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齿杆#183;棒材”的初步研究_公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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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韩国的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工作人员在庆州调查古文书时,发现了元刊《至正条格》残本。2007年8月,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主办的“蒙元时期法律文化及丽元交流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在首尔召开,会上公布了元刊《至正条格》残本的影印本和校註本。校註本是由韩国庆北大学李玠奭教授、首尔大学金浩东教授和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金文京教授共同完成的。除了正文的校注外,还有三种附录和四篇论文①。

元刊《至正条格》残本的发现,对于元代社会历史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元刊《至正条格》残本由“条格”和“断例”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本文拟对《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以下称为《至正条格·条格》)作初步的考察。抛砖引玉,衷心希望得到指正。

元朝建立后,很长时间没有修律,只是根据施政的需要,不断颁布各种条画和法令。到了元仁宗即位后,指定官员,汇集各种条画和法令,编成《大元通制》一书。《大元通制》分为三部分:“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②《大元通制》完成于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正式颁布于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此书久佚。20世纪30年代北平图书馆将原内阁大库所藏明初墨格写本影印出版,但只有《条格》部分22卷,是一个残本。这个残本以《通制条格》之名行于世,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元顺帝(公元1333-1368年)即位之初,苏天爵上书要求续编《通制》,他说:“英宗皇帝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几二十年矣。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才识有高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是以烦条碎目,与日俱增。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不能遍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不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未便。宜从都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圆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通制》,刻板印行。”③文中提到“宜从都省早为奏闻”,可知此文不是直接上奏皇帝,而是苏天爵任监察御史时向御史台上书,请求御史台建议“都省”(中书省)将此事向皇帝上奏。元末著名文臣欧阳玄作《至正条格序》,其中说:“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祐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未(亥)。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既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④“台臣屡以为言”,也就是御史台主管官员屡次就此建议,其中无疑有苏天爵的贡献。中书省臣上奏发生了作用,“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校,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既而群臣复议曰:‘《制诏》,国之典常,尊而阁之,礼也……《条格》、《断例》,有司奉行之事也……请以《制诏》三本,一置宣文阁,以备圣览,一留中书,[一]藏国史院。《条格》、《断例》,申命锓梓示万方。’上是其议。”⑤《元史·顺帝纪》简要记录了修纂的过程,可与上述文字相互补充。顺帝后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刺监修《至正条格》”⑥。后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七月,“命翰林学士承旨腆哈、奎章阁学士巎巎等删修《大元通制》”⑦。至正五年(公元1355年)十一月,“《至正条格》成”。至正六年四月,“颁《至正条格》于天下”⑧。需要说明的是,后至元四年三月这一工作启动时,尚无《至正条格》一名。上述“监修《至正条格》”云云,应是后人修史时任意改动造成的。⑨

由上文可知,《至正条格》作为书名,出于执政官员的建议。中书参知政事朵尔直班“以谓是书上有祖宗制诰,安得独称今日年号;又律中条格乃其一门耳,安可独以为书名。时相不能从,唯除制诰而已”⑩。书名用至正年号,表明修纂年代,还说得过去。此书和《大元通制》一样,由《制诏》、《条格》、《断例》三部分组成,现在单以“条格”为书名,则是没有道理的。“时相”应指阿鲁图,他自称“素不读汉人文书,未解其义”(11),所以才会出现这样不合适的书名。所谓“唯除制诰而已”,则指颁行时只有《条格》、《断例》两部分而言。《至正条格》由朝廷颁行,实际上便成为“有司奉行”的法典。现存元代政书《南台备要》(南御史台文书汇编)成书于《至正条格》之后,其中所收文书,不止一次引用《至正条格》作为依据。例如,有人提出,中书省派出人员“通报事情,办集公务,往往推称缘故及托病,不经由元行站道,辄乘站船,恣意远转,探觑亲戚,不行回还,以致公事迟慢。若不立法,深为未便”。中书省交刑部处理。刑部“检会到《至正条格》内”二款作为依据,提出处理意见。中书省同意施行。说明《至正条格》确为各级政府机构遵循。(12)

明初修《永乐大典》,将《至正条格》收入。明人《文渊阁书目》载:“元《至正条格》一部,三十八册。”(13)则此书明代尚在。《千顷堂书目》收“《至正条格》四册”,但系后人增补,不见于黄虞稷原书。难以据此推断《至正条格》存佚。(14)清乾隆朝修《四库全书》,其“史部四十政书类存目二”中收“《至正条格》二十三卷。《永乐大典》本。元顺帝时官撰,凡分目二十七……原本卷数不可考,今载于《永乐大典》者,凡二十三卷”(15)。此应是《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见下),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辑出,已非完璧。但《四库全书》将它列入“存目”,此本没有保存下来。钱大昕作《元史艺文志》,在“史部·刑法类”著录“《至正条格》二十三卷”。与《四库》同。但钱氏是否看到过此书,尚难断言。(16)此后,这部书再未见著录,论者都以为已从世上消失。1983-1984年,内蒙古文物考古所等单位在额济纳旗黑城遗址获得元代文书多种,其中有《至正条格》残页,“共有八张,用纸有宣纸和麻纸两种,刻文都是赵孟頫体大字,且字体书写风格相同,应是同一雕版两次印造的”(17)。方龄贵先生见到残叶图版后说:“吉光片羽,藉以得识庐山真面,足为平生快事。”(18)反映了研究者的共同心声。韩国庆州的元刻残本发现,无疑给研究者带来更大的惊喜。

韩国庆州发现的《至正条格》残本,《条格》、《断例》各一册,《条格》存12卷,《断例》存目录和13卷。两册版式基本相同,但《条格》每半页19行,行27字;《断例》每半页20行,行26字;两者显然不是同一版本。无论《条格》或《断例》,每遇“圣旨”、“皇帝”、“上位”等字样,必抬头一字或二字,这是刊刻于元代的有力证据。两者都有不少简体字,如:“与”、“铁”、“断”、“迁”、“聀”(职)等,这些都是元代民间坊刻本常见的现象。抬头和简体字,在元代坊刻《元典章》中也可以看到,但元代坊刻《元典章》错讹甚多,而此残本则错讹甚少。

元末沈仲纬在《刑统赋疏》中分别列举《条格》和《断例》的篇目,他说:“《条格》: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19)沈仲纬此书有后至元五年俞淖和至正元年杨维桢两序,当时《至正条格》尚未成书,他所述无疑是《大元通制》中《条格》部分亦即《通制条格》的结构。《四库全书总目》记载,《至正条格》“凡分目二十七”,其顺序与《刑统赋疏》所述完全相同。可见《至正条格·条格》的结构完全沿袭《通制条格》而成。

今存《通制条格》残本为19卷,即卷二、三、四“户令”,卷五“学令”,卷六“选举”,卷七“军防”,卷八“仪制”,卷九“衣服”,卷一三“禄令”,卷一四“仓库”,卷一五“厩牧”,卷一六“田令”,卷一七“赋役”,卷一八“关市”,卷一九“捕亡”,卷二○“赏令”,卷二一“医药”,卷二二“假宁”,卷二七、二八“杂令”,卷二九“僧道”、卷三○“营缮”。缺“祭祀”、“宫卫”、“公式”、“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八篇。除“宫卫”外,其余排列顺序与《刑统赋疏》所言相合。可以推知,卷三○“营缮”以后,尚有“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和“宫卫”等篇。(20)以每篇1卷计,全书应有35卷,但也有可能更多。新发现的《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存12卷,即第23卷至第34卷,分别是:卷二三“仓库”,卷二四“厩牧”,卷二五、二六“田令”,卷二七“赋役”,卷二八“关市”,卷二九“捕亡”,卷三○“赏令”,卷三一“医药”,卷三二“假宁”,卷三三、三四“狱官”。在《通制条格》中,“仓库”篇是第14卷,而在《至正条格·条格》中,“仓库”篇是第23卷。也就是说,在前书中,“仓库”以前部分,从“祭祀”到“禄令”共9篇(缺“宫卫”),13卷。多数1篇1卷,“户令”门占3卷;而在后书中,“仓库”篇以前部分占了22卷,多出9卷。多出的原因,不外有二。一是若干篇为2卷或更多,二是可能“宫卫”篇在原有的序列中。

黑城出土《至正条格》残页F20:W7所载文字见于《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地内宿藏”,此页中缝有“条格卷四十一”等字。整理者李逸友先生认为:“‘杂令’之后还有‘僧道’、‘营缮’等章节,因此,可以推测出《至正条格》全书约在四十五卷以上。”(21)新发现《至正条格·条格》残本最后是卷三四“狱官”,按顺序后面尚有“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等篇,可能还有“宫卫”(22)。即以每篇1卷计,《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应为41卷。但有的篇肯定不止1卷,如《通制条格》的“杂令”为两卷,《至正条格》的“杂令”不会少于两卷,其他各篇亦有可能多于1卷者。因此,《至正条格·条格》应为42卷甚至更多,是可以肯定的。

如上所述,《至正条格·条格》残本共有10篇,其中两篇(“田令”、“狱官”)各2卷,其余各篇均为1卷,共12卷。《通制条格》残本中相同的有9篇,缺“狱官”篇。下面我们对《至正条格·条格》残本10篇逐一加以考察,重点是:(1)与《通制条格》相应篇目的异同;(2)若干新增条目的背景与意义。和《通制条格》一样,《至正条格·条格》分篇,每篇1卷或数卷,每卷有若干题目(下简称目),每目收1条或数条法令。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校註本(下简称校註本)将残本各卷条文顺次编号。为了叙述方便,本文采用校註本的编号。《通制条格》则用方龄贵先生校注本(下简称方本),方本各条同样顺次编号,本文为叙述方便亦予采用。还应说明的是,校註本后附“《通制条格》与《至正条格·条格》条文对照表”,将“至治三年以后条文”另列(第360-366页)。选择“至治三年”作为界限,显然因为《大元通制》正式颁布于是年。(23)但事实上此书在仁宗时已完成。检查现存《通制条格》残本,可知所收条令,时间最晚是卷三“户令”中1条(方本第40条),时间是“延祐三年三月”。也就是说,英宗时代并未对《大元通制》作补充。我们便以此为界限。在分析《至正条格·条格》各篇结构时,既要将沿用《通制条格》的原有条文和新增条文区别开来,还要在新增条文中将延祐三年三月以前与以后的条文区别开来。

(一)仓库。《通制条格》卷一四“仓库”篇有17目、29条。可分为仓库管理、运输、钞法三类。《至正条格·条格》卷二三“仓库”篇有27目、36条。其中和《通制条格》“仓库”篇相同的只有7条,新增29条。新增条文中,第18条年代漫漶不清,另有4条“至元”期间法令(分别是校註本第13条“至元三年”、第16条“至元二年”、第27条“至元二年”、第32条“至元元年”)。元朝采用“至元”年号有两次,一次在世祖时,一次在顺帝时,后者常称为后至元。对于“至元”年号的文书,必须分辨是哪一个“至元”。以上5条,校註本均列入“年度未详”之列(第357-358页)。这里试逐一作考辨。(1)第18条开头作“□□□年八月,刑□□□”,从残存文字来看,所说应是行用库库官、库子倒换昏钞时作弊犯罪,“遇革”(遇赦革拨)的处理办法。与同卷的第25条、第26条以及同书卷二八“关市”中有关条目相比较,可以断定是至顺三年八月条画中的1条。(2)第16条开头是:“至元二年八月,户部呈:监察御史言。”元世祖忽必烈在至元五年始立御史台,置御史(24),可知此条“至元二年”只能是顺帝时。(3)第27条开头是:“至元二年十一月户部备司计官言”,其中涉及户部、绮源库和兵部。元世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别置工部,以兵刑自为一部;三年并为右三部。可知前至元二年没有兵部。又,绮源库全称为都提举万亿绮源库,“掌诸色段匹”,至元二十五年始置。(25)因此,此件文书的时间只能在顺帝后至元时。(4)第32条“至元元年十二月初八日,中书省奏:‘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里行的官吏人等,三年一遍,要饱眼钱有。’”太府监中统四年置,利用监至元十年置,章佩监至元二十二年置,中尚监至元二十四年置。(26)据此,这条文书的时间只能是后至元元年。(5)第13条“至元三年五月”,这是中书省的一件文书,内容是在京行用库烧毁昏钞事宜。揆之情理,亦应是后至元。但无明显证据,暂作“年度未详”处理。

综上所述,《至正条格·条格》新增条文29条,内“年度未详”1条。其余28条中,属于延祐三年三月以前的4条(由《通制条格》“杂令”、“禄令”篇各转入1条,即校註本第30、33条)。以后的24条,分别是泰定帝时期6条,文宗时期8条(天历2条、至顺6条),顺帝时期10条(元统2、后至元5、至正3)。时间最晚是第28条(“至正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这是《至正条格·条格》残存各篇中时间最晚的1条。

《通制条格》“仓库”篇的内容次序是仓库管理、运输和钞法。《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四“仓库”篇排列次序有变化,先钞法,然后是运输和仓库管理。属于钞法的有14目、19条。目数和条数都为该卷的一半左右,比起《通制条格》来比重明显增多。其中12条都是泰定以后新颁的。《通制条格》“仓库”中有关钞法的条文主要是“倒换昏钞”和“烧毁昏钞”问题,《至正条格·条格》亦以此二者为重点,并突出行用库(纸钞的发行机构)的管理。有元一代以纸钞为流通货币,纸钞容易损坏,损坏的钞称为昏钞,可以到行用库倒换。行用库用料钞(好钞)换得昏钞,然后集中起来加以烧毁。倒换昏钞和烧毁昏钞过程中,官吏上下其手,弊端甚多,直接影响钞的发行与流通,在元代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至正条格·条格》“仓库”篇有关条目,可以看出元代后期倒钞和烧钞中存在的弊端和元朝政府试图解决问题的努力。

《元史·食货志》载,昏钞可赴行用库倒换,“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27)。泰定四年(公元1327年)的新法,他处未见记载,但在《至正条格·条格》的“仓库”篇中全文著录(校註本第12条)。两相比较,《元史·食货志》的文字过于简单,有欠准确处,应以《至正条格·条格》为准。元朝每年倒换和烧毁的昏钞在各种文献中很少有具体数字(28),《至正条格·条格》“仓库”篇有两处记载。一是“至正二年四月初九日中书省奏:‘御史台官文书里呈:在京等库至元五年夏季昏钞至元六万六千二百余定’”(校註本第17条)。另一是第15条“至正元年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御史台奏:‘……至元五年、六年七季昏钞一百一十八万余定亦未烧毁’”(校註本第15条)。由这两个数字可以了解昏钞数量之巨。应该指出的是,元代政书《宪台通纪续集》(编纂于至正十二年)亦收“至正元年二月二十四日”条文书,但不知何故删去了上引这句话。(29)

《通制条格》“仓库”中有关运输和仓库管理的条文在《至正条格·条格》“仓库”篇中大多删除(例如影响很大的“鼠耗分例”问题),很可能移到他处。后者有关仓库管理的8目、9条,大多为新增,突出了冒支怯薛袄子的问题。《通制条格》“仓库”篇没有这方面的条文。但在卷二八“杂令”中有“冒支官物”目,内收“至大四年五月初七日中书省奏”1条(方本第613条)。《至正条格·条格》将此条调入“仓库”篇,将目的名称改为“冒支怯薛袄子”(第30条)。另增“支请怯薛袄子”、“冒关衣装赏钱遇革”两目两条(第29条“元统二年二月初七日”,第31条“至顺三年八月”),都与冒支怯薛袄子有关。此外,“太府监计置”目有1条(第28条“至正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亦涉及怯薛歹袄子发放事。从中可以看出,冒支怯薛袄子(应即只孙服)在元朝后期已成为很严重的问题,这是过去怯薛研究中没有注意过的。

(二)厩牧。《通制条格》卷一五“厩牧”篇有5目、9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四“厩牧”篇有10目、30条,增加的幅度是很大的。其中与《通制条格》“厩牧”相同仅4条。新增26条中由《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调来5条。按时间划分,26条中,延祐三年三月以前10条,以后16条。16条分别是:仁宗延祐时期2条,泰定帝时期1条,文宗时期6条(至顺3条,天历3条),顺帝时期7条(元统3条,后至元4条)。

《通制条格》“厩牧”的5目顺次是:“抽分羊马”(3条)、“鹰食分例”(3条)、“擅支马驼草料”(1条)、“冒支官钱粮”(1条)、“大印子马疋”(1条)。《至正条格·条格》的“厩牧”篇,先是“大印子马疋”(1条),“印烙军人马疋”(1条,新增),然后是“喂养马驼”(1条,新增)、“马驼草料”(2条,1条新增)、“宿卫马疋草料”(7条,全部新增)、“冒支马匹草料”(1条)、“监临乞索冒支遇革”(1条)。这5目所收条文都与驼马草料供应有关,可以说是《通制条格》“厩牧”篇中“擅支马驼草料”、“冒支官钱粮”两目的扩充。蒙古人对马驼一类交通工具特别重视,官府、投下、怯薛都拥有大量马驼,饲养马驼的草料需要量很大,成了国家财政的重要支出。为此中央政府成立了“掌给马驼刍粟”的专门机构度支监。(30)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十一月,“中书省臣言:‘宿卫廪给及马驼刍料,父子兄弟世相袭者给之,不当给者,请令孛可孙汰之。今会是年十月终,马驼九万三千余,至来春二月,阙刍六百万束,料十五万石。比又增马五万余匹。此国重务,臣等敢以上闻。’有旨:‘不当给者勿给’”(31)。可知怯薛的马驼草料供应是个巨大的数字,而且被当政者视为国之“重务”,这个问题似乎尚未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至正条格·条格》“厩牧”篇以上诸目新增各条,提供了马驼草料供应的丰富资料。例如,“喂养马驼”目第39条,后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度支监的报告:“本监专一发遣喂养马驼等,并各枝儿大小怯薛丹马疋年例合用草料,约该价钞七十万定有余。”可知度支监不仅供应官府马驼草料,而且要为“各枝儿”(各投下)和怯薛丹的马驼提供草料。草料价钞高达七十万定有余,是个惊人的数字,由这个数额可以推知草料供应在国家财政中所占比重。另,“宿卫马匹草料”目共7条,3条分别是大德十一年、至大四年、延祐二年,很可能是由他处转来的,但已无从查考。新增延祐五年、天历元年、天历二年、元统二年四条。该目各条主题是严格制度,防止有人用法薛名义冒领或重领草料。这也是怯薛研究中被忽略的问题。

在马驼草料诸目之后是“抽分羊马”和“阑遗”两目。 “抽分羊马”目共8条。与《通制条格》“厩牧”篇相同仅1条。新增7条(内延祐三年三月后5条),主要是羊马抽分办法和整顿抽分中弊端,而且规定了抽分所得牲畜“回易作钞”的具体标准,羊价四十两,马价四定,牛二定(第54、57条)。这个标准对研究元末物价有参考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抽分羊马”目内1条:“元统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诏书内一款:怯薛歹并各爱马羊马,并免抽分,其兴贩之数,不拘此例。”(第56条)“爱马”蒙语音译,义为部,“各爱马”即蒙古各部。按,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十月元顺帝上文宗皇后不答失里“太皇太后”尊号,颁布诏书,大赦天下。(32)此条应即上尊号诏书内一款。在蒙古国时代,即实行牲畜见百抽一之法,一直实行(33)。此条诏令的提出很值得研究。原因可能是:(1)顺帝初即位,以此笼络人心,争取蒙古各部首领的支持。(2)文宗至顺年间(公元1330-1331年),草原大灾,牲畜大批死亡,牧民流散。(34)此为临时性救灾措施。

“阑遗”意为无主之人或物,蒙语称为“不阑奚”。《通制条格》卷一五“厩牧”篇无“阑遗”目,但卷二八“杂令”篇中有“阑遗”目,共收9条。《至正条格·条格》“厩牧”篇立“阑遗”和“隐藏阑遗官物遇革”两目,前者收7条,后者1条。“阑遗”目中有5条由《通制条格》“杂令·阑遗”转来(35),内第59条“至元十八年二月初五日中书省奏”,讲的是“不阑奚人每”的处理办法,收在“厩牧”篇是不合适的。第61条“皇庆元年五月”条两书均载,但《至正条格·条格》的文字有较多删节。(36)另新增天历元年(公元1328年)、至元元年(公元1335年)有关法令各1条。“隐藏阑遗官物遇革”收至顺三年(公元1332年)八月法令1条。可知直到元朝末年“阑遗”仍是大问题。(37)

《通制条格》“厩牧”篇原有“鹰食分例”目,收3条,《至正条格·条格》“厩牧”篇中没有这方面的条文。元朝皇帝重视养鹰飞放,每年都要举行,直至亡国。有关“鹰食分例”的法令似不应删除。颇疑因其内容与“厩牧”不合,因而有关条文转到其他篇中。

(三)田令。《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篇有20目、47条。《至正条格·条格》的“田令”篇则分两卷。卷二五“田令”有7目、14条,内12条与《通制条格》“田令”相同,新增2条。卷二六“田令”有30目、52条,与《通制条格》“田令”相同的33条,新增19条。两卷共有37目、66条。内与《通制条格》“田令”篇相同的45条,新增21条,全都是延祐三年三月后法令。新增诸条分别是:仁宗延祐时期1条,英宗至治时期1条,泰定帝时期5条,文宗时期5条(天历1条、至顺4条),顺帝时期9条(元统3条、后至元5条、至正1条)。

《通制条格》“田令”涉及农村、农业生产和土地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政策,在《至正条格·条格》“田令”中几乎全部保留了下来(38),也就是说,元朝在农村、农业生产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在后期并没有大的变化。新增条目涉及不少重要问题,如:

元仁宗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实行“经理”之法,实际是重新进行土地登记。这是元代经济史一大问题。《元史·食货志一·经理》云:“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六《田令》有“河南自实田粮”目,收两条文书,与此事有关。第99条:“天历元年九月,诏书内一款:‘河南地土合纳税粮,悉依旧额,其经理虚樁之数,并行革拨。’”第100条:“至顺元年十一月,中书省奏:‘延祐元年为河南、两淮地面里田土,多人种佃隐漏的上头,差官取勘到自实供首未纳粮田四十三万五千八百一十五顷有余田地,每亩纳粮三升,该征粮一百三十万七千四百四十余石。延祐五年奏准,每亩依乡原例,减口(半)教纳。八、九年有来,于内纳本色粮的也有,折纳轻赍钞的也有,每年通该粮六十五万五千余石。又堪开耕官民田土一十五万一千六百九十余顷,若是开耕,依例纳粮。天历元年九月十三日,钦奉诏书:‘河南省地土合纳税粮,悉依旧额,其经理虚樁之数,并行革拨。’么道,行了文书来。河南省文书里说将来:‘这河南的田土,虚樁之数,合钦依革拨。所据自实的田土,合无科征?’这般禀将来。又户部也与俺文书来。如今俺商量来,种田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这的是累朝皇帝遵守的定制。中间果有虚樁之数,自合依着诏书革拨,自实的地土合纳粮有。天历二年合纳粮来,为那里灾伤的上头,如今教除免了。今年合征的粮,若依着元定来的,每亩全科三升呵,百姓每生受也者。权且教减半科纳。不通水路去处,除际留三年支持粮外,折纳轻赍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这两条法令的可贵之处,一是明确记载了河南“经理”所得田土的数额为435815顷余,这是他处没有的。二是说明经理所得土地按每亩三升纳税。原来北方只征丁税,现在又征地税,这就是重并征税。三是文宗天历元年(公元1328年)又下诏河南田土税粮悉依旧额,“其经理虚椿之数,尽行革拨”。但遭到河南行省和中书省的抵制,认为应该区别“自实”与“虚椿”,“虚椿”应革拨,“自实”应纳粮。皇帝同意。事实上,在经理时,“虚樁”与“自实”是很难分清的,如按上述意见执行,肯定很多“虚樁”的土地都在“自实”的名义下仍然保留在国家税册上。《元史·食货志》所说“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应即指此,其实是不可尽信的。(39)

《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有“拨赐田土”和“拨赐田土还官”两目,前者收“皇庆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和“皇庆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两条,后者收“大德七年四月”和“皇庆二年六月初六日”两条。(40)《至正条格·条格》只有“拨赐田土”目,将《通制条格》中上述两目合而为一,保留了3条(“皇庆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皇庆二年六月初六日”,“皇庆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新增2条。另立“典卖系官田产”目,收“大德七年四月”条(第127条)。(41)“拨赐田土”目新增的第1条(第97条)是“元统元年四月二十八日,中书省奏”,文字很长,主旨是拘收赐田还官。户部上书:“至元三十年以后,今岁续拨与了诸王、公主、驸马、百官、寺观等田数,其间寺观自有常住,百官已有俸禄,诸王公主各有分拨城池、岁赐钱帛,又复拨赐田粮,合拘收还官。”中书省的意见是:“俺于文卷内照得,今岁拨赐地土数多,如今除世祖皇帝时分并有影堂的寺院里拨赐外”,将其余赐田分两类,一类赐田全部收回,一类赐田部分收回,共涉及公主、妃子、八哈失(师傅)、皇后、驸马、诸王、百官15人(寿宁公主、南加八剌公主、扎牙八剌公主、班丹公主、速哥八剌公主、奴伦妃子、班的苔八哈失、住奴皇后、塔失帖木儿驸马母亲道道、普纳公主、荅里海牙公主、大长公主、赵王、孛罗大王、拜住丞相),佛寺道观19处(庆寿长生观、明慧报恩寺、搠思丹姑姑寺、承天永福寺、崇恩寺、普安大万圣祐国寺、福藏司徒昭福寺、原教寺、畏兀儿哈蓝寺、永福寺、圣安寺、天庆寺、难的沙津爱护持、延洪寺、妙净寺、阿怜帖木儿八哈赤寺、失剌千姑姑至大寺、崇真万寿宫、永安寺)。(42)赐田就是皇帝赏赐给贵族官僚、寺院道观一定数量的田土,允许他们征收地租。所赐田土都是国有土地,也就是官田。赐田实际上意味国家财政减少收入,因此,又不断收回赐田。从忽必烈时代起,皇帝不断拨赐田土,但有关情况只有分散的、片断的记载,特别元朝后期的赐田情况,是很不清楚的。(43)这条记载,对于研究元朝赐田特别是后期赐田状况,有很高的价值。其中15处佛寺道观的名称,无疑又是元朝宗教史的珍贵资料。新增的第2条(第98条)是“至正元年正月初一日”诏书中的一款:“江南拨赐田土,每年令有司催办租粮,遇有水旱灾伤,逼令里正、主首陪纳,痛害百姓,十九消乏。今后各位下并诸王、驸马、近侍、官员及系官寺观一应拨赐田土,既已各有所属,除官收海运外,其余不许着落有司、里正、主首催办”(44)据此可知赐田一般由“有司催办”,虽遇水旱灾伤亦不得免。元顺帝的这项诏令是将“催办”的责任归于受赐者,这样一来,“有司、里正、主首”固然免除了责任,赐田佃户的命运决不会变好,这是可以想见的。

土地买卖是“田令”的重要内容。《通制条格》中有“典卖田产事例”(5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六“田令”将上述5条中之4条分立“典卖田产”(2条,内1条原见《通制条格》“田令·妄献田土”目)、“典质合同文契”(1条)、“僧道不为邻”(1条)、“贸易田产”(1条)等4目。另立“典卖随地推税”(2条)、“典质限满不放赎”(1条)、“公廨不为邻”(1条)等3目4条,均系延祐三年三月后文书。可见土地买卖问题在元朝后期日益突出,政府不得不多方设法加以规范。产去税存是土地买卖中一大问题,但在《通制条格》“田令”中没有这方面的条目。《至正条格·条格》立“典卖随地推税”目,收“泰定三年十二月户部”文书一件(第123条),“元统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诏书内一款”(第124条),都是强调“典卖田土”,必须“过割税粮”,“毋使产去税存,重为民困”。

《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六“田令”中“佃种官田”目收“至元六年七月初七日诏书内一款”(第92条),内容是浙西沙涂草地,原由灶户纳租办课,后拨付鲁王、朶儿只班公主等,“扰害灶民”。现“依旧令民管佃纳课”。又,“新附军田土”目收“至顺元年十月户部”文书(第101条),内容是“黄花岭忠翊侍卫新附军人”屯田事。又有“探马赤地土”目,收“延祐七年七月十五日中书省”文书(第102条),内容是“探马赤军人典质与了人的地土”如何收赎事。又,“豪夺官民田土”目收“至元六年七月初七日诏书内一款”(第106条),列举权臣伯颜党羽夺占官民田、牧马草地的罪行。以上诸条,都是延祐三年三月后颁布的,对于灶户(盐户)、新附军、探马赤以及元顺帝与伯颜的斗争都提供了有价值的新资料。

(四)赋役。《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篇有14目、33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二七“赋役”篇有31目、49条。其中与《通制条格》“赋役”相同27条,新增22条,内延祐三年三月以前的法令4条(由《通制条格》“户令”篇和“杂令”篇各调入1条),以后的法令18条。②18条分别是:仁宗延祐时期4条,英宗至治时期2条,泰定帝时期3条,文宗时期4条(天历2条,至顺2条),顺帝时期5条(后至元4条,至正1条)。

《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篇所收文书主要涉及税粮的征收和豁免,杂泛差役的摊派和免除。有关条目在《至正条格·条格》中大多保存了下来,说明元代后期赋役制度并无大的变化。新增条目中,突出的是投下扰民和差役均当问题。

投下(位下)倚仗权势,向属民横征暴敛,是元代社会一大痼疾,加剧了社会矛盾。元朝政府曾多次下令,加以限制,但收效甚微。《通制条格》“赋役”篇没有专门针对投下的条目。《至正条格·条格》“赋役”篇新立“投下税粮”目收“至元六年十二月御史台”文书(第139条),讲的是赵王位下王傅“恃赖投下”“扰民横科”问题。(46)又新立“禁投下擅科扰民”目,收“延祐元年五月十七日中书省”文书(第154条,由《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扰民”转来),讲的是宗王瓮吉剌歹等部属“扰民”,下令“禁约,不教行”。又新立“禁投下横科”目共4条,都是针对投下(位下)额外加征赋税而发。条文均系新增。其中第156条“泰定四年闰九月刑部”文书、第157条“至顺三年十二月刑部”文书分别说荆王、吴王位下人员“横科钱物”,下令加以禁止。第155条“泰定二年闰正月诏书内一款”,和第158条“至元五年二月刑部”文书,都是指斥投下人员“横科重併”、“额外厚敛重差”,要求“有司”和监察部门“体究”。这些新立条目反映出,投下(位下)“横科”在元朝后期仍是屡禁不止的严重社会问题。

在元代,杂泛差役是国家加在百姓身上的沉重负担。差役就是前代的职役,杂泛则是力役。元朝制度,将编户齐民分成若干类,如军、民、站、匠、僧、道等,统称为诸色人户,分别承担国家指定的各种封建义务,如军户出军、站户当站、民户交纳税粮科差等。杂泛差役本意诸色人户都要承担,但某些户或因负担过重、或因有势力者为之请求,获得免当杂泛差役的优待。这样一来,加重了其他户的负担,引起社会矛盾的尖锐化。杂泛差役的应当问题在有元一代争论不休,多次反复。(47)《通制条格》“赋役”篇有“主首里正”(1条)、“杂泛差役”(6条)两目,都是讲杂泛差役承当问题,主旨是除边远出征军人并两都之间自备首思(48)站户外诸色户都要承担杂泛差役。《至正条格·条格》“赋役”篇则立“均当杂泛差役”(9条,内4条新增)、“均当主首里正”(1条)、“差役轮流”(1条)、“差役不许妨农”(2条,内1条新增)、“海船船户当差”(1条,新增)共5目、14条,内新增6条。新增各条目反复重申上述除边远出征军人及两都之间自备首思站卢外诸色户均当的原则,还特别要求“留守司所管的匠人每”(第166条“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书省”文书)和“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管船户”(第174条“至元元年十月初九日中书省”文书(49))都要与民一体均当杂泛差役。此外,“均当杂泛差役”目内的“泰定元年二月工部”文书,内容是黄河河工问题(第168条)。元代黄河多次泛滥成灾,“黄河两岸地面,蒙古、色目、汉人相间置庄居处。凡遇水发,均被其害”,而在修堵黄河时“其本管官司,妄分彼我,占悋人户,不令当役,止令汉人军民、站赤出备工物修理,不惟赋役不均,实恐一时人力不及,水害非轻”。也就是说,蒙古、色目人户在修河时不出人力、工物,只令汉人承当。工部要求黄河两岸“不以是何户内,与民一体均科修筑”。可知当时民族歧视,无处不在。工部的意见能否贯彻,其实是很有疑问的。顺帝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年)修治黄河引爆了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民族矛盾的尖锐化应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至正条格·条格》“赋役”有“回回纳税”目,内收第142条“延祐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省”文书,内容是关于征收回回人户包银的决定。此事发生在《通制条格》成书之后。民间的法律文书汇编《元典章新集》收录了这项法令。元朝政府同时还下令在江南人户中征收包银。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元朝政府下令取消江南人户包银,但对回回人户包银如何处理,史无明文。我根据镇江、湖州两地方志的记载,认为直到元末仍然征收。(50)《至正条格》载此文书,说明征收回回人户包银的决定在顺帝时仍然有效。

(五)关市。《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篇有10目、22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八“关市”篇,共26目、45条。内与《通制条格》“关市”相同18条,新增27条(内由《通制条格》“杂令”转来1条)。新增条中,延祐三年三月前4条(大德2条,至大2条),以后23条。23条中,仁宗延祐时期1条,英宗至治时期1条,泰定帝时期4条,文宗时期13条(天历1条,至顺12条),顺帝时期4条(后至元1条,至正3条)。

《通制条格》“关市”篇以和雇和买、市舶为重点。《至正条格·条格》突出了市舶。市舶即海外贸易。《通制条格》“关市”篇中有关市舶2目,即“市舶”与“下番”,每目1条。“市舶”目载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颁发的市舶法则。元朝在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首次颁布市舶法则,对市舶各项事宜作出规定。此后一度禁止。延祐元年重开市舶,对原有法则作了修改,重新颁布。《至正条格》将延祐元年市舶法则移到《断例》部分(见《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二“厩库市舶”),另设与市舶有关的12目,即“违禁下番”、“番船抽税”、“私发番船遇革”、“漏舶船只遇革”、“舶商迥帆物货遇革”、“番船私相博易遇革”、“拗番博易遇革”、“脱放漏舶物货遇革”、“冲礁阁浅抢物遇革”、“舶商身故事产”、“舶商杂犯遇革”、“抽分市舶”,共收17条。17条中除“违禁下番”目之“至元二十五年八月”条(第186条)原载《通制条格》“关市”篇之“下番”目外,其余16条均是新增的法令,颁布于延祐三年三月以后。16条中,“番船抽税”1条(第190条),“私发番船遇革”3条(第191、192、193条),内190、191、192条均系“泰定四年闰九月”发布,系“刑部议得……都省准拟”。应出于政府颁布的同一条画。第193条是至顺三年(公元1332年)八月颁发的,同时发布的还有分属上述各目的8条(第194、195、196、197、198、199、200、201条),亦是“刑部议得……都省准拟”,无疑属于同一条画。《至正条格·条格》中与市舶有关的12目涉及的多种违法行为(如私发番船、漏舶、拗番博易等),在延祐元年的市舶法则中都有具体规定,没有多少新添的内容。事实上,12目所收各条主要讲的是市舶诸违法行为“遇革”的处理办法。所谓“遇革”就是国家有大典下诏大赦,各种罪行便可减免,称为“革拨”。(51)至顺三年八月,文宗图帖睦尔去世,皇后不纳失里在权臣燕铁木儿支持下主持政务。十月,宁宗懿璘质班嗣位,大赦天下。显然,刑部和中书省在八月间为大赦作准备,拟定了各种罪行“遇革”后的处理办法。但在《元史》的《文宗纪》、《宁宗纪》和《食货志·市舶》中都没有记载。

至顺三年八月以“遇革”为中心的诏令,并不以市舶为限。见于《至正条格·条格》的,还有卷二八“关市”的“减价买物遇革”(第217条)和“船户脚钱遇革”(第225条),卷二六“田令”之“占种官田遇革”(第93条),卷二九“捕亡”之“捕盗未获遇革”(第247条),卷三○“赏令”之“不应给赏遇革”(第289条),可知内容很广泛。有待进一步研究。

《通制条格》“关市”立“中宝”目,收“至大四年三月”的诏书一款:“诸人中宝,蠹耗国财”,明令禁止。这是仁宗即位时颁发的诏书。《至正条格·条格》“关市”立“禁中宝货”目,除收上述至大四年三月诏书(第204条)外,增收“至治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诏书一款(第205条)和“天历元年九月”诏书一款(第206条),都是重申禁止中宝。第205条是泰定帝即位后颁发的,第206条是文宗即位时颁发的。“中宝”又称“中献”,与市舶有密切关系,即回回商人由海外采购宝物向朝廷进献,用以博取高额的回赐。“中宝”的赏赐成为元朝中期财政的一大支出。新增的诏令说明中宝屡禁不止。事实上,泰定帝“即位之初,首知其弊,下令禁止,天下欣幸”。但到第二年“中书乃复奏给累朝未酬宝价四十余万定,较其元直,利已数倍,有事经年远者三十余万定,复令给以市舶番货。计今天下所征包银差发,岁入止十一万定,已是四年征入之数”(52)。可知诏令是一回事,实际又是一回事。又,《至正条格·条格》“关市”篇的“和雇和买”目收“至正元年正月初一日诏书内一款”(第214条),其中说:“和雇和买……今后必须对物支价。其中献宝物者,不在此限。”说明直到顺帝即位后,“中宝”仍未停止。

《通制条格》“关市·中宝”载“至大四年三月”诏书中说:“比者宝合丁、乞儿八苔私买所盗内府宝带,转中入官,既已伏诛。”方本据《元典章·圣政》改为“转入中官”,并说:“日译本已检出。按中官通指宦官。”今查《至正条格·条格》亦作“转中入官”,与《通制条格》同,似难肯定文字有误。如盗窃内府之物转入中官(宦官)之手,很难说与“中宝”有什么关系。“转中入官”似指宝合丁等私买内府失窃的宝带,以中宝名义“入官”(进献),有欺骗皇帝的罪过,故败露后处死。

“和雇:两顺曰和,庸赁曰雇。”“和买,两平取物也。”(53)原意是政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雇用百姓的车、船和购买各种物品。但实际是,和雇、和买都是政府强行摊派的,成为变相的赋役。在元朝的官方文书中,常以和雇和买与杂泛差役并提。《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篇立“和雇和买”目,收各类文书8条,中心是要求合理估价,及时发放。《至正条格·条格》卷二八“关市”篇的“和雇和买”目,收文书8条,与《通制条格》相同的6条,另增两条。其中第213条“泰定二年五月户部”文书,内容是皇帝一行在上都期间和买物件事宜,其中涉及和买估价和报销办法,为他处所无,对于和雇和买研究是很有价值的新材料。(54)和雇和买是政府的行为。与《通制条格》不同,《至正条格·条格》“关市”篇除了“和雇和买”目外,新立“豪夺民财”(第215条“至元二十八年三月诏书内一款”(55))、“禁减价买物”(第216条“至正元年正月初一日诏书内一款”)、“减价买物遇革”(第217条“至顺三年八月刑部”文书)、“派卖物货遇革”(第218条“大德九年十一月刑部”文书)4目,都是针对“有势之家”和衙门官吏把持行市、减价收物、派卖物货多要物价而发。此类条目的设立,说明权贵、官吏对市场的干预和掠夺已成为严重的问题。

(六)捕亡。《通制条格》卷一九“捕亡”篇,有6目、18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二九“捕亡”篇有13目、22条。两书相同的有14条,《至正条格·条格》新增8条。新增条目中,延祐三年三月前2条,以后6条,分别是:英宗至治时期1条,文宗至顺时期2条,顺帝时期3条(元统2条,后至元1条)。又,《通制条格》“捕亡”的“大德六年九月”条转入《至正条格·断例》卷一○“厩库”。

新增条目中,有两条值得注意。1条是:“至顺三年四月刑部议得:‘江湖水贼撑驾小船,假以打鱼为名,窥伺客旅梢泊去处,寅夜为盗劫取财物。’”要求军官、军人加强警捕(第236条)。另1条是:“至元三年四月刑部议到监察御史言防御盗贼事理,都省准拟。”其中规定,“沿江上下捕鱼船只……明白附籍,编号印烙”;“各处站船……于船头板上明白大字书写各站名号,每遇递送,定立往回程限”;“各处官设写船埠头”要由“有税产无过人户承充”;出卖船只要“明白具状……赴官告给公据,方许召主成交”。(第227条)顺帝后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是多事之年。正月广州增城县朱光卿反;二月汝宁信阳州棒胡反,广西徭民反;四月合州大足县韩法师反,惠州聂秀卿反。造反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动荡不安。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元朝政府推出了上述“防御盗贼事理”,旨在加强水上交通的管制。其中有关“捕鱼船只”的规定可以与至顺三年四月刑部的文书联系起来。这是研究元末社会的很有价值的文献。另据记载,同年二月,“丙子,立船户提举司十处,提领二十处”(56)。应亦与“防盗”有关。

关于“埠头”一词,有必要作些说明。《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牙行”收“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文书,云:“御史台呈:‘近年都下诸物价腾,盖因各处所设船行、步头,刁蹬客旅,把柄船户,以致舟船涩滞,货物不通。拟合严行督责各处濒河提调官司,常加禁治,于本土有抵业之人,量设二、三名,牓示姓名,以革滥设之弊。’刑部议得:‘合准台拟。’”《至正条格·条格》“关市”亦载此条(第223条)。方本对“步头”一词注云:“步头,即埠头,犹今船舶停靠之码头。”步头或埠头指船舶停靠的码头,是对的,但用码头来解释步头,在上述条文是讲不通的。显然还应有其他意义。《元典章新集》有一件“延祐六年九月”文书说:“今福建盐运司始因埠头郭荣告讦林勋盐梅,信从展转指攀收买私盐用度。”(57)埠头显然是郭荣的职务或称号。元代地方志《至顺镇江志》的“公役”门载:“杂役:迎接祗候船埠头五名。”(58)据此,则埠头为官府指派的杂役,与船有关。上引第237条“防御盗贼事理”云:“各处官设写船埠头,令里正、社长、主首举报住近江河有税产无过人户承充。凡遇写赁船只,须要辨验买船契据,知识船主住籍去处,梢水人等来历,因依询问客旅往来处所,验其官给文引,船主、埠头保识明白,方许承揽,附写文历,每旬具报所属官司。如遇失过盗贼,以凭稽考。”这就把埠头的职务说得很清楚了。埠头是官府指定的管理船只租赁的人员。上述“皇庆三月”条的“步头”(埠头),显然也是这个意思。

(七)赏令。《通制条格》卷二○“赏令”篇共10目、31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三○“赏令”篇共18目、43条。两者相同的有24条,新增19条,其中延祐三年三月前2条(从卷七“军防”调入1条),以后17条,分别是:仁宗延祐时期4条,英宗至治1条,泰定帝时期1条,文宗时期4条(天历1条,至顺3条),顺帝时期7条(元统2条,后至元4条,至正1条)。

值得注意的是,《至正条格·条格》“赏令”篇新增“泛滥赏赐”目,共收5条,都是延祐三年三月以后的法令。元朝历代皇帝都对贵族功臣大加赏赐,作为对他们支持的回报。日久成风,贵族功臣甚至一般官僚往往主动要求赏赐。延祐五年六月,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近年以来,勾当里行的官人每,他每都要着名分,请着俸钱,因嫁着女孩儿,娶媳妇儿,或买田宅,为私己的勾当其间,互相结托,上位根底题奏,索要钱的哏多有。”御史台建议,“真个有功劳合赏的人每根底与赏有,其余因着私己的勾当索要钱物的,上位根底奏了,合住罢”。元仁宗表示同意(第249条)。但此禁令显然没有奏效,文宗天历二年正月(第250条)、顺帝元统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51条)、后至元二年六月十九日(第252条),中书省接连上奏,要求禁止此类事件发生。文宗、顺帝都表示同意。至正元年三月,顺帝又在诏书中重申:“国家常赋,量入为出,比年以来,各衙门及近侍之人,互相奏请,甚非节用之道。”(第253条)可见这股歪风始终没有刹住。泛滥赏赐是元朝政治生活一大特色,不但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是造成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泛滥赏赐”目所收文书,无疑是很有价值的。

元朝的官员致仕(退休)制度,在《元史·选举志》中有简单的叙述。主要内容是官员七十致仕,三品以下官员致仕时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叙事止于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59)《元典章·吏部》有“致仕”目,收有关法令6条,主要内容与《元史·选举志》相同,止于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闰三月。(60)《通制条格》卷六“选举”篇有“致仕”目,收“大德七年七月二十日中书省”文书,是《元典章》“吏部致仕”目的1条。(61)但卷二○“赏令”篇并无与致仕有关的条目。《至正条格·条格》卷三○“赏令”篇首立“优礼致仕”目,内收“至顺二年十一月”户部上报的一件文书,开头援引诏书一款:“内外流官七十致仕,宣力既久,礼宜优遇。一品月给全俸,二品半俸,以终其身。三品至四品各赐二表里,五品至九品各赐一表里,与免本家杂役。但犯脏私公罪解职、杂职不与。”随后是户部落实诏旨内容的措施。这件文书明确规定,不同品级的官员致仕时有不同的待遇,这是《元史·选举志》和《元典章》的记载没有提到的。对于研究元代致仕制度来说,无疑是很有价值的材料。但这是重申过去的制度,还是文宗时的新政,尚有待研究。

《至正条格·条格》“赏令”最后是“阑遗头疋”目,收“泰定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宣徽院”文书(第290条),主要内容是“各怯薛、各枝儿里遍行文书”,定期将不阑奚人口、头疋、钱物聚集在一起,“教他各主人每识认有来”。隐瞒者有罪,首告有赏。这件文书似是针对草原各部而发的。它和上面卷二四“厩牧”篇中有关阑遗的文书一起,为阑遗(不阑奚)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线索。

(八)医药。《通制条格》卷二一“医药”篇共5目、6条。《至正条格·条格》卷三一“医药”篇共6目、9条。相同的6条,新增3条,内文宗时期1条,顺帝时期2条(元统、后至元各1条)。

新增3条中,2条与试验太医有关。一条是“元统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太医院”文书,上奏要“约请着监察御史”一同对“内外各衙门”等保送的“白身医人”“出题试验”,合格的“许充承应太医”(第294条)。显然,当时通过各种关系到太医院谋求充当太医者颇多,太医院难以应对,只好求助于监察部门。又1条是:顺帝“至元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省”的文书,其中说:“近年各处来的太医人每,有认的人呵,觑面情交行了,将人医不痊,伤了性命有。”重申“今后用太医呵,依先例试验了,端实省得呵,教用”。圣旨批准(第295条)。可见当时太医院内走后门成风。

“官员药饵”目载,文宗“天历元年九月”太医院奏,“诸王百官怯薛歹每”“索生熟药的多有”。“在前累朝皇帝时分些少药与有来。依着那,合与的,俺太医院官斟酌与呵,怎生?”文宗同意(第297条)。可知元朝太医院要为诸王、百官、怯薛歹提供生熟药。有助于了解太医院的活动。

(九)假宁。《通制条格》卷二二“假宁”篇共3目、9条。《至正条格·条格》“假宁”篇共5目、10条。相同6条。新增4条,都是延祐三年三月后的文书。其中仁宗延祐时期1条,泰定帝时期1条,顺帝时期2条(元统、至元各1条)。

《通制条格》的3目是“奔丧迁葬”、“曹状”、“给假”;《至正条格·条格》5目则是“给假”、“仓库不作假”、“外地迁葬假限”、“奔葬赴任程限”、“曹状”。新增的“仓库不作假”目收第302条“泰定四年八月御史台”的文书,内容是管钞的行用库不许作假,对研究元朝钞法有一定价值。新增的“丧葬赴任程限”目收第307条“延祐六年七月户部”文书,规定官员赴任时陆路(马行、车行)、乘驿、水路各有期限,“违限百日之外者,依例作阙”。即取消资格。《元典章新集》“吏部职制官员迁葬假限”所收“至治元年五月”中书省文书内引此件,却作:“违限百里外者作缺。”显然,《元典章》是不对的,应以前者为是。(62)

(十)狱官。据《刑统赋疏》,“假宁”后应为“狱官”。但今存《通制条格》残本缺。《至正条格·条格》有“狱官”两卷,分别是:卷三三“狱官”,15目、19条;卷三四“狱官”,24目、45条。两卷共39目、64条。

64条中,以延祐三年三月为限。卷三三“狱官”中,明确属于延祐三年三月以后有4条(第318、322、325、328条)。另有以“至元”记年3条。第313条“至元元年四月”条和第317“至元三年十月”两条,都是“刑部议得……都省准拟”。忽必烈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析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三年,复为右三部。七年,始别置刑部。(63)上述至元元年和至元三年两条中的“刑部”,只能发生在顺帝后至元时期。另,第320条,“至元四年十一月,都省议得:‘设官分职,各有攸司,趋事赴功,在于守法。今后拘该行省、宣慰司,凡遇各处申详刑名等事,若不据例与决,仍复作疑咨禀者,定将首领官吏口(究)治’”。从忽必烈登基到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行省主要因军事需要而设置,时设时废,还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64)此条内容,亦只能发生在后至元时期。因此,卷三三“狱官”中属于延祐三年三月以后的法令共7条。卷三四“狱官”中,延祐三年三月以后颁布的法令有11条(第329、330、334、335、336、339、347、349、357、366、367条)也就是说,卷三三和卷三四“狱官”共有64条,其中延祐三年三月以后的法令共18条。分别是:仁宗时期7条,英宗至治时期1条,泰定帝时期1条,文宗时期5条(天历2条、至顺3条),顺帝时期4条(后至元3条、至正1条)。

卷三三、三四“狱官”篇主要内容是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对于研究元朝法制,具有重要价值。

卷三三“恤刑”目,载“大德八年四月刑部”的文书,可称为“恤刑事理”(第311条)。其中历举元朝审判和监狱管理的种种弊端,提出针对性的改正措施。无论《通制条格》或《至正条格·条格》,各条文字通常只摘取原始文件的一部分,比较简明。此条将原始文件全文登录,长达三千多字,就字数而言在《至正条格·条格》残本中堪称第一。其中涉及很多问题都值得重视。例如,由于官员遇事迟延,监狱管理不善,“监察御史照刷出江西行省管下路分,至元二十九年正月至十二月终,死讫轻重罪囚一千一十一名,其余道分谅亦如是。所以近年完备结案者百无一二,盖为此也”。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据此,则全国每年因审判不及时死于狱中的罪犯应在万人以上。又如,“新囚入狱,每过一门,辄用粗棍于囚腰背痛捶三下,谓之摄牢棒,有因内损而致死者”。这和小说《水浒》中的“杀威棒”又有何异。(65)

元朝有一种“五府”会审制度,所谓“五府”,即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大宗正府和刑部。中央和地方重大案件都由“五府”派官共同审理。(66)《至正条格·条格》卷三四的“审理罪囚”目,收329、330两条,都与五府制度有关。第329条“延祐五年四月初九日中书省”的一件文书,其中说:“大都里诸衙门有的罪囚,不肯着紧归断,淹滞的上头,每季省、院、台、也可扎鲁忽赤等五府审囚官断见禁罪囚来。”也可扎鲁忽赤即大宗正府,刑部是中书省下属机构,所以不曾提及。文中说“每季”,下文又说:“这五府官人每说:‘俺依年例,则审断一季。’将次季见禁的罪囚,不肯审断。”则大都的五府官是每季更换的。中书省指摘五府官工作不力,要求他们努力工作。第330条“至正二年四月初九日中书省”的文书,指责“五府官审囚官吏讬故不聚,久淹囚人,明正其罪者百无一二,死于囹圄者十有八九”。要求五府官改正工作,“已委五府官审理未毕,不许别除。虽有除授,不许之任,亦不得别行差占”(67)。元朝政府设置五府官,本为解决各级政府审讯淹延而发,但五府官同样出现因循拖延等常见的弊病,这是封建官僚机构的先天痼疾,无法摆脱的。同书的“推官理狱”目,收“皇庆元年二月刑部”的文书,其中说:“大都路见设推官二员,合推刑狱,置之不问,时与本路协力办事。其府狱并南北两兵马,三警巡院,大兴、宛平两县,应禁轻重罪囚数多,本路并不随事与决,须待五府官审断,以致淹延枉禁者有之,因而死于狱中者有之。”(第337条)可知五府审囚官设立后,地方负责刑讯的官员便推卸责任。这些情况,都有助于“五府”制度研究的深入。

《元史·刑法志》一款:“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罪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重罪之。”(68)按,此款源自元仁宗的诏令。《元史·仁宗纪》载:“(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到割者,以重罪论。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69)此项诏令的原始文献,便收在《至正条格·条格》卷三四“非法用刑”目第347条:“延祐三年六月初七日,李平章特奉圣旨:‘罪过好生重,合陵迟处死的,为他罪过比敲的重上,审复无冤了,对众明白读了犯由,那般行来。合敲的人也审复无冤了,读了犯由呵,敲了来。他罪犯不已了也!又将他的肉剐割将去呵,这般体例那里有?遍行文书禁了者,犯着的人要重罪过者。更有罪过的人,指证明白,不肯招伏,合硬问的人,除强盗外,问事的官人并首领官每,圆聚着商量了,依着体例,合使甚么棒子,打多少杖数,明白立着札子,圆押者。不依体例,将本人头发鬓揪提着,脚指头上踏着,软肋骨里搠打着,精屈膝铁锁上、石头砖上、田地上一两日跪着问,么道,遍行文书禁了者。犯着的官吏根底,要重罪过者。”“大辟罪”指死刑,“敲”指斩首,两者实为一事。这件文书的意思是,“敲”(死刑)与“陵迟”不同,不能再“将他的肉剐割”。罪证确凿的犯人,官员经过商量用刑(杖、笞),要记录在册。各种酷刑,都要禁止。《元史·仁宗纪》说“临刑”,《元史·刑法志》则说“已杀之人”,两者对原诏理解明显有差异。而《元史·仁宗纪》说“非强盗毋加酷刑”,则令人理解对强盗可用酷刑,更与原诏有别。

如上所述,《至正条格·条格》和《通制条格》一样,都由27篇构成。27篇的名称和顺序一样。每篇下分若干目,每目收1条或数条文书。两书的总体结构是完全相同的。各篇的主要内容没有大的变动,如“仓库”篇主要内容是仓库管理、运输和钞法,“关市”篇主要以和雇和买与市舶为重点等。篇下的目,两书有较大的差别。 《通制条格》9篇9卷共设90目,《至正条格·条格》9篇10卷共173目,增加将近一倍。这种增加主要是将《通制条格》各目细化的结果,例如《通制条格》“关市”篇只有“市舶”1目,内载延祐元年市舶条例,而《至正条格·条格》“关市”篇与市舶有关的则有12目,所收条文有关市舶弊病在延祐元年市舶条例中都有反映。目的名称、排列的顺序都有不少变动。《通制条格》有些目的名称与条文内容不合,《至正条格·条格》作了调整。例如,《通制条格》“关市”篇有“牙保欺蔽”、“牙行”两目,共5条。《至正条格·条格》“关市”将其中4条合成“牙行欺蔽”目,取消了“牙行”目,另立“豪夺民财”目,收前者“牙保欺蔽”中与牙行无关的1条。又如,《通制条格》“田令”中“拨赐田土还官”目,收“大德七年四月中书省”文书,内容是江浙行省报告系官房舍基地被官豪势要人等变买典兑问题,要求禁治,实与“拨赐田土还官”无关。《至正条格·条格》“田令”为之另立“典卖系官田产”目。又如,《通制条格》“厩牧”篇有“鹰食分例”目,与此篇名称显然不符,故《至正条格·条格》“厩牧”篇予以删除。

两书所收条文差别颇大,现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说明,列表如下:

《通制条格》“为条一千一百有一”(70),而《至正条格·条格》则有1700条(71),多出600条,约为前者的一半强。由上表可知,《通制条格》的9篇(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共204条,《至正条格·条格》的相应9篇为310条,增加了106条,约为前书的一半左右。也就是说,两书9篇的条数之比和全书总的比例几乎相同。由上表又可知,两书9篇相同的条数为151,这就是说,《通制条格》的四分之三保存了下来。但对于《至正条格·条格》来说,上述9篇为310条,相同的151条只占到一半左右。这9篇有的内容丰富(如“田令”),有的简单(如“医药”、“假宁”),对全书来说,应有代表性。因此,大体可以推断《至正条格·条格》全书的构成,应亦相去不远。即在1700条中,与《通制条格》相同的条目与新增的条目,各占一半左右。

《至正条格·条格》9篇的310条中新增159条,以延祐三年三月为界,以前的26条,以后颁布的为132条,另年代不明1条。以前的26条中,可考有11条是从《通制条格》残本其他篇调整过来的,其余15条由于《通制条格》的残缺,难以考定,估计应有相当大的比例。此外,《通制条格》9篇中有一些条文在编纂《至正条格》时移到“断例”部分,因之也不排除《大元通制》的《断例》有些条文转到《至正条格》的《条格》中。似可认为,《至正条格·条格》新增条文,凡是延祐三年三月以前的,主要甚至全部都是《大元通制》的《条格》或《断例》收录的,只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而已。

延祐三年三月以后132条,完全是新补的。132条中,属于仁宗延祐时期13条,英宗至治时期6条,泰定帝时期21条,文宗时期43条,顺帝时期49条。也就是说,补充的条文,以顺帝朝最多,文宗朝次之。此书修订并完成于顺帝朝,多收这一时期的条文是可以理解的。值得注意的是,后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顺帝清算文宗图帖睦尔毒死明宗和世(顺帝生父)的罪行,撤文宗庙主,这就意味着文宗被排除在皇帝世系之外。然而,从《至正条格·条格》来看,对文宗时代的各种法令(其中一部分以文宗“圣旨”形式公布),显然还是认可的,并没有加以否定。这是研究元末政治时很值得注意的现象。(72)金文京教授认为:“顺帝和蒙古统治集团……抱有共同意愿,乃以《至正条格》和《六条政类》来取代《大元通制》和《经世大典》,用以否定英宗、文宗所推行的汉化政制,做为至正更始的标志。”(73)似尚有商榷的余地。

《通制条格》各目所收条文,往往不按时间前后,次序颠倒,给人以杂乱的感觉。《至正条格·条格》则严格按年代前后排列。例如,两书的“田令”篇中都有“妄献田土”目,《通制条格》此目收4条,次序是:“大德八年正月”、“至大四年三月”、“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至元七年正月”。《至正条格·条格》此目也是4条,顺序是:“至元七年正月”、“大德八年正月”、“至治三年十二月”、“元统元年六月”。又如《通制条格》卷二二“假宁·奔丧迁葬”目有3条,顺次是:“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大德六年正月”、“大德元年二月”。《至正条格·条格》卷三二“假宁·奔丧迁葬假限”有4条,顺序是:“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大德元年十二月”、“元统二年六月”、“至元二年五月”。编排方式的进步是很明显的。

在文字上,《至正条格·条格》多数条文作了不同程度的删改。可以分为几种情况。(1)将文书起头的发文机构删去。如《通制条格》“田令”:“大德七年五月。中书省。户部呈:‘诸私相贸易田宅……’都省准呈”(方本第349条。)《至正条格·条格》“田令”作:“大德七年五月,户部议得……”(第122条)按,此件文书开头原是“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亦即中书省下发到各行省的文件。(74)中书省是发文的单位。《通制条格》作了精简,只保留“中书省”三字。《至正条格·条格》进一步精简,把“中书省”也删去了。这样的删除,在《至正条格·条格》中是很普遍的。(2)把圣旨、诏书开头的“钦奉”和结尾的“钦此”、“么道、圣旨了也”删去。元朝的圣旨大多用硬译体白话文,诏书和圣旨条画一般用文言文。(75)前者结尾常用“么道,圣旨了也”。后者常用“钦此”。有的两者连用,即:“么道,圣旨了也。钦此。”《通制条格》所收文书一般保留,《至正条格·条格》则都删去。如《通制条格》“医药”篇“试验太医”目“延祐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御史台”文书,结尾是“么道,圣旨了也。钦此。”(方本第471条)《至正条格·条格》收此条时令删去(第293条)。《通制条格》“医药·惠民局”目:“大德三年正月钦奉诏书内一款”,结尾是“钦此”(方本第472条)。《至正条格·条格》载此条时“钦奉”、“钦此”均删去(第296条)。《通制条格》“厩牧”篇和“赋役”篇有3条结尾都是:“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方本第315、376、377条)在《至正条格·条格》中改为:“奏呵,奉圣旨:‘那般者。’”(校註本第40、165、163条)“么道,圣旨了也”改译:“奉圣旨”,而“钦此”则删去了。其他一些条文中,“钦奉圣旨节该”之“钦奉”二字亦删去(见方本第326、334、335、482条,校註本第83、84、86、300条)。(3)将文书引用的文件名称或有关机构删去。如:《通制条格》“医药·医学”目:“大德八年十月,中书省。湖广行省咨:‘湖南道廉访司申:训诲医生等事。’礼部移准太医院关:‘如准所言,允当。’都省准拟”(方注本第468条)。《至正条格·条格》收此条,作:“大德八年十月,礼部移准太医院关,‘训诲学生等事’。都省准拟”(第291条)。把与文书转递有关的中书省、湖广行省、湖南道廉访司等机构都删去了。又如,《通制条格》“田令·典卖田产事例”内第345条:“大德十年五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河南道廉访司申:近年告争典质田产……致使词讼壅滞。’礼部议得:……”《至正条格·条格》作“大德十年五月,礼部议得”,当中与文书转递有关的中书省、御史台、河南道廉访司等机构,以及“礼部议得”的起因等文字全部删去(第119条)。(4)将具体案例文字删除或精简。如《通制条格》“田令”第346条:“至大元年十月,中书省。枢密院呈:冠州贴军户张著告……”此案系军户田土纠纷,涉及人、事比较复杂,约三百字。《至正条格·条格》作:“至大元年十月,枢密院呈”,开头删去中书省,当中删去具体情节百余字,只保留起因和结尾作为通例的文字(第118条)。(5)删除不影响主要内容的部分文字。如《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均当差役”目第123条,中有:“上位道是:‘可怜见,教省官人每为头里外大小,不拣谁开库的铺席做买卖的人每……’”《至正条格·条格》卷二七“赋役均当杂泛差役”收此条,删去了“可怜见”三字(第160条)。《通制条格》“田令”篇第350条中有:“及有探马赤人每,将自己养种收到物斛爱惜,却行营于百姓处取要搔扰。这言语是实那是虚?如圣旨到日……”(方本第350条)《至正条格·条格》“田令”删去了“这言语是实那是虚”等字(第80条)。又如《通制条格》“假宁”篇“给假”目内1条:“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客省使也速忽都苔儿奏:‘在先初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每月三次放假有来。如今那里官人每商量得,这三个日头断人呵,也中。如今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乙亥日,这日数里有性命的也不交宰杀有,人根底也不打断有。这日数里,放假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方本第483条)。《至正条格·条格》“田令”作:“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奏:‘在先,初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每月三次假有来。如今,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元命日,这日数里放假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删去了约50字(第301条)。(6)由于政策变化作出改动。《通制条格》“田令·典卖田产事例”第347条:“元贞元年十一月,中书省。陕西行省咨:‘……不见各处军民典卖田宅,若与僧道寺观相邻,合无由问。’礼部照拟得:‘僧道寺观常住田地,既系亲依圣旨不纳税粮,又僧俗不相干,百姓军民户计,虽与寺观相邻住坐,凡遇典卖,难议为邻……’都省准呈。”《至正条格·条格》“田令”第120条作:“元贞元年十一月,陕西行省咨:……礼部议得:‘僧道寺观田地既僧俗不相干,百姓虽与寺观相邻住坐,凡遇典卖,难议为邻。’”少了“既系亲依圣旨不纳税粮”一句。这是元朝对待僧道寺观田地的政策发生变化。

法典文字应力求简明、准确。应该承认,《至正条格·条格》所作各种删改,都是为了使文字简明,主题突出,是相当细致的。还没有发现明显损害原意的地方。但是,不少删改,略去了一些文字,也就略去了某些重要的信息。例如上面所举(5)“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文书,略去了“客省使也速忽都苔儿”以及“如今,那里官人每商量得,这三个日头断人呵,也中”。“这日数里,有性命的也不交宰杀有,人根底也不打断有。”这些资料对于研究客省使以及元代审判制度、社会生活,都有一定价值。又如上面所举(3)略去某些文件和机构的信息,无疑也不利于政治制度的研究。

上面我们对《至正条格·条格》残本作了一些讨论。可以认为,《至正条格·条格》的篇幅比起《通制条格》来有很大的增加,补充了大量新的条文,这些新的条文对于研究元代后期的社会历史具有很高的价值。《至正条格·条格》保留了《通制条格》的大量条目,有些作了调整,许多条目在文字上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是,全书的基本结构和各篇的主要内容并没有大的变化,因此,从“条格”角度来看,《至正条格》只能看成是《大元通制》的修订本,难以视为“新法典的制定”。

《至正条格》修纂期间,元朝上层政治势力不断发生激烈的斗争,这些斗争对此书的修纂有无影响,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76)李玠奭教授分析了当时上层的斗争,认为:“编纂《大元通制》最大的目的就在于对没能充分地反映蒙古利益的《大元通制》条文进行删修,插入有关蒙古的条文,用以通过法典要保护蒙古统治集团的利益,理由就在于此。”“《至正条格》的编纂有别于《大元通制》,乃积极试图把游牧民族的法文化传统输入到汉族法文化传统之中。”(77)金文京教授亦有类似的看法。从上面我们对《至正条格·条格》残本各篇所作的分析,可以清楚看到的是,政府要求在各个方面加强对蒙古、色目人种种法外特权的限制,诸如驼马草料、怯薛袄子、拨赐田土、泛滥赏赐、投下横科等等,都是如此。当然,从根本上说,这些措施是为了元朝的长治久安,当然也为了蒙古统治集团的利益。但这些措施都是中原传统法制的体现,大多在《大元通制》中已经提出,并非什么新的因素,更与“游牧民族的法文化传统”无关。从《通制条格》到《至正条格·条格》,一脉相承,并无本质的变化。突出《至正条格》的蒙古因素,似乎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收稿日期:2008年4月1日

注释:

①金浩东:《〈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元末政治》,李玠奭:《〈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其法制史上的意义》,金文京:《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安承俊:《有关〈至正条格〉的所藏及保存原委之考察》。

②《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中华书局点校本。

③苏天爵:《乞续编通制》,《滋溪文稿》卷二六,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④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文集》卷七,《四部丛刊》本。

⑤《至正条格序》。

⑥《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

⑦《元史》卷四○《顺帝纪》三。

⑧《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

⑨金文京教授认为“删修《大元通制》之举与《至正条格》之编纂当是两回事”(《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从《至正条格》残本来看,它无疑是将《大元通制》修订补充而成的。元朝怎么可能同时进行两种性质相同的法典修订工作呢?

⑩《元史》卷一三九《朵尔直班传》。

(11)《元史》卷一三九《阿鲁图传》。

(12)洪金富点校:《元代台宪文书汇编》,台北中研院史语所2003年版,第181页。

(13)《文渊阁书目》卷三“宿字号第一厨书目·刑书”,《四库全书》本。

(14)《千顷堂书目》卷一○“政刑类补”,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15)《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四“史部政书类存目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

(16)钱大昕对自己见过的元代珍稀文献,一般都作文字记录。除《元史艺文志》外,他的著作中没有再涉及《至正条格》。

(17)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18)方龄贵:《读黑城出土文书》,《元史丛考》,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19)[元]沈仲纬:《刑统赋疏》,《枕碧楼丛书》本。

(20)《通制条格》的“宫卫”门,为什么不按顺序排列,目前无法解释。

(21)《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70页。

(22)《至正条格·条格》无疑亦应有“宫卫”门,它的位置也是不清楚的。

(23)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见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首,中华书局2001年版。

(24)《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二。

(25)《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26)《元史》卷九○《百官志》六。

(27)《元史》卷九三《食货一·钞法》。

(28)文宗至顺二年十月,“烧在京积年还倒昏钞二百七十余万定”(《元史》卷三五《文宗纪》四),可资比较。

(29)《元代台宪文书汇编》,第93页。

(30)《元史》卷九○《百官志》六。

(31)《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

(32)《元史》卷三八《顺帝纪》一。

(33)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235页。

(34)《元史》卷三五《文宗纪》四。

(35)按,《至正条格·条格》校註本作4条(第59-64条)。内第59条误将“至元十八年二月初五日”条和“大德四年四月”条合并为一条,故应为5条。

(36)在《通制条格》中,此条包括阑遗监“具到各项事理”和刑部对阑遗监各项建议(事理)的处理意见。《至正条格·条格》则将两者合一,作了删节。

(37)关于阑遗与孛阑奚,可参看周良霄《“阑遗”与“孛阑奚”考》,《文史》第12辑。

(38)仅删除2条,其中1条(方本第341页)内容与校註本第111条基本相同,但年代不同。

(39)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153-156页。

(40)校註本以为“皇庆二年六月初六日”条见于《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之“拨赐田土”目,不确。

(41)此条讲“系官房舍基地”典卖问题,《通制条格》收在“拨赐田土”中是不合适的。《至正条格》将此条另行立目,说明已知原来分类不妥。

(42)校注本,第59-61页,第97条。

(43)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169-173页。

(44)校注本,第61页。

(45)校註本以为第170条“至元七年四月”是新增(第84页未注出处,第363页对照表列为“不见《通制条格》条文”)。实见《通制条格》卷一七“滥设头目”目,方本第392条。

(46)此条文书中有晋宁、奉元两路名,均出现于元代中期,可知应为后至元六年。

(47)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461-484页。

(48)首思,蒙语音译,指供应来往使臣的饮食。

(49)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成立于灭南宋之后,此条应为后至元元年事。

(50)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413-414页。

(51)方龄贵先生对此曾作论述,请看氏著《通制条格札记》,《元史丛考》,第189-191页。

(52)《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53)徐元瑞:《习吏幼学指南》。

(54)《至正条格·断例》卷三“职制”篇“和雇和买违法”目,内收“延祐二年五月御史台”的一件文书,详述大都和买估价关钞程序,可参看。

(55)此条原见《通制条格》“关市·牙保欺蔽”目。按,此条内容实与“牙保”无关,《至正条格·条格》改立题目是比较合理的。

(56)《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

(57)《元典章新集》“户部·课程·林勋盐梅”。

(58)《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公役》,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此条承党宝海同志提供,谨此志谢。

(59)《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

(60)《元典章》卷一一《吏部五职制二·致仕》。

(61)方本,第290-291页。

(62)校註本未检出。

(63)《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64)《中国政治制度史》第八卷(元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110页。

(65)水浒故事成型经过漫长的过程,元代是其中一个重要阶段。

(66)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东方学报》(日本京都)第66册,1994年。又见《陈高华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44页。

(67)此件亦见《宪台通纪续集》,《元代台宪文书汇编》,第96页。

(68)《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职制》下。

(69)《元史》卷二五《仁宗纪》二。

(70)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国朝文类》卷三六,《四部丛刊》本。

(71)欧阳玄:《至正条格序》。

(72)《至正条格·条格》卷三○“赏令·阑遗头疋”条还保留了“倒剌沙丞相”的名字(第290条)。倒剌沙是泰定帝的丞相,在上都拥立泰定帝之子为帝,以叛逆罪被杀。

(73)金文京:《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

(74)《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田宅·典卖·贸易田宅》。

(75)方龄贵:《通制条格行文体例初探》,《元史丛考》,第202-204页。

(76)《至正条格·条格》“田令·豪夺官民田土”收“至元六年七月初七日诏书内一款节该”,指斥伯颜党羽恃势霸占官民田土房产,下令清查。这是此书中明确涉及政治斗争的一个例子。

(77)李玠奭:《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其在法制史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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