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简称SIFLs),是指如果该类金融机构一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市场情势变更等情况进而导致经营危机,而由此被迫面临倒闭的窘境,就极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一系列的我们难以预见的市场反应和难以承担的损害结果。其具有业务或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点,通常通过指标法和市场法来评估和界定。由于自身特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既能在金融市场中起到稳定器的作用,而其一旦倒闭将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对该类机构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并把相关的监管机制进行不断完善。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议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概念
外部成本过高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主要特征,在社会各行各业中,金融机构的主体行为对其他机构和社会而言,其产生的消极影响要远远高于积极作用,因此必须加以严格的约束和控制。金融机构本身在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存在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如果该类金融机构一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市场情势变更等情况进而导致经营危机,而由此被迫面临倒闭的窘境,就极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一系列的我们难以预见的市场反应和难以承担的损害结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十年前的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提醒我们不要重蹈覆辙,忽视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约束和管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标志
IMF、FSB&BIS(2009)设定了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三条准则: 业务或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可替代性。
1、规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首要评估标准就是其业务或资产规模,规模越大的金融机构,当其遭受风险的冲击时对金融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越大。
2、相互关联性。相互关联性是指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具有某种业务联系,这种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会导致金融风险在金融体系内传播扩散,如果一个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性程度越高,那么我们就认为该类的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的风险就越大。该项指标与相关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值成正比例关系。
3、可替代性。可替代性是指该类金融机构为其所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其他非该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不了并且无可替代的。具有越高的可替代性的金融机构作为支撑,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就会愈加稳定。如果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志而言,此处讨论的应该是不可替代性,则金融机构的不可替代性程度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值呈正相关。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作用
如果一个金融机构不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之内举足轻重,而且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整个世界金融市场中都具有不能忽视的系统重要性,则该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功能和地位都相当关键。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不仅自成一个完整的内部体系,并且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全球范围内的联系日益紧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和金融领域的相关市场之间日益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单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不仅自己本身是一个整体,而且从全球范围来讲,它也是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一部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本身是一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一国的金融体系同时又是世界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这种整体与部分,系统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就使得,如果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遭遇金融市场的风险风暴,那么整个世界金融体系必将受到震动而导致崩溃,并且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这种系统性的风险不会仅仅限制在金融市场一个领域,而是会伴随着金融泡沫的增大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结合的加深而逐步扩散到其他经济和行业内,导致特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遭到严重损害。
中国古代的建筑结构中,是靠四根横梁和八根柱子来支撑整个建筑结构,党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探索的关于改革的最新理论,也引用其来强调和突出改革的基本主体框架。那么,在投资者结构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就起着这样的一个作用,该类金融机构不仅为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提供一个最基本的方向和引导作用,并且由于其在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地位和关键的功能,能够促进和保障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首先,从市场操作的角度来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往往引发羊群效应,从而对金融市场的其他投资者有相当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该类金融机构的体量较大,因而该类金融机构的投资取向和规模以及结构等因素是影响市场走向的重要指标。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经济金融化的大背景下,由于以上特点,如果该类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被风险波及而陷入经营窘境,对其进行风险后处理和事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必然会花费较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同时,由于其在金融市场中所独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该类金融机构的崩溃会引发一系列的灾后连锁反应,使得不仅该类金融机构已经导致的现行损害不能及时止损恢复,而且其他的市场主体持观望和犹豫态度,投资信心不稳,对风险后的金融市场的挥发和繁荣发展带来难以除去的阴影,并且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恢复。由此导致,为了抵御系统性风险,世界各国的政府在面对这类金融机构时往往不会任其自生自灭,因而就会导致“大而不倒”的弊端,从而纵容道德风险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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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存在风险,各种金融风险的来源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可能从农业、工业等实体经济部门扩散而来,也有可能是由于本行业的自身波动不稳而导致。所以,在金融运作中的永恒主题之一就是如何防控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风险爆发的具体因素来自于多种角度和各个方面,不仅包括本身金融市场运行中的相关交易行为,而且国家和政府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是否能够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衡量因素。若是相关金融制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安排,金融监管的力度正当有力,则即使金融市场发生些微异常波动也不至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此相反,如果金融机构在经营运作中,没有合理安排金融制度和有力的金融监管,则使得相关金融机构在面临市场中的金融风险时,风险极易迅速传递扩散,最终就可能导致发展成为系统性风险。
四、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机构到功能,监管的主要对象必须面临深刻变革。
机构监管顾名思义,是以金融机构为主要的监管对象,从而必然会导致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不能够被很好的纳入整体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内,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目标不能切实的得到实现。如果想要监管框架适应时代发展创新转变,就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首先,将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行为的类型进行合理划分。以金融产品的特性、金融交易的特征为依据合理进行金融功能的划分是实现功能监管的基础。其次,根据以上划分标准,统筹协调和处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权划分,为防止出现当前监管模式所具有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在制度设计上兼顾金融机构,在市场交易行为和其引发风险可能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相关机构,以及虽然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相关金融交易行为但本身并不具有金融机构固有特点的非金融机构,作为统一视为监管对象,以实现对金融市场中可能引起风险的各种金融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最终目的。再次,对具有复合性特征的特殊金融机构,实施部门联合、复合监管,防止由于某个结点的崩溃进而导致金融体系的整体网络分崩离析。
(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手段
当前国际范围内,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对危机进行提前预防、对金融主体早期合理监管、对出现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处理。从国际监管体制中汲取经验,可以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进行完善。首先,事前监管应当注重机构本身的自我规范和严格约束。为减轻各金融机构对其他产业机构甚至是整个经济体系的不利影响,首先对相关金融机构在金融整体系统的重要性要不断削弱,从而使得对相关金融主体的宏观监督和微观防控更好的结合以发挥抵御各种金融风险的作用。其次,事中控制应当强调机构的自助自救的意识和能力。当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如果相关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能够逐步提高机构自身的对风险造成的损失后果的吸收能力,切实减少其破产的可能性,就能较好地达到主动自救的效果。最后,事后处理有效止损迅速恢复。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后,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合理构建有效止损、风险清算、及时恢复等相关机制,尽量减轻系统性风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中流动性风险动向、程度和范围的有效监测和控制。
流动性风险,顾名思义,是指金融风险存在流动和扩散的特征,该类风险的不断传递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能够稳定金融整体运作秩序,有效地抵御流动性风险在金融市场中的扩散。细微的市场波动能够较为轻易地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应对性操作所抵御并消解,一般不会导致更进一步地传播和扩散。但是,如果相关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本身出现了经营不善或是遭遇了严重的市场情势变更,其就不再能够从容不迫的面对和化解,那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最终防线就极有可能被风险所冲破,导致本能应付不致肆虐的风险细微波动不断传递扩散,从而在整个金融体系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四)对我国构建以央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
在一行三会的多方监管体制下,地盘意识浓厚的各方监管机构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缺乏大局意识和整体责任感,对整体和部分,系统和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哲学原理的认识不够深入,自以为掌握了本监管领域内的事务就高枕无忧,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隔岸观火漫不经心。习总书记强调,我们应该具有大局意识,同样适用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针对这一问题,一定要重新整合相关的监管资源,划分监管范围,明确监管对象,合理沟通和妥善协调。由于中央银行所具有的对经济进行宏观分析以及在金融市场中所独有的自身优越性,因此以央行为核心来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宏观审慎监管,能够较好的达到维护金融市场整体稳定的最终目的。金融审慎监管包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来对相关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历来在金融市场的监管当中,对相关金融主体的从宏观角度进行审慎监管和在金融业经营管理中进行的微观防控都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所以我们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探讨构建全新的、适应当前金融经济运行发展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五、结论
综上所述,必须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简称SIFLs)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并把相关的监管机制进行不断完善,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贾彦东,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分析——金融网络中的系统风险衡量与成本分担[J],金融研究,2011
[2]昌忠泽,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和教训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2017.
论文作者:郑东晨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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