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犯罪学学科地位相关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学科论文,地位论文,犯罪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11-0084-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得到很大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犯罪学的 学科地位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以至有人把它说成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还有人把它说 成是刑法学的分支学科或辅助学科。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犯罪学的健 康发展。因此,本文就与犯罪学学科地位相关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 这个问题的解决。
一、关于犯罪学的形成发展历史
大凡成熟的学科都有其学科形成发展的历史。到目前为止,犯罪学已经过了100多年的 发展历程,留下了丰富的史料,人们对这些史料加以分析、总结、提升,就形成了本学 科形成发展的历程。我国学者吴宗宪在1997年就写出了150多万字的《西方犯罪学史》 ,堪称犯罪学研究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犯罪学史是犯罪学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 的历史记录,也是其是否具有独立学科地位的重要注脚。
犯罪学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其奠基人是谁?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 为,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是犯罪学的奠基人,其标志是他在1764年出版的《论 犯罪与刑罚》。其实,古典学派的主要兴趣是“刑罚、刑事诉讼和刑罚制度的改革”, [1](p38)所以,古典学派是刑法学派而非犯罪学派。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主要 论述的是刑事法律的特征、刑罚的起源和刑罚权、刑罚的特性、罪刑相适应原则等,所 以,这部著作的“核心内容、方法、理论的基本作用(目的、任务)和价值取向等构成近 代刑法学的基本框架[2]。它是一部刑法学著作,而非犯罪学著作,贝卡利亚是近代刑 法的奠基人,而非犯罪学的奠基人。“贝卡利亚的学说虽然包含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但 由于这种解释基本上是基于哲学原理的演绎,因此,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它属于刑 法学的范畴”,至于其对犯罪预防问题的阐述,“主要是从法律的明确性和执法的严肃 性等法律问题上强调的,而与犯罪学上的犯罪预防有明显的不同。”[2]廓清古典学派 的学派属性和贝卡利亚著作的学科属性,可以使我们从根基上划清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界 限,明确犯罪学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学科上的独立性,并不是与刑法学混杂在一起的。
历史上的犯罪学派是从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学派开始的。1876年,龙勃罗梭出版 《犯罪人论》可以看作是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学的诞生。虽然龙勃罗梭并没有明确的犯 罪学学科意识,因为他要建立的是犯罪人类学,强调犯罪学研究的人类学方法,但从其 对犯罪人分类的研究,对遗传和犯罪人格两者关系的研究以及他对犯罪所作的经验主义 调查研究来看,他的著作确定无疑地属于犯罪学著作,龙勃罗梭由此无可争议地被称之 为“犯罪学之父”。实证学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菲利,虽然其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也不很 清楚,因为他要建立的是犯罪社会学,强调犯罪研究的社会学方法,但他发展了实证主 义犯罪学理论,认为实证主义学派“首先研究犯罪的自然起源,然后研究它的社会和法 律后果,以便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提供能够对各种犯罪原因产生最大效果的各种补救 措施”,并积极参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用犯罪学研究的成果影响这两个领域[1](p1 73),从而表明他同样是犯罪学研究的先驱者,他的著作无疑也是犯罪学著作,并为确 立犯罪学独立的学科地位做出了积极贡献。应该指出,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登上学科舞 台,与加罗法洛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正是他于1885年出版了以《犯罪学》命名的著作 。正如王牧教授所说,这部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甚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 志,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已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2]
犯罪学之所以诞生于19世纪后期,是因为这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基本矛盾愈 来愈尖锐,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各种犯罪大量增多,犯罪的危害性愈来愈受到 人们广泛关注。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显得束手无策,无能为 力,因为其自身的理论局限决定了它根本不可能找到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对策。而研究犯 罪原因,以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当时社会最迫切的现实需要,犯罪学正是适应这种社会 需要而诞生的。一个学科能否成为独立的学科,取决于其社会需要和明确的学科任务, 这是我们从犯罪学诞生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进入20世纪,在实证学派的观点受到批判的过程中,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行为产生的 原因,并不在犯罪人本身的人体特质,而在社会。他们主张从社会的现实情况出发研究 犯罪,因而产生了犯罪学的社会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李斯特,主要著作是《作为 病态表现的犯罪》。李斯特一方面批判了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一元论(生物遗传论)即生 来犯罪人理论,否认存在着生来犯罪人、隔代遗传和人类学犯罪人类型;另一方面也不 同意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菲利所说的犯罪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的一 种。这样,李斯特就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认为犯罪行为是 由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后来,李斯特研究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最终得出 了犯罪是由个人特征和社会环境造成的理论,但他始终认为社会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在犯罪学的社会学派形成发展的同时,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创立了犯罪心理学,西 格蒙德·弗洛伊德创立了犯罪心理学中的精神分析理论,因而大大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 范围,使犯罪学愈来愈具有独立学科的内容丰富的特征。
20世纪20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中心由欧洲转移到北美,美国在这个研究领域处于 领头羊的地位,出现了学派林立的繁荣景象。其中,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一些教 授和研究人员组成的芝加哥学派,对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提出的同心圆 理论、社会群组理论在犯罪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后,美国的犯罪学家又提出了多 种理论观点,如默顿等人的紧张理论、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科恩的亚文化理论、赫恩 的社会控制理论、坦南鲍姆的标签理论、沃尔德的冲突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观点在犯罪 原因的研究上,实现了由微观到宏观、由内因到外因再到内外因相结合、由单向度到多 向度的转变,使犯罪原因研究愈来愈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产生了很多 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 心理学、犯罪调查学、犯罪统计学、犯罪被害人学等,而且还产生了与犯罪学相关的其 它一些学科,如司法精神病学、监狱学、法医学等。笔者认为,众多分支学科的产生, 乃是一个学科取得独立地位的一种表征。凡是独立的学科,如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 等都有众多的分支学科,这是学科建设上的一种规律性的现象。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 学科,也是按照这个规律向前发展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主要是翻译介绍国外犯罪学的研究成果, 由此造成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起步。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研究本国的犯 罪问题,并且出版了一批犯罪学著作,如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1932)、李剑华的《 犯罪学》(1932)、李剑华的《犯罪社会学》(1935)等等。这些著作的出版,有效地推动 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在众多研究我国犯罪问题的学者中,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严 景耀先生。严先生早在1924年在燕京大学攻读社会学时,就立志从事犯罪学研究。为了 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于1927年亲自到京师第一监狱充当“志愿”犯人,通过实地调查撰 写了《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等论文,并在此基础上于1934年写出 了《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为我国的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
建国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我们实行了一整套左的路线和政策,对犯罪 学、心理学等不少学科一律采取否定的态度,因而根本不可能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犯罪学研究得以 迅速开展。开始,重点是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 犯罪日趋严重,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成立 了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由此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1992年中国犯 罪学会成立,掀开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新的一页,它标志着在我国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 的学科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多年来,我国的犯罪学在学科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各方面,都取得 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出版了一大批犯罪学著作,发表了大量的犯罪学研究论文和调研报 告,涌现出一些高水平的犯罪学家。所有这些,都为研究中国犯罪学史提供了大量翔实 的资料。由于各种原因,尽管目前我国犯罪学界还没有拿出一部中国犯罪学史,但我国 犯罪学研究发展的历史轨迹是清晰可见的,我国的犯罪学同其它传统学科一样有自己独 立的形成发展历史。这个历史过程表明,它既不是在社会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不是 为辅助刑法学而形成的,而是适应中国社会需要而得以恢复和发展的。那种把犯罪学说 成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和刑法学的辅助学科是没有根据的。可以说,确立犯罪学独立学 科的地位,同样是我们从中国犯罪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二、关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缺乏独立研究对象的学科不可能真 正成为一门科学,更不可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而且 这个研究对象其它任何一门学科都不能代替,因而是其独立学科地位的又一个证明。
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的观点很不一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 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实际上,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现象,还要研 究原因,并针对犯罪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所以,上述观点对研究对象的界定过于狭窄 ,显然是不全面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犯罪学是犯罪的违法性方面的科学 研究。从较广的意义来说,即包括刑罚学在内,它是对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惩罚和 犯罪的预防进行研究,从伦理学、人类学、生物学、性格学、心理学、精神病态学、社 会学和统计学这些不同学科的观点来看,对犯罪传统的法律上的研究,是以犯罪的行为 和对社会的保护为中心的,而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是犯罪者本人和对社会基本利益的侵犯 行为。”犯罪学确实要研究犯罪的因果关系和犯罪预防,但很少涉及对犯罪的刑罚问题 。研究刑罚的任务属刑法学,而非属犯罪学。因为刑法的出发点和直接目标,就是刑罚 ,所以,在刑法学中刑罚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因此,把刑罚说成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是明显地混淆了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苏联大百科全书》则认 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个性的科学,也是深入研究如何对犯罪 行为采取预防措施的科学。”它在强调研究犯罪原因时,突出了犯罪个性即犯罪的个体 原因研究,显然受了犯罪人类学的影响。实际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具体到一种犯罪行为,很难说究竟主要是由社会原因还是个体原因造成的。任何犯罪行 为的发生,都是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统一。所以,在讲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时,没有必 要突出强调某一个方面原因的研究。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我国学者亦有多种多样的表 述,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研究对 象的科学。尽管中外学者在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上各有各的看法,有些观点甚至差别很大 ,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认犯罪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是客 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学的生命,它决定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从而也决定 着它的发展前途,所以必须下大力气弄清楚,尽可能表述得准确一些。学者们对犯罪学 研究对象的表述无疑都是有道理的,但纵观在这个问题上的各种观点,笔者觉得似乎忽 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对犯罪规律的研究问题,另一个是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 区别问题。
必须明白,科学的价值在于能揭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不揭示事物存在和发展规 律的科学是不存在的。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的一门科学,在确定其研究对象时,必须突 出对犯罪规律的研究。在我国众多的犯罪学教科书中,有的突出强调研究犯罪现象,有 的突出强调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还有的三者兼而有之,而对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 律研究涉及较少。近几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不少学者已认识到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 包括犯罪规律。比如,康树华教授指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变化规 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3](p3 )王牧教授认为:“犯罪学就是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 律及其对策的社会科学。”[2]他们都强调了犯罪规律问题,这是犯罪学对象研究上的 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足的是强调得还不够。其实,犯罪的因果性本身也是规律,犯罪发 生的规律内在地包含着犯罪的因果规律,犯罪对策就是防控犯罪的对策,而预防、减少 或控制犯罪的对策亦是有规律的,犯罪学必须研究犯罪控制与防范的规律,不提升到规 律的高度来研究,控制和预防犯罪很难收到成效。我国犯罪学教科书几乎都强调犯罪学 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这在原则上当然是对的。但笔者认为,犯罪现象是犯 罪行为的反映或外化,没有犯罪行为绝不会有犯罪现象,两者相比,犯罪行为才是更根 本的东西,所以,讲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不可忽视犯罪行为。正是从上述基本观点出 发,我认为犯罪学是以犯罪行为发生、存在、变化、发展和防控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这样概括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能够把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理 论体系严格区别开来。笔者认为,研究对象应该内在地包含着理论体系,理论体系则是 研究对象的具体展开,两者不应当是完全等同的关系。有些犯罪学教科书却不是这样, 在他们看来,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而犯罪学的理论体 系,也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这三大块,由此造成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理论 体系没有任何区别,完全是同义反复。这种情况,在成熟的传统学科那里,是绝对不存 在的。它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目前犯罪学的不成熟性,说明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 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刑法学不也是研究犯罪的吗?有人以此为由否认犯罪学研究对象 的独立性,并进而否认犯罪学学科的独立地位。笔者认为,这个理由是不能接受的。不 错,在我国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大都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科学,但“严格地 说,刑法学并不研究犯罪,它只是研究犯罪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犯罪本身”。
在犯罪学看来,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犯罪现象是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行为人个体 多种因素造成的事实,犯罪行为人、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行为、犯罪被害人、犯罪成 本等,都是构成犯罪事实的要素。犯罪学的任务是对这些犯罪事实以及反映犯罪事实的 各种犯罪现象进行全面、整体的研究,从而揭示犯罪发生、存在、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犯罪规律也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犯罪学是一种事实性学科。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刑法的法律规范,就是研究对犯罪进行刑罚的法律规定。所以,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 说:“刑法是规定刑罚的法律。”[4](p30)在刑法学中,刑罚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犯 罪仅仅是刑罚的前提。要规定和适用刑罚,就必须有适用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学的任 务,就是全面研究这些法律规范。所以,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当然,也不能说刑 法学绝对不研究犯罪,它只是围绕刑罚的适用而研究犯罪,换句话说,它只研究法定犯 罪,与法定犯罪无关的犯罪问题刑法学是不涉及的。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其内涵要宽泛 得多,除了法定犯罪行为之外,还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越轨行为、社会病理现象等。犯 罪学注重揭示犯罪规律、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控的途径和措施,对此,刑法学是不研究的 。犯罪学和刑法学学科任务的不同性,导致其价值追求上差别性。
在犯罪学眼里,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目 的是为了减少和控制犯罪,其追求的直接目标是犯罪实际问题的解决,最高价值追求是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在刑法学眼里,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一种刑事违法性的行 为,研究这种法律现象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实施刑罚,其追求的直接目标是公正,最高 价值追求是法治。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目的和价值追求上的差别,造成它们在研究方法 上的区别。犯罪学决不排斥思辨的逻辑方法,但其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则是实证。由 于它追求犯罪实际问题的解决,所以它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对犯罪 规律的揭示,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及对犯罪防控措施的提出等,都必须建立在实证研究的 基础上,否则会严重影响其研究成果的科学性。正因如此,人们称犯罪学是一门实证性 学科。刑法学虽然离不开犯罪个案的分析和对犯罪现象的宏观把握,但其占主导地位的 研究方法却是法律逻辑的方法,其基本特征是解释。可以说,不解释,就没有刑法学, 所以,有人将刑法学称之为注释刑法学,《意大利百科全书》则把刑法学称之为“刑事 法律的解释学”。就是说,刑法学是一门解释性学科。要解释,就必然带有思辨的特征 ,所以,思辨也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现象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由此所决定,犯罪学 研究必然涉及众多的学科。而且,犯罪学的一些分支学科,都是依靠不同学科的研究方 法建立起来的。例如,龙勃罗梭引入人类学(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人类学,菲利 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社会学,加罗法洛引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形成犯罪心理 学,由此造成犯罪学始终处于多种学科的边缘。这种边缘性使犯罪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 。现在,不少学者都看到犯罪学本体理论的薄弱,认为成熟的犯罪学必须有深厚的本体 理论支撑,这是非常正确的。要构建犯罪学本体理论,就必须对犯罪学的众多分支学科 进行整合,因而,必然使犯罪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所以,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犯罪 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相比较而言,刑法学则要单纯得多,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是既 定的和自明的,使用的犯罪概念是刑法规定的规范的犯罪概念,研究方法只有传统的解 释和思辨方法,无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所以,刑法学是一门单一性的学科。
犯罪学在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现象的过程中,“总是力图保持价值中立和社会批判态 度,这成为了它的固有性格,”它研究犯罪的目的,在于用“一种批判的眼光,找出人 性的弱点和社会的弊端,解释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而不是为某种社 会体制和社会价值的合理性做解释”,即使现行的刑法制度和规范,也被纳入其审视和 批判的视野。“正是这种固有的社会批判性格,使得犯罪学同时充满了人文关怀和社会 进取精神,它对犯罪现象所做的观察和解释,为预防犯罪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从 而有助于对犯罪这种恶的克服和避免,使人性和社会实现最大程度的完善。”[5](p84)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犯罪学是一门批判性学科。刑法学则毫无批判和质疑的态度 ,恰恰相反,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它总是以一种肯定的思维对现行的刑法规范作出合 理的诠释,因而,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肯定性的学科。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上述原则区别说明,这两个学科虽有某些内在的联系,但其研究对 象和方法是根本不同的。犯罪学研究对象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说明它决不可能是刑法 学的分支学科或辅助学科。
三、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理论体系
学科研究对象决定学科性质。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学科性质必然具 有综合性,这是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的重要原因。不过由于他 们从不同的视角研究犯罪问题,往往强调某一个或某几个学科在犯罪学研究中的特殊地 位或基础作用,所以,在认为犯罪学是综合性学科的观点中,又有不少差别。根据郝宏 奎教授的研究。[6]这些差别具体表现在:
1.笼统的综合性学科说。就是不特意强调某一学科的基础性作用。如赵可研究员在为 《刑事法学大辞书》撰写的“犯罪学”条目中认为:“犯罪学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 会学、精神病学、法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研究犯罪和犯罪人,是一个综合性学科。”
2.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如王牧教授在其《犯罪学》一书中认为:犯罪学 主要是以社会学为基础的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
3.以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如康树华教授在为《犯罪学大辞书》撰写的“犯罪 学”条目中认为:犯罪学研究“是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精神病学以及 教育学等有关学科的知识进行的,所以它是一门以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
4.以社会学、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编印的 《犯罪学讲授重点》中认为:“犯罪学主要是以社会学、法学为基础,并融汇各种与犯 罪有关的学科知识而构成的一门以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综合性 学科。”
5.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如康树华教授在《犯罪学的几个基 本问题》一文中发展了他以前的观点,指出:犯罪学“是一门以法学和社会学、心理学 为基础,融汇各种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
笔者赞同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的观点,但不同意把犯罪学看作是以某一门 或某几门学科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的看法,因为社会愈发展,犯罪问题就愈复杂,犯罪 学研究就愈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犯罪学家就愈需要有多种理论素养,只以某一门或某 几门学科的知识为基础,很难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比如,在全球化语境下我国犯罪态 势严峻是目前犯罪学应该加以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研究这个问题恐怕不能不运用全球 化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理论、现代化和城市化理论、社 会变迁理论等,如果只以上面所说那些学科为基础,就会很难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并得出 正确的结论。
研究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最重要的是解决其学科归属问题,而不应当只满足于认定它 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赵宝成教授的观点。他认为:“犯罪学应 当属于行为科学。”广义的行为科学是运用综合性方法研究在一定社会和自然环境下人 的行为规律的一个学科群。犯罪学是研究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及其防控规律的,当 然应属这个学科群中的一个。“它与同属于行为科学的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经济 学以及法学相平列。”[5](p80)赵宝成教授指出:“学科归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按 学科属性归类,另一种是按学科功能归类。按学科属性归类,犯罪学应当属于行为科学 ;按学科功能归类,犯罪学可以归于刑事法学。”[5](P80)刑事法学是关于刑事犯罪或 与刑事犯罪存在有机联系的理论学科体系。组成这个学科体系的有犯罪学、侦查学、刑 法学、刑诉法学、监狱学等多个学科。由于刑事犯罪极其复杂,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必须发挥多种学科的整体效应,才能有效地对付它。刑事法学的所有学科都是 对付刑事犯罪的,但每个学科在对付刑事犯罪中却担负着不同的职能或有不同的着眼点 。犯罪学研究犯罪行为发生、存在、发展及其防控规律,其着眼点在认识犯罪。侦查学 研究侦查措施和方法,弄清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着眼点在证明犯罪。刑法学研究法定犯罪的构成、法律规范、刑事责任、法条适用中 的问题等,其着眼点在惩罚犯罪。刑诉法学研究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诉讼程序, 保证刑法正确实施,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其着眼点在正确判处犯罪。监狱法学研 究监狱制度、行刑实践和监狱管理等,其着眼点在改造犯罪。刑事法学体系对付犯罪是 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正确地认识犯罪,是正确地证明犯罪、惩罚 犯罪、判处犯罪和改造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犯罪正确的认识,不能树立起科 学的犯罪观念,就会给惩罚犯罪、判处犯罪、改造犯罪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在整个 刑事法学体系中,犯罪学是一门最基础性的学科,刑法学家、侦查学家、刑诉法学家、 监狱学家应该同时是犯罪学家,能进行必要的犯罪学思维,才能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取得 更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搞好犯罪学研究,是加强刑事法学体系学科 建设的基础和根本。
必须明确,从学科功能上把犯罪学归于刑事法学学科体系,并不否认其学科存在的独 立性,在这个学科体系中,它与刑法学、侦查学、刑诉法学是平列的,只不过与按学科 属性划分,在独立性的层次上略低一些,仅此而已。
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密切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学的理论体系问 题。对这个理论体系究竟应如何构建,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 有两个出发点应该特别予以强调:第一,构建犯罪学的理论体系,重心是解决犯罪学的 本体理论问题,无须涉及犯罪学的各分支学科。虽然在论述本体理论的过程中要运用各 分支学科的一些理论观点,但这同研究与各分支学科的结构关系是两回事,把各分支学 科都放到犯罪学理论体系中加以研究,只能把这个理论体系搞成一个大杂烩,从而淡化 犯罪学的本体理论研究。第二,犯罪学就是犯罪学,无须学中套“学”。有些论文在犯 罪学之下有犯罪现象学、犯罪原因学、犯罪对策学等等,在犯罪对策学之下又讲几门学 。这种大“学”套小“学”,小“学”还有更小的“学”的做法,有失作为“学”的严 肃性,是决不可取的。
从上述两个基本观点出发,我认为犯罪学的理论体系应包括5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1.绪论。主要讲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学 科性质及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等。
2.犯罪行为论。犯罪学是不能不研究犯罪行为的,因为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 现,不研究犯罪行为是舍本逐末。在刑法学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犯罪 学应该从特有的视角对其加以扩充,使犯罪行为研究的内容丰富起来。我认为,研究犯 罪行为起码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行为的类型(以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行为作不 同的分类);犯罪行为的形成;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等。
3.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是由犯罪行为所决定的犯罪经验事实的总称,是犯罪学本体 理论的重要范畴。犯罪现象研究应包括:第一,犯罪现象的特征,包括历史性特征、阶 级性特征、法律性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第二,犯罪现象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状态 ,即犯罪率、犯罪增长或减少情况;犯罪结构,即各种犯罪的比例关系、犯罪成员构成 ,犯罪实施形式等;犯罪动态,即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犯罪趋势研究这涉及诸多变量 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研究者应该把握其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 等。第三,犯罪现象的规律。犯罪规律是犯罪现象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是犯罪 现象研究的重心。笔者认为,犯罪规律是目前犯罪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很多问题都涉及 到了,就是没有上升到规律的高度。犯罪学研究要走向成熟,必须在犯罪规律研究上有 新的突破。笔者认为,犯罪现象的规律起码应包括:经济发展与犯罪内在联系的规律, 现代化、城市化与犯罪内在联系的规律,文化冲突与犯罪内在联系的规律,社会变迁和 犯罪内在联系的规律,以及犯罪的时空分布规律,性别、年龄、职业分布规律等等。深 入研究犯罪规律,不仅有利于弄清犯罪原因,而且可以为研究犯罪防控对策提供重要保 障。
4.犯罪原因论。研究犯罪现象,就是为了查明犯罪原因,所以,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 学本体理论最重要的内容。对每一种犯罪现象、犯罪类型、犯罪发展趋向,都必须揭示 其存在的原因,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思维。笔者赞同将罪因系统区分为犯罪根源、犯 罪原因、犯罪条件三个不同的层次。犯罪根源是犯罪发生和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我国犯 罪学界一般都将犯罪根源归结为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这是符合唯物史观的。因为唯物 史观认为,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 ,因而必然也是产生犯罪的根源。研究犯罪根源,应弄清犯罪根源的特征,犯罪根源的 意义、犯罪根源产生犯罪的内在机制等。这后一个方面,目前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必须 努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犯罪原因是犯罪根源的具体化,指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它本身也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原因,又包括心理、 生理和人格原因,还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犯罪学的本体 理论应该揭示这些犯罪原因相互作用的机制和过程,及由此造成的错综复杂的犯罪态势 。犯罪条件在罪因系统处于最低层次,具体指有利于犯罪发生和发展的现实的具体因素 。犯罪条件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征,最容易被人们所感知,控制犯罪从控制犯罪条件入 手,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理应成为犯罪学本体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 况看,人们对犯罪条件的研究重视很不够,应该努力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犯罪 学的理论体系中,犯罪条件研究起码应包括:犯罪条件的特征,即绝对性、制约性、现 实性、易感知性等;犯罪条件的分类,即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犯罪条件与犯罪控制的关系等。
5.犯罪防控论。不少犯罪学教科书都讲犯罪预防,笔者认为还是犯罪防控的提法比较 好,犯罪防控就是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其内涵比犯罪预防要宽得多,也更符合客观 实际。犯罪防控应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预测,主要讲犯罪预测的 内容、对象和方法等。犯罪预测是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在犯罪防控 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犯罪预防,主要讲犯罪预防的原则、根据、方法等。犯罪预 防是犯罪控制的重要手段,犯罪预防做不好决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犯罪控制,所以,犯罪 预防是犯罪防控体系的核心。三是犯罪控制,主要讲犯罪控制的原理、目标和措施,包 括社会控制、文化控制、道德控制、司法控制、技术控制等。犯罪不能消灭,但却可以 控制,只要能把犯罪控制在人们能够容忍的限度内,社会就会处于稳定的状态,所以, 控制犯罪是犯罪防控体系追求的根本目标,犯罪学必须高度重视犯罪控制的研究。
犯罪学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共同组成犯罪学完整的理论体 系。犯罪学理论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其独立学科地位的一个生动写照。
四、关于犯罪学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工作不断深入,高 质量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所以如此,与研究这个学科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是密切相联 系的。
1.促进科学决策。犯罪学研究促进科学决策表现为它能为政策制定社会政策起重要的 指引作用。犯罪实际是一个规模巨大的恶的社会“产业”,是社会发展和进步所付出的 巨大的成本或代价。犯罪之所以发生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其中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无 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好的社会政策会化解社会的许多不稳定因素,为减少犯罪创造良好 的件条,不好的社会政策则会使社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造成犯罪大量增加。因此, 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决策不当或失误,必然与犯罪的升降起伏密切相联系。我国改 革开放以来的犯罪发展状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由于犯罪学研究旨在为控制、减少、 预防犯罪和控制违法行为的行动方案提供若干逻辑根据,所以,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在进行社会政策的决策时,都不能不听取犯罪学家的意见,都不能不考虑犯罪学的研 究成果。日本总理府下设青少年犯罪对策本部,美国总统之下设犯罪调查委员会,德国 总统之下设犯罪预防委员会等咨询机构,目的都是为了畅通渠道,让犯罪学家能够就犯 罪问题对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服务。近几年,我国犯罪学界加强了失业与犯罪、农民犯 罪、进城民工犯罪等诸多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不少研究成果。正是这些研究成果,引起 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制定了努力扩大社会就业,下决心解决“三农”问题,采取 非常手段偿还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的一系列正确的社会政策。这些社会政策化解了大量 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减少和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促进完善立法。犯罪学研究促进完善立法表现为它能以特有的视角对现行刑事政策 和法律进行审视和检讨,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就防治犯罪的法律制定提出建议等 。犯罪学研究的这种意义,首先表现在刑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上。实践证明,任何刑事 政策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建立在对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进行深刻把握和对犯罪原因进行 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赛克认为:“在近代刑法史中,许多刑事政 策的重大进步均要归功于犯罪学。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使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 刑和假释、缓刑帮助、保留刑法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改革等,在很大程 度上均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的。”[7](p61)而刑事处罚的个别化原则、轻 刑化原则、非犯罪化和非刑事化原则等,也都是以犯罪学对犯罪与惩罚的互动关系的研 究为基础而制定的。犯罪学研究完善立法的意义更表现在促进刑法发展上。我国著名刑 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储槐植教授认为,“刑法发展的外部直接动力来自刑法之前即犯罪和 犯罪学以及刑法之后即刑罚和监狱学。就犯罪学对刑法的作用而言,其作用过程是:犯 罪学研究促进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8]比如,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 始,我国犯罪学界开始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研究,深入探讨了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 成因及打防对策,1997年修改刑法时吸收了犯罪学界的研究成果,才产生了新刑法第29 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规定。计算机犯罪也是犯罪学界首先引起高度重视,并 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时,才在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的。这说明,刑法的发展从来都是由 犯罪学研究来推动的,正象耶赛克所说:“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7](p61)这是 千真万确的真理。
3.促进正确司法。犯罪学研究促进正确司法表现为它能具体指导司法部门的业务工作 。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犯罪学家将其理论型和经验型的研究成果转变成犯罪对 策的建议,提供给立法者和执法者实际使用。”[9](p97)由于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具有科 学性,司法部门的执法者使用这些成果,必然能有效地指导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体而 言,警官、检察官掌握了犯罪学的知识,懂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能依据这些规律和特 点更快更好地侦破犯罪案件,提高侦破效率,更有力地揭露和打击犯罪。法官掌握了犯 罪学的知识树立起科学的犯罪观念,能更全面地认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更好地体现主 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避免出现刑罚不当的情况。监管干警掌握了犯罪学的知识 ,懂得分析犯罪人犯罪的具体原因,能更好地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管理制度,更有 利于对犯罪人实行有的放矢、因人而异的教育方法,更有效地提高改造犯罪的质量。实 验证明,犯罪学研究对提高警官、检查官、法官和监管干警的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应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大力宣传和普及犯罪学的 研究成果,大力加强犯罪学教育,这是提高我国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4.促进预防犯罪。犯罪学研究促进预防犯罪表现为它能为培育预防犯罪的社会基础提 供重要帮助。犯罪学研究及犯罪学知识的普及能使全社会认识到:犯罪行为是否会发生 ,自己是否会成为犯罪的被害人,在多数情况下与自己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密切相关 ,由此可以增强社会成员的自我防卫意识和提高自己的防卫能力,从而使从自身做起预 防具备坚实的心理基础。一旦社会公众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得到提高,整个犯罪预防就具 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这正是犯罪学研究追求的价值目标。犯罪学研究实质上是对社会 和个人丑恶现象的研究,它通过研究社会弊端,查明个人犯罪的原因,深入透析社会问 题和人性的弱点,提出治理犯罪的各种对策,使社会接纳和个人接受,从而能达到治理 社会和完善个性的目的。因此,犯罪学研究对于社会改革和社会自我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对社会个体人性的自我完善能提供有效的指导。而社会的完善和人性的完善是实施犯 罪预防必要的条件,犯罪学研究可由此使其预防犯罪的价值得以实现。
5.促进经济发展。犯罪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表现为它能为社会减少重大损失。研究表 明,犯罪对人类的威胁已超过了战争。相比较而言,战争具有局部性、暂时性,而犯罪 具有长期性、全球性。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长期遭受犯罪的威胁。从造 成的损失看,犯罪也大于战争。以美国为例,早在80年代,美国平均每年死于谋杀的人 数就达2.5万人,因交通肇事罪死亡的人数达5万人,两项加起来是7.5万人,超过12年 越南战争死亡的5.6万人。越南战争期间,美军耗资1400亿美元,而美国单漏税犯罪一 项每年就达1000亿美元,加上其它犯罪造成的损失,现在美国每年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达 5500亿美元。现在国际贩毒集团每年的毒品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约占全世界贸易 总额的10%。可见,犯罪是对人类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加强犯罪学研究,并将其研究 成果转化为社会决策和打击犯罪的能力,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大大减少因 犯罪造成的损失,这本身就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犯罪减少了,社会稳定了,社会环境 就会得以优化。良好的社会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因为吸引外资,提高劳动生产率,搞 好各项经济建设,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能有效地促进生产力发展 ,从而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这是被大量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因此,在新形势下,从大 力发展经济,走富国强民之路出发,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犯罪学研究。
犯罪学研究的上述重要意义是其它学科所不具备的,是犯罪学研究所独具的,这是其 独立学科地位在研究意义上的反映。而且这些重要意义无一不是社会所必需的,就是说 ,社会需要把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来加强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并推动社会健康发展。
收稿日期:200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