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情理法与道德的关系
王梓丞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我不是药神》是当今社会现实生活的一个折射,它涉及了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生老病死的情况,但在现实中会受到有些制度的阻碍。对于假药的认定,需进行法律上的评判。影片中树立了主人翁从一个为己谋利到心甘情愿为病患者违规代购、牺牲自我的英雄形象,使得观众能够在理性思考的同时,更多的关注情理法。
关键词: 《我不是药神》;理性思考;情理法;生命权
2018年7月,电影《我不是药神》这个依据真人真事改编、涉及底层贫苦重症患者的影片,既叫卖又叫座,获得了票房与口碑的双丰收。电影所具有的批判性思维给予观众以启迪,是当下中国的最真切的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电影关注民生,使得中国底层弱势群体进入观众的视线,得到社会的关注,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更好的保障人权,使得人民活的更有尊严感、幸福感努力而奋斗。其中,关于《我不是药神》中法律问题,有以下陈述:
一、关于人情事理与法律启示
在《我不是药神》影片中,体现的是现代社会中情理法与道德的思考,电影中所体现的正是人们最朴实的生活写照,给每个观影的人以启迪。警察打击走私犯合法,医药公司研发销售正规药品合法合理,医生对非正常渠道药物的抵制合法合理,病人想活命合情合理,药贩子从最初的牟私利到最后的倒贴钱救人更是合情合理。一切都是那样合乎情理,但是一旦面临生死,法律和客观理性就显得相形见绌,人情就会占上风。当人类感性无法解决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时,就需要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统一标准的规则介入,解决由于人情所产生的冲突,让人们恪守秩序,找到奉为圭臬的准则。因此,法律在人情无法解决各方问题的情况下产生。法不能完全替代情来解决社会生活中一切问题,也很难抉择一切事情。至少,人是无法脱离感性来进行社会评判与生存。而作为法律人,只有从情出发,以法为绳,才能超越个案的争议,做出让所有人都接受的评判。法律不外乎人情,通俗地说,就是法律不能超出人类正常的情感,即法律要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而如何平衡法律和社会的人情,这考验着每一个法律人对情理法的践行。
二、关于理性认识社会与法律启迪
在《我不是药神》影片中体现的另一个社会顽疾,那就是“穷病”。穷病确实无药可医,如何解救人们远离贫穷成为社会问题。对于社会上弱势群体,我们应该施以援手,尊重每个生命。让他们能更有尊严的活着,过上他们所期许的生活。人们都在向往美好生活时候原本想着诗和远方,却被疾病折断了希望的翅膀。影剧中表现的是法律与人情之间互相映衬,其实这些都体现出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制度的不健全。不仅是医疗体制不健全,法律总是在社会问题后面小步慢跑。我们需要改革来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进而推动自身的发展。我们都是普通人,为世俗而奔波。我们有争取活着的权利,有争取生存的权利,有争取发展的权利,有争取有尊严生活的权利,有保留自己一丝人性的权利。人只能自己发展自己,这是我们人类将自己推向文明的前端,进而推进自身上的发展。作为法律人,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要忘记我们的良知和理性,不要忘记我们遵循的道德法则与内心的信仰,不要忘记我们身上肩负的道义与担当,不要忘记我们追求公平正义、公正法治的内心。
知识管理和自主学习的共同目标是知识的获取和生成,因此根据知识的这个特点,我们把学习目标分成两部分:一是显性知识传递的目标,二是隐性知识生成的目标。知识是由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组成,通过教师的传递和学习资料的收集可以使学生获得显性知识;而隐性知识则不同,需要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内在知识的积累、积极思考与创新才能获得,显性知识是隐性知识生成的基础和前提,隐性知识反过来有助于新的显性知识的获得,因此把学习目标分为两部分有助于学习者更明确自己的目标。
三、关于生命权的探讨与法律认识
剧中病患群体形象的塑造,体现了法律中对生命权的探讨。生命权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如果不能合理保护,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由此会引发生命权与经济利益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再从这个冲突中来表现人性人情,从而完成结合生命权利思考人情的思考,以此打动观众的心弦,在艺术中完成对于人性人情的感悟与体会。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之所以能够呈现在荧屏上,体现了我国政府的政治自信与对社会民生的关注,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切。作为一名理性的法律人,在面对社会问题时要做到远离激情保持理性。在面对情理法时,要积极入世让法律规范社会行为,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要保持客观冷静,用严谨的逻辑思维得出公正的结论,让人们感受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能因为正确的法律的应用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法律不仅仅是写着权利的宣言书,更是推进人类进步的助推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让每个人能更有尊严的活着,感受到幸福感,活的更有尊严感,从而更好地推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由此可见,二甲双胍能有效地延缓AS的进展,对T2DM患者心血管系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由于受伦理道德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该方面临床研究还相对较少,其结论仍有待进一步验证。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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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0.4 ;J90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4-0247-01
作者简介: 王梓丞(1992- ),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8 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标签:《我不是药神》论文; 理性思考论文; 情理法论文; 生命权论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