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收入是否包括在损益表中?基于5号西北方位案例的解释_西北轴承论文

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利润表吗?——基于西北轴承案例谈5号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轴承论文,收益论文,债务重组论文,利润表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有着特殊的国情、法律制度和证券监管制度。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经历了公布、修订和再修订过程。2006年的第二次修订又回归到1998年的原始规定,即将全部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当期损益。这进一步使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债务豁免作为债务重组中的一个重要方式,成为一些上市企业,尤其是业绩较差的企业的“救命稻草”。从2006年至今,一大部分ST公司靠债务豁免扮靓业绩。有些企业甚至用债务豁免来进行盈余管理,维持账面利润或获保持上市资格。在这之中,最常见的则是企业控股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或代为偿债,使大股东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满足自身利益。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其中第六条对关联方企业之间通过代为偿债或债务豁免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做出特殊的规定,将该类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收益。当原本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收益不再计入利润表后,对上市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下面我们以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说明。

一、西北轴承企业背景与事件回顾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宁夏银川市,是我国最大的轴承生产企业之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2007年1月29日通过司法裁定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西北轴承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股份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11年1月14日,长城公司与宁复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0%股份转让给宝塔石化公司。股权变更后,宝塔石化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由于各种原因,西北轴承于2009年、2010年连续亏损。2011年初,西北轴承戴上了“*ST”帽子。但是在2012年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本公司归还2.37亿元债务所欠利息的10%后,免除剩余的90%利息8214.7万元,西北轴承将免除的利息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2013年3月,西北轴承发布了2012年年度报告。该报告显示,2012年企业净利润达8111.7万元。2013年3月20日,西北轴承发出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减持公司股份47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2013年4月2号,西北轴承发布《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该公告指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自2013年4月3日起撤销该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西轴”变更为“西北轴承”,股票代码(000595)不变。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恢复为10%。这表示西北轴承历时两年终于“摘星脱帽”。

二、债务豁免动机分析与盈余管理效果分析

2012年西北轴承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非控股股东长城公司对其90%债务利息的豁免所取得的收益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中。表1为西北轴承2012年与2011年利润表(根据此次分析需要,本人进行了适当的简化)。

从利润表可以分析看出,2012年西北轴承的营业外收入高达86937493.27元,较上年增长196.23%,主要系债务重组利得增加,即接受长城公司的债务豁免的82147071.88元。这项交易则使原本日常经济业务处于亏损状态的西北轴承的净利润达到8111705.58元,创下企业5年来的新高。自年报公告后,西北轴承的股价由2012年12月28号开盘价5.28元/股一路升至2013年4月3日开盘价7.13元/股,涨幅达35.04%。此外根据深交所的上市规定,由于西北轴承2012年净利润的大幅增长,企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所以西北轴承成功的“脱星摘帽”。这个脱帽归功于此次债务豁免。

1.盈余管理效果分析

西北轴承作为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变化会对企业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不考虑西北轴承其他事项对股价的影响,西北轴承债务豁免的收益带来的净利润的大幅上涨,是该企业股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图1为2012年10月8日~2013年3月29日西北轴承的股价变动图。2013年2月28日企业对外公布2012年年报。由此看出,在西北轴承2012年年报公布后,企业净利润增长的利好消息,使企业的股价虽有小幅波动,但仍处于持续上升状态。

2012年10月8日-2013年3月29日+1.63(29.11%)

长城公司自2011年6月3日将持有的4336.59万股的西北轴承股份以9.35元/股的均价转让给宝塔石化公司,以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7.78%变为非控股股东后,至2013年3月6日连续四次减持西北轴承股份。减持情况及长城公司持股数量如表2与表3所示。

对此,我们将以西北轴承2012年年报公布时间为界限,将上述减持行为分开讨论,分析此次因债务豁免所导致的企业股价上升对长城公司的减持而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影响。

(1)年报之前的减持情况分析

2012年10月24日与2012年12月27日,长城公司分别减持西北轴承1%的股份,减持总股数为434.49万股。由于受企业被ST和经营业绩以及股市低迷的影响,该时间段企业的股价处于下跌状态。公司选择在此时减持股票,也反映出对西北轴承未来发展的不乐观态度。所以企业的减持价格仅为6.09元/股与6.16元/股,由此可知,两次减持的加权平均价格为6.12元/股,较2011年以9.35元/股的价格转让4336.59万股股份的价格,降低了近34.5%。若以9.35元/股的价格作为标准,这两次减持使长城公司损失近1403.40万元。

(2)年报之后的减持情况分析

2013年3月,长城公司又进行两次减持,分别减持西北轴承1.38%与2.2%的股份,减持总股数达776.41万股。此时因以债务豁免为方式的盈余管理对股价的影响,西北轴承股价较2012年有大幅提升,因此减持价格也提高至7.07元/股与7.13元/股,其加权平均价格为7.11元/股。虽然以9.35元/股的转让价作为标准,两次减持仍使长城公司亏损。但与2012年未实行盈余管理时的6.12元/股作比较,长城公司变相获得768.65万元收益。如果不进行此次盈余管理,西北轴承的股价在2013年可能依旧持续下跌,使长城公司的损失更为惨重。

根据以上分析,长城公司连续抛售股票的行为,反映了公司对西北轴承的投资持悲观态度。所以,公司必定会尽量减少出售西北轴承股份的损失。长城公司以给予债务豁免使西北轴承在2013年4月成功“脱帽”,提高企业业绩,使其股票价格上升,进一步在更高的价格上继续减持股票,降低公司应有损失,形成变相收益的目的。

事实上,对于西北轴承来说,2012年企业的营业利润仍为负数,而且较2011年下降了280.84%之高,如表4所示。这种方式所带来的一次性收益和表面的“盈利”,并没有使西北轴承的业绩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反而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了错误信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所以,将非控股股东长城公司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收益计入利润表,为非控股股东提供了利用准则进行盈余管理,满足自身利益的机会,但同时也极有可能损害了企业本身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债务豁免动机猜测

此次债务豁免交易中,非控股股东长城公司在账面上承受着82147071.88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长城公司自2011年6月3日~2013年3月6日连续四次减持西北轴承股份,我们猜测其通过稳定股价使其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足以弥补债务重组损失。长城公司的债务重组的盈余管理动机可能为以下两个目的。

(1)“扭亏为盈”以避免股票被停牌或摘牌处理。根据深交所规定,如果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其股票会被ST(退市风险警告)。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会被暂停上市。如果被停牌公司能够在限期内扭亏为盈,则可以申请恢复上市,否则股票将被终止。西北轴承已于2011年初被ST,如果2012年仍亏损,则有被停牌的危险。2012年正常营业利润仍亏损的西北轴承因债务豁免收益的大幅增长,美化后的经营业绩,使其近两年均盈利的西北轴承成功“摘星脱帽”,改善了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趋势。因此,该目的也是长城公司对西北轴承债务豁免的动机之一。

(2)为提高股票的价格,以使其出售股票获利或减少损失。西北轴承的股价由2012年12月28号的5.28元/股一路升至2013年4月3日开盘价7.13元/股,涨幅达35.04%。但同时长城公司连续多次减持西北轴承股份,有理由相信,提高股票价格,以使其出售股票获利或减少损失,是长城公司对西北轴承债务豁免的动机之一。

三、5号解释的应用

5号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债务豁免所形成的收益,属于资本性投入,应计入“资本公积”。5号解释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假设2012年西北轴承将此次利息豁免所得82147071.88元计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只有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有变动,即“资本公积”的增加和“未分配利润”的减少,并且均为82147071.88元。利润表的变动则较大,如表5。

若使用新规定,西北轴承2012年由原来的盈利变为亏损,净利润较原来下降了1012.69%。由此看出,调整后企业的净利润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日常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西北轴承的股价也很可能因企业的亏损而持续2012年的平缓下跌的趋势。长城公司则无法利用债务豁免收益达到提高股价和“扭亏为盈”以避免股票被停牌或摘牌处理的盈余管理目的,这将会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四、小结

本人认为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是必要并且合理的。不是所有债务重组收益都应该计入利润表。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或代为偿债有资本投入的实质的,应该计入“资本公积”。从西北轴承债务利息部分豁免的交易属性分析,此次债务豁免属于非控股股东长城公司对西北轴承单方向的资源转移和利益让渡,不具有商业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理由,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将其归入“资本公积”更体现了经济业务的实质。

该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注重关联企业交易的实质,规范了会计处理。相信该规定出台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不会再成为非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尤其是ST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该解释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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