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亚合作安全的发展与局限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论东亚合作安全的发展与局限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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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的国际政治格局一直处于急遽的变化中。无政府状态和安全困境的存在是此地区的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领土纠纷,海洋主权争端,经济资源竞争,过度非理性的民族主义情绪普遍上升和泛滥,力量均衡式的地缘政治运动等破坏性和冲突性因素的同时并存,为东亚的不稳定和纷争埋下了隐患。朝鲜半岛核问题和台湾问题这类属于“冷战遗产”的安全问题随时可以引发全面的安全危机,美国的介入又使得该地区的安全形势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证明,冷战后东亚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深刻的转变,发展新型安全机制以维持地区安全秩序,已经成为这里众多国家的客观需求。

在积极倡导新安全观和建立新型安全机制的呼声中,以多边主义为特征的合作安全逐渐成为了东亚安全合作中新的发展趋势,并开始取代冷战时期以“霸权”和“均势”为特征的旧安全模式。但是,这种多边主义的合作安全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东亚安全机制构成了一定的阻碍。应当如何理解“合作安全”这一概念?为什么东亚地区安全合作会呈现向合作安全机制发展的趋势?合作安全是否能成为东亚安全的有效多边机制?合作安全的发展存在哪些局限性?本文通过对东亚合作机制发展的历程、特点和建设目标的分析,阐释了在此地区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可行性和合作安全所具有的局限性,并试图对以上这些问题做出一些回答。

“合作安全”的内涵与东亚合作安全机制构建的目标

在全球化时代,环境问题、贫困问题、难民潮跨国界流动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性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领域问题的兴起,使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大大加深。(注: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第一章“全球化:概念与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至6页。)在这种新形势下,一种新的安全观应运而生,它强调各国之间应当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协商而不是冲突的办法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和争端,这就是合作安全。1990年7月, 澳大利亚外长加雷斯·埃文斯参照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CSCE)的模式提出召开“亚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倡议,他宣称“一种未来的亚洲安全结构,涉及一种全新的体制过程,在亚洲正如在欧洲一样,能够形成一种框架以说明和解决安全问题”。1993年9月, 埃文斯进一步阐述了合作安全的观念:“合作安全是一种广泛的安全取向,它在范围上是多向度的,在性情上是渐进的;强调确保而非威慑;是包容性的而非排斥性的;在成员上没有限制;喜好多边主义胜于双边主义;在军事解决办法和非军事解决办法之间并不偏好前者;认为国家是安全体系中的主要行为者,但也接受非国家行为者扮演重要的角色;不要求创立正式的机制(institutions),但也不拒绝;此外,强调在多边基础上形成的‘对话的习惯’”。(注:Paul Evans,“Cooperative Security and Intrastate Conflict,”Foreign Policy,Fall 1994。)

简单地说,合作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可被定义为通过合作寻求安全。(注:转引自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合作安全”, 载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它以相互依存思想为基础,要求以和平方式寻求安全,在安全利益相互冲突的国家之间展开政治和安全对话。“合作安全”不同于传统的集体安全,既没有集体的承诺,也不存在有约束力的机制和强制式的执行方式,因此它不必然要求所谓的“一体化”。如果说集体安全是用于对付外部安全威胁的安全机制,那么合作安全则是用于对付内部安全问题的安全机制。(注:郑先武:“‘安全共同体’理论探微”,《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2期。)

由此可见,合作安全的成员组成与合作内容具有非排他性与广泛性:既包括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又包括政治、经济、人权、环境保护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其要旨在于:参与该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在合作的总体精神下,开展安全事务上的对话与协作,尊重各方的意见和利益,即使一时达不成共识和协议,也要耐心等待、反复商议。因此,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前提条件较为简单:只需各参与方拥有避免对抗、维护地区稳定与和平的政治意愿就能够展开了。

有学者把合作安全的特点做了以下总结:(1)合作安全在起源和重点上不是以欧洲为中心的;(2)它不是以一方所得为另一方所失的零和博弈式全球战略关系假定为基础;(3)它在成员上没有限制性;(4)它不要求支配性军事大国的协调领导,也不认为霸主国家能确定议事日程和规则;(5)它并不赋予军事以特殊地位,也不认为军事冲突或暴力是对安全的唯一挑战;(6)它认为国家是主要的行为者,但不排除非国家行为者在管理和促进安全方面可以扮演关键性角色;(7)它也不明确地要求创立正式的机构或机制,但它对两者都欢迎。(注:任晓:“从集体安全到合作安全”,载任晓主编:《国际关系理论新视野》,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从某种程度上,合作安全可以被看作多边主义原则在地区领域中的运用。根据约翰·鲁杰(John Ruggie)的定义,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关系的制度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多边主义只反映安全合作的方式,并不反映安全合作的性质。(注:John Gerar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2,1992,pp.561—598.)建立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需要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一个地区能够建立何种类型的多边机制,取决于该地区安全结构的具体条件。性质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因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地区安全秩序也各不相同。

具体就东亚新安全机制建设而言,冷战结束后的东亚地区的安全架构中,中美日俄等大国间战略利益的冲突,中美间的结构性矛盾,美日、美韩军事同盟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大国协调的难度很大。历史的进程表明,东亚的安全形势本质上都是由大国关系决定的,大国之间的协调是维护东亚和平与稳定的关键。(注: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版。)然而当前,中国、俄罗斯、东盟诸国都主张多极化和合作安全,美国却仍坚持在东亚建立以军事同盟为基础的单边安全体系。因此,冷战后东亚的安全机制中,霸权、均势和合作安全这三个形式是同时起作用的。这就使得东亚地区的安全的制度性安排难度非常大。随着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如果继续按照权力均衡或霸权的思路办事,东亚将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持久的“地区安全”。东亚地区的安全问题不能靠武力威胁和诉诸武力来解决,而是应通过地区安全合作,进而建立起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这才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

东亚合作安全机制建设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各国之间不再发生武力冲突,依靠地区集体努力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各国之间在安全上建立互信,形成地区集体认同;强调建立东亚和平的能源基础,逐步建立起地区能源(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合作结构;实现东亚地区国际关系的和平变革,形成一个持久、稳固的安全共同体。(注:庞中英:“危机和转变——新地区主义与东亚地区合作”, 《国际问题论坛》(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主办)2004年第1期。)

那么,“合作安全”是如何成为冷战后东亚各国普遍接受的多边安全理念和机制而得到较大的发展的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合作安全在东亚地区发展的历程。

合作安全在东亚发展

东亚地区多民族、多文化、多地区差异、多宗教信仰,不同于有着相似历史渊源和趋同文化、价值观的北美和欧洲大陆。因此冷战后,当欧洲确立了欧安会和北约伙伴关系为模式的安全机制之时,东亚地区的安全框架尚未建立。尽管如此,以多边主义为基本内涵的合作安全却在东亚获得了相当的发展。

冷战结束后,东亚安全格局经历着两种思维、两种构想的博弈:一种是美国以冷战思维模式构筑的东亚安全战略,即以美国军事存在为基础,以双边军事同盟为依托,以多边机制为补充的总体安全构想;另一种是以东亚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为主的合作安全新模式的构想。这种构想随着东盟地区论坛(ARF)和东盟“10+3”框架的建立,已初步形成第一轨道(即官方层次)和第二轨道(即非官方层次)的安全对话机制。

随着东亚地区经济高速成长,地区经济合作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多数国家希望通过对话合作谋求地区稳定,摒弃冷战思维。在这种背景下“合作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的观念,开始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首先通过东盟地区论坛(ARF)进行了实践。1994年成立的东盟地区论坛, 从形式上为东亚和亚太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提供了一个对话协商的场所。作为东亚和亚太地区唯一的官方多边安全论坛,ARF如今的成员已达23个,既包括了中国、日本、 东盟诸国等东亚主要国家,也包括美国及除拉丁美洲以外的环太平洋主要国家。(注: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这一多边合作框架为东亚各国在层次上广泛地开展安全对话与合作及加强与美国在安全事务上的协调,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平台。

东盟地区论坛(ARF)分三个阶段发展: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信任措施, 消除大国威胁;第二阶段是开展预防性外交;第三阶段是将ARF机制化, 使其成为解决地区冲突的手段。ARF现已进入探讨预防性外交阶段。此外,大东盟建立后,1999 年东盟首脑非正式会议形成了“10+3”框架,发表《东亚合作关系声明》,声明强调东亚国家“各自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处理相互关系”。(注:陈占杰:“东盟——中日韩领导人非正式会晤发表东亚合作联合声明”,《每日电讯》1999年11月29日。)强调加强对话与交流,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但是,由于一些具体问题、敏感问题,一些地区安全政策和战略等大问题不宜纳入ARF和东盟“10+3”框架中,东盟因而积极促进非官方的多边安全对话机制,将其作为第二轨道,补充ARF和东盟“10+3”框架作为第一轨道的不足。(注:陆建人:“东盟的新安全战略与目标”,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8期。)目前,已有多种第二轨道机制在运作。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94年初成立的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由东盟及亚太共16 个国家的学者和官员组成,发挥非官方不受约束进行对话的特点,提出建议供ARF决策时参考。此外,在东亚还出现了多种次地区的合作安全机制,尤其是东北亚地区有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东北亚合作对话会(NEACD),东北亚有限无核武器区高级研讨会等多边合作安全机制。以上这些讨论安全问题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进东亚各国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中国积极参加了这些多边安全对话合作进程,并为多边安全合作与对话作了有益的尝试。中国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新认识、新观念,提出了“新安全观”。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倡导国之一,在国际争端发生时一贯通过谈判与对话及和平方式解决问题。“新安全观”提倡“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各国建立互信机制,通过战略合作机制以争取共同安全,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承认并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不同文明、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民族之间保持和睦相处的关系;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大小国家一律平等,求同存异,通过国际政治民主化的途径,解决事关世界与地区和平的重大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共同利益、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共同安全”。这些都体现了合作安全的精神。(注:黄仁伟:《中国崛起的时间与空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61页。)

在新安全观的指导下,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一些国家在处理南中国海的某些海界岛屿争端上建立了新的谅解。在处理与俄罗斯的边界分歧时,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的指导思想,成功地就裁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建立互信措施、解决历史争端达成了协议。而在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六方会谈中,中国作为会谈的东道国,更是大力倡导和促进争议各方的安全对话,推动朝鲜半岛的无核化和朝鲜半岛核问题的和平解决。同时,中国致力于将六方会谈机制化,使其成为稳定的东北亚多边安全对话合作机制。

合作安全机制在东亚的发展是由东亚地区安全形式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东亚地区的政治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国际政治。由于东亚地区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多样性、权力分配不平衡等特点,历史上形成的安全问题众多,国家间的安全困境问题比较突出。当前的东亚正经历着深刻的安全危机:美国布什政府在安全上谋求加强与东亚地区的军事联盟,日本寻求某种形式的“正常化”和“再武装”,力图在地区和全球安全事务中发展更大的作用;朝鲜问题,、连带可能产生的东亚“有核化”趋势以及一系列核扩散等,都对东亚的地区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这些问题迫使东亚各国加强安全合作与对话,力求重塑本地区的安全关系。另外,东亚地区经济高速增长和地区主义的兴起,为各国加强安全合作提供了动力。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中、美、日、俄等国之间纷纷建立了新型的双边合作伙伴关系,以合作求安全。由此可见,合作安全是东亚国家适应本地区安全结构特点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但是,是否可以就此得出合作安全一定能发展成为有效的东亚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结论?笔者认为并不尽然。东亚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的实践显示,合作安全对维持东亚地区和平与稳定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而这些局限可能会对东亚新安全机制的建设形成阻碍。下文就将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合作安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

合作安全在维持东亚地区和平与稳定上的局限性

从理论上分析,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合作安全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多边主义,但却是一种缺乏效率的多边主义。比如它强制机制欠缺,难以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只局限于采取信任措施、预防冲突和危机。以ARF为例,其成员国数目众多,且利益关系复杂,却采取成员国一致同意原则,使每个成员都拥有表决权,其结果就不能完全反映权力分配的现实,对成员国缺乏约束力。ARF对东南亚的东帝汶事件的处理,正反映了它危机管理的能力较弱,并且缺乏实际的维和能力。

东亚现有的多边主义与合作安全的制度化程度较低。中国、东盟及其他东亚国家倡导的合作安全,偏重强调合作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主要是非正式性的对话和磋商,对制度化进程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而各国对平等和协商一致原则和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视,又使得加强东亚合作安全的制度化程度的困难大大增加。由于“东盟方式”(the ASEAN way)的多边主义制度化程度较低, 所以又被称为“软地区主义”(soft regionalism)。(注:王小民、刘长安:“东盟不干涉内政原则过去和将来”,载《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1期,第53页。)事实上,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使ARF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不能有效地处理那些构成跨国影响的安全问题。这个问题已十分明显地暴露在东盟内部的合作之中。(注:Amitav Acharga,“Multilatealism:Is There an Asia Pacific Way? ”Working Paper for National Bureau of Asian Research,NBA Analysis Vol.8,No.2,1997.)

现实层面上,东亚地区的合作安全正受到多种因素的局限和挑战。东亚地区安全形势非常复杂,它一方面使冷战式的安全观念和结构得以保存;另一方面,东亚又在孕育建立一种新的安全形势和安全结构。正如前文所述,东亚的安全格局还经历着美国政府谋求加强东亚地区的军事同盟的构想和广大东亚国家谋求建立合作安全新模式的博弈。近年来,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朝鲜半岛核危机的冲击,东亚地区的安全构架呈现出前者突出、后者削弱的倾向。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使ARF 的主要倡导者——东盟国家的经济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对美国经济依赖的有所加强,使得其推进多边安全对话合作的进程放缓。同时,东亚地区在安全领域还存在一系列由美国主导的双边军事安全同盟,其多数是冷战时代的历史产物,但至今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而且,朝鲜半岛问题、台湾海峡问题和一些东亚国家领土、领海纠纷的存在,使得地区军备竞赛和军事同盟在东亚呈现强化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多边合作安全的作用。这些都对东亚合作安全的发展构成了挑战。

结论

通过对“合作安全”内涵的阐释及其在东亚发展的历程回顾,并从现实和理论层面上对它的局限性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冷战结束后,合作安全在东亚地区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东盟“10+3”框架确立,东盟地区论坛(ARF)等多边安全对话和协作机制不断发展,影响持续扩大。冷战后东亚有关大国之间的合作在逐步加强,在它们之间逐步形成了全面的、利害并存的关系,从而导致大国间的合作增加。正在逐步扩大的共同利益及所面临的共同威胁,使得任何一个国家和军事同盟很难在东亚自行其是。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使得东亚各国认识到要解决其共同安全问题,就必须要走合作之路。“合作安全”的概念得到了各东亚国家的普遍接受。东亚建立起以合作安全为主体的安全体系,是符合各国的愿望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的合理选择。

合作安全对维持东亚地区的和平和稳定,降低安全困境,预防冲突的发生起到了有益的作用。然而合作安全机制本身所具有的效率偏低、制度化程度不高等局限性以及ARF、东盟“10+3”框架等现有的东亚多边合作安全的机制在实践中所显现出的缺陷,又使得东亚安全合作的进程受到了相当的阻碍。新的地区安全合作机制必须克服这些问题,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按照共同利益建构新的安全合作机制。

东亚必然走合作安全之路,但这个过程将十分漫长。如何提高合作安全的制度化水平,如何在东亚国家的安全合作的双边和多边层次上都实现合作安全,东亚“10+3”框架如何在解决诸如朝鲜半岛核危机这样的地区安全问题上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从而使地区安全危机更多的在地区合作的框架下解决,ARF 如何提高危机管理的能力等问题,仍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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