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与公平发展的实现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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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5)10-0055-08

       一、引言

       公平的基本含义是“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得其所得”①。机会不公平,除了让我们的恻隐之心油然而生之外,更进一步是这种差别还可能导致人类潜力被浪费,以至错失发展机会。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公平与发展之所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原因可以分为大两类。首先,发展中国家有许多市场失效的领域,特别是信贷、保险、土地和人力资本的市场。如果资本市场完美运行,任何人只要有可以获利的投资机会,都能够借钱来筹集资金,或通过出售企业的股权来筹集资金。但是几乎在每个国家,资本市场都远非完美:信贷按配额分配给潜在的客户,不同借款人的利率有很大的差别,并且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信贷行为也无法与违约风险或影响贷款人预期回报的其他经济因素挂钩。当市场不完美时,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转化为机会的不平等,这些都会降低个人的发展潜力和为经济做出贡献的能力,导致生产潜力遭到浪费,资源分配丧失效率。其次,如果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程度高,在经济制度和社会安排上,会系统性地偏向于影响力较大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权力的不平等会形成将权力、地位和财富的不平等永久化的制度。这种情况通常也不利于长期增长所依赖的投资、创新和冒险。良好的经济制度在根本上是公平的:社会要繁荣,就必须创造促使绝大多数人口进行投资和创新的激励机制。国家间对比数据的基本规律以及历史记述都表明,那些走上促进持续繁荣的制度化道路的国家,是因为政治影响力和权力平衡的公平度增加,才走上了这种制度化道路。如果不平等制度化,从整体看一定导致效率低下,并错失创新和投资的机会,从而影响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因此,正如世界银行发布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②所说,以公平作为发展的中心,是对过去十到二十年围绕市场、人类发展、治理和赋权的发展思想要点的提升和整合。通过追求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所有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国家将能够吸引数量远远超过以往的投资者和创新者,并且大大提高为全体公民提供服务方面的有效性。因此从长期看,增加公平是提高经济增长速度的根本。公平发展应该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内涵。

       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不平等往往存在长期的代际自我复制,因此,机会和政治权利不平等对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伤害性更大。世界银行的研究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不平等陷阱”。而且,不平等陷阱可能相当的稳定,往往代代相传、长期存在。因此,从平等的角度看,机会的分配要比结果的分配更为重要。但是机会本身是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机会不平等很难直接量化。进一步而言,收入方面的差别,必然也会影响人们所享有的机会。而且,实证研究表明,收入差距增加,减贫的增长弹性下降。平均而言,对于收入差距小的国家,按每天1美元的贫困线计算,平均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贫困率可降低4个百分点。在收入差距大的国家,平均收入增加,贫困率几乎没有下降。这说明如果初始的收入差距较小,同样幅度的增长对减少贫困的影响要大得多。因此,我们从收入分配角度讨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降低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并促进以公平为中心的收入结构优化来实现公平的发展。第二部分是概述收入分配结构及其优化,第三部分是分析中国城乡居民分项收入不平等状况,第四部分是论述以公平为中心的收入结构优化。

       二、收入分配结构及其优化

       收入分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不同时期收入分配理论研究的重点不完全相同,主要涉及功能性与规模性收入分配。功能性收入分配主要考察国民收入中各要素得到的收入份额大小③,规模性收入分配主要是从收入所得者的规模与其所得收入规模之间关系的角度考察④不同个体间收入差距的大小,两者均蕴含着收入结构的思想内涵。在现实中,中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了显著的结构特征,如,分项收入结构以及中国收入分配改革期望全社会形成的“橄榄型”收入结构等。

       收入结构是反映和影响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与发展状况的重要经济结构之一。在整体上,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后就形成了功能性收入结构与规模性收入结构。这引起了学者们的积极关注和研讨,代表性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⑤,白重恩等(2009)认为,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企业、政府、居民等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关系;二是两类收入结构⑥,一类是企业盈利和劳动者收入之间的比重,另一类是指居民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占比;三是分项收入结构,次贷主要是建立在财产性收入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收入结构的变化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性。由此可以把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数量比例引申为分项收入结构⑦。

       按现行统计制度,中国城乡居民总收入是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这四个分项收入组成的。与经济发展相伴随,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也在逐年增加,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体,经营性收入比重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比重很小,而转移性收入比重相对较高的分项收入结构。在不考虑转移性收入的前提下,如图1所示,中国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占比最高并呈现较为明显的逐年微弱递增的趋势,近年来已经超过55%;经营性收入占比第二,但大大低于工资性收入比重且有非常明显的逐年大幅递减趋势,从较高的36%的水平下降到接近20%的比重了;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小且有一定的增长迹象,还维持在2.5%左右的水平。

      

      

       图1 1990-2013年中国居民分项收入结构图

       注:图中财产性收入按照右边刻度指标显示,另两种收入数据按照左边刻度显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总收入均以城、乡人口比率为权重进行加权计算,从而得到分项收入结构图。

       中国是一个刚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亟须通过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下的收入优先增长战略迈向高水平收入国家的行列,这需要考察高收入水平国家的收入分配状况,以便为中国提供某些参考。美国是一个典型的高收入水平的发达国家,其分项收入结构又如何呢?这需要对美国居民的收入来源进行分析。美国的居民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存货估价和资本折旧过程中的经营者收入(财产所得:包括资本折旧和对库存价值的调整)、租金收入、资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五个部分。其中,资产性收入包括居民的股息(各项金融证券资产)收入和利息(包括债券利息)收入。根据中国居民分项收入的内容和范畴,将美国居民收入构成成分稍作调整,可以和中国居民的分项收入基本衔接起来,由此形成具有可比性的分项收入数据。美国居民的存货估价和资本折旧过程中的经营者收入(财产所得:包括资本折旧和对库存价值的调整)应该属于居民经营性收入,故应当从财产性收入中排除;而美国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则应该包括租金收入与资产性收入这两个部分。按此方法将1929-2013年美国居民五部分收入的年度数据进行调整,可以得到与中国居民分项收入大体一致的美国居民分项收入,于是可以从较长时期来分析美国居民的分项收入结构(见图2)。

      

       图2 1929-2013年美国居民分项收入结构图

       注:图中工资性收入按照左边的刻度指标显示,另外两种收入数据是按照右边刻度显示。

       数据来源: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网站(www.bea.gov)数据整理得出。

       美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很高,基本稳定在70%的水平,整体比较平稳;人均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都有较大的波动性,波动幅度大致在8%到20%之间,而且这种波动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在长期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从1944年开始出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从最低的9.88%逐年增长到20%以上;而经营性收入却与财产性收入形成了近似相反的运动轨迹,经营性收入并没有与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GDP的走势保持一致,而是在整体下降趋势中逐渐走向较低水平的稳定。由此看出,美国的城乡居民分项收入结构是工资性收入比重很高也较为稳定,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比重相对低也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借鉴美国长期稳定的分项收入结构,可为中国推进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下收入优先增长中的结构优化提供某些重要启示。在经济运行中,不同分项收入具有各自的经济属性和运行方式,在增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但又各不相同的作用。充分发挥和有效运用不同分项收入合理的增减变动对增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效果显得尤其重要,这有助于实现国民收入倍增,推动公平发展。中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经济发展战略,体现了新形势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收入分配改革的创新思维。它特别强调规模性收入分配中的居民(个体)收入增长问题,需要重视收入结构优化。

       从理论演进看,规模性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基于个人收入来研究收入不平等(差距)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逐渐形成的一个共同性认识,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通过政府的再分配能够有效地减少贫困和降低收入不平等。与此同时,各种测度收入不平等的指标(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等)得到了广泛地开发和应用,其主要目的在于针对性地研究减少不平等的有效措施和政策安排。基于亚洲开发银行的倡议,相关研究表明包容性增长就是不平等减少的增长⑧。那么,规模性收入方面的人际(个体)收入不平等的减少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降低分项收入不平等。通过对分项收入的研究,不仅能判断产生收入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还能利用分项收入不平等的特征来有效抑制收入不平等,也能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并达到共同富裕和公平发展的目标,从而具有较强的政策意义。

       三、城乡居民分项收入不平等

       中国改革三十多年在取得经济增长奇迹和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多维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财产分布和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巨大差异,这些显著的差异使城乡居民之间形成了在收入分配、财富分配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迥异的国民待遇⑨。在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改革启动后,中国经济体制模式逐步转型,收入分配失衡日益严重。1978-2013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人均总收入的绝对差额从1978年的207.49元上升到2013年的23205.61元,年均增长率达14.43%,共增长了110.84倍。这可能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不利⑩,还可能动摇政局的稳定,是中国目前应该注意的一大问题(11)。中国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和总体收入差距都在扩大(12);国家发改委2009年重点课题指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最大。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并且还在扩大。那么,中国城乡居民分项收入不平等的状况又如何呢?在各地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

       (一)城乡分项收入不平等的测度方法

       毋庸置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层面研究收入不平等。在现有文献中,对城乡收入不平等的度量有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学者们根据研究需要选取合适的测度方法。一些学者常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来度量城乡收入差距,这种方法简单直接,是一个总量概念。基尼系数通过将总人口划分为不同的收入阶层,其度量的是总收入不平等而不是对城乡收入不平等的度量,而且,这种方法也不能将城乡收入不平等从总收入不平等中分离出来。虽然泰尔指数能够直接度量城乡收入不平等,但难以从收入来源的角度体现分项收入的收入不平等。中国的城乡收入不平等不仅是一个总量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深入探讨分项收入的收入不平等。基于此,本文为衡量分项收入不平等的大小,将借鉴城乡居民分项收入相对不平等系数来进行测算,其计算公式是:

      

       (二)分项收入不平等的测算结果

       1.数据来源及说明。

       统计部门对中国31个省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四个分项收入来源进行统计分别始于2002年和1996年,本文样本区间为2002-2013年的年度数据。所包括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分项收入数据的实际值是通过基于2002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环比数据调整为以2002年为基期的定基数据,四个直辖市没有统计农村CPI即城乡CPI相同)为基础进行调整而得。本文的原始数据来自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等。对个别数据进行了特殊处理,如,2003年西藏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数据是空缺的,我们采用的是平均数进行补充。

       2.中国分项收入不平等的整体状况。

       根据城乡居民分项收入相对不平等系数的测算方法,用Wiun、Tiun、Piun和Miun分别表示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和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根据式(1),可得到中国31省区分项收入不平等的整体状况(见图3)。根据图3,可以清晰认识中国城乡居民分项收入不平等的整体状况和个别特殊省份的具体情况。

      

       图3 2013年中国31省城乡分项收入相对不平等系数分布图

       第一,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较大,主要集中在1.5到3.5的区间内波动。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小的是北京(0.956)、其次是天津(0.973);最高的是西藏(3.371),其次是新疆(3.157)。

       第二,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大,大体集中在1.5到3.5的区间波动,虽和工资性收入不平等波动幅度相近但多数省区的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要大于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小的是西藏(0.771)、其次是上海(0.987),较高的是河北(3.459)和云南(2.923)。

       第三,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相对较小,有正有负,主要集中在-1到3的区间内波动,波动较为剧烈。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小的是北京(-1.344),其次是天津(-0.658),最高的是广西(3.499)、其次是湖南(2.357)。

       第四,经营性收入不平等最小,几乎所有省份的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均小于0,但已接近0或超过0,大多处于-1.5到0的区间,起伏较为平稳。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程度最高的是上海(0.800)、其次是北京(0.588),两者大于0,最低的是西藏(接近-2.000),其次是天津(-1.382)。

       从整体看,中国31个省区城乡分项收入不平等整体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波动幅度不是很大。相比较而言,差异性较大的个别省区主要是上海和西藏,这可能与两省(市)是中国最发达和最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跟城乡人口比重有关。

       3.中国东、中、西部代表性省份分项收入不平等状况。

       虽然中国各省区自然禀赋和经济基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水平也不均衡,但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相伴随的收入增长均形成了显著的城乡收入不平等。我们选择东、中、西部代表性省区分项收入不平等系数的计算结果列在表1,以此深化对中国城乡居民分项收入不平等的认识。

       第一,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较大且呈现较小幅度的递减趋势,即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程度正在逐年渐进地缩小。从省级内部看,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较大,其不平等程度较高,仅次于转移性收入不平等。从省级间看,西部地区的工资性收入不平等大于东部地区,中部最小;以系数的平均值为例,陕西的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均值是2.344、山东是1.969、湖南是1.701。

       第二,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大并具有起伏波动的特征,且在整体上有微弱的递减趋势,即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程度最高也具有一定波动性。从省际内部看,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大,其不平等程度最高,同时增减幅度相对较小,其不平等程度相对稳定。从省际看,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程度整体上中西部省区(湖南和陕西)显著大于东部省区(山东)。就系数均值而言,陕西是3.526、湖南是3.514、山东是3.055;而转移性收入不平等在东部省区(山东)先有微弱的递增趋势后转入下降状态,在中西部省区(湖南和陕西)则有相对较为明显的递减态势;近年来,在整体上转移性收入不平等在省际间有逐步趋向较为一致的发展态势。

      

       第三,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本身较小但具有较为明显的小幅度的递增趋势,即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本身还比较小但却具有微弱的加剧态势。从省际内部看,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较小,在整体趋增的情况下起伏不定,即财产性收入不平等具有较为剧烈的波动性,如湖南2008年的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比2007年下降了0.8571。从省际间看,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在东部省区相对平稳,中西部省区起伏较大。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中部最高、东部其次、西部最低。就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均值而言,中部大于东部、东部大于西部,以财产性不平等系数均值为例,湖南是1.903、山东是0.728、陕西0.664。

       第四,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小于0,而且一直是负数(湖南在2012和2013年由负转正),也是唯一的不平等系数小于0的分项收入;但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具有最为明显的递增趋势,也是增长幅度最大的分项收入;即小于0的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正在以非常快的速度增长,其不平等正在显著扩大。从省际内部看,经营性收入是唯一不平等系数为负数的分项收入,也是不平等系数增速和增幅都最大的分项收入,部分省区的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即将接近于0,个别省区的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已经大于0。从省际间看,在考察期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在东部省区上升幅度最大(山东是2.603),其次是中部(湖南是2.089),最后是西部(陕西是1.144);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状况最好的是西部、东部次之、中部较差,其均值分别是-0.1481、-1.372、和-0.629。从发展趋势预期,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的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负数转变成正数)。

       综上,无论是全国整体层面还是各省区,工资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较大且呈现较小幅度的递减趋势,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系数最大并具有起伏波动的特征且在整体上有微弱的递减趋势,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本身还比较小但却具有微弱的加剧态势;但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具有最为明显的递增趋势并在部分省区实现了从负数到正数的根本性转变,导致了部分省区的经营性收入由缩小收入不平等转变为扩大收入不平等。

       四、以公平为中心的收入结构优化

       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公平发展,世行报告中特别呼吁采取政策纠正长期存在的机会不平等现象,通过创造公平的经济和政治竞争环境达到此目的。许多此类政策(13)会提高经济效率,纠正市场失灵,推动公平发展。世行的呼吁及其政策思维对中国在推进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下实施收入优先增长中降低分项收入不平等、促进收入结构优化和实现公平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收入分配实际看,要促进城乡、地区的公平发展,就要有效运用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不平等的性质及其发展趋势,在推进国民收入倍增中抑制收入不平等,实现以公平为中心的收入结构优化。

       (一)抑制收入不平等,增强收入分配公平性

       在经济运行中,不同分项收入具有各自的经济属性和运行方式,在增加居民收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但又各不相同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和有效运用不同分项收入合理的增减变动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效果,在抑制收入不平等的同时实现收入结构优化并促进公平发展。

       一个普遍性认识是增加工资性收入能有效提高收入水平,这与弱化工资性收入不平等似乎矛盾。其实不然,关键是要区分提高工资性收入的社会群体。就抑制工资性收入不平等和提高收入水平来说,中国应该努力提高乡镇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收入。同样,转移性收入不平等也较为严重,应密切关注转移性收入在中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间的协同,特别是再分配过程中在转移支付比重上如何过渡到向农村倾斜,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统筹。由于财产性收入的波动性,将会引起收入波动并加剧城乡居民的收入不平等,而且财产性收入重要来源的股市和房产市场最终仍需要坚实的实体经济来支撑,所以中国居民收入增长不能过分依赖于增加财产性收入。

       特别重要的是,要采取措施以有效增加经营性收入数量并提升经营性收入比重。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系数表明,近两年个别省区的经营性不平等系数已经从负数转变成正数,从缩小城乡收入不平等转变成扩大收入不平等,这是经营性收入性质的根本改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要切实发展实体经济以增加居民的经营性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这不仅是提高中国居民收入水平最为有效的方法,也是抑制城乡不平等最根本的办法。目前,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低的事实表明中国农村居民经营收入的下降和城镇居民主动就业的缺失,这需要政府采取税费调整等措施来改善人们的经营环境以增加经营收入。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不会直接构成经济增长的成本,是与经济增长相互促进的。在增加就业、提高收入的同时达到主动性富民的效果。所以,要特别重视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的增长。

       (二)提速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在缩小收入差距中促进公平发展

       坚持“共同发展、共同分享、共同富裕”应是公平发展的重要内容,缩小收入差距并实现共同富裕是公平发展在收入分配领域的生动体现。共同发展要求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要相互支持和相互带动,发达地区应当促进和带动周围的欠发达地区发展。共同分享要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共同富裕原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从上海和西藏两个最为典型的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实际看,中国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具有显著的不平衡性,缩小差距并降低这种不平衡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并做出巨大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

       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政策安排促进中西部落后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一是调整中央的投资结构,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建设投资,优先安排中西部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二要适度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区域集中,形成中西部若干增长极核发展带及城镇网络体系,支撑中西部经济的发展。三要实施东西联姻、对口支援、互惠互利,共同繁荣。四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能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五要加快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大胆探索新的经济发展之路。只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大发展,才能为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提供物质基础。如果欠发达地区实现了比发达地区更快的经济发展,也为缩小地区差距和公平发展提供了可能。

       (三)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现阶段在收入分配领域更要偏向公平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始终,亦是收入分配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在不同时期政府与市场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的着力点会有所不同。要使改革红利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当然需要市场作用的发挥,但可能更需要依赖政府发挥作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的举措,如果没有政府的设计、推动和评价,是不可能发挥出应有功效的。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公平的最强大推动者和维护者。当前,中国加快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在收入分配领域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需要彻底改变过去唯增长论、唯GDP论的观念,更加重视收入优先增长,在收入分配中更要偏向公平。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通过在经济增长中偏向收入优先增长、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效率中偏向公平,是使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举措。

       总之,将世行的公平发展观应用于中国的收入分配实践,需要在实施收入倍增计划中重视收入分配结构,抑制城乡收入不平等,以公平为中心实现收入结构优化,从而达到收入分配与公平发展的良性互动。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3页。转引自胡联合、胡鞍钢:《中国梦:中国每一个人的公平发展梦》,《探索》2013年第3期。

       ②与此紧密相关又一脉相承的另两个报告是《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和《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让服务惠及穷人》。这三份报告被认为是世界银行以解决贫困问题为己任发布的三个报告。

       ③周明海等:《功能性与规模性收入分配:研究进展和未来方向》,《世界经济文汇》2012年第3期。

       ④周云波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证分析》,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⑤代表性论述有二:一是初次分配格局,梁东黎(2011)认为,初次分配是指一国生产的增加值在住户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之间的分配;各种收入在增加值中的比重,如劳动报酬份额、资本报酬份额、生产税净额份额,就构成了初次分配格局。李稻葵等(2009)认为,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三大块,即劳动者报酬、资本所得和政府对生产环节直接征取的税赋;初次分配格局即三大利益主体的分享比例及相互关系。二是人际收入分配格局,E.Daudey and C.Garcia-Penalosa(2007)指出“要素间收入差距提高会显著恶化人际收入分配格局”。

       ⑥李迅雷等:《收入结构变化下的逻辑走势》,《资本市场》2010年第10期。

       ⑦另一份针对性研究参见范从来、张中锦:《分项收入不平等效应与收入结构的优化》,《金融研究》2012年第1期。

       ⑧Rauniyar and Kanbur,Inclusive development:Two papers on conceptualization,application,and the ADB perspective,Independent Evaluation Department,ADB,2010.

       ⑨胡鞍钢:《追求公平的长期繁荣——世界银行2006年发展报告(中文版)序言》,《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第3期。

       ⑩Wan,G.,M.Lu,and Z.Chen,"The Inequality 2 Growth Nexus in the Short Run and Long Run:Empirical Evidence from China",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6,34(4),pp.654-667.

       (11)Subramanian,Arvind,What is China doing to its workers?,Business Standard,New Delhi,2008-02-08.

       (12)陈钊等:《行业间不平等:日益重要的城镇收入差距成因——基于回归方程的分解》,《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3)此类政策包括:通过扩大享受高质量医疗和教育服务的机会,为弱势群体提供安全网;扩大享受司法、土地以及道路、水电、环境卫生、通信等经济基础设施的机会;促进提高金融、劳动力和产品市场的公平性,从而使贫困人口比较容易得到信贷和就业机会,并在任何市场上不会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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