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家长制”是如何产生的———个历时性的社会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长制论文,社会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长制是传统中国乡土秩序的伦理基础。①在长期的社会变迁中,家长制逐渐发生变化和松动。本文主要关注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家长制在哪些主要因素的影响下发生变化;二是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作为家长制反面的“逆家长制”是如何产生的?文章从四个方面分析和回答这两个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传统“家长制”的内涵、主要特征及其在新文化运动冲击下发生的变动;第二部分分析家长制在集体化时代受到的冲击和削弱;第三部分讨论改革以来农村“逆家长制”现象的出现及其社会原因;第四部分探讨在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和延续的背景下,“逆家长制”的困境及可能出路。
家长制:传统社会秩序的伦理基础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而言,无论在日常生活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层面,“家”都占有重要位置。如《大学》有云:“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意思是,治理国家需先整齐好自己的家庭,未能教育好自己家人而能教化他人的事情,不曾有过。又如“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意为一家讲究仁义,整个国家都会崇尚仁义;一家提倡谦让,整个国家都会推崇谦让。孔子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是把家庭生活和政治秩序放在一起看待。至于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恩”思想,则体现了儒家基于家庭、爱有差等的伦理原则,其根本目的仍然是“保四海”。总体而言,社会与政治秩序是基于家的,“国”就是“家”的扩大。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的根底,在下而不在上,在社会而不在政治,在伦理而不在权力。只要能维持个人的孝悌心即家族感情,封建制度就能稳固”②。
封建社会中,作为“国”之基础的“家”,其内部关系主要体现为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的支配。家族是以男性为中心、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家长就是父系父权的代表,在家庭中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礼记·坊记》有云:“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丧服传》中也有“父,至尊也”的说法。瞿同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中。”又说:“家庭范围或大或小,每一个家都有一家长为统治的首脑。他对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子孙即使在成年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③
封建家长在家庭中的专制,在婚姻关系和对子女的体罚两个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封建家长制下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中子女是无权自己决定其配偶的。“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须完全由父母包办。此外,历代的封建法律都保证封建家长对家属的惩罚权力,并允许送官惩处,而且对“不孝”的惩罚极重。《孝经》中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封建礼教还极力鼓吹家属对所受处罚不应怨恨,如《礼记·内则》中说:“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甚至达到“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程度。封建家长制下的家法族规,还规定了一整套的“人子之礼”,如早晨天一亮要穿好一套合乎礼仪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所省视问安,晚上要服侍父母就寝等。
中国浓重的家庭观念和家长制的特点,也引起了很多国外观察者的注意。曾于1913~1914年担任中华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美国人古德诺对中国家庭有这样的总结:儒家思想的教化,特别是孔子尤为强调的孝道观念,赐予了家庭如此重要的地位,人们对于自己活着的父亲、祖父、曾祖父必须要尽孝道的义务,在他们去世之后,这种义务在祖先崇拜中得到延续。子女对父母长期的依附使年轻人没有机会独立行动,在过去的时代里,绝大多数的人在成年之后也难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年轻人的热情不得不屈从于年长者的谨小慎微,社会压制年轻人领导能力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这种状况也在公职部门中得到体现,这里人员的提升标准是论资排辈。④
古德诺认为:“家族制度以及孝道义务使中国人产生了很强的习惯性的顺从心理。一个人在血气方刚的少年时期就成天听命于家长的指挥,很少有抗拒的时候,那么当他成年以后,我们很难想象他会不服从于上司的命令。中国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强调尽孝的同时也非常强调尽忠,‘国’就是放大了的‘家’,这就要求人们绝对忠于全体人民的父亲——天子,以及天子的代表——朝廷命官。”⑤可以说,古德诺的概括,大体反映了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秩序基础的家长制的重要特点。
家长制在近代以来不断受到冲击。1915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对儒家封建礼教给予了激烈的抨击。相比之下,西方的“文艺复兴是把人从神权笼罩下解放出来,中国新文化运动是把人从专制主义(在国家为皇权,在家族为家长)之下解放出来”⑥。批判传统封建家庭男女、长幼的尊卑关系是新文化运动的内容之一,这尤其体现在知识分子对妇女解放运动的倡导上,例如,1916年12月1日陈独秀在《新青年》发表的《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1918年7月15日胡适在《新青年》发表的《贞操问题》,1918年8月15日鲁迅在《新青年》上发表的《我之节烈观》等。这些文章极力批判封建贞节观、主张男女平等。此外,当时还有很多主张妇女经济地位独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提倡男女社交公开和恋爱自由的观点。⑦巴金的经典小说《家》便是对中国当年父权制家庭衰落的现实主义写照,其中,主人公高觉慧代表了深受新文化洗礼的时代青年的进步形象。
不过,“新文化运动”以及“五四”运动的口号更多的是在知识精英之间传播,并没有在短时间内真正深入到广大普通民众尤其是普通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或者说,新文化运动主要是在思想观念层面开展文化论战,并未真正撼动家长制所依存的日常生活基础,如宗族组织、祠堂、家谱、家法族规等。而中国共产党所发起的一系列社会与政治运动则在具体而微的生活中动摇了传统家长制的深层基础,进而引发了家长制的变迁,这是一个社会结构与观念结构共同重构的社会变迁过程。
政治运动与家长制的变迁
在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政治权威通常局限于衙门的行动,所谓“皇权不下县”,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人际关系主要由社会权威进行调节。⑧新中国成立后,政治权力相对于社会权威的力量日益凸显。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等一系列权力实践对中国乡土社会进行了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此过程中,传统社会“国家—民间精英—民众”三元互动模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国家—民众”二元模式或者说“强国家—弱社会”格局逐渐形成,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能力愈加增强。⑨在“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中,政治权力及其组织化力量渗入到广泛的乡土生活中,并导致了广大农民代际关系和家庭观念的深刻变革。
对乡土社会代际关系和家庭观念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运动。我们可以从物质、观念、制度和实践四个层面分析二者的影响。
在物质层面,没收和征收族田,使贫苦农民分得土地,消灭了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没收和征收祠堂,消灭了家族的依托中心;焚毁家谱,使家族的血缘关系逐步含混和松弛;分解族产、解散宗族组织,阻止诸如看风水、做道场、跳大神等风俗活动,使得诸如宗庙、祠堂等缺少存在的环境。与此同时,农村还开展了消灭反动保甲制度,摧毁封建族长族权,建设农村民主政权的斗争。而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祠堂、修家谱等宗族活动的打击。⑩而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则进一步使广大农民走出家庭,加入到轰轰烈烈的集体化生产和生活之中。
在观念层面,土地改革中的“翻身”、“解放”、“平等”等话语,将原子化的个体农民动员起来,也逐渐塑造了他们的政治意识和国家观念。在新的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中,“解放”和“平等”等意识形态强调的是下层老百姓在历史和现实中的重要作用。《毛主席语录》中所说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等,是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平等观念的重要方面是对传统的族权和父权进行了抨击。毛泽东指出,封建的皇权、族权、父权、夫权,是千百年束缚在中国人民身上的四条枷锁,其中与家长制有着密切关系的族权、父权正是社会主义运动刀锋所指的重要对象。国家用对社会主义集体的忠诚取代了对家庭的忠诚,用集体主义来取代了家庭至上的观念。
在制度层面,自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过明确地反对家庭权威来使家庭的传统权力中性化”(11)。该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此后的“文革”中,“中共尖锐地批判了带有传统特权色彩的关系。中共再次鼓励青年人的独立性,有时还谴责家长和长辈”(12)。因此,对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确认,在制度层面打破了传统家长制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实践层面,农村的人民公社,不仅是生产组织,也是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在这种条件下,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人民公社及其延伸组织相对于家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将分散化的个体农民或农户组织起来,集中进行生产和劳作,农民的日常生活主要在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中实现,其生产、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活动逐渐走出家庭,而融入到集体化运动的浪潮中。也正是在社会主义运动的过程中,传统的集生产、生活、教育、娱乐等诸多内容为一体的家庭功能发生了转变,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家长权威大为弱化,而不得不服从于集体化生活规则的改造和限制。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家长制似乎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文革”时期,家庭承担了更多的政治任务,阶级原则渗入到家庭内部。在个人崇拜心理、从众心理、利益驱动心理、信仰追求心理的综合作用下,导致“文革”时期家庭政治化的产生。当时,舆论批判“子为父隐”、“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意识,宣扬“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的个人崇拜思想,号召通过开办家庭学习班、家庭批判会来学习毛泽东思想,并进行家庭内部的“斗私批修”及阶级斗争。在这个时期,家庭政治化对传统家长制的批判无疑是矫枉过正了,但家长制受到的激烈冲击可见一斑。
当然,有学者指出,1949年后政府采取的措施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压制了农村宗族活动的发展”,但对“宗法制度在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中的深厚基础却触动不够,因此尽管宗族与宗法关系的影响在将近三十年时间中似近于消失,而实际上,它们在农村中的根基却依然存在,并以隐蔽的形式长期发挥着作用”(13)。因此,即使是在国家对基层控制最严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仍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14)我们认为,虽然作为组织形式和思想观念的家族并没有完全被政治权威取代,但家庭子女在政治化生活中已弱化了对家长的无条件服从,传统家长制及其一系列行为规范已经弱化。在政治权威取代伦理权威的形势下,家长权威在“平等”和“解放”的话语中有已明显衰落。
后集体化时代“逆家长制”的出现
集体化时代的解放和平等主义意识形态以及一系列政治运动有力地冲击了传统家长制的权威,但改革以来的“去集体化”过程并没有带动家长制的复兴,相反,促使它更进一步走向衰落。阎云翔的研究指出:“在传统中国,法律、公众舆论、宗族社会组织、宗教信仰、家庭私有财产这一系列因素在支持着孝道的推行。在50至70年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中,所有这些机制都受到了根本性的冲击。我将这一过程称作父母身份与孝道的世俗化过程。市场化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最终埋葬了孝道。没有了上述一系列传统机制的支持,孝道观念失去了文化与社会基础。根据市场经济中流行的新道德观,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理性的、平衡的交换关系,双方必须相互有对等地给予。”(15)
我们认为,虽然市场经济刺激了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世俗化和多元分化,也使得传统孝道更加明显地衰落,但现实似乎并没像阎云翔所说的那样,“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理性的、平衡的交换关系”,而是父辈的“抚养”责任依然沉重,但子代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却每况愈下。这种状况的出现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乡之间信息和社会流动的增加及其导致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尤其是我国提出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城乡二元分割的刚性格局逐渐弱化。随着城乡边界的开放以及现代教育的推广,即使在乡土社会,人们的眼界、教育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此过程中,电视等现代传媒进入农村并迅速推广普及,“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由梦想变为现实,曾经寥若晨星的“四大件”也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飞入寻常百姓家”。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对村民的影响越来越深,“鸡鸣桑树颠,桃李罗堂前”式的浓厚乡土气息在电话、手机铃声、摩托车的鸣笛声中渐行渐远。如今,“星星已不是那颗星星,月亮也不再是那个月亮”。
在这种条件下,广大青年农民有更多机会进入城市,或务工或经商,主动或被动地接触现代工业文明和城市气息,他们头脑中牢固的传统性或乡土性与现代性交织在一起,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很多现代性的特征,如竞争意识、效率原则、个人本位等。这是传统乡土社会所不具有的特点。相比之下,农村老一代的父辈们既没有受过年轻一代人所接受的现代学校教育,又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而缺少年轻人那种崇新心态;年轻人的自获能力冲击着老人的先赋角色,他们在知识、信息和空间流动能力等方面都显示出高于老人的“权威”。因此,在既无传统权威,又无“现代性能力”的条件下,乡土社会中老人群体的处境便呈现出边缘化的态势。
现实的情况是,“老人权威”和“家长制”的衰落与“养老依赖”形成了一个悖论。本来,“老人权威”和“家长制”衰落的理想结果是父辈和子代走向更加平等的代际关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市场主义意识形态的兴起,加之农村年轻一代在知识、信息、经验等方面反哺能力的增强,使得传统的孝道、家长制和老人权威受到进一步挑战。同时,在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父辈对子辈的养老依赖依然存在,而年轻一代发号施令的“家长形象”则愈加明显,甚至子代已俨然成为了“家长”。我们可将这种新的代际和家庭关系称为“逆家长制”。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用图1表示影响“家长制”向“逆家长制”变迁的社会因素。
“逆家长制”有诸多表现:
首先,在“现代性能力”方面,在对新式通讯工具及家电等的了解与使用上,在对媒介信息的捕捉和获取方面,在对城乡之间流动生活的适应能力方面,子代明显表现出对父辈的“优越性”,他们甚至以“瞧不起”的眼光审视其父辈。
其次,在家庭责任的履行上,父辈需要为子代(尤其是儿子)攒钱、盖房、娶媳妇或供其读书,当子女外出打工时还要为他们照顾孩子,但子代却并不买账,而是视之为理所应当;父母无偿地为子辈甚至孙辈积累家业,但子代却更向往分家独立的生活,在“索取”父母资财的同时却不愿给予同样的回报。
再次,即使子代依然在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但在满足其物质生活的同时,却可能在精神和心理方面“凌驾”于其上,甚至在有的家庭中,子代对父辈的发号施令和言语奚落已成为家常便饭。(16)
城乡二元结构与“逆家长制”的困境
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中的“逆家长制”凸显了老人权威的衰落和边缘化问题。这一问题与农村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具有密切关联。
首先,代际关系的变化同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关。虽然改革前的社会与政治运动动摇了传统家长制的根基,但并没有否定家庭养老的责任与合理性,甚至集体主义观念本身已包含了尊老爱幼的主张。改革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弱化在总体上促进了乡城之间的社会流动和经济往来,但这一过程对农村内部不同群体的影响各不相同。对于农村青壮年人口来说,户籍制度的弱化释放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使他们有更多机会进城务工、经商、购物;但对年龄较大、劳动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的老年人来说,则意味着他们需要留守家中,在从事基本农业劳动的同时,也要承担抚养和照顾孙辈的任务。或者说,城乡二元结构释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同时也给老年人增加了很多家庭压力和精神负担。
其次,长期以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父母养儿防老的观念并没有根本转变,但这种观念在习惯了在外打工甚至深受城市理性化生活洗礼的子代的头脑中已经大为淡化。即使养老观念仍然存留于部分子代的心中,但农业收益的低下和打工生活的不确定性又往往使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农村的社会养老制度又尚不完善,以社会养老代替家庭养老的条件远不具备。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老有所养,1991年民政部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参保的人数却并不多,甚至参保率近几年呈下降态势。(17)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其实施效果尚待时间证明。
再次,农村的“打工经济”促进和固化了代际关系中的“逆家长制”。“打工经济”的时间与空间特点,导致了家庭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这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周、精神苦闷等问题;而年轻打工者长期在外和受城市理性精神的浸染,也使亲子之间感情纽带的松弛和子女孝道的下降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年轻一代独立意识的增强,也促使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他们将有限的财力、时间和精力向孩子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同样产生了负面影响。
既然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尚不健全,那么弘扬传统的孝道观念便显得十分重要。而且,在理想价值的意义上,弘扬传统孝道、建设精神文明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传统孝道如何弘扬,依靠何种力量、通过何种渠道弘扬,还是有待探讨的问题。且不说青壮年劳动力流动性较强的状况会影响传统孝道的教育效果,单就弘扬孝道的方式来说,也并非易事。如果通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宣传,似乎流于表面,效果不佳,除此又缺乏专门的基层社会组织负责这项工作。反过来说,建立和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似乎可以成为新形势下应对部分农村问题的可行办法。无论是帮扶农村留守老人,还是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抑或进行知识和精神文明教育,农村社会组织都大有可为。
注释:
①本文主要在“家长专制”的意义上使用“家长制”概念。关于“家长制”的内涵与演变,参见王治功《论家长制》,《汕头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
②王处辉主编:《中国社会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③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5~6页。
④⑤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李茂增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4~65、80页。
⑥耿云志:《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地位》,《中国文化研究》1999年冬之卷(总第26期)。
⑦参见李桂梅《略论近代中国家庭伦理的嬗变及其启示》,《伦理学研究》2003年第1期。
⑧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⑨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载《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⑩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5~472页。
(11)(12)汤森、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142页。
(13)钱杭:《关于宗法制度形成的条件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0年第1期。
(14)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5)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16)有些学者虽然并未使用“逆家长制”这一概念,但已经通过经验研究指出了这一现象。相关研究可参见郭于华《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中国学术》2001年第4期;陈柏峰《农民价值观念的变化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7)刘钊、吴江:《浅析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下的原因》,《未来与发展》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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