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法援助中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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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客户的存款安全、秘密,但《商业银行法》同时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应当予以协助对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例外。

在银行日常业务中,会经常遇到一些诸如哪些机关有查询、冻结、扣划权,查询、冻结、扣划时需要哪些手续等问题。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对照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目前仅有法院、检察、公安、安全、海关、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商、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外汇管理机关、工会等有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无冻结权和扣划权。

备付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及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备付金存款准备金不同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最高法院法复(1995) 4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按上述规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在冻结、扣划范围内。

有银行人员认为建房集资款、出售公房款、专项贷款等属“专款专用”不应扣划,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界定哪些企业的存款或企业的哪些存款不能冻结、扣划,所以目前对前述所谓“专款”,银行不能以“专用”为由拒绝协助冻结、扣划。

执法机关到银行查询存款时,有的只提供户名,未提供账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执法机关只要提供户名银行就应协助查询。同样,如果只提供账号,未提供户名,银行也应协助查询。因有多头开户的可能,若执法机关要求银行提供户名为某企业的全部账户情况,而银行未全部提供,则可能构成妨碍执行公务。

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对象一般应是所执行的法律文书上所列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存款户名与法律文书所列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应当一致,对出现不一致的,应分别情况区别处理。

1.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法律文书上的个人姓名与存款户名必须一致,否则不能协助执行。

2.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存款户名是旧名,而法律文书上是新名的,银行应审查法律文书主文是否已经“查明”或以其他有效法律形式证明,而且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应列企业旧名,即与存款户名一致。

3.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存款应当能够用于偿还企、事业单位债务,但冻结、扣划通知书上应直接列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名称。

4.企、事业单位账户预留印鉴与法律文书所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时,不影响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

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应:(一)出示执行人员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二)出具专用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不能使用普通的介绍信;(三)冻结、扣划存款的,还应出具生效的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书。银行受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应由银行行长或办事处、分理处主任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仅凭储蓄所主任签字不能受理查、冻、扣存款业务。

银行协助执行中涉及一些专业法律知识,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咨询法规部门,以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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