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_社会冲突论论文

论政治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_社会冲突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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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1](P12)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而制度的目的则是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秩序。因此,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确定性。政治制度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怎么办。必须明确划分行为边界,并预先明确告知人们违背制度的后果。第二,普遍约束性。制定规则的人和遵守规则的人,都在同一规则的辐射范围之内。第三,强制性。当有人不遵守时,能够制止。

我认为,制度要获得上述三个条件,并真正履行自己的功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建立在以下三个逻辑起点上:权力是“必要的恶”;冲突和合作是人类的基本行为模式;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一、权力是必要的“恶”

权力,意味着支配和被支配。因此,权力天生就是对平等、自由的破坏,是一种“恶”。

然而,人类社会要建立和维持秩序,又离不开权力。因此,权力一经产生,就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指凭借一定的资源,影响或改变他人的思想或行为的能力。权力所凭借的资源的不同,必然导致权力表现形态的不同。凭借知识、真理、人格魅力等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权威,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心服口服”。凭借物质、金钱、组织等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影响力。人们对影响力的服从是“心服口服”+“不得不服”。凭借物理力量,即军队、警察等强制性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强制力,人们对强制力的服从是因“恐惧而服”。

权力的这些基本属性表明:首先,权力是对平等的破坏。平等意味着相同或相等。平等的内涵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内容上看,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法律平等、社会平等,等等。从基本属性上看,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假如人们平等地拥有各种资源,就不可能存在权力现象。正是由于少数人占有更多的权力资源,所以存在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权力现象。其次,权力是对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摆脱别人的束缚(消极自由);二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积极自由);三是行为后果自负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不受别人的摆布并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即一个人的自由度取决于其能力的大小。此外,为了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每个人必须拿出一部分自由给国家,由国家制定行为规范(制度)来规约人们的行为,以建立秩序。权力意味着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服从就是不自由,就是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给另一个人。

如上所述,权力意味着对平等和自由的破坏,因此是一种“恶”。然而,人类社会离开权力就无法建立和维持秩序。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我们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我们称之为无序。人们需要秩序就在于人们存在的需要。当人们在处理自己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时,作为现实的社会秩序问题就表现出来,这就是人们如何协调他们之间因资源稀缺导致的利益冲突,不至于“人对人像狼一样”而导致整体存在的危机。同时,秩序对于人的意义决不止于保障人的存在,更为进一步的是人们总是希望能持续地存在或更好地存在——发展。所以,人们需要秩序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存在和发展。[2]

人类社会要持续存在,就必须建立和维持秩序。秩序意味着规约人们的行为,而规约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制度。作为建立和维持政治秩序的政治制度至少应当包括这样几个要素:第一,确定性。政治制度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怎么办。必须明确划分行为边界,并预先明确告知人们违背制度的后果。第二,普遍约束性。同一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制度。第三,强制性。当有人不遵守时,能够制止。制度的目的是管理冲突,建立秩序,而制度的实际运行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合法的强制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是人类社会建立和维持秩序必不可少的东西,是必要的“恶”。权力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然而,它又是破坏平等、自由的“恶”。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曾指出: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性集中和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的分散,这两者的结合是当代的现实。[3](P133)在现代社会,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各类组织之中,而具体的个人在实际行使着越来越多的权力。在我国,大部分权力资源,包括诺斯所说的“暴力潜能”,更多地集中于国家手中。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有规模经济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省交易费用之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4]

在个人行使权力过程中,权力的自我膨胀也是人性之必然。罗素曾指出: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是权力欲和荣誉欲。两者虽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相同:英国首相的权力多于荣誉,而英王的荣誉则多于权力。但是,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罗素还指出:动物只要能够生存和生殖就感到满足,而人类还希望扩展。在这方面,人们的欲望仅限于想像力所认为可能实现的范围。假如可能的话,人人都想成为上帝;少数人还不愿承认这是不可能的事情。[5](P3)

综上所述,权力是对平等和自由的破坏,无论国家权力,还是个人权力,都具有无限膨胀的本性。正因为如此,任何权力都必须制约和监督。离开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有可能成为绝对的“恶”。权力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必须分散到不同组织之中,并形成相互之间的制约。任何权力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处于被监督之中。

制约,是指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任何权力主体不能拥有绝对权力,权力必须分散,并相互制约。监督,是指某一权力主体单向地制约和控制另一权力主体的越轨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制度就是权力主体及其相互间制约与监督关系的法律规定。

总之,权力是必要的“恶”,这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逻辑起点,也是政治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二、冲突与合作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模式

制度是管理冲突并建立秩序的手段。这就是说,冲突是制度安排的逻辑前提。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国家大事到人民大众的一切,均由国家来计划和安排,因此,国家的主要职能是计划和安排,而不是管理冲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独立的利益单元,都生活在市场的竞争之中。在这种格局之下,管理冲突并建立和维持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其实,人类社会一直贯穿着冲突与合作,冲突与合作是人类的基本行为模式之一。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冲突是一切生物的本能,生物世界历来都是适者生存。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本能地追求权力,人可分为权力欲望强的人和权力欲望弱的人,攻击性强的人与服从性强的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必然产生冲突。从文化角度看,语言、宗教、价值观等的差异本身就是冲突。科塞的下列命题也许是成立的:冲突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冲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冲突是人的自我意识的源泉;冲突是人类进行比较的源泉;冲突是人类组织化的源泉;冲突是维护互动关系所必需的,只有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中,冲突才可能发生,它总是以某种关系为先决条件;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裂因素并重建统一。[6]

在本文,冲突概念来之于社会学的冲突理论。冲突概念有多种不同表述: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冲突是“一切从结构上产生出来的规范与期望、制度和群体的对立关系”;“冲突是双方之间公开与直接的互动,冲突的每一方的行动都是力图阻止对方达到目标”;“冲突是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统一体由至少一种对抗心理关系形式或至少一种对抗性互动关系形式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冲突是人与人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某种目标或价值观念而互相斗争、压制、破坏以至消灭对方的方式与过程”。综合比较上述定义,冲突具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要点:第一,冲突是社会存在的方式之一,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社会互动。第二,冲突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即冲突既可以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群体与群体之间。第三,冲突的起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往往是要害问题上的差异、不一致容易引起冲突,如价值观、地位、目标、利益、资源等。第四,冲突的表现形式是直接的、公开的、面对面的,比竞争激烈,比矛盾外显,冲突是客观矛盾的“表现和外现”。第五,冲突的目的在于打压对方,其表现可能是阻止、伤害,可能是破坏,可能是消灭对方,这表明冲突具有程度之分。

冲突学派认为,社会冲突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特别是,社会冲突为社会学家提供了分析社会变迁和“进步”的主要论据。[6](P4)库利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进步产生于个人、阶级或群体为寻求实现自己美好理想而进行的斗争之中。人们越是深入探讨,越会清楚地看到冲突与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是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你可以把社会进程分解成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统一体,在每一合作统一体内部包含着冲突的因素,它把某种协调一致的观点强加在这个统一体之上,而同时又与其他统一体相冲突。[6](P4-6)斯莫尔认为,在形式上,社会进程是由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又与他人利益相一致的个人利益所驱动的连续过程。罗斯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公开的对立保护着社会,在任何一个自愿联合体中通过支配因素抑制异议和其他形式的对立都可能导致组织的分裂,组织要进一步巩固与面临困难的矛盾能够维持组织的延续。[6](P4)

功能学派则持相反的立场。他们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调试的问题上而不是放在冲突上;注重社会静态特征而不注重动态特征。对他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维持现存的结构及保证他们顺利行使职能的途径和手段。他们注重那些妨碍一致的失调和紧张。把结构归于心理的范畴,从而把社会冲突归于个人机能失调。由于注重维持和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结构,帕森斯倾向于认为冲突主要具有破坏性、分裂性和反功能的结果。帕森斯认为冲突基本上是一种“病态”。[6](P7)

冲突并不全是破坏性的,也有建设性的一面。冲突通过加强群体意识和分离感而在社会系统中的各群体间建立起边界线,由此使群体内的群体身份得以确立。其次,互相“排斥”通过在不同群体间建立一种平衡而使整个社会得到维持。冲突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收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换句话说,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6](P114)

社会冲突的客观原因在于不平等,而社会不平等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有关。莫里斯认为,不平等关系是先于平等关系出现的。家庭是不平等的一种模式。人们从小就感受到父母的权威并全盘接受。[7](P109)科塞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科塞又指出,权力和身份系统合法性的等级类型,是冲突会否发生的重要的中介变数。[8](P23-25)

关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冲突学派和功能学派持截然不同的立场。戴维斯用简单的一句话概括了功能主义的探索,他写道:社会不平等是无意之中发展起来的手段,靠着它社会可以确保最重要的职位有意识地由最合格的人来承担。戴维斯认为,分层系统的产生,是迎合了每个人类社会所共有的两个特定的需要。第一,需要给有才能的成员输入动力,促使他们去占领那些需要比平均能力更大能力的、重要的而又困难的位置。第二,社会必须鼓励这样一些人,在他们一旦处在这些位置后,能担当起他们所负的职责。因而社会必须给他们提供更大的报酬。与功能主义者不同,冲突派理论家是从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立场去探索社会不平等问题的。是他们的需要和愿望,而不是整体社会的需要,给这一学派的理论家们提供了基本出发点。在评论C·赖特·米尔斯的《权力精英》一书时,帕森斯指责道:对米尔斯来说,本质之点在于,权力并不是一种用于在作为一个系统的社会中和代表该社会而执行功能的设施。而是完全被理解为这样一种设施,它是一个群体(即权力的持有者们)通过阻止另一群体(即权力持有者群体以外的“人们”)去获取想要得到的东西,而以此来获取他们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冲突派理论家们将社会不平等看成是由于争夺供应短缺的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着斗争所造成的。功能主义强调一个社会的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冲突派理论家则强调使人们对立的利益。功能主义者强调从社会联系中生长出来的共同益处,而冲突派理论家则强调统治和剥削的成分。功能主义者强调作为社会统一基础的一致性,而冲突派理论家则强调压迫。功能主义者把人类社会看作为社会系统,而冲突学派理论家则将其看成是演出争夺权力和特权的斗争舞台。[8](P23-25)

不管不平等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它一直贯穿着人类社会,而不平等是由利益矛盾引起的,利益矛盾又是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的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制度,就是将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使之有序化,使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冲突”应是一切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制度意味着规约人的行为,而规约人的行为则以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为前提。假如,人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假如,人人都是圣人君子,在利益面前互相谦让,就不会发生任何冲突,也就不必建立各种制度来规约人们的行为。

三、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讲,在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不存在“好人”“坏人”,而只存在“有限理性人”。如果政治共同体成员都是“好人”,就没有必要用外部强加的行为规范去建立秩序,单凭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弘扬人的善性就可以使社会有序;假如都是“坏人”,各种行为规范就必然失去价值基础,无法发挥任何作用,也就无法建立和维持秩序。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告诉我们,人是有理性的,然而人的理性又是有限的。人的理性使人趋利避害,理性的有限性使人犯错误。

西蒙指出,人的行为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之下发出的。这个“给定条件”就是注意力有限、感知能力有限、信息加工能力有限、记忆系统有限。第一,注意力有限。有限理性模型认为,在决策过程中,“注意力是一种关键性的稀缺资源,成功的管理首先必须是对注意力的成功管理”。注意是人能用于执行任务的数量有限的能量或资源,决定注意的关键是资源分配方案。注意的选择在总体上是受资源分配所决定的。“理性限度,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注意广度的局限性所造成的结果”。第二,感知能力有限。感觉局限的存在,使人们只能注意到一定范围内的刺激。生理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的感觉器存在感受野,作用感受野之上的刺激可被人脑识别和加工,感受野之外则是认知和加工系统的盲区。知觉也被看作是一种主动的和富有选择性的构造过程。知觉是现实刺激和已储存的图式(经验)相互作用的结果。第三,信息加工能力有限。西蒙认为,人是通过搜索来解决问题的。所谓搜索就是提出策略并用其来解决面临的问题。“除非我们能够保证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观察、感知、归纳和预测是完美无缺的,对各种决策问题无遗憾的给出备择方案就不过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人类在搜索时不能同时考虑到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并对多种可能性进行比较权衡。西蒙在研究人工智能时发现,国际象棋的走法约有10120种之多。如果对各种算法都执行操作,不仅人的神经传递能力胜任不了,就是计算机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西蒙指出,“对于具有任何复杂程度的人类真实抉择来说,完全不存在表明人类能进行(或实际上等于进行)这些计算的任何证据”。第四,记忆系统有限。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记忆有三种贮存方式:感觉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在感觉记忆中,图像记忆的容量可达20多个项目之多。而作为信息通往长时记忆中间环节或过渡阶段的短时记忆,容量则是有限的。由于短时记忆容量有限,那么在理论上讲,容量无限的长时记忆实际上是容量有限。[9]

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告诉我们:假如,人们了解与自己将要做出的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并且完全了解可能发生的所有行为后果,就不会出现冲突,也不会犯错误。人类是社会的动物,与他人交往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类不仅仅是合理的和理性的存在,人类同时具有善与恶的本性和理性与感性。因此,在人类的行为中,不仅有引起分裂和冲突的行为,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和谐与合作的行为。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同时都是人类的可能行为方向。人类共同体由利他与利己、合作与冲突、分歧与一致等一系列的行为支撑和维持。正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正因为如此,人类共同体要以各种制度规约人们的行为,以建立和维持秩序。

正是基于对政治性质的认知、对于人类政治发展规律的理解以及对于中国政治现实的把握,中国共产党才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权力制约思想。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正在致力于从源头上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这种认识和政治建设的努力体现了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只有“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更好地管理人类发展中的冲突与合作,才能限制人的有限理性的非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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