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集中”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论“权力集中”_社会主义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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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完善与正确贯彻,不仅需要正确地理解与适用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还必须深入研究与正确运用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政治权利。“集中权”有它丰富的内涵和固有的特征,对集中权的正确行使,必须达到十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集中权 法制化 程序化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只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权利,也只把“民主权利”的内涵、特点、正确运用等作为理论研究的对象,并进行了反复的多面的研究;与此同时,却完全忽视了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当中“集中”也是一种政治权利的这样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的客观存在。本文拟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集中权”的内涵、特点、正确运用等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从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看“集中权”的客观存在

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组成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社会单位、群众团体普遍实行的一种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现形式,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生活等都只有通过民主集中制,才能得到保障、得到贯彻。

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的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一个外延硕大的总体概念,它首先或主要是指的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国家制度其次才是指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我国的国家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其形式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的一个外延较小的从属概念,它仅仅是指的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可以说是指的社会主义民主或民主制度中的一种具体的民主形式。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广大劳动人民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社会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所享受的各种民主生活与各种具体的民主自由权利。这些民主权利的实现,正是整个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的实现形式。尊重广大人民的这些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集中群众的智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合力,以推动革命与建设的发展,以促进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所以,我们的“人民民主”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国家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集中”,是指的把广大群众在享受民主权利过程中,自由发表的分散的意见、提出的问题和主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意见、统一的主张、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国家制度及其根本任务的实现。在这里“集中”则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个人对多数人意见的服从,对整体意志的服从,对统一决定的服从,对纪律的服从,对代表共同利益的权威性指挥中心的服从。

从民主与集中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二者是互为条件和互相依存的:一方面,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因为没有群众在民主基础上自由发表的意见和提出的各种好的主张,集中就成了无本之末。所以,我们的集中“是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另一方面,没有集中,民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目标、失去了中心。一百个人有一百个想法、有一百个主张,“百说不一,各行其事”,其结果只会形成无政府状态。这样群众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但是群众中多数人所提出的好的意见、好的主张没有被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决议,没有变成统一的行动,再好的意见与主张也得不到实现,最后也等于对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的彻底否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广大群众对自由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的享受,仅仅是民主过程的开始,正确的“集中”才是民主过程的完成,“集中”才是民主过程的完成形式和最终阶段。上述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说明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性、同一性、依存性。

民主与集中对立性、矛盾性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民主是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强调群众的自立与自由、突出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整理和监督,而集中则是要把人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之正确地运用。把个人的民主放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当中,个人的民主就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前提下的民主,是下级服从上级这个前提下的民主,所以,“集中”是强调统一、强调纪律、强调服从,它是对民主、自由的范围的一种轨道性约束。再次从民主与集中相互制衡看,民主是反对领导者与少数人的专断独行,要求领导者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正确意见与主张。集中是反对无组织无纪律行为,反对绝对自由的无政府主义,要求所有的人,不论是领导者与普通群众,都要服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所形成的统一意志与统一行动。

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集中”作为一种权利的性质就会突现出来,“集中权”的客观存在就会明显地得到证实。从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关系及其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集中”是保护民主或抑制民主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的政治权利,不管人们认识与否,它在我们的民主政治生活已经在发生它的作用了。同时我们从逻辑上进行分析,既然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已经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政治权利,那么作为民主的对立统一面的“集中”当然也应该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吸引我们去探讨与研究,并使之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

二、“集中权”的内涵与特点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为什么在一些领导者手中掌握的“集中”,又往往成了对群众民主权利的否定与破坏力量呢?这种现象的存在,被解释为“是由于一部分领导者民主作风不够、民主意识的浅薄之所致”。其实这种现象的存在,其主要根源还在于没有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集中”当成一种权利,加以重视,加以界定和规范。

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集中权”,应该是指在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的时候,对广大群众或群众的代表自由发表的意见与主张进行总结、归纳、统计,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统一的意见与决定的整个过程。就是说,“集中权”仅仅是指在对广大群众的意见与主张进行集中的工作过程的行使权、控制权。因此“集中权”不能驾凌于民主权利之上,不能因为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中“民主要服从集中的指导”,而误认为“民主权”就要服从“集中权”。

“集中权”与“民主权”是两种相互依存,又相互补充的权利形式。“集中权”不是对“民主权”的否定,也不是要指导民主权利的实现,而是对“民主权”的一种保障。这两种权利的正确结合,才能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正确的贯彻。既然“民主”与“集中”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两种实现形式,那么很自然地“民主权”与“集中权”也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两种保证形式和保障手段。

“集中权”应该具备下面一些基本的特点:

第一,“集中权”是由广大群众或群众的代表所授予的一种权利。因为被集中的对象是群众的意见、群众的主张和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中的目的是集中群众的智慧,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由谁来行使“集中权”?应由群众或群众的代表自己来决定,由人民群众自己推举出他们所信赖的人来集中他们的意见。不能由领导者特别不能由那些和广大群众存在某种距离的官僚主义领导者,来掌握对民主的集中权利。

第二,“集中权”是以“民主权”为基础的一种权利。集中权利的行使必须首先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自由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的民主权利,集中的方式必须由群众民主决定,集中的过程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集中的目的和“集中权”的性质,“集中权”只能用来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的实现,用以实现正确的集中。“集中权”决不能用来否定广大群众的正确意见,实现领导者的独断专行。

第三,“集中权”是多数性原则为准绳的一种权利。“集中权”在运用过程中应该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多数裁决,不能搞“领导的一票裁决”。

第四,“集中权”应该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应该和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各种政治权利一样,在行使过程中有法律的依据。在权利的授予、权利的范围、权利的使用方式等方面都应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不能由集中者的主观意志来决定。

三、按照政治权利行使过程法制化程序化的要求,正确使用“集中权”

根据“集中权”的基本特点和政治权利行使过程的基本要求,“集中权”的正确运用应该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集中权”的行使必须以集中群众智慧保障人民群众或群众代表的民主权利的实现为目的。“集中权”在行使过程中的方式与程序不得和它的目的相违背。

第二,“集中权”的行使者,不能天然地由各单位的领导者、上级机关的代表或会议的主持人所占据。它应该由人民群众或群众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如遇特殊情况,也只能在被严格划定的条件下才能由委托产生。当群众对被委托者表示不完全信任时,应重新委托。

第三,“集中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保证被集中的内容的真实性。“集中权”的行使者只能在群众或群众代表充分发表的意见与主张的基础上,原原本本地按照群众的意见与主张进行“集中”,集中者不得掺杂自己的意志篡改群众的意见与主张。

第四,“集中权”的运用,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所谓公平性原则,其一,是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裁决原则”行事;其二是领导成员、会议主持人、“集中权”的行使者、普通群众等,通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原则,任何人都不能特殊。

第五,集中形式的规范性。对问题的集中形式,可以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协商一致等方式。对于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不能搞鼓掌通过。

第六,“集中权”行使过程的直接性与公开性。所谓直接性,就是集中者与广大群众或群众代表直接见面,各个工作环节在空间和时间上不间隔、不拖延。所谓公开性,就是整个集中过程要有一定的透明度,要接受群众或群众代表的监督检查与质询。集中的结果立即公开。

第七,集中的意见与主张应该明确、具体。因为被集中的意见与主张,最终要形成统一的决议、变成群众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所以被集中意见应该有充分的根据、有合理的理由、有准确的内容、具体的主张。

如“集中”以后的结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必须交由群众或群众代表重议与补充。

第八,当集中起来的意见、主张和本单位领导者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意图发生冲突时,或出现“真理有时候不一定在多数人手里”的特殊情况时,也不能用“领导终审”、“组织服从”等手段来直接否定多数群众的意见。而应该把领导者与上级的意图与想法告诉群众,向群众或他们的代表介绍更为详细的情况和最新的信息,提供足以证明领导者与上级意图的正确性的各种资料,并向群众分析利弊,在经过正确引导耐心说服以后,再让广大群众鉴别正确与错误。在注意克服极端民主化和官僚主义两种错误倾向的同时,征得多数群众或群众代表的同意以后,方可进行再次表决。如果再次表决的结果仍和领导的意图存在较大的差距,领导者与上级机关应该尊重广大群众的意见,应该相信广大群众的觉悟与智慧,应该考虑修正领导者和上级机关原来的意见,并按照广大群众的意志办事。

第九,“集中权”的运用必须慎重严肃,不能草率从事。重大事务、重大问题的决策在表决通过之前,必须让群众或群众的代表充分地讨论,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且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建议。最好是能够在基本达到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予以表决通过。

第十,民主集中原则的“集中权”的行使,必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集中权”的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确贯彻,直接关系到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所以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权利。它和任何政治权利的行使过程一样,必须具有制度化的规范性质,必须具有法律的依据,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事,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必须正确地运用“集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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