学泛化为文化的倾向。我们以为,文学是一个比审美更大的口袋,如果强行将文学这只巨型的口袋塞进审美这只狭小的口袋,文学的下场就可想而知了。相反,如果我们将文学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就会导致对于文学的包括审美的诸多意识形态本质和诸多非意识形态本质的多重辩证的理解,比之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其对文学的全面阐释能力就有所拓展和增强。

五 结语

我们认为:人们的审美意识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从社会意识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审美意识形态论”试图将马克思对于文学的“意识形态形式”的定位与现代文学理论关于文学的“审美自律”的认识“综合”起来,从而形成对于文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知识,这对于我国文学理论走向现代性具有开创性和启示性的意义,我们不能否认也无法否认“审美意识形态论”在中国现代文学理论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但是我们也认为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即具有非科学性和非合理性,对它进行反思和批评对于提高我国文学理论的现代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文学的本质进行多重性的处理,避免将文学的某一重本质绝对化和终极化。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这样阐述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思想时涉及到事物本质的多重性:“定义可能有许多,因为对象有许多方面:‘被下定义的对象愈丰富,也就是说,它可以供考察的不同方面愈多,那末根据这些方面所下的定义可能就有愈大的区别。’——例如关于生命、国家等等的定义。”[9]我们知道,定义就是对于对象“是什么”即对象本质的描述,对象的定义可能有许多,就是意味着对象可能有许多方面的本质,这也就是说,对象的本质是多重的。文学的本质可以是多重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文学不同方面的本质,并进而给文学下定义。我们将文学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只是从文学在世界和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从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视角来考虑的,是从这个视角对文学的一种静态描述,它至少没有考虑到文学的如下本质方面:文学的主体性本质(“文学是人学”),文学的形式性本质(“艺术即形式”),文学的虚拟-形象性本质(“文学是虚构”、“文学用形象说话”),文学的主体间性本质(“文学是一种对话和交流”)等等。因此将文学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场仍有其特殊视角对于文学理论的局限性,它必须为自己留下向其它本质观照视角开放和转换的可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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