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与“共识的程度”:国家形象认知的别种维度论文

“共识”与“共识的程度”:国家形象认知的别种维度 *

张 昆 张铁云

【内容摘要】 论文循着国际合法性与国家形象之间的内在关联,尝试从国际合法性视角出发来建构国家形象认知。国家形象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直观地体现着一国的主流民众对他国的融汇情感在内的整体性知觉和评价,在此种意义上国家形象可以理解为“共识”;同时,国家形象并非静态的主客体关系的结果和单纯对现实的复制式描述,而是主体间进而是形象间交往互动的产物,其中不可避免地裹挟着国家间多重力量的博弈,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形象可以表示为“共识的程度”。

【关键词】 国际合法性;国家形象;共识;共识的程度

时下,伴随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向纵深推进及全球跨文化传播的相互渗透、融合,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和“命运共同体”意识显著增强,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物质与技术承载体以及全球化运动使国际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交往正日趋向“地球村”迈进。在信息化和全球传播时代下,一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及其行为效果除了受制于本国的利益和实际需求外,将越来越取决于其他国家公众对该国总体特征和属性的知觉与评价,即通常意义上的国家形象(他我形象)。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和集中表征,国家形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映射着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状况,它还是追求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工具,涉及一个国家能否以最小付出和代价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问题。因此,国家形象一直以来都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关键变量,对国家间的交往行为和国际政治格局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调控作用,在某些时刻其效用甚至超越了物质和军事实力的影响。“在为生存和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中……,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同我们的实际情形一样重要。正是我们在他人‘心镜’中的形象,而不是我们本来的样子,决定了我们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哪怕这镜中之像是歪曲的反映。”尽管国家形象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功能还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但不能据此否认它在国际舞台上的角色和地位。事实上,国家形象的战略价值在古代社会就已引起政治决策者和谋略家的关注,只不过在当时的国家战略架构中一直被当作一种边缘性因素。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与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加剧,国家形象的战略地位和作用逐渐凸现出来,并演进成了主权国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和国家整体战略中一个独立性的考量因素。今天,各国纷纷从战略高度重新定位国家形象,并将它视为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不容否认,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型塑和传播国家形象的活动受到多重力量的制衡,而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种因素乃是国际成员对该国行为合法性的集体判断情况。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合法性的本意是政治权力实施统治的正当性、合理性,其本质是一种社会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的产生源自于或渗透着民意的力量,而非暴力胁迫下的接受与支持。通常情况下,合法性概念适用于阐释国家内部的政治现象,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管理国家者欲实现社会的根本稳定,必须在民众中间唤起并维持对其合法性的信仰。同样地,在由基本行为体——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尽管国家间交往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毋庸置疑,一国的外交政策仅有该国民众的支持是不够的,还要最大程度地获得来自其他国家的多边认可和拥护,在国际场域亦存在着合法性问题。而且更为重要地,在全球化成为主流趋势的时代语境下,任何国家若抛弃或破坏国际制度与集体共识即“国际合法性”而执行“单边主义”,都将注定因“失道”而走向“寡助”,该国国家形象的建构与传播事业也将受到冲击,因为在更本质的意义上良好的国家形象就象征着更高的可信度、更强的接纳性以及更广阔的国际合作与发展空间。鉴之,本研究循着国际合法性与国家形象之间的内在关联,尝试从国际合法性视角出发来建构国家形象认知。

一、国际合法性理念的提出

关于国际合法性的起源,英国国际政治学家伊恩·克拉克(Ian Clark)把它归结于“国际社会”——国际社会不仅创造了合法性概念的认知,而且使合法性的实践成为可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一书中,克拉克通过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乌德勒支和约》的历史考察,论证了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合法性的真正形成时期应为18世纪20年代,因为此时《乌德勒支和约》(1713)首次将欧洲社会早先确立的主权和独立等行为准则付诸以法律条文,意味着国家在国际社会行动开始经受规约和信仰的约束。按照克拉克的分析,只有当参与成员寻求能够被其他国家承认的共识且根据达成的规范(如主权)和制度(国际法、外交对话)履行有约束力的相互义务时,国际社会和合法性才具有存在的可能,即国际社会是建立在成员国相互承认和共同担当原则前提下的。克拉克从历史视野追溯了国际合法性诞生的时代背景和基础,在学术界最先提出国家的国际合法性问题的是美国政治学家伊尼斯﹒克劳德(Inis L.Claude)。1966年,克劳德在《集体合法化:联合国的政治功能》一文中指出:在国际舞台上成员国的行为及其地位的合法性是由处于统一体中的同行所作出的政治判断,而非依赖国际法庭提供的法律认定。克劳德这里虽未直接使用“国际合法性”这一术语,但“集体合法性”在内涵与本质上已与国际合法性理念无异。克劳德的论述对我们今天理解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现象依然具有重要启发,然而在冷战的格局下由于倡导文化和伦理认同的规范理论被压制,他的思想并未获得普遍关注。直至19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主权的全球化运动、大国政治与军事冲突以及包括核污染在内的生态灾难等全球治理难题的频发,世界各国民众更加反思人类未来,意识到了国际法和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在这时,国际关系理论界才围绕国际热点事件掀起研究合法性的热潮。

一般地,在现代政治中合法性的实现路径和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程序合法性”“价值合法性”“功能合法性”,它们构成了所有行为体或权力类型获取合法性的基础;在国际社会一国之对外政策和行为想要被他者认可与支持同样需满足这三种维度的要求,只是其内涵和表现不同而已。具体来讲,国家从事对外活动既要遵守国际法和国家间确立的共同规则和价值,又要为国际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产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新型信息技术不断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数字劳动的探讨再次成为当代传播政治经济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传播政治经济学者将这一问题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结合起来,使得当代的数字劳动问题探讨转向了数字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二、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研究国家形象的必要性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合法性”的现实功用主要体现在保障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国际政治体系的持久性方面。在以权力和利益为中心的世界体系中,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共同的利益趋使国家走向合作,但利益的差异和相悖势必将导致国与国的交往中充斥着各种矛盾,进而冲击正常的国际秩序。因此,打造现代国际关系的良序格局离不开约束的力量和国家间的“共识”,正如基辛格所言:“稳定往往不是追求和平的结果,而是产生于一种普遍接受的合法性。”其实,“国际合法性”在国家形象的认知与传播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这里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

在充满着多元性因素的现代社会,共识具有超乎寻常的意义,因为是公众意见、态度或信念的最大公约数,所以共识其实是一种评价活动和民心向背的反映,在实践中能够防范和化解那些差异性利益诉求所引发的社会冲突。正是这种内在规定性和功能决定了共识与合法性问题必然深度相联,因为合法性在本质上就是民众基于社会存在而建立的共同意见和信任,是一种对象化了的“共识”。具体到国际关系领域,这种共识则更多地体现为国际成员对某一国家及其外交行为的认知与接受状况。

国际社会建立在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而合法性的实质是一种民意评价和集体认同,它关乎着哪些国家能够参与国际关系及其行为的适当性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社会行为体特别是大国之间都热心致力于国际合法性和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只有首先获得了大家庭成员所赋予的正当身份,大国才能进而在国际体系中发挥引领和管理作用;更加严峻的是,一个国家若失去了其他成员的信任和支持,便无法有效地开展交往活动。因此之故,政治国家在国际舞台上都会有意识地综合运用政府来往、公共外交及大众传媒等各种手段包装自己,塑造良好形象,根本目的即是欲藉此在国际公众和对象国家中获得广泛且稳定的合法性,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三、“共识”与“表示共识的程度”:基于国际合法性视角的国家形象认知

由于国际合法性在国际关系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领域亦进行了不少、持续的研究。这里,笔者较为认同克拉克对国际合法性的阐释。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一书中,克拉克论述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现象时有一段精彩的表述:“很明显,作为一项国家实践,合法性历来被视为表示社会共识的程度。无论是在实质的和程序的意义上,共识都涉及合法性,因此,共识要求有规范性原则的实质,并分别在它们如何实施或者授权以其名义采取行动上达成共识。”在克拉克看来,“国际合法性”包含着“已然”与“未然”两种状态:“已然”状态中的国际合法性是一种结果,表现为“共识”;“未然”状态中的国际合法性是一种过程,表现为“共识的程度”。这种界定就很好地规避了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理解的偏执狭隘性,全面且权威。由此,我们也可以从“结果”与“过程”两个方面来重新认知国际合法性、国家形象及其二者之间的内在勾连。

1.“共识”:国家形象不是静态的主客体关系下的认知活动,而是主体间进而是形象间交往互动的产物

首先,国际合法性是一国开展国家形象塑造及获得良好传播效果的基础性前提。在国内政治实践中,政府执政若不具有合法性,就无法获得民众自觉自愿的服从,甚至此时政府的任何一个过错或失误都可能会招来群众的非议和抵触,在社会上引发病毒式传播。国际社会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国家的外在综合表现在很大程度上被成员国解读为非理性和不道义,那么这个国家的对外传播与国家形象塑造活动也将由于“和者寡”而陷入“传而不通”或“通而不畅”的困境,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即便该行为主体后期努力地做出一些修复和调节活动,也会遭到当地民众“先入为主”式的排斥,信息传播很难抵达目标对象心中。可以说,地缘关系、思维方式及新闻传媒等因素在具体的国家形象传播实践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构成了民众感知和评价“他者”的关键标尺,因此我们进行这种文化和政治的解读一定不能贬低甚至忽视国际合法性在精神交往中的作用,相反很多时候主权国家型塑自身形象的无力或失败往往与目标国家受众对其行为“合法性”的评价紧密相联。当然,良好的国家形象反过来也有助于一国在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多的支持与认同,提升本国对外行为的国际合法性。

根据国外目前的研究进展,西方学者在国际合法性及其构成基础——共识上,主要产生了两种观点:(1)伊尼斯﹒克劳德和英国学派(The English School)的马丁·怀特(Martin Wight)等学者认为,国际关系中的共识是一种政治上的“合意”,这种“合意”的产生出自于集体的判断,与国际法庭的认定无关,如怀特相信国际合法性就是“国际社会对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大家庭合格成员的集体判定”;(2)与克劳德和怀特的抽象政治判断说法不同,玛莎·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的认识相对直接,她把国家间的共识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性界定于那些具体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并强调合法性对监督和制约那些大国力量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这些规章已经确立和内化到各国的交往实践中,成为一种潜意识,只要遭遇霸权就会引发其他国家的抵制。虽然对“共识”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但两派学者都一致认为: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政治权力、决策及其行为是否正当与合理并非自说自话,而是取决于成员国的集体判断。

在国际社会中,无论是作为一种抽象的政治判断,还是一种既定的规范和制度,“共识”都构成了国际大家庭成员判断某个国家或某种国际行为合法性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共识”是集体的认定结果而非某一个国家意志的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合法性有着某种权力属性。从认识论上讲,国家形象与国际合法性都体现为一种心理认知活动,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关联和相通性,这从国家形象的一般定义“国际社会和公众施之于目标对象国的知觉、评价和情感等因素的综合”就可以看出来。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国家形象时也可以将国际合法性理念的“共识”维度作为指导,完善以往研究和现实中关于国家形象概念的认识不足问题,具体需要在两个方面予以重点观照: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国家形象是一种具有强烈集合性的专属政治概念。追根溯源,国家形象的集合性是由国家内部本身的复杂状况和多维性所决定的。不可否认,国家的形成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以及地理等要素,这就引致国家形象的构成部分中必然地包含着政府形象、经济形象、媒体形象、旅游形象、国民形象与环境形象等等。而且,这些方面是相互作用、有机联结在一起的,对国家形象的生成都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国际行为体特别是那些处于地缘政治关系中的国家群落在认知彼此时,不能用冲动的情绪宣泄取代理性的价值判断,将对他者“某种领域”的狭隘识见冠之于对他国形象的整体评价。“淇则有岸,隰则有泮”,任何事物的界定都有一个边界,对于国家形象的认知亦如此,如果所有事物都牵强附会地等同于国家形象,国家形象势必将陷入指认不清与“不可知论”的深渊,如此一来这种社会心理认知活动在实践中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一般地,只有那些能够对国家间行为产生影响、事关国家利益的要素才可以被认定为它们涉及着国家形象,诸如某项国际赛事的失利等事件对该国的国际形象不至于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

3.2.4 加样回收率 精密称取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样品(批号13170416,硫酸盐含量24.4%),用水溶解并稀释成含硫酸核糖霉素3 mg·mL-1的供试品储备液。取供试品储备液1 mL至10 mL量瓶中,平行配制9份,每3份加入“2.4.1”项下硫酸滴定液119、148、178 μL,用水定容。按“2.2”项下方法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高、中、低浓度回收率在98.4%~101.3%,均值为 99.8%,RSD 为 1.6%(n=9)。方法准确性较好,结果见表2。

其次,我们要理解国家形象是形象间交往互动的产物。按照后现代主义的阐释,事物在未进入人的思维视野和认识活动之前,即纯粹的客观物质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并非否认物质基础对于形象产生的制约作用,而旨在表达一种要素能否成为形象的组成要素的关键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注视者的知觉、价值体系以及情感诉求。因此,相比事物的外在状况与内在内容所带来的自然属性,其形象的社会性往往显得更加重要。这就说明任何(国家)形象的形成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非根据客体本身先存的自然模式线性地进行的,“一定的含义系统确定行为体对周围的物质环境做出一定的反应和理解。”然而,我们要知晓这种“反应”和“理解”不是静态的主客体关系的结果,而是主体间进而是形象间即不同背景或制度的国家主体对某国形象认知综合作用的产物。从国内层次来讲,国家形象反映的是一国的大多数民众而非这一范围内某个个体的知觉和评价,所以巴洛古(Balogu)和麦克里尔(McClear)把国家形象界定为“对某一国家认知和感受的评估总和,是一个人基于这个国家所有变量因素而形成的总体印象”,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从宽泛的角度看,国家形象尤为重要的内涵主要表现在国际层次。在给定的国际关系中,主客体关系下的认知与评价结构之所以是不科学的,就在于这种结构没有看到客体并非时刻都是一种被动存在,机械地等待主体的“注视”。恰恰相反,客体自身的变化以及客体的“自我形象”感觉必然地会带动主体的认知出现变化,在此情形下,客体已不再只是被主体认知的对象,它也具有了某种主动性,成为能够影响主体的另外一个“主体”,这就是巴柔所谓的“‘我’注视他者,而他者形象同时也传递了‘我’这个注视者、言说者、书写者的某种形象。”当然,由于国家形象的主体与客体都是人或人格化的国家以及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高度渗透,国家A(主体)在对国家B(客体)的形象认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国家AX(主体)对国家B认知的影响,最终导致对国家B的认知形成一个多主体参与、交互作用的形象间性结构(AXBX),如图1所示:

Y=6.47628+2.74429X1+0.02565X2+0.03299X3-0.21197X5-0.27737X6

(说明:ax代表A国民众,a1B是一个形象元结构,意思是民众a1对B国的认知和评价,“a1Ba2B”意味着A国民众关于B国的认知存在互动和影响;AxB形象元结构代表在国际社会不同行为体对B国的认知,“A1BA2B”表示不同国家针对B国的形象认知相互交往和作用;BB意味着作为客体的B国对自身的形象认知即“自我形象”)

图 1形象间性结构

不难发现,国家形象实际上投射着国家之间的相互身份认同和建构关系,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并非取决于该国的客观存在和自我宣示,它必须要获得国际社会其他行为体的认可和接受。因此,国家形象在本质上是国家间进行交往互动的产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受认知主体头脑中固有的价值系统和情感诉求影响,即使面对着对象国相同的客观现实和信息传播,不同的行为体也会产生不同的印象和评价,比如中国崛起在非洲等第三世界地区和国家中的形象就截然不同于其在西方发达国家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现实境况表明:国家形象在很多时候并非是对一国客观物质存在和表现的真实映射。

在小型专项农具设计开发中引入人性化设计理念,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准确把握用户需求,竭力解决携带问题,合理控制产品成本,充分考虑使用环境。依据这样的理念设计的产品必将受到使用者的欢迎,人性化设计理念也必将推动农具设计不断向前发展。

2.“共识的程度”:国家形象诞生于动态的国家间权力博弈,是行为主体综合国力较量的体现

其次,从国际合法性视角出发考察国家形象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在国际关系几大理论流派中,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对国际事务及政治行为的阐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从本体论上讲,这两种范式是大相径庭的,如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摩根索、欧根斯基与吉尔平等主张世界是由物质基础构成的,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国家力量和国家利益决定着该国的一切外交行为,当国家具备干预或攻击他国的实力时就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意图。因此,现实主义学者倾向于政治悲观情绪与道德怀疑精神。与此相对,建构主义学派则认为我们生活的世界主要是精神世界,物质世界很多东西的意义是由人类丰富的精神世界所赋予的,在他们看来国家利益的界定不取决于事先的物质性力量,而要受到信仰、情感、意识以及国家认同等精神因素的影响,并随着观念和规范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形象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变量,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对垒也导致当前的国家形象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两种范式的影响。一方面,现实主义从物质主义视角出发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坚持国家形象的基本事实源于一国内部因素而非主体间的建构,如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地理位置、历史经验与政治文化等客观物质现实在国家的形象架构与战略选择上起着决定性的制约和驱动作用;另一方面,建构主义指出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以及道德情感等因素在国家形象及政治行为效果的生成过程中并非都是边缘性解释变量,它主张形象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个关系型概念,经由社会交往和互动建构起来。客观地说,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流派关于国家形象的阐释各有特色、也各有缺陷,现实主义方法基本上把国家形象的研究置于“静态理论”的真空中,忽视了权力运行的道德基础与政治目的,无法对国家形象的变迁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而建构主义路径解读国家形象又过于强调符号、文化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性力量的作用,带有浓厚的乐观和理想主义色彩。我们应当看到,“国家形象既非是对纯粹客观世界的反映,也非一个纯粹建构的产物,因而,无论是片面偏执于物质一端的现实主义还是片面偏执于互动一端的建构主义,都不能够对国家形象这个现实经验问题做出全面正确的解释。”国家形象既有研究路径的内在缺陷要求我们应该找寻其他思路来认识这种活动,因此从国际合法性视角把握国家形象的内涵与本质是出于理论自恰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因此,作为结果的国际合法性并不是自发生成的,无论是集体的政治判断还是既定的国际规范和制度其实都内含着“政治逻辑”“媒介逻辑”与“资本逻辑”的交织博弈。实践也证明,在国际关系中,纯粹无目的性的观点与意见的集聚是无法存在的,国际话语权的不平衡分配以及国家间的种种利益冲突,决定了在成员国围绕国际事务达成共识和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天然地裹挟着多重力量的争夺,尤其对地缘政治国家或在重大国际事务中存在利害关系的行为体来讲,当地民众的认知系统被权力和利益交互嵌入的情形演绎得极为充分。从表象看来,国际合法性体现为一种已然的“共识”,但实际上国际合法性更多的是一种过程,被视为表示“社会共识的程度”,介乎理性的“彼岸世界”与芜杂的“此岸世界”之间。

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解,物质生产劳动不仅把人从动物的本能状态中解放出来,还创造了作为人的重要属性的精神活动。用这一观点来考察人类的信息活动,我们同样能够发现:没有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实践,就不会有信息和信息传播的产生与发展。一言以蔽之,在社会大系统内传播与经济、政治系统是天然地相伴以生、相互依存的。另外一种需要注意的现象是,大众传播媒体设置国际议题倾向于国家对外政策和活动以及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科技与军事关系等宏大叙事,相比国内社会的新闻事件,国际事务的话语生产更为特殊和复杂并夹带着某种神秘色彩,由于超越了国度与个体切身利益,普通民众对这些遥远的事实或想象的存在尚不具备稳定的兴趣、专业化的知识和洞察能力。所以在政治经济系统与媒体宣传的双重影响、裹挟之下,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合法性及其结果——使得一国对另一国在某些领域拥有或丧失权力,将有效作用于人们的知觉、评价和情感。换言之,行为体在国际社会的较量直接影响着本国民众对其他国家的形象认知活动,即国家间因利益和国际合法性而生的博弈与国家形象的形成和传播存在着线性关系。试以朝鲜半岛内部民众近些年的认知变动与情感纠葛为例说明之。在朝鲜核试验、美国萨德系统入韩等事件引发半岛局势剑拔弩张之时,朝韩双方动用各种资源和手段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不惜上演媒体大战互相丑化、攻讦对方。受这种敌对状态及各自政治话语的激发,双方民众对彼此的好感度也降到冰点。然而,随着两国首脑的频繁会晤及平昌冬奥会的推进,朝韩关系逐步趋暖,民众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改善,2019年3月韩国盖洛普围绕朝鲜无核化问题对国内1003名成年人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朝鲜不会弃核的受访者比例大减,从2018年1月双边关系急剧恶化时的90%降到64%,而回答朝鲜会弃核的比例增加22个百分点(2018,6%;2019,28%),越来越多的韩国民众相信朝鲜的承诺和看好统一前景。

⑤ [美]亨利·基辛格:《重建的世界》,冯洁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版,第6页。

在充满着权力和利益的国际政治生态中,“集体无意识”是一种常态化存在,这集中表征为民众之于他国行为的评价和感情在群体暗示与传染机制的支配下,难以真实的接触或以事实为依托,造成国家形象的建构过程主宰和游走于政治话语和资本力量之中,大众理性被边缘化。国家形象之所以偶尔或经常性地歪曲映射一国的客观存在和行为表现,即是根源于此。

四、结语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变量,国家形象与国际合法性一样,都表现为一种社会认知活动,由评价的主体、客体以及评价机制等部分组成。虽然,政治理念、地缘关系、大众传媒及思维方式等因素在国家形象的建构和传播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国际合法性也是一种不能被贬低甚至忽视的力量,因为从认识论上讲,国际合法性“映射”着国际大家庭成员对某国及其对外行为的认同与拥护问题。在国际社会,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属性及其外在表现被解读为不道义和非理性,那么这个国家的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实践在根本上就已经陷入“传而不通”或“通而不畅”的深渊。可以说,国际合法性与国家形象之间有着本质的关联性,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还直接构成了线性关系,俄罗斯与美国在叙利亚等国际事务中争夺合法性的“口水战”引发两国民众敌视、贬损彼此的形象,即是典型的例证。鉴之,从国际合法性“共识”与“表示共识的程度”之视野来界定国家形象,具有理论和现实维度的正当性,并且有助于规避既往研究中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对国家形象概念认知的偏执狭隘性。具体而言,在研究中我们既要看到国家形象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直观地体现着一国的主流民众对他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地理等要素的整体性知觉和评价,又要注意到国家形象并非静态的主客体关系的结果和单纯对现实的复制式描述,而是不同国家主体之于该国的所有形象认知共同参与和交互作用的产物,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交织着国家间多种力量的博弈。

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人类认识世界的根本任务和旨归在于改造世界,而且灰色的理论只有服务于实践,才具有不朽的生命力。其实,上述关于国家形象“形象间性”和“博弈”的知识解读也为我们型塑和传播国家形象提供了重要启示,即因为立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国家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国家形象在不同的民众或国家主体间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如非洲等第三世界国家民众对中国的形象认知普遍地好于欧美国家民众),因此对于形象的“低分”“差评”,我们在情绪表达和心理认知上不必紧张甚至“反应过敏”,应持有一种健康和理性的态度,需理解国家形象是一种有着强烈集合性和共识意义的专属政治概念,它反映的是集体的判断认定情况而非某个国家的单边意志。另外,在国际社会,由于“程序”、“价值”和“功能”是所有行为体或权力类型获得合法性的基础条件,本研究建议我国在推进对外传播活动中可以按照现代国际合法性的这三种维度对传播的主体、内容与方式进行优化和调整,借助传播的力量凸显“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对国际规范和人类价值的遵守与契合,透过历史和文化故事的“软传播”、“巧传播”来唤醒国家间的共同记忆,又力所能及地向国际社会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如“亚投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融资机构),这样不仅能够极大地减少来自国际主流认知图式的质疑与戒备,增强中国对外行为的合法性,更有助于获得目标对象国家的情感共振与心理认同,从而建构良好的中国国家形象。

注释:

③⑦ Ian Clark,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23,p.209,p.7,p.84.

②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版,第238-239页。

① Hans J.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NewYork,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85,p.87.

从我国刑法的发展过程来看,自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在总体上就呈现出扩张刑法惩罚范围的态势,并且,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可以预见,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依然是犯罪化。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对金融犯罪、有组织犯罪、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诸多罪名的入罪标准和构成形态的修改足以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呈现出大规模的犯罪化的趋势,以积极而充分发挥刑罚对社会基本安全和秩序的塑造和保护作用。

④ I.L.Claude,Jr.,Collective Legitimization as a Political Fun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0,No.3(1966),pp.367-379.

老年人吸入性肺炎发病前有呛食,误吸史,尤其对于有脑梗死病史患者更应引起重视。因此只有正确的评估患者,尽量满足其要求,向家属介绍吸入性肺炎的原因及治疗方案,减少发生误吸,患者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并且能防止误吸及窒息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保留鼻饲防止食物误吸,并且在进食后床头抬高。加强口腔护理,加强气管切开患者的呼吸道管理是预防感染的重要环节,气管切开后患者没有有效吸痰、吸痰操作、气切换药等无菌要求不规范造成污染和吸痰方法不正确造成气道内膜的损伤均可造成和加重肺部感染,所以对吸痰操作要求非常严格。同时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时作痰菌培养和血培养,为应用抗生素合理规划,也是预防和控制肺部感染的关键。

此时,决策的重点转为如何选取最优的订货量q和弹性系数α,使供应链收益最大化.若此二者的最优解同时存在,可通过公式(48)、(49)联合解得

丁磊:《国家形象及其对国家间行为的影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论文,2009年,第11页、第78-79页。

它的特点就是在于“快”,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物品运达到目标地点,但是运量相对较小,运费较高,同时由于要经过不同的站点,几经周折,易使物品流失或损坏,安全系数相对较低。

⑧ 章前明:《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看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⑨ Martha Finnemore,Legitimacy ,Hypocris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Unipolarity ,World Politics,Vol.61,No.1,2001,pp.61-68.

Maurice Ndalahwa Marshalls,Country Image and Its Effects in Promoting a Tourist Destination .MA Thesis,Bleking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Karlskrona,2007,p.22.

孟华:《比较文学形象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57页。

在企业采购工作中应注意供应商在经济上的活力诉求和在社会上的独立性,要从体系管理、环节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出发,建立起企业采购的流程、机制和系统,从而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跨文化传播中的中国国家形象建构研究”(项目编号: 11& ZD024)的研究成果。

(作者张昆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传播战略研究院院长;张铁云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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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与“共识的程度”:国家形象认知的别种维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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