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隐性税收的实证研究_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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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关于10多年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施政效果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基于西方隐性税收理论,以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为切入点,运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的隐性税收,旨在为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隐性税收的概念及其计量

隐性税收(implicit taxes)的产生是假设在税收以外的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因为投资人竞逐于税收上有利的资产a(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其价格因而被抬高,反而导致该项税收优惠资产调整风险后的税前报酬率(R[,a])低于税收上不利资产b(完全课税资产)的税前报酬率(R[,b]),而这一税前报酬率降低的部分,即为投资于税收优惠资产所支付的隐性税收(Scholes et al,2002),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R[,a]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a的调整风险后的税前报酬率;R[,b]为完全课税的资产b的调整风险后的税前报酬率。

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当市场均衡时,所有资产调整风险后的税后报酬率(r*)应该相等(Miller,1977)。因此,尽管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a所缴纳的显性税收(Explicit taxes)较低,但其所获得的税前报酬率也会较低,隐性税收较高。Scholes等将公司的总税收定义为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之和,则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a的显性税收的计算公式为:

三、文献回顾

隐性税收理论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享受税收优惠资产的税前报酬率(R[,a])会低于完全课税资产的税前报酬率(R[,b]),这抵消了享受税收优惠资产的一部分税收利益。该理论引发了学者们进一步探究隐性税收是否影响契约订价或资产定价的兴趣。

Shackelford(1991)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借款利率来探讨隐性税收问题。美国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拟给予金融机构贷款给员工持股计划的利息收入半数免税,但这项免税规定在尚未正式通过之前仍属不确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当时多数的员工持股计划贷款合约均订有税收减免的利率条款,按金融机构将来是否取得该项税收优惠而分别订定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当金融机构无法取得该项税收优惠时的贷款利率会较高。依据隐性税收理论,对于同一笔贷款,金融机构在两种不同贷款利率所获得的税后报酬率(r*)应该相同,故而,同一笔贷款下,两种不同贷款利率的税前利率的差异即是反映隐性税收存在的证据。Shackelford的实证结果还显示大约75%的税收减免利益由借款人获得。

隐性税收影响资产定价的典型例子是免税债券与应课税债券的利率差异。在相同风险条件下,免税债券由于吸引较多投资者购买,因而其价格会提高,反而使其税前报酬率低于应课税债券的税前报酬率,两者利率的差异即反映其隐性税收的成本(Soholes et al,2002)。

隐性税收对权益证券的定价也产生影响。Erickson and Maydew(1998)就曾探讨1995年美国财政部提案拟将公司收到股利所得的免税比率由70%降至50%这一事件对隐性税收的影响。该项提案实质上是提高公司收到股利的所得税的显性税率,依据隐性税收理论,收到股利的隐性税收会因此降低。Erickson and Maydew的实证结果证明了这一观点。

隐性税收除了影响债券及股票投资的定价外,也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及整体投资报酬相关。Berger(1993)曾研究美国1981年经济复苏法案给予公司研发支出投资抵减所产生的隐性税收,认为政府补贴投资抵减会诱导公司增加R&D支出,也导致对R&D投入因素的需求及其价格的增长,因此反而会降低其税前报酬率,产生隐性税收。Berger以1975~1989年间美国263家公司为样本,研究R&D投资抵减的税收奖励效果,研究结果显示,能获得R&D投资抵减税收利益的公司其R&D支出显著增加,而无法获得该项利益的公司其R&D支出则没有显著增加,R&D的投资抵减有激励公司增加研发支出的效果。但该文对市场股票异常报酬率的实证结果也显示,政府给予R&D投资抵减导致公司的研发活动承担了隐性税收,其程度小于27.2%。

Wilkie(1992)以美国1968~1985年间818家公司为样本,研究其所享受税收补贴程度与税前报酬率之间的关系。依据隐性税收理论,享受税收补贴程度越大,其税前报酬率将越低。Wilkie分析样本公司截面及跨年度追踪数据的结果均显示,公司享受税收补贴程度与其税前报酬率之间有显著的负向关系,亦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是以较低的税前报酬率方式支付隐性税收。同时,Wilkie也得到了这样的结果,即公司享受税收补贴程度与其税前报酬率之间的负向关系较理论上的预期为弱,究其原因可能是市场交易成本所致。

Cailihan and White(1999)对Wilkie(1992)的实证结果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他们认为上述结果的产生是由非完全竞争市场所致,公司因此而获得超额税前报酬率。Callihan and White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C-W”模型,见下式:

上式中:IMPLICIT[,i]为i公司承担的隐性税收;PTROE[,i]为i公司的税前报酬率;CR4[,i]为i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MS[,i]为i公司的销售收入占市场销售总额的比例;PTROE[,i]*CR4[,i]为交互作用;PTROE[,i]*MS[,i]为交互作用;YEAR87[,i]在1987年取1,其他年份取0;YEAR88[,i]在1988年取1,其他年份取0。

Callihan and White的实证结果显示:公司承担隐性税收的程度与其税前报酬率有显著的负向关系,隐性税收与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及销售收入占该行业市场销售总额的比例呈显著的负相关,即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越大或公司本身所拥有的市场力量愈强,其承担的隐性税收越少。

综上所述,隐性税收不仅影响资产的定价,也影响公司投资活动及整体的税前报酬率。因此,政府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隐性税收问题。

四、研究设计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若税收以外的其他条件均相同,那么公司间税前收益的差异就等于隐性税收。去除完全竞争市场假设,那么影响公司隐性税收的主要因素至少涉及3个方面:1.税收优惠程度;2.公司竞争力;3.市场结构。本文拟借鉴“C-W模型”的思想,以沪、深两市10个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构建以超额税前报酬率为因变量,以有效税率(税收优惠指标)、市场占有率(公司竞争力指标)等为控制变量的回归模型,探究我国上市公司是否承担隐性税收,亦即验证上市公司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利益。由于相关行业的市场结构指标数据不易获得,因此该因素在模型中未能体现。

(一)变量定义与假设提出

1.因变量定义。回归模型将超额税前报酬率定义为因变量Y,Y[,ij]表示i行业j公司某年度的超额税前报酬率,计算公式为:式中:R[,b]为完全应税公司的税前报酬率。本文选用最常见的社会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指标——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计算基础(1999~2003年分别为8.28%、7.72%、5.56%、6.42%和7.67%),用法定最高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其还原为税前报酬率,计算公式为:

R[,b]=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1-法定最高所得税税率)

R[,a]=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的税前报酬率,计算公式为:

R[,a]=i行业j公司某年度的税前账面收益/i行业j公司某年度的股东权益

2.控制变量定义与假设提出。

(1)有效税率(ETR[,ij])——税收优惠指标。有效税率是公司显性税收的体现,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通常用所得税有效税率来表示,有效税率低于33%,表明该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本文中有效税率的计算数据来自各公司的账户.计算公式为:

i行业j公司某年度的有效税率=实际所得税支出/税前账面收益+资产减值准备(不含坏账损失)+投资收益

由于隐性税收的存在,税收优惠会导致投资资产的税前报酬率降低.因此,本文假设1(H1):有效税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

(2)市场占有率(MS[,ij])——公司竞争力指标。本文将市场占有率作为公司的竞争力指标,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越高,则其竞争力越强,对市场的操纵能力和议价能力也越强,公司获得较高税前收益的可能性也越大,负担的隐性税收就越少。市场占有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i行业j公司某年度的市场占有率=i行业j公司某年度的销售收入/该行业该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因此,本文假设2(H2):市场占有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

3.解释变量的界定及假设的提出。解释变量——年度虚拟变量(YEAR),年份t=1999,2000,2001,2002,2003,当年赋值为“1”,其他年份为“0”。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分析,构建以超额税前报酬率Y[,ij]为因变量,以有效税率(ETR[,ij]、市场占有率(MS[,ij])为控制变量,以年度(t)为解释变量的多元回归模型,见式(I):

上式中:i=1代表整个样本,i的取值从2到11,则分别代表10个不同的行业,①j代表某行业内某一公司,Y[,ij]分别代表不同行业的回归方程。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采集

本文采用截面研究方法,选取1999~2003连续5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总体。上市公司总数为1 353家,剔除1.金融、投资类公司10家;2.在1999~2003年中尚未上市或新上市的公司任何一年税后利润为负的公司519家;3.1998年发生亏损,或1995—1999年中亏损尚未弥补完的公司33家;4.资料不全公司282家;5.行业样本数少于30个的公司1家,筛选后的样本数为508家。

五、实证结果分析

从回归结果来看,多元回归模型(1)的拟合优度和显著性检验结果较好,且不受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多元回归结果见表。

从全体样本数据的实证结果来看,有效税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否定了假设1(H1),即我国上市公司不承担隐性税收,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利益基本被上市公司所享有,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尽管我国经济改革已持续多年,并努力构建有序竞争态势,但从总体上说市场竞争程度并不强;二是我国的税收优惠多以地区优惠为主,地方政府倾向于对经营良好、获利能力强的公司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市场占有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证明假设2(H2)成立。

从分行业情况来看:1.有效税率。纺织服装行业和电子行业的有效税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但不显著,表明这两个行业已开始出现隐性税收迹象,究其缘由可能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低,产品差别化程度不大、市场进退障碍较小、地区优惠与行业优惠共存所致,这些行业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利益已开始由上市公司逐渐向消费者转移。石化塑胶、金属非金属、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行业的有效税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呈显著正相关,否定了假设1(H1),究其缘由可能是因为这4个行业的市场结构呈现国有控股的垄断特征,各种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利益基本归上市公司享有,形成公司的超额利润。其余行业相关性不明显。2.市场占有率。除了具有垄断特征的石化塑胶和具有公共事业特征的水电气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与超额税前报酬率的负相关关系不显著外,其余行业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支持假设2(H2)。

六、结论与建议

从实证研究的结果可知,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利益基本归公司享有,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一些行业已开始出现隐性税收迹象。为了更好地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我们建议政府在颁布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该充分考虑隐性税收的影响。对于近似完全竞争市场的行业,政府可直接颁布税收优惠措施,由市场自行调节,达成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对于寡头垄断市场,政府在颁布税收优惠政策后要尽量防止公司之间的定价阴谋;对于完全垄断市场,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政府需要对该行业实行限价措施,以保证消费者能够从中获得一部分利益,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注释:

①分类方法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②超额税前报酬率与年度哑变量2003年显著负相关,而与其他变量的相关性不显著,我们设置了变量排除标准(默认0.1),年度哑变量2002年由于相关度不到0.1,所以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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