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的根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根源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对腐败问题的理论探讨开始为人们所注目。腐败的根源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对腐败根源的不同看法,可以将反腐败斗争引向不同的方向。事关重大,不可不讨论清楚。
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腐败的根源
在导致腐败的多种原因中,处于什么地位的因素才称得上腐败的根本原因或根源呢?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只要它存在,就必然会有腐败产生,或者说,它存在一天,腐败就不可能根绝。杜绝除它之外的原因,只能使腐败现象减到最低限度,而不能使之完全消灭。其二,只要它不存在了,就不再会有腐败产生。除它之外的原因,都不能离开它单独导致腐败产生,而只能在这一根源存在的前提下,影响腐败的程度。
腐败的根源即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呢?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江泽民同志1993年8月21日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在“正确认识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这一题目下,作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论断:腐败“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他同时指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这些论断深刻地揭示了一切腐败现象包括当前我国社会中腐败现象的根源,并且严肃地指出了决不能将腐败的根源归之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运动不同于自然界中其他一切物质运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人们的任何行动都有其自觉的意图或预期的目的。一切腐败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某种自私的目的而发生的。因此,私有观念是腐败行为的思想基础,利己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思想动机。没有损人利己的思想,就不会有损人利己的腐败行为。然而,思想动机又不是人们行为的终极原因。任何思想都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或天上掉下来的,它们不是本原的存在,不是人人生而有之的本性,而是第二性的东西。在这些思想动机背后隐藏着更深刻的根源。因此,探寻腐败的根源也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私有观念,导致了各种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包括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产生?实际上,从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之日起,他就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也就是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相反,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是最基本的社会存在。观念的东西无非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中,没有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也就没有私有观念。私有观念是剥削阶级私有制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产物。损人利己则是剥削阶级的阶级本性,因为剥削本身就是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正是腐败与剥削的相通之处,是剥削阶级与腐败行为的本质联系之所在。不彻底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剥削阶级,不清除由此而产生的剥削阶级思想,就不可能根除腐败。
确认剥削制度、剥削阶级是腐败的根源,是否意味着我们试图立即消灭一切剥削,以便铲除腐败的根源呢?这是不是一个否认现阶段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存在的结论呢?不是。江泽民同志关于腐败现象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的论断,是以科学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揭示出一个客观事实。从这一事实中可以引出一个结论:为了根除腐败,最终必须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剥削阶级及其影响。这与我们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表现。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我党的最终目标。不过,我们并非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要立即消灭一切剥削,排除一切包含着剥削关系的经济成分。事物发展有它自身的客观规律,消灭剥削不能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恰好说明反腐败是长期的任务,它将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共产党人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我们为远大目标而奋斗,并为此而做今天应该做的事情。
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
反对“剥削根源论”者提出的一个论据是:历来的剥削制度下也反腐败,而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有腐败。既然两种制度下都既有腐败又有反腐败,那么,把剥削制度说成是腐败的根源、把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腐败也追究于剥削制度是缺乏历史依据的。
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社会主义制度和剥削制度下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异同问题。探寻腐败的根源,不能不弄清这个问题。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自从原始公有制解体,人类进入阶级剥削的私有制社会以来,就出现了腐败现象。从我国三千多年以前奴隶制社会中商纣王的荒淫暴虐行为开始,就留下了人类历史上腐败的纪录,并且一直延绵至今。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有腐败,更是现实生活中不争的事实。不同社会制度下的腐败当然有其共性,此处不详论。
有腐败,就有反腐败,二者是同时发生的。我国从商代就有惩处“三风十愆”的规定,即惩处“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则是三风之下的十个要目。周代出现了反对官吏贪污的经济监察制度和采集民间讽谏诗作以监督官吏的采风制度。由于剥削制度下的腐败是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包括剥削阶级利益的行为,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起着腐蚀、瓦解的作用,并且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起剧烈的社会冲突,危及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剥削阶级中的许多代表人物包括一些最高统治者(例如封建帝王)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长远利益也开展了反腐败的斗争。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制定了大量反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防范和惩处腐败的监察制度和机构。
当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反腐败的法律制度更是相当完备,反对政府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成了许多国家议会和政府日益关注的事情。1983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反贪污会议。1995年,第五次国际反贪污会议将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这些都表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反腐败方面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比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和剥削制度下的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又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一,腐败按其性质来说同两种社会制度的关系不同。
由社会主义社会与剥削阶级社会中都存在着腐败现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推出社会主义社会中腐败的根源不在剥削制度而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结论呢?换言之,既然不同社会制度下都有腐败,那么,能否说每一社会制度下腐败的根源都在这一制度自身,应该“各负其责”呢?不能。我国现实社会中腐败的产生和发展,有多种复杂原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不是以某种纯粹的形态存在的。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等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外,还存在着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等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东西,前者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后者的存在则表明: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事物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并不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因此,我们需要这样提出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腐败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制度吗?腐败现象既然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其根源当然也不能离开这一社会而仅仅在它之外去寻找,但腐败根源是哪一种社会制度或其残余因素,则是另一回事。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腐败,其根源不是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因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是那些必然产生出利己主义思想和行为的社会存在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因而归根到底仍然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我国今天的历史条件下,私有观念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的存在有多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国内的和国外的原因,有其难以避免性,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还有其积极的补充作用并受到法律保护,但按其本身的性质来说它们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因此,它们对于腐败现象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不能归之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应归之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或其残余因素。
探寻事物的根源,不能停留于表面的现象,而必须从本质上揭示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腐败与剥削都是利己主义的行为,而利己主义思想只能产生于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相反,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灭剥削,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集体主义思想的经济基础,因此,虽然社会主义社会和剥削阶级社会中都有腐败,但腐败同这两种社会制度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腐败按其本性来说同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而同剥削制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二,两种社会制度下的反腐败,也有其本质上不同的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中反腐败,剥削制度下也反腐败,由这一事实可否得出反腐败与社会制度无关的结论呢?换言之,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和剥削阶级社会中都反腐败,那么,能否说这二者的反腐败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呢?不能。
不同社会中的腐败行为都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国家政权起着腐蚀、破坏的作用,反腐败是清除社会机体上的痈疽,维护现存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正因为如此,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要反腐败。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剥削阶级社会中反腐败的共同的原因,也是这两种反腐败的共性之所在。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他们各自所要维护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他们为什么要维护这种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维护它们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这时,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反腐败,其性质上的不同就鲜明地显露出来。
在剥削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或其中的某些代表人物反对腐败,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被剥削的劳动群众也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应该给予历史的肯定。对于中国历史上廉政勤政、惩治贪官污吏的“清官”,人民至今怀着深深的敬意。但是,剥削制度下的统治者反腐败,终究是为了维护其剥削制度和压迫人民的国家政权,由此便产生出一些在剥削制度内部无法解脱的矛盾。
首先,在剥削制度下,统治阶级反腐败不可能彻底。彻底反腐败不仅要求批判导致腐败行为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而且要否定产生这种思想的剥削阶级私有制。对于剥削阶级来说,这就如同要他们揪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他们既无这样的愿望,也无这样的可能。他们反腐败,只是要对个人或集团的利己主义行为加以限制,不允许他们因一己私利而侵犯了本阶级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或过份伤害了人民群众而激化社会矛盾。铲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是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承担起这一历史使命。
其次,在剥削制度下,统治阶级在反腐败的同时,又在搞腐败,或培植、纵容腐败势力和腐败行为。这一方面是因为,搞腐败是出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剥削阶级是不劳而获、靠吸取他人血汗维持自己生存的阶级,虽然他们在一定历史时期也为社会生产的发展所必需并起着历史的进步作用,但他们从来就与被剥削阶级处于对立的地位。当他们所代表的生产关系由新变旧、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之后,这种对立就更为尖锐。利己主义本来就是剥削阶级的阶级品格和阶级的行为,对于剥削者来说,损人利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由此而产生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腐败行为,只不过是顺着原来的方向往前多走了一小步,即超出了不得损伤本阶级整体利益的界限。剥削与腐败,二者本来就有相通之处,在一定条件下,前者便向后者转化。贪得无厌的本性使他们既要凭藉合法的地位又要通过非法的手段去谋取社会财富。因此我们看到,尽管历代剥削阶级中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具有优秀品质的人物,尽管一些封建王朝的开国君主在吸取了前朝倾覆的惨痛教训之后也不乏反腐败的决心,但总的说来,这些阶级及其代表人物与腐败从来就结有不解之缘。许多封建帝王作为地主阶级利益的总代表,既要为维护自己和本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制约官吏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行为,他们自己却又不可遏制地要横征暴敛,荒淫享乐,鱼肉百姓,甚至不惜因此而损害、动摇了王朝的统治基础,成为本阶级的人们也诅咒不已的昏君。
另一方面,既然剥削阶级反腐败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的需要,那么,为了这同一目的,他们也可以搞腐败,放纵和培植腐败势力。搞腐败和反腐败,成了他们出于同一目的而同时使用或交替使用的两种手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在制定和实施科举制、考核制、监察制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司法制度的同时,大量的贪污、贿赂、勒索行为也普遍存在着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默许,成为一种与成文法并存的事实制度。具有贿赂性质的请客送礼,已成为官场中约定俗成的惯例,在什么场合、对什么人应送什么礼,形成了一套完整复杂的制度和运行规则。不仅官吏之间的私人交往是如此,而且在行政公务中,向上级送公文办公事,也要送交“规礼”,否则就办不成事情。地方官吏在征收朝廷规定的税额的同时,多征私敛,并得到朝廷默许,与朝廷官员瓜分,使勒索成为一种事实制度。在这里,合法与非法之间并没有一条分明的界限。事实制度形成之后,成了一种官场中运行的常规,离开了它,政权机构就无法运转,这时它就会转变为法定制度。清代合法的“养廉银”就是由非法的私征杂派转变来的。从秦代的纳粟拜爵到清代的纳捐制度,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存在朝廷公然卖官的制度,这是典型的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是合法的然而无疑又是腐败的行为。纵容腐败行为,培植腐败势力,是维持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官吏队伍和官僚机器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看到,虽然随着统治阶级的成熟和统治经验的逐步积累,我国到明清时代,建立了前所未有的完备的监察制度和规模庞大、结构严谨、遍及全国的监察机构,但也正是在这时,随着中国封建制度走向没落,腐败现象也日趋猖獗,形成不可遏制的泛滥之势。据有的学者估计,在我国明清两代,官员私征税收和贪污贿赂的所得收入超过本俸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参见方兢:《论中国古代官吏腐败与制度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一边反腐败一边又搞腐败,一边制约腐败官吏一边又培植腐败势力,腐败行为既被视为非法又被认可为合法,这种矛盾着的现象,是剥削制度下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它是由剥削制度本身的性质以及剥削与腐败虽不等同却又一致的关系所决定的。这一矛盾表明,剥削阶级不可能彻底反腐败。这一矛盾随剥削制度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最后的结局只能是剥削制度本身成为不可救药的腐败制度而被消灭。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反腐败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为了维护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维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与纵容腐败行为、培植腐败势力根本不相容,相反,须以不断清除腐败势力为必要前提。因此,党和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不容许任何腐败行为。工人阶级的某些成员包括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也可能被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所侵蚀而蜕变成为腐败分子,但此时他们已经成为剥削阶级的俘虏,他们的行为是剥削阶级的行为,他们所代表的是剥削阶级而不是工人阶级的利益,党必须把这样的党员从自己的队伍中清除出去。社会主义国家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出现暂时的曲折和倒退,重新演变为剥削制度的国家,并因此而走向腐败、堕落,但此时它已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从来不是、也决不可能成为腐败的制度。所以,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才具有彻底性,它同剥削制度下剥削阶级的反腐败相比,具有本质性的区别。
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腐败与反腐败的对立和斗争之所以有重大区别,其原因就在于,腐败的根源是剥削制度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因为由此就决定了:剥削制度下腐败的根源在它自身,腐败是从其社会肌体自身生长出来并是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可能根除腐败而保留剥削制度;社会主义社会中腐败的根源不在这一社会制度自身而在他物,腐败是生长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所以,可以切除这一毒瘤而使社会肌体更加健康地发展。
认清两种不同制度下腐败与反腐败的异同,不仅有助于认识腐败的根源,而且可以为我们正确对待剥削制度下反腐败的经验提供方法论的启示。一方面,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反腐败具有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特别是国家政权的共性或普遍性,因此,历史上剥削制度下反腐败的经验今天仍有借鉴意义,当代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在反对贪污贿赂,加强立法、司法,建立健全监察、审计制度和监察、审计机构等反腐败的问题上有许多共同话题可以坐在一起讨论,有许多经验可以彼此交流。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非常年轻,经验不足,而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法制和机构设施也已相当成熟,因此借鉴它们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不可以视而不见或盲目排斥。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反腐败有其本质上不同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方面,因此对于历史上的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腐败的经验只可以借鉴而不可以照搬;更重要的是,我们不可满足于吸收它们的经验和做法,而应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依靠共产党的领导,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走出一条自己的路来。
三、“腐败的根源=人性自私+公共权力”吗?
有些论者在否认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腐败根源的同时,对腐败的根源问题给出了另一种答案。他们认为,每一个人,包括执掌权力的人都有追求一己私利的动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就同公共权力所应有的“为公本质”发生了矛盾。这是权力的“内在矛盾”。它就是产生腐败的根源。只要有公共权力存在,就会被掌权者用来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从而产生腐败。这样,他们便将腐败的根源归结为人皆有之的私心加公共权力本身。如果我们将这种观点概括为一个简明的公式,那就是“腐败的根源=人性自私+公共权力”。
腐败行为产生于自私的目的或利己主义的思想动机,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持不同观点的人们都将这一事实当作探讨腐败根源的起点,因而腐败的根源问题就变成了私有观念或利己主义思想从何而来的问题。我们正是遵循唯物史观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得出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腐败的根源的结论。反对剥削根源论者与我们之间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歧就在于,他们否认私有观念是剥削阶级私有制的产物,而将人人都有自私自利之心当成了一个不言而喻、无须论证的当然的前提,也就是说,将自私自利当成了人人固有的本性。所以“人性自私”论是他们的一个未加证明却又不可缺少的理论支点。
然而,“人性自私”论是不正确的。它是一种科学上不能成立的先验的假定。人的本质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某种人人与生俱来的道德观念。每一个人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社会关系之中从事实践活动,这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特定的社会实践,决定了他的经济地位、政治立场、思想感情、道德观念、性格特征等等,决定了他成为他所是的那样一个人,这就是他的本质及其“人性”。在现实社会中,私有观念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在许多共产党员和执掌权力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上都不难看到私有观念的表现,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能由这一事实归纳推演出人性自私的结论。私有观念不是人天生的本性,而是延绵数千年的私有制生产关系深深打在人们身上的烙印。几千年来的文明史,都建立在剥削阶级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因而以私有观念为核心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一直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由此便决定了不仅剥削者和小生产者必然会有私有观念,而且工人阶级队伍的一些成员也难免受到私有观念的影响。因此,如果人们只看表面的和片面的现象,便易于盲目地赞同或接受人性自私的观点。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另一方面的事实:推翻剥削阶级旧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新制度的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已经产生并继续产生着另一种相反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这种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中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得到了自觉的系统的理论表现,并且在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只要有一个雷锋,就足以证明自私自利决不是人皆有之的本性,而事实上在我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甚至不惜献出生命与热血的优秀儿女何止千万。剥削阶级的阶级地位决定了他们的目光不可能超出几千年剥削阶级私有制的狭隘眼界,不可能理解工人阶级最终消灭一切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解放全人类的伟大胸怀和崇高精神境界,而且,他们的阶级私利需要他们赋予本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全人类的普遍形式,将剥削阶级唯利是图的阶级本性冒充为一般人性。可见,人性自私论的产生和流行既有其认识论的根源,也有社会历史的和阶级的根源。
以人性自私论为理论支点来研究腐败的根源问题必然造成两个后果。第一,它以臆造出来的人皆有之的自私本性为屏障,割断腐败与剥削制度、剥削阶级之间固有的联系,使人们看不清腐败的真正根源。第二,既然腐败的根源是人生而具有因而永远也无法摆脱的自私本性,那么由此而产生的腐败行为也必然与人和人类社会共始终,而且是“合乎人性”的,这样就否认了腐败是历史的范畴,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阶段上产生和消灭的现象,从而将腐败永恒化并且合理化了。这后一个结论可能是某些为了反腐败而去探讨其根源的论者所始料未及的,然而却是从他们的“人性自私根源论”中必然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或许有人会提出,按照“腐败的根源=人性自私+公共权力”的观点,除了自私的人性外,还须有公共权力存在才能导致腐败,因此,它未必是将腐败永恒化了。
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着的公共权力,就是国家政权。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历史的而不是永恒的范畴。但是,公共权力并不等同于国家权力。在国家产生之前,原始公社制社会中就有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公共权力。代表这种公共权力的,是氏族、部落的首领和它们的成员大会。在国家消亡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仍然需要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管理,因而仍然会有公共权力。尽管权力的性质各不相同,但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的客观要求决定了社会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公共权力。所以,将腐败的根源说成是自私的人性加上公共权力,就必然将腐败视为从来就有而且永远不可能根除的现象。
人类社会中从来不曾有过“一般权力”,只有各种不同社会中的具体的公共权力。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共权力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如前所述的原始公社制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公共权力,它们是真正代表全民或全社会的机构。第二类是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阶级的国家,它们虽然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充当了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但实际上是代表社会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是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第三类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它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我国,这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是新型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国家,因而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
第三类公共权力有其共性或普遍性。它们都要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来保持某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得以正常运行,使社会得以作为一个有机体存在和发展。尽管剥削阶级国家按其实质来说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取得了政权的统治阶级如果不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就不可能维持其统治。反过来说,虽然剥削阶级国家也执行着社会所需要的职能,但这并没有改变它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性质。
实际存在着的是虽然包含着一定的共性但又各有其特殊本质的公共权力。因此,探讨腐败的根源,应该具体地分析不同性质的公共权力与腐败产生的关系,而不应不加分析笼统地谈论什么“公共权力”的“为公本质”和“内在矛盾”,断言“公共权力”加自私的人性构成了腐败的根源。
在原始社会中,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可供剥削,也没有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条件下,公共权力本身并没有产生腐败。在国家消亡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在彻底消灭了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由整个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条件下,公共权力也将不再被利用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共权力都不是腐败的根源。实际上,由于不存在腐败,也就没有什么“腐败的根源”问题可谈。
在剥削制度下,国家政权的确产生着腐败。官职、权力成了贪婪者的独物,他们花费钱财并使用种种手段牟取官职,为的是取得权力后再运用它去换取更多的钱财。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还可以公开将国家当作自己的私产。虽然汉代以后区分了皇室与国家的财产,但帝王随意占有和挥霍国库财产仍然是一种常规。
在某些情况下,剥削阶级的国家也表现出清廉之风。例如在当代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为防止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制定了相当严明的法律并严厉执法,使官员普遍慑于严刑峻罚而廉洁自律,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这是值得称道并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的。但这是否表明其国家政权已不再是腐败的根源呢?不是。剥削阶级国家政权之为腐败的根源,固然也表现于大大小小的官员各自利用他们掌握的那一部分权力去谋取私利,但更重要的是,这种国家政权始终是建立在剥削阶级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的根本使命和职能就是维护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并维护着以私有观念为核心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在思想领域中的统治,而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必然产生腐败。剥削阶级的国家政权作为其政治制度的体现,是剥削制度整体中与其他部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要它的性质和根本职能没有改变,就不能否认它作为剥削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仍然是腐败的根源。
在我国现阶级,同其他任何社会中一样,不存在某种一般的“公共权力”。现实存在的“公共权力”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公共权力”与腐败的关系问题,就是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与腐败的关系问题。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还相当严重,这已成了当今我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正因为如此,党和政府才将开展反腐败斗争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如果不承认这一事实,就难免有意或无意地充当了腐败的辩护士。但是,腐败现象是否在我们的国家政权机构中存在和这一国家政权是不是腐败的根源,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家政权的实质,是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是它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实质,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民主,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样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或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源呢?不是。当然,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和它的某些部分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倒退性演变,它们与腐败的关系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这是不应该被忽视的。同时也不应忘记,任何国家政权除了其阶级实质外,又都有一定的“政体”(或称政府体制),它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或最重要的部分。我国现存政治体制包括政府体制中还存着种种弊端,这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之一。我国面临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但是,确认政治体制中的弊病及其与腐败的联系,同认定这一国家政权是腐败的根源,二者有本质区别。改革政治体制是以坚持其阶级实质为前提的,是为了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更加完善、更加适合的政治形式来体现其实质,从而加强这一国家政权,使之能更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腐败,而不是削弱它,更不是否定它。如果认定这一国家政权是产生腐败的根源,那么,要想根治腐败,最终的办法只能是彻底否定这一政权本身。
有人认为,“剥削根源论”是将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党内发生的腐败推诿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而不注重于律己。既然共产党人依照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源,那就不应该将当今中国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追根于剥削制度,否则是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的确,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不能抵御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防止腐败,关键在其自身;反腐败的关键,也在于解决党内和国家政权机构中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党坚持反腐败从党内抓起。我党不仅指出“在党内,在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而且明确提出反腐败斗争要把“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8月21日)我们教育党员和党的干部廉洁自律,严惩党内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腐败分子,这不正是坚持唯物辩证法,不正是“注重于律己”吗?难道只有“谦虚”到将腐败的根源揽到共产党和工人阶级国家政权的头上,而不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归之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才算是“注重于律己”,而不推诿于客观吗?奇怪的是,那些论者为何在讨论剥削制度下腐败的根源时却偏偏忘记了内因是根据的道理,不厌其烦地论证“剥削制度保护剥削行为而制止腐败行为”,武断地声称腐败“与剥削在行为发生的根源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呢?
腐败的根源问题,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我们同反对“剥削根源论”者的理论分歧,说到底是要不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观察腐败问题。那些持“腐败的根源=人性自私+公共权力”论者,离开了现实的具体的人将自私说成是“一般人性”,而他们所说的“公共权力”也是离开了现实社会中不同性质国家政权的“权力一般”,因而都是离开了特殊去讲一般,将一般当成了某种独立自存的东西,都是离开了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去讨论社会现象,因而离开了唯物史观和辩证法。
在实践方面,如何看待腐败的根源直接关系到我们在反腐败中应该如何对待社会主义制度和剥削制度,如何对待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是从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和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同腐败分开,通过坚定不移地反腐败清除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影响,从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还是人为地试图将它们同腐败不可分割地捆绑在一起,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怀疑和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呢?这当然是十分严肃的大是大非问题,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现阶段我国社会中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各自处于不同的地位,彼此结合在一起,导致了腐败的产生和蔓延。本文限于篇幅,仅仅讨论了腐败的根源问题。为了探讨反腐败的对策,必须全面分析造成腐败的多种复杂原因,这是需要另文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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