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规制形势以及具体的规范内容,坚持立法的效果导向,要对控制土地污染物的源头,调整废弃物以及废水的排放制度,并要实现食品安全以及居住环境安全的效力,并且要挣脱现行法律的效果桎梏,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效果导向应当注重保持土壤的质量。保障国家以及社会和阶层的权利,明确土壤各层次的权利属性,不断提升土壤的权利结构。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效果导向;实现渠道
随着我国工农业的持续发展,使得土壤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以及食品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的现状以及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并明确土壤污染的源头,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就显得十分迫切了。但是,根据我国土壤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程度,针对性地制定污染的防治立法的困难就比较凸显,首先是对立法模式的争论,是沿用水污染的防治立法还是对城市土壤和农村土壤进行分级立法是目前比较有争议的话题。
1、解读土壤污染现状的法律意义
土壤污染主要是指土壤中存在的污染物超过了土壤自身的承受能力。根据某地土壤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对土壤污染物的概念是这样表述:土壤的各层性质由于某种物质的侵入而发生较大的改变,降低土壤的实用性,并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使土壤产生严重的质量恶化。该表述中虽然没有明确某种物质的具体范围,但是这透漏出土壤污染的源头是独立存在的。此种立法方式实质上是借鉴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文,但是本人认为,法律上对于土壤污染的概念表达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1明确土壤污染源
首先明确土壤污染的主要源头,获得公众选择的污染源分别是化学原料、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等物质。但是在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内容上,由于外源导致土壤污染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造成土壤污染还具有其他的原因,例如地理持续衰退,水土严重流失等情况,所以法律上对于土壤污染的概念表达应当是:污染型土壤的质量受损。
1.2法律上对于土壤污染源的评价具有二重性。
工业废水以及化学原料的未处理排放导致土壤质量受损,但是也存在处理之后的工业各种排放物降低土壤的质量,这就形成了合理排污导致土壤遭受污染。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立法也应当针对合法排放这一问题设置相关条文。
1.3确定土壤污染的防治责任者应当结合土壤的污染源头以及原因入手。
关于土地污染源不仅存在时间的较大跨越,也存在一定的空间跨度,这就增加了确定责任主体人的难度。此外,污染的土地也存在城乡之分,城市土地占用主要在于工业和建筑,农村土地占用主要在农田以及建设,这就很难以统一标准来衡量土壤污染情况。
2、确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导向
对于土壤无污染防治的立法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壤污染,并需要对立法导向进行科学指引。立法导向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2.1明确立法导向的三大要素
首先要详细了解和掌握我国土壤污染现状,明确没有涉及到的防治环节,并反思制度下的土地污染防治为何没有得到该有的反馈,对于没有涉及到的防治环节进行专门立法。
对于立法导向的内容,既要强化和不漏现行的法律体制漏洞,还要对土壤污染进行规范倒逼。我国现行的土壤防治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农业政策中涉及的土地管理内容。我国对于城乡土地的用途做了规范调整,禁止有污染性质的企业搬移,实行监测和评价农耕营地,并且严格控制污水浇灌等政策;提升农田质量的保护措施,并不断提升农业土壤的有机质。
(2)科技用土。加大土壤肥料的培育力度,并优质土壤进行肥力保护,治理污染土壤,并在环保产业中实施土壤修复技术。针对土壤污染源头制定对应的处理工程,并不断调理土壤的性质。
(3)城市规划用土内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最求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对于开发力度较大的城市制定针对性的土壤防治条例;对于老旧工业区的迁移以及主体功能区改造等方面,也有相关的政策扶持,例如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等具体措施。
2.2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当坚持效果导向
指引土壤污染立法的基础在于土壤污染的现实,因此立法导向应当按照土壤污染现状和土壤污染的发展风险。所以,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时需要坚持以下几个效果导向:
(1)立法要针对污染治理的内容展开,不能过度追求形式主义,必须严格按照土壤污染的现状,制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不仅要包括探究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还要包括现行法律中对于土壤污染源的治理,并建立关于防治出现水土流失以及地力退化等相关制度。为了避免出现重复立法的窘状,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保持土壤质量方面。
(2)立法应当围绕控制土地污染风险展开,在进行新制度的建立时,不能将重点放在条目的繁杂性,而应当注重社会各界对新立法制度的实行反馈,这样能够有效避免执法不严,缺乏较高的各种参与度,强化制度中的薄弱部分。
(3)新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也应当注重社会安全问题,提升土地源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并以此作为新立法实效性的检验准则。在设计和实施新立法时,注重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反馈,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法律的保护功能。
3、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效果导向
效果导向能够使新立法将中心工作放在土壤防治的实效性上,土壤治理的效果不单单是指改善土壤污染的现状,还包括处理自然因素以及排污行为导致的土壤污染问题。
3.1注重土壤质量的立法
首先需要制定土壤质量的标准,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仅要限制土地资源使用者以及排污者的行为。不仅仅限于立法的书面制度,还要明确执行力的时效性,如果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个人行为导致的土壤污染,仅仅追求个人行为而没有注重当权者的不作为。因此,在对土壤污染进行立法时不能沿用传统的立法思想以及责任追究体系,而是按照社会各界行为导致的土壤污染武器设定土壤质量的底线,不仅包括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还应当强化当权者对于土壤保护的法律责任。
3.2以保持土壤质量为中心义务体系
(1)私人用地应当承担土壤质量不降低的责任。对于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制定针对性地立法,主要围绕禁止性规范的内容:所有土地使用者都需要棒针土壤质量不降低,不能提升用地的污染现状,对于违反规定者,可以对其用地进行收回,并对其进行眼里出发。
(2)应当分情况应对土壤的历史性污染。对于农田用地的污染,在维持土壤质量的现状条件下,将农业扶持政策与提升土壤的质量联合的起来,这样有利于农业用地的多样化发展,还能使土壤的治理改变为农民的非农就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的收入。对于老旧的工业用地,政府应当对其进行土壤修复治理资金的扶持,明确受资企业的土壤治理责任。
4、结束语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需要国家以及社会各个阶层都参与其中,一方面能够提升立法质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工作的积极性,既检验了政府的执行能力,又使得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这样从制度上降低土壤污染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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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孙梁波,孙雀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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