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的思考2.2.抗灾与公众的个人责任_地震论文

汶川地震后的思考2.2.抗灾与公众的个人责任_地震论文

汶川大地震灾后思考——2.抗击灾难与公众个人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汶川论文,灾难论文,大地震论文,灾后论文,公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理论上讲,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危机,政府应该是第一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主体。因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是社会团结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巨大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也只有政府才具有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权威。但是,政府的努力如果没有来自社会成员的信任,没有广大社会成员的自觉支持与配合,就很难达到目标,轻则造成社会力量分散、延缓危机解决;重则导致社会恐慌和混乱,加剧危机的损害,对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利。在这次抗击汶川大地震灾难中,我们看到了政府与公众的有效配合,这是我们最终战胜灾难的重要保障。

概括而言,抗击灾难中的公众个人责任主要是指公众个人基于道德关怀和遵守法律而对减缓灾害损失所作出的种种自觉努力。具体来讲,公众在抗击灾难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职责有以下七个主要方面。

第一是相信政府并积极配合政府。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该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该法第六十六条指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事实上,在灾难发生时,不光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所有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抗击灾难的巨大合力。我们看到,在这次地震灾难面前,广大公众表现出了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大家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觉有序地参与抗震救灾,由此筑成众志之城,成为我们战胜灾难的重要保障。

第二是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不能制造、传播谣言。《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在抗击灾难的过程中,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非常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做出相关的行动决策,而且可以抑制各种流言,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由此扩大危机。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我国政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通过与媒体的有效合作,使公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面信息,使谣言止于真相,从而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缺乏和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信息而引发的社会恐慌,保证了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是沉着冷静地应对灾难,努力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灾难往往具有突发性,由此容易导致公众的惊恐慌张,造成灾难应对的混乱和灾难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凡是灾难都具有危害性,都会造成或大或小的生命、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失。特别是一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难,一方面往往非常容易激发人们控制灾难的急切心理,导致一些情绪化的行为反应和不适当的社会压力,不利于灾难的控制与处理;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人们心理悲观、情绪低落,不利于正常社会生活的恢复。因此,无论是灾难中的当事人,还是一般公众,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都应努力保持冷静和理性,沉着镇定,避免慌张。

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我们看到广大公众化悲痛为力量,化激情为行动,能够理性镇定地直面灾难,自觉积极、紧张有序地开展自救和互救,自觉服从党和政府的协调安排,为我们救灾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广大公众面对灾难也没有灰心,没有绝望,而是在掩埋死者,为死者致哀的同时,更加积极地抢救生者,为生者保障,为生者祝福。事实上,我们许许多多的人在经历灾难、目睹灾难之后,变得更加坚强,更加自觉地去创造美好生活。这反映了公众心理的成熟,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不断前进的巨大力量。

第四是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趁火打劫,利用灾难捞取个人好处。《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这是有序、有效地组织应对灾难所必需的。如果任由一小撮人为了自己的私利,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抗击灾害的能力,甚至会进一步加剧危机的损害。

在这次抗震救灾过程中,我们有幸地看到很少有人蓄意破坏,图一己之私,这反映出公众素质的整体提升。我们广大公众在关心、关怀、支持灾区人民的同时,都没忘记自觉地坚守岗位,更加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立足于自己的岗位为抗震救灾作出贡献,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正是这样的公众,担当了抗震救灾的坚强后盾,生产、筹集和发送了大量的救灾物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了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五是尽力为抗击灾难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必要让渡。《应对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当然,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为了鼓励个人参与应急工作,该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来自广大公众的各种支持是成功抗击灾难的重要保障。我们在这次抗震救灾中看到了公众支持性力量的充分展示。广大公众以各种方式奉献着自己对灾区人民和一线抗震救灾勇士的爱心,这爱心使所有的中国人都感受着爱的温暖,体味着爱的感动。公众之间的彼此关爱、相互支持,创造了抗震救灾的巨大力量,也标志着我们社会的高度团结和巨大的凝聚力。

第六是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特别是对灾难的直接受害者而言,结合政府的救助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对于减轻灾难的损失,增进灾区的团结,增强灾民生存和发展的信心,都很重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外部救助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以最有效的方式发挥作用,而来自内部的、本土的救助具有一些特定的优势,使得救助更加及时有效。因此,《应对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组织自救互救不力的应当追究责任。

为了促进灾难中的自救和互救,在灾难没有发生的平时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意识培育非常重要。《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由这次抗击地震灾难的情况看,灾区人民的自救意识与能力还是比较强的。在一些外部救援不能及时到达的地区,当地干部群众自发地组织起来开展了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工作,为抢救生命和抗震救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一些情况表明,今后的预防演练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强,公众防震抗震的知识和应急自救的能力也还有提升的空间,公众通过参加保险来防范风险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第七是积极监督政府和各种救灾组织的救灾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抗击灾难的过程中,鼓励来自公众的有效监督,既是确保政府和各种救灾组织有效开展救灾活动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没有监督,就没有效率;没有监督,也难以防止各种贪污腐败以及损害公众善心和信任的各种行为。《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机关等各种行为主体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对这些法律责任的有效追究必然要依靠有效的监督,包括政府、司法部门和媒体的监督,当然也包括来自公众的监督。

在这次抗震救灾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救灾工作非常公开透明,这就是为了方便公众监督。我们也看到来自公众的监督确实得到了政府和一些社会组织的正面回应,从而为更好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在监督意识和监督机制方面已经完全没有问题。通过这次抗震救灾,我们期待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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