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与混乱——网络空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混乱论文,冲突论文,矛盾论文,空间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753(2003)04-0005-05
因特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也是20世纪留给21世纪最辉煌的人类文明。它带来了信息传播的重大发展和伟大变革,开创了网络传播时代。网络传播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模式、传播效率,更重要的是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改变着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网络传播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推动了人类传播文明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如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威胁,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对社会文明的冲击等。我们必须面对网络空间中的诸多矛盾与冲突。
1 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的新空间
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译称赛伯空间、电子空间、电脑空间、虚拟空间、信息空间等,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信息传播新空间,也被称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或“第二生存环境”[1]。著名网络文化评论家胡泳把网络空间称之为“另类空间”、“电脑化空间”,并认为,“现在,惟一可供我们的文明继续扩张的领土——惟一真正的边疆——就是电脑化空间。它是人类赖以相互交往、发展经济、进行社会和政治谋划的新场所。”[2]
网络空间是由科幻小说家创造的一个词汇。1984年,侨居在加拿大的美国人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撰写了具有突破意义的小说《神经漫游者》(Neuromancer)[3],首次使用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概念。吉布森把它描述为一种“同感幻觉”,这是一个略带贬义的概念。它有四个特点:(1)脱离了躯体的知觉能够在其中独立存在。网络空间实际上就是人类知觉的极端简化,人的知觉通过神经电连接而脱离躯体,“飞”入网络空间,寻找和运用各种数据。(2)网络空间可以突破物质束缚,飞越摩天大厦、横穿网格。(3)网络空间由信息构成,这使得有操纵信息能力的人拥有巨大的权力。(4)进入网络空间者可能获得永生[4]。吉布森后来对网络空间作了进一步解释:“媒体不断融合并最终淹没人类的一个阈值点。网络空间意味着把日常生活排斥在外的一种极端的延伸状况。有了这样一个我所描述的网络空间,你可以从理论上完全把自己包裹在媒体中,可以不必再去关心实际上周围在发生着什么。”[5]
网络空间有别于物理空间,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也有多种不同的定义。1991年,本尼迪克特(Michaael Benedikt)在他主编的《网络空间:第一步》列举了九种描述式定义:
(1)基于计算机和因特网而生的一个与物质宇宙并行的新宇宙。
(2)任何接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计算机都可以到达的一个无限的场域。
(3)一个无所不在又无处可在的世界,一个无物会被忘却,所有的东西都在变化的场域。
(4)一个公共的精神交感环境,一个流动着数据与谎言、心智与记忆和千万双眼睛的地方,一场可询问、交易、追逐共同的梦想和直接拥有的无形的“音乐会”。
(5)哪里有电子与智慧的交汇,哪里就会形成网络空间的通道;哪里有数据的聚集和存储,哪里就有网络空间的房间。每一幅图象、文字和数字,每添加一次数据,每贡献一份思想,都会增加网络空间的深度。
(6)通过无数不停歇地工作的摄像头,使遥远的地域和面孔,无论当下或恒久、无论真实或虚假,都能在一起出场。
(7)网络空间使人类的组织变成了有机体,金钱在流动,义务和契约在汇集,人们面对电子界面进入虚拟的空间。
(8)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发现每一项与个人和组织生活有关的重要信息。
(9)纯粹的信息王国,对物质世界的信息抽象。
在对上述定义分析的基础上,本尼迪克特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由计算机支持、连接和生成的多维全球网络,或‘虚拟’实在。在这一实在中,每一个计算机都是一个窗口,由此可见所闻的对象既非实在的物体,也不一定是实在物体的形象。在形式上,其所涉及的符号或操作,都由数据和纯粹的信息构成。这些信息一部分源于与自然和物质世界相关的运作,而更多的则来自维系人类的科学、艺术、商业和文化活动的巨大信息流。”[6]这一定义概括了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属性,揭示了网络空间的信息构成和传播意义。
英国剑桥大学贾奇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瓦索(Max H.Boisot)为了建立新的信息政治经济学范式,构建了一个信息空间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论述了组织、制度和文化在信息及其传播技术影响下所发生的转换。布瓦索的信息空间(information space,或I-space)是一个概念性工具。他在《信息空间》一书中认为:“这可以被用于研究知识的编码、抽象和传播,也就是在一个社会系统内的生产和转换。这一信息空间允许我们对知识和信息如何通过系统流动和在这一过程中它们如何演变进行研究。这样的流动揭示了社会学习的过程,通过这一方式新知识和信息可以进入系统。”[7]
美国海军研究生院的阿奎那(John Arquilla)等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关于三个空间理论的研究认为,网络空间(cyberspace)、信息空间(infosphere)和思想空间(noosphere)是具有逐层覆盖的关系,其中,网络空间是最常用,也是最内核的空间。同时辨别了网络空间和信息空间的不同。[8]
2 网络空间的特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多维的信息空间。迈克尔·海姆在1993年对网络空间作了更加“实在”的描述:网络空间是“数字信息与人类知觉的结合部,文明的‘基质’……网络空间的建筑物也许比实体的建筑物具有更多的维度,而且它们也许会反映出不同的实在规律。网络空间无所不在……”[9]
网络是一个非物质的、没有固定场所的空间。网络空间虽是现实的虚拟,但并非虚无缥缈,也是可以感知的。网络空间“存在于从未见过面的情人之间的电子邮件中;它产生于邮寄名单里的收件人之间和在留言板上出现的无尽的辩论中;它是联结电子聊天室与专题讨论组里的常客们的纽带;它就像柏拉图理想图形的平面,是一种隐喻的空间,一种虚拟的现实。”[10]
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虚拟实在技术是支撑这个多维信息空间的重要关键技术[11]。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简称VR),在中文中有不同的翻译,甚至有关于如何翻译的讨论。早些时候,Virtual Reality主要有两种译法,即“灵境”和“虚拟现实”,金吾伦专门著文,讨论Virtual Reality翻译问题,他认为应译为“虚拟实在”[12]。后来有很多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光明日报》1997年1月16日又开设了一个专栏,介绍了四种不同翻译意见,北京大学力学系的朱照宣教授认为Virtual Reality应译为“临境”;原北京昂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裁王可研究员译为“电象”;中山大学物理学教授关洪则译为“虚实”,四川科技咨询中心的钱玉趾译为“虚拟境象”。种种译法表达了不同的意境,但最常用的是“虚拟实在”的称谓。
迈克尔·海姆认为,虚拟实在具有仿真性、交互性、人工性、沉浸性、电子现场、全身心投入和网络化通信等七个特征[13]。虚拟实在技术改变了人与信息的关系,改变了信息传播的基本模式,甚至在根本上影响了信息传播效果。因为就象尼葛洛庞帝所说的:“虚拟实在能使人造事物象真事物一样逼真,甚至比真事物还要逼真。”[14]
网络的巨大影响力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有人把网络称之为20世纪出现的技术怪物。网络空间制造了一种没有重量的生活,许多传统正在失去重量。比特正在重新组织人们的生活。历史的结构即将开始重大的调整。当然,关闭计算机主机,人们就会回到熟悉的现实之中,重量依旧,一切纹理和气息依旧。然而,正像人们已经离不开电一样,人们离不开计算机的日子为期不远了[15]。
不管网络空间多么奇特和虚幻,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是对现实空间的虚拟,是现实空间的映射,如同麦克卢汉所说的“媒介是人的延伸”。[16]网络空间结合虚拟实在技术对信息传播具有根本的影响,尤其是它的虚拟性、数字化、匿名性、时空压缩性等特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播模式,也伴随产生了许多信息传播障碍,从而深刻地影响着传播效果。
3 网络空间矛盾与冲突的根本原因
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矛盾与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异。我们生活的现实空间,又称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是两种不同的空间,在网络空间里具有信息传播方式数字化,传播的范围的时空压缩化,传播的模式的互动化(交互性)等特点。传播者要能在两个空间里自由转换角色,要能合理地调适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关系。例如网络游戏是一种虚拟的实在,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之中,它能够使人产生一种类似于真实存在的那样一种感受,有些人能区别虚拟的感受和现实的感受,而有些人则沉溺于这种虚拟感受当中,不能自拔,失去自我。
国外有人把网络传播中的问题概括成七个P,即:Privacy(隐私),Piracy(盗版),Pornography(色情),Pricing(价格),Policing(政策制定),Psychology(心理学),Protection of the network(网络保护)。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是因特网发达国家,制度与信息技术结合产生了“信息资本主义”,从而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冲突,而且把这种矛盾与冲突扩张到全世界,整个网络空间。鄢显俊认为信息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他指出,所谓“信息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进入信息时代即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技术普遍应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后,由于信息产业的核心技术被极个别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的信息寡头垄断之后的一种资本主义形态。它开创了资本主义自进入垄断以来空前的垄断形式,且这种垄断被覆盖上“知识产权”的外衣而变本加厉;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它使信息寡头和资产阶级国家的结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追求资本主义的整体利益方面形成了空前强大的合力。但信息资本主义并不能彻底化解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信息时代将表现为:信息爆炸与信息短缺的矛盾、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矛盾、互联网的易受攻击性与人类生活要求信息安全的矛盾以及因信息产业过度扩展产生的“网络泡沫”而引致全球金融危机[17]。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政治学与社会学系主任陆俊教授把网络道德建设所遇到的问题,概括为“八对矛盾”: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网络道德和既有道德,信息内容的地域性和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网络开放性和网络安全,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18]。
网络传播所面临的冲突主要是三个方面:技术冲突、伦理冲突和法律冲突,下面八个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就是具体的体现。
4 网络空间矛盾与冲突的主要表现
4.1 网络开放性与网络安全性
因特网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作为开放的系统,其安全性无法完全得到保证,而我们又不能因此而放弃开放的原则。美国普渡大学(Purdue University)计算机科学系主任吉恩·斯帕福特(Gene Spafford)教授说:“唯一真正的安全系统是关闭电源并拔去插头,锁在钛制的保险箱中。埋在混凝土掩体下,并环绕有神经气体和高报酬的卫兵。即使这样,我仍不会用生命来为其安全性担保。”[19]实现网络信息共享需要网络保持一定的开放,但是越是开放的网络,安全性就越受到威胁,网络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是呈反比的。因此,开放和安全之间就构成一对矛盾。这是一个网络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另外,黑客对封闭网络的攻击也涉及到道德与法律问题。
4.2 信息主权与信息霸权
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国家间利益争夺的重要内容。目光长远的专家警告说,在“圈地”运动中失利,或许会导致将来一无所有,欧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因此开始全力加速本国因特网的建设,即使是高技术领域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加快了网络化步伐。德国、荷兰等国发展起自己的德语网络,日本也开始建造日文网络环境。因特网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全球互联、双向交互。但是,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网上信息看似双向“交流”,事实上近乎单向“直流”;因特网表面上看是平等的,实际上隐含着不平等。
4.3 信息超载与信息短缺
信息超载是指网络上的信息规模已经超过了人类的吸收和辨别能力,由于我们的信息能力的限制,使我们面对海量信息而不知所措,我们的下场是饿死在粮仓里。因此我们需要有效的网络信息组织技术、检索技术,还要有更多的“信息炼丹士”,提炼信息精华,同时,因特网要开发更好的信息推送技术和信息挖掘技术。现在因特网提供的查全技术应该转换为查准技术。
4.4 信息污染与信息有效性
信息污染加大了筛选和组织信息的难度,已经给整个信息社会带来难以衡量的破坏和损失。信息污染已是网络传播负效应的主要制造者,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控污”,净化网络信息空间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促进网络信息立法;以技术对抗技术,进一步加强技术控污能力;提高网络用户的素质和信息识别能力。网络传播者的身份的特殊性在于他既是信息的产生者,又是信息的接受者。也就是说他们在受到信息污染时可能成为新的污染源,从而是信息污染恶性循环。只有从源头和多种途径齐力控污,才能使网上的有效信息得以广泛传播。
4.5 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
因特网为全球信息共享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信息共享能充分发挥信息的潜在价值,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费用。信息共享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但信息生产是有成本的,信息生产者应享有所有权,有权获得报酬。但也有人为了牟取暴利,甚至以不法手段垄断信息,控制信息传播,把信息变为独有。因此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来规定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
4.6 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
合理的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社会安全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并不突出,但是在网络社会当中,个人的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就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是一对矛盾。
4.7 信息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
因特网应该具有公益性,当然也允许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的存在。因特网上的信息从使用角度来说有几类:一类是开放性信息,用户可以自由获取;第二类是注册信息,通过注册可以有偿获取;第三类是交流性信息,如新闻论坛、BBS、聊天室里的信息等。但不管是哪一类信息,其根本目的是供人们使用。印度人提出的信息五原则:信息是为了利用的,每个用户都有其信息,每个信息都有其用户,为每个用户节约时间,信息系统是一个生长的有机体,其本质含义是强调信息的利用。关键是在信息利用中如何保护信息所有者的知识产权。既不赞同无条件无限制地利用信息,也不能支持因为知识产权的过渡保护而影响信息的利用。因特网为信息的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为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8 信息自由主义与社会责任
网民上网享有通讯自由,但通讯自由和社会责任也是一对矛盾。因特网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自由原则,所谓自由原则就是在网络和网络社会,行为主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言论自由。或者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讲,自由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和要求,也是行为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有人认为网魂就是自由。但是我们认为网络自由应该是有责任的自由,而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因此有人总结为“有限的控制,充分的自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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