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模式变化分析_投资论文

外商投资模式变化分析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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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5X(2006)02-0035-06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短缺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利用外资是发展中国家缓解资本短缺,加速资本积累,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方法,从而加速工业化与现代化的一种主要方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普遍以钱纳里与斯特劳特所提出的“双缺口模型”为依据,通过引进外资来解决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的技术约束、储蓄约束、外汇约束。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内地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样,也以引进外资为主,加速资本形成。但是外商投资的方式在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开放初期,由于外商们缺乏在中国内地的投资经验,对中国市场不熟悉,为了弥补自己的缺陷,他们往往在当地选择一个合作伙伴,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企业。此外,当时我国的政策也是积极推进外商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让中方企业近距离学习跨国公司的经验,特别是汽车、通讯等一些重要行业,更是明确规定外商只能以合资的方式进入。因此,合资成为当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要投资和经营方式,因而我们称之为中外合资时代。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通过进入开发区试行建立起了“仿真国际环境”,[1]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题词“开发区大有希望”并提出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新九通一平”[2](即信息通、市场通、法规通、配套通、物流通、资金通、人才通、技术通、服务通和面向21世纪的新经济平台)的理念以来,中国内地的投资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同时,外商经过10多年的合资合作,跨国公司逐渐了解并熟悉了中国的法规、市场和竞争对手,积累了在中国投资经营和竞争的经验。

从大量的实践来看,中外合资企业成功的案例固然不少,但也有不少合资企业存在内耗乃至内斗的情况。企业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得合资经营所获得的外部收益大大降低甚至趋于零,而独资经营可以大大节约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当独资经营所节约的内部交易费用高于因合资经营而获得的外部收益时,外商投资理性的选择是独资经营而不是合资经营。鉴于这些原因,跨国公司更希望能够独资而不是合资,因为随着时间的变迁,选择合资经营获得的外部收益抵不上选择独资经营而节约的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近年来,地方政府也发现,独资企业往往比合资企业为当地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3]以致地方政府从鼓励合资到不反对独资,进而发展到鼓励外商独资,而跨国公司也由最初的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大股东,到最近干脆收购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股份,直接变合资为独资,从而使外商投资由中外合资时代变迁为外商独资时代。这种方式的变迁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在外商独资时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发生变化的,谈判结构的变化是如何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市场效率的,这些都成为这一变迁背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统计描述视角的现实分析

从1979年开始,我国外资战略由限制向鼓励方向转变,制定了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和法规,从宏观上明确了利用外资的长期政策取向,规定了利用外资的主要行业范围,开创了利用外资的新局面。特别是我国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拓宽了利用外资的领域,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式,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引进外资的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前半期,合资经营方式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4],由于这一时期政府鼓励发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并对某些产业实行股权限制,再加上外商对中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不熟悉,同时也为了利用中方企业现有的场地厂房、劳动力、销售渠道和品牌商誉,他们也乐意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近25年来中国内地利用外资的具体数据见表1。

表1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及其构成比重

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亿美元) 投资方式比重(%)

年份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独资经营 合作开发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独资经营 合作开发

1979~19820.98 5.32 0.4 4.96 8.4 45.6 3.4 42.6

1983

0.74 2.27 0.432.92 11.6 35.7 6.8 45.9

1986

8.05 7.98 0.162.6 42.9 42.5 0.8 13.8

1989 20.37 7.52 3.712.32 60.1 22.2 10.9 6.8

1992 18.86 6.74 6.832.44 54.1 19.3 19.6 7

1995 22.99 7.63 11.351.69 52.6 19.5 263.9

1998 194.9589.3 61.883.56 43.1 18.7 35.8 0.8

2001 158.2782.14155.453.84 39.3 20.4 38.6 0.9

2004 201.1993.25213.014.12 39.2 18.2 41.6 0.8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商务部外资司统计数据整理

从表1来看,在1979~1982年,由于时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政策、法律制度严重不健全,外商对我国只是试探性投资,合作经营占到了45.6%的比例,合作开发占据了42.6%的份额,两者合计占88.2%,合资经营只有8.4%,独资经营仅占3.4%,在此阶段外商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为主要投资方式。到1986年,随着我国开发区的试办和大面积推行,引进外资的鼓励政策、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大量外资的涌入以及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合作这种合约安排渐渐不能适应外商现代经营的需要,外商越来越倾向于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为基本原则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这时合资经营占到了42.9%,合作经营和合作开发下降为56.3%,合资经营开始成为主要投资方式,而到1992年合资经营占到54.1%,合作经营下降到19.3%,因此中外合资又成为了这一时段最主要的投资经营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仿真国际环境”开始培育与升华,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在不断地发生着重大变化,以致外商独资方式所占的份额逐年递增。1995年,独资经营占到了26%,1998年上升到35.8%,到2004年,独资经营的比重竟然飙升到了41.6%的高峰。自1998年开始,中外合资方式所占份额开始低于50%,独资经营成为了主要的投资方式,合作经营比重不断减少,合作开发已经很少采用。

除以上对比数据外,在新批外商投资项目中,早在1997年下半年,中国新批准外资项目中独资项目数量就开始超过合资项目数量,此后,新批准独资项目数量一直多于合资项目。从发展趋势来看,新批独资企业在数量和金额上都越来越多的超过合资企业。例如,2003年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22173个,合同金额572.55亿美元;新批中外合资企业10380个,合同外资金额185.02亿美元。独资企业项目数量是合资企业的2.14倍,金额则是3.1倍。2004年全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26943家,合同外资额816.1亿美元;新批中外合资企业12521家,合同外资额255.1亿美元,独资企业项目数量及其金额分别为合资企业的2.16倍和3.2倍。

随着外商投资方式的变化,中国引进外资的制度也在变迁。在20世纪80年代跨国公司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中国政府倾向于鼓励发展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以国有企业的场地、设备、销售渠道和产品品牌为载体,引进外资的中外合资时代。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特别是通过大办开发区这种制度安排,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树立和实践了“亲商、安商、富商”的理念,你赚钱,我发展,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质量快速跃升。全国各地普遍兴办开发区,发展园区经济,构成了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发展模式,是在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内,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点区域。它坚持以引进外资为主,兴办工业项目为主,加工出口产品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努力求得自身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窗口、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84年在14个沿海城市兴办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全国开发区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截至2003年8月,共有各类开发区5658个,经过2003年下半年的第三次大整顿后,该年年底还有3612个,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占到了5.23%。截止2002年底,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面积约为400平方公里,是中国国土总面积的0.004%,累计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却占到全国外商实际投资总额的10%左右,一些城市外商直接投资的30%~40%都集中在开发区中[5]。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外商都是通过“试水”开发区来投资中国内地的,开发区已成为了引进外资的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外商投资由此进入到了外商独资时代。

二、交易费用视角的理论解释

开发区是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独特制度设计,是在计划管制、意识形态禁区、法制环境薄弱、基础设施差、知识和资金极度短缺的情况下而产生的,现已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中承载企业、技术升级和引进外资的最主要载体。“开发区这种独特的体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6]

(一)交易费用与交易效率视角的解释

在近几年引进外资的研究中,有关外商投资中国的原因解释,人们通常的观点是: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市场广阔,土地廉价等。但是从中外合资到外商独资时代引进外资的方式变迁来看,外部的劳动力成本、土地成本仅仅只是降低了外商投资的物质转换成本,而实际上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是一个主要原因。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任何交易总是受到一定或明或暗的契约支持,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中,交易的载体不同,交易的治理结构、谈判结构不同,从而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进而交易效率是有差别的。威廉姆森认为,不同交易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原因是不同交易的交易维度不同。他还提出了区分不同交易的三个维度分别是不确定性、交易效率和资产的专用性。从交易维度来看,从中外合资时代到外商独资时代,交易维度不同,交易费用是有差别的。

1.中外合资时代交易费用分析。在中外合资时代,由于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开发区兴起时间不长,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政策、法律制度严重不健全,外商对我国只是试探性投资,投资方式一般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在起初尤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为主。此类企业是一种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是外商出资金、机器设备,我国出土地、厂房、劳动力,企业盈利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这种合约安排与当时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以及较低的对外开放程度是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引进外资政策、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在1986年之后,外商对我国的投资规模快速增加。大量外资的涌入以及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而且由于合作经营作为一种合约安排,企业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使得企业很难做大做强。这时外商越来越倾向于能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要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原来合作经营的方式显然不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的要求,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合作经营的方式中中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小。因此,外商希望能改变投资方式以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的要求,中外合资于是成为最主要的投资经营方式。

在过去的20年间,由于国内的不少领域管制较严,外商往往很难涉足市场内销。此外,不少投资领域由于政策未明朗,政府办事透明度不高,外商在立项和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难题,必须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让中方公司控制一部分股权,才能使投资发展顺畅。另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的本地企业除具有外资企业无法比拟的熟悉本国国情、对国内市场和消费者心理需求有较深了解的本土化优势外,还具有一般外企所不具备的特殊亲和力。合资企业可以利用本土化的优势,特别是为了在一些项目上以及进入中国国内市场方面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与中方企业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以上几个方面都是合资企业所具有的优势,也可以说是合资企业所获得的外部收益,这是从外商所处的外部环境来看的。

从企业内部来看,我们知道,科斯的交易费用学说引起了对于企业性质的探讨。他认为企业就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存在的,其代价是增加了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而且企业的边界(企业的合理规模)是节省的边际交易费用等于增加的边际管理成本。在实际上,企业内部也存在交易。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种交易:(1)发生在合作者之间的交易;(2)发生在科层之间的交易;(3)发生在老板与员工之间的交易;(4)发生在几个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易。与独资企业相比,合资企业内部最大的交易费用是发生在几个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易费用。由于合资双方在思维习惯、价值取向、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经营目标等方面的分歧,造成合资双方相互掣肘。这样发生在企业几个领导人之间的交易费用就比较高,从而产生巨大的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同时在这种模式下,合资双方谈判的内容以股权结构的分配为主,外商的收益表现为对股权的分红而得到的收益,这时的交易费用主要表现为对股权结构分配的谈判费用、政府审批的费用。虽然这些谈判和履约的费用是由中方企业来承担的,但用威廉姆森的交易维度来看,在中外合资时代,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外商合资企业通常采用对等股权或者是多数股权的方式合资,因此,外商的内部转移机制会受到很多的约束,外商难以凭借自己的所有权达到对企业行为和管理活动的控制,外国投资者与当地企业容易在经营目标、盈利分配等方面发生冲突,摩擦成本比较高。在中外合资的形式中,外资企业是通过当地企业来获取信息,从而来形成当地经济、政策和文化的必需信息优势的。出于无奈的对最初协议的低标准考虑,合作双方可能会不考虑长期利润成本问题,当地的合作者可能会不再努力而失去信息优势,当地的雇员可能会辞职,也可能会利用在合资企业中得到的只是建立一个竞争性的企业而发生专用信息的泄露。

2.外商独资时代交易费用分析。外商投资进入独资时代以后,一方面,由于各行业、各领域已逐步开放,外商已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去经营拓展;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国内的投资环境与国际日益接轨,中国的投资政策日趋明朗化,透明度大大增加,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加之合资中的外方对国内情况越来越熟悉,已能够很好地解决法律、政策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和销售渠道等问题,中方的作用变得无足轻重了,外商用独资方式,已完全可以自行完成立项经营。这就是说,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管制的放松、政策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市场机制的逐步成熟,使得合资经营所获得的外部收益大大降低了,甚至趋于零。

虽然从科斯的交易费用学说来看,独资企业内部也存在合作者之间、科层之间以及老板与员工之间的交易费用,但这些交易费用在合资企业也同样存在,而且相差无几,即使有差距,合资企业内部这三方面的交易费用也会由于语言沟通、文化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而高于独资企业的交易费用。这样,选择独资方式的内部交易费用要远低于选择合资方式的内部交易费用。与此同时,在外商独资这种模式里,除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强,控制程度高,交易成本低,外商对企业具有决定的控制权,经营管理和企业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外商的意志进行,避免交易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减少了合资企业中合资伙伴之间的各种摩擦,摩擦成本低以外,独资时代的交易形式还容易保守企业的技术和经营秘密,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通过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另外,虽然此时代外部的市场不确定性依然比较大,但是通过开发区这种组织形式,弥补了内部化形式中的外部不确定性问题,从而又降低了外部的交易费用。

3.中外合资时代与外商独资时代交易费用比较。任何投资方式的出现都是中外双方博弈的结果,也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企业最优的合约安排。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先后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在当时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约束下外商投资理性选择的结果。现在外商越来越多地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倾向于独资经营,也是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使得外企受到的约束条件发生了改变,从而使外商做出独资的理性选择。在中外合资时代,外商的利润表现为通过股权而得到的红利收益减去外商的谈判费用。在外商独资时代,外商的利润表现为直接投资而得到的收益减去审批成本。综合比较起来,外商独资时代的交易费用显而易见的将低于中外合资时代的交易费用,而在交易效率上前者却明显的高于后者。企业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得合资经营所获得的外部收益大大降低甚至趋于零,而独资经营可以大大节约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当独资经营所节约的交易费用要高于由于合资经营而获得的外部收益时,外商投资理性的选择是独资经营而不是中外合资。

(二)谈判结构与交易费用视角的解释

外商独资时代与中外合资时代相比较,外资规模明显扩大,市场规模也明显提高了。但为什么市场规模会提高,交易费用会不同呢?关键是治理结构的变化引起了谈判结构的变化,从而交易费用不同。

1.中外合资时代的谈判结构与交易费用。在中外合资时代,交易的治理结构是多边的谈判,是在内资企业、地方政府和外商三者之间展开的。与外商合资的内资企业要与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进行谈判,得到不同部门的审批。在此时代,引进外资是以内资企业为载体,通过它与外商的合资行为来实现。在引进外资的谈判中,中方企业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外商之间既充当了引进外资的载体,又充当了谈判和履约的中间人。以国企为例,在谈判中政府委托国有企业与外商谈判,形成合资的意向。在谈判形成投资意向之后,合资签约时国有企业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又进行谈判,签订合资的各种契约。在这种交易方式中,一个合作项目的形成和运行,涉及到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登记、土地交易、规划、基建、环保、用工等多个方面,内资企业需要和这些相关部门一一进行谈判,由于交易的低速度和多环节,从而引起交易成本高。

2.外商独资时代的谈判结构与交易费用。在外商独资时代,引进外资绝大多数是以开发区为载体的,交易的治理结构是在外商和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展开的,是地方政府直接与外商的双边谈判。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利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谈判和签约,谈判在外商与政府的专门部门之间进行。开发区管委会以实行对外商的一揽子服务,帮助外商降低交易费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交易费用来进行招商引资。在此时代,交易的结构是一对一的谈判,当地政府建立开发区引进外资,建立与外商谈判的专门机构——开发区管委会,而且管委会实行一揽子服务,与外商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地方政府虽然没有减少对外商的投资审批,但是通过开发区这种组织形式,减少了审批环节,节省了谈判的费用、获取信息的费用以及履约的费用。在投资所涉及到的各个谈判环节都通过开发区一揽子服务来解决,从而提高了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费用。

三、结论

从中外合资时代到外商独资时代,中国引进外资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外商的投资收益也在不断提高。通过对这两个时代外商投资方式变迁的交易费用分析和谈判结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交易费用的降低是外商投资方式变迁的主要原因

从中外合资时代到外商独资时代这一变迁的缘由,业界甚至理论界通常的解释是由于中国劳动力低成本、土地便宜等物质变换成本降低而引起的。通过交易费用和谈判结构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一变迁的成因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由物质变换成本降低而引起的,而是因为交易的治理结构不同,谈判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了交易费用的结果。

(二)行政组织的调整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效率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研究中,关于转型方向的基本观点是大市场,小政府,减少政府的直接管理,扩大市场调节比重,把政府由干预型政府改革成服务型政府,减少其行政审批。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来看,在不改变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组织结构的内部调整也可以提高市场效率,这又为转型提供了一条新的可行路径。转轨意味着原有行政审批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在没有完全改变的情况下,在不改变现行行政制度的前提下,进行行政组织的调整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进而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

(三)投资环境的改善与外商独资经营呈正相关关系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较差时,必然表现为政策不透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地的市场游戏规则与国际通用的规则不适应。此种情形下,外商投资因面临着很大的经营风险与不确定性,一般会选择合资经营。但随着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合资企业的外部比较优势会逐渐消失,其内部合作领导人之间的摩擦会逐渐凸现,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会很高,所以,“当合资经营所得到的企业外部收益抵不上独资经营所节约的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时,原来的合资企业会倾向于独资或控股经营”。[7]

(四)独资时代国家外资管理政策应调整方向

在引进外资规模已经相当大,包括外汇在内的国内资金相对充裕的新的条件下,应当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项目的结构层次和技术含量,把工作的重点从单纯吸引国外资金为主转移到引进先进技术、现代管理、专门人才等方面来。把利用外资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效益相结合;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相结合;同扩大企业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相结合。

[收稿日期]200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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