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资产处置论文,不良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国际上对商业银行大规模不良资产的处置经验看,按处置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银行自主处置模式、托管集中治理模式和坏债直接剥离模式。
银行自主处置模式包括两类处置模式:一是商业银行损失自担及坏账准备金核销,核销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核销和间接核销。直接核销,即把坏账直接从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减去,计入当期损益表的成本项目中;间接核销,即坏账仍计入银行资产,但银行必须增加相应的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成本进行核销。二是银行自行处置,银行在正常信贷部门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负责处理坏账。
托管集中治理模式,即成立专门的机构托管银行的不良资产,并由此专门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在实践中常见的模式包括好/坏银行模式、资产清理托管公司(RTC)模式、共同收购机构(CCPC)模式。好/坏银行结构模式建立一个由原银行控股的具有特殊职能的“清理”子机构(SPV)即坏银行,坏资产集中于“坏银行”,由专门人员解决问题,对其实行与资产回收价值挂钩的送股或购股之类的激励机制,而原银行则因为清理被看作是“好银行”。
坏债直接剥离模式就是直接将银行的坏债一笔清理并将所有的坏债转移给国家。采取这种方法最为突出的国家是智利,为解决1975-1985年的银行危机,智利中央银行对有问题机构的紧急贷款转换为股权。由中央银行购买差的贷款,达到银行资本和储备的标准后再将其转换为无利息的中央银行债券。
参照国际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及国际上几种主流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本文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出以下四种可行的处置基本模式。
一、总体剥离模式
这种模式的本质是由政府设立独立的金融机构统一处置商业银行的大规模不良资产,通过将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转移到专门成立的机构中,使原问题银行成为一个能够正常经营、资产优良和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接受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变成“坏银行”,履行不良资产处置职责。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应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处置不良资产。国际上应用该模式处置不良资产比较成功的是匈牙利和波兰。
从实践看,目前存在着两个基本难题:一是在持股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在转股企业中发挥股东和监督作用。二是谁来购买和接受其股权。这两个问题的本质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持股并不意味着国有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得以解决,也不意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自动改革与完善,更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在债转股以后就能不断为股东增值财富并且有能力回购股份。从长远来看,这两个难题不从根本上解决,最终会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负债企业的永久性持股,最终还是没有完成对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只是将商业银行承担的不良资产变相地转变成财政部的国有股,不仅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压力,而且最终还是需要财政买单。
当前,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将企业回购作为债转股最终资金回收的主要渠道,在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同时就附有企业回购股权等协议,但是这种方式是否能够得到负债企业的支持,目前还在未知之中。一般来说,企业转股的目的在于豁免债务,因而从主观上不愿意用免去债务换取的利益回购相对应的股权。本质上,股权回购是一种变相的还本付息,对企业来说,作为债转股的基本前提条件,签定股权回购协议多少都带有强制性,因此企业在将来回购股权的意愿和能力方面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回购要求,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我国实施的债转股模式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1.大部分实行债转股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没有得到很大改善。应该说形成不良贷款的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经营存在问题或者亏损的大企业,所以债务负担问题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所表现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其亏损的原因可能更多地表现在机制、产品老化、历史负担等多方面,仅仅缓解其债务负担应该说并不能根本解决其经营不善问题。而债转股实施成功的基本前提就是负债企业改善经营情况后实现股权的转让,企业经营不改善,资金回收就很难有效实现。
2.无法解决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匹配性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是多方面的,由于国家对实行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都做了限制,债转股只能是暂时减轻银行不良贷款的压力而无法达到总体降低风险水平的目的。
3.没有解决企业资产重组所需的资金问题。激活现有企业资产需要资金投入,而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而由于银行对之前产生不良资产的企业依据现在的信贷政策难以提供其所需的新的信贷支持,这样最终使企业实现根本性变革所需的资金仍然难以落实,从而最终对债转股的成效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4.债转股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在操作中,应该说债转股过程基本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市场定价机制的介入,也没有具体根据资产的质量对债转股实现适宜的安排,而是一刀切的形式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负债企业之间完成了交易,这种情况一方面容易形成交易的低效率性,另一方面也会存在许多道德风险。
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今后我国政府仍然需要积极运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集中处置更多的不良资产。1999年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只是我国政府主导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第一步,面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处置工作中去。一方面增加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其管理,促进其对已接受的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另一方面是继续运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进行处置具体形式的探索,运用更为有力的方式处置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可供选择的形式有:一是通过财政再次注资设立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再次剥离;二是设立风险信贷银行等机构集中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过来的不良信贷资产,向企业发放在转制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导致困难的各种风险贷款。
二、信托模式
由一家或者几家商业银行出资筹建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公司,或者与现有的信托公司合作,商业银行将部分或者全部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处置的模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处置的信托风险问题,通过信托方式转移商业银行的大规模不良资产并没有完成不良资产的处置,只有信托公司完成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潜在威胁才告以消失。
虽然20世纪80年代信托公司就已经普遍设立和存在,但是直至2001年10月,我国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才正式确定了信托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标志着对信托公司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信托模式是作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规避法律的手段而使用。
依据信托管理的有关规定,信托机构必须将信托财产和自身财产采取分别管理、分别计账的方式进行,这在本质上决定了信托机构接受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业务是一种表外业务。由于信托机构比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大,因而可以采取“债转债”、“债转物”、“债转股”、“债权置换”、“租赁经营”等基本囊括不良资产处置的所有方式,从而实现有效处置。
一种情况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重组银行债权,特别是在我国对金融业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要大幅度地进行债权重组,必须借助具有投资功能的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进行运作。在目前金融体系的组织构成中,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使其有接受大规模不良资产委托处置的可能性。
另一种情况是建立债务托管机构,实行债务托管。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具有权威性和过渡性的债务托管机构,该机构的组织形式可考虑以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主体筹建,中外有关专家学者及各投资主体参加,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揽子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推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国有商业银行以一定折扣向托管机构出售不良债权,该机构在运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属于国家垄断或控制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可部分或全部分阶段转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以企业的投资,银行将这部分债权通过托管机构转为对政府的债券投资,由政府财政收入支付利息,分期分批偿还本金。不属于国家垄断产业,产品市场销路尚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通过托管机构注入资金,化解债务链进而搞活企业经营,摆脱困境,托管机构再从中获取高额回报,这是最理想的。对于那些不属于国家控制产业,自身素质一般,处于微利或亏损边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收购、债务转让或产权重组等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问题。
此外,信托机构还可能通过组织中长期的信托贷款,辅助支持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信贷机构贷款有如下特点:一是贷款信托需要通过信托契约以体现委托人的意志。二是信托收益按照信托管理的业绩分红,一般高于利息率。三是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债权人对其没有处置权。因此信托机构以通过对定向单位发放信托贷款与不良资产处置相结合的方式更有可能提高处置效率。
应该说,早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国内的相关学者和商业银行业界人士就考虑过仿照美国的债务信托公司模式,运用信托方式处置我国的不良资产问题,但由于我国信托业普遍存在不规范操作行为,其现存的问题比较多,其运营效率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还比较差,才没有在这一模式下作进一步实践探讨。可以说,我国现在的信托公司还难以担任起大规模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
三、专业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应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理的极具潜力的一种处理方式。它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运用资产证券化模式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在理论上存在以下优势:一是提高处置效率,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证券化是需要充分竞争市场参与才可能顺利操作的模式,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而且能够运用市场力量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二是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这一形式能够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实现资产变现,同时由于快速实现资产出售,也直接缓解了国家和社会压力,间接地减少了不良资产的社会成本。三是能够促进资产流动性,有效降低风险。以资产证券化模式实现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彻底改造,不仅直接改善银行经营业绩,而且直接消减了银行在资产负债的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当前我国实施这一模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宏观微观环境应该说已经具备雏形,基础已经建立。一是我国已经建立了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和金融管理体系框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国内金融业上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具备了信用重建能力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能力。二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需的主体已经基本具备条件。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即资产的原始权益者,应该说其具备一定的出售不良资产的动机;第二类是载体机构:虽然目前还难以确定,但是出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建立的机构必然会在制度等方面作出合乎要求的安排;第三类是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民间资本和国内居民拥有高额储蓄资金,并且已经具备了初步的投资观念,应该说,不良资产证券在国内具有广阔的潜在投资者。三是国内居民的高额储蓄资金为大规模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四是我国的经济立法陆续出台,市场运作趋于规范。《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抵押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经济立法已经颁布,今后还会陆续推出有关法律,这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运作创造一定的法律环境。五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和其他各类专业中介机构相互协作配套的投资银行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它们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和证券流通的良好环境。
四、商业银行内部分账经营、集中处置模式
这一模式由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工作组来处理自己的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银行起主导作用,同时政府提供如担保等间接帮助,最终在商业银行内部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专业化、集中化处置。相对于商业银行的大规模不良资产,要集中实现有效处置,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大规模剥离来实现,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无论哪一种外部处置模式,都难以完全剥离其所有的所有不良资产,对于剥离剩余的和新增的部分不良资产,这种非剥离式模式则是实现集中处置的有效手段。目前,这种模式在各大商业银行都已经或者正准备使用。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不良资产处置权上缴,而对不良资产的财务核算仍然采取分账经营的形式进行。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银行可以视自身情况,将不良资产回收到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或者总行进行集中处置。从组织结构上,银行内部需要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前者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不对外开展业务,仅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和支付上移风险资产的财务核算;而后者负责接受责任范围内的不良资产,按照不良资产的类别分配到专业科室进行专业化处置,并争取获得政府的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模式是我国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能采取的集中处置办法。在当前条件下,要实现对大规模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单纯运用一种模式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对不良资产的集中处置,从国际的成功经验看,应当是几种处置模式的综合运用,视具体情况,以其中一种模式为主导,其他模式配合完成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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