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现状及调整对策_国民收入论文

论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现状与调整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格局论文,国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指国民收入在不同部门(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情况。一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会对该国的投资消费比例、居民收入差距、区域协调发展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实现国民收入在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是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本文拟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分析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一、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及成因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常是指一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本文考察的国民收入分配是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分配;政府部门是指所有从事非盈利活动的公共服务机构;企业部门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居民是指住户部门,包括城镇和农村的个体劳动者。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见表1)。

表1 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

资料来源:(1)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1979-1989年数据来自石良平等(1993)对国民生产总值的测算,转引自石良平等:《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10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2004年和2006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资料计算得出,其他年份数据根据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html)“收入法(分配法)国内生产总值”相关数据计算整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主要获得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的余额),企业主要获得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居民主要获得劳动者报酬。(2)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中1979-1988年数据转引自石良平等:《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10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1978年、1989-1991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对GDP分配的测算结果,转引自范一飞:《国民收入流程及分配格局分析》,28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992年以后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7)中的《资金流量表》计算,由于2007年资金流量表数据截至2004年,因此,2005年、2006年数据缺失。

(一)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演变的总体描述

国民收入创造出来之后,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政府、企业、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相应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

1.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的演变趋势及原因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是企业内部的分配,其中居民收入是企业支付的劳动者报酬,政府收入是企业以利润和税金形式上缴形成的国家纯收入,企业利润的另一部分由企业支配。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较为稳定,其演变趋势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8-1990年):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所占比重比较平稳,由1978年的12.8%小幅升至1990年的13.1%,该比重一般在13%~15%之间;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则先降后升,从1978年的37.5%下降到1985年的26.9%,又上升到1990年的33.5%;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开始向劳动者个人倾斜,因此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基本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从1978年的49.7%提高到1990年的53.4%。

(2)第二阶段(1991-1999年):政府、企业、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均有升有降,但升降幅度很小。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由13.3%提高到13.5%,其最大波动幅度为1.2个百分点;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由34.5%降低为34.1%,最大波动幅度为2.9个百分点;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由52.2%上升至52.4%,最大波动幅度为3.3个百分点。

(3)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非常稳定,保持在14%左右,但企业和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波动较大,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上升了10.8个百分点,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相应地下降了10.8个百分点。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加快,企业产权更为明晰、企业负担减轻,企业可支配利润增多,加上企业偏向制度体系的逐步形成,因此2000年以来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上升很快。与此同时,企业减员增效、职工下岗分流导致部分居民劳动报酬急剧下降,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也随之大幅降低。

2.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的演变趋势及原因

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经过再分配形成了政府、企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是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投资或储蓄的收入。与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中企业收入比重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政府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参见图1、图2)。国民收入再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是通过国家预算、价格、税收、保险等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进行的分配。

图1 中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图2 中国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

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的总体变化趋势为:20世纪90年代以前三者比例波动较大,90年代以后三者比例相对稳定,其演变趋势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8-1990年):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企业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所提高,而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上升,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倾斜。

这一阶段,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比例由1978年的31.6∶19.1∶49.3变为1990年的14.5∶23.8∶61.7。其中,政府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下降了17.1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小幅上升了4.7个百分点,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大幅上升了12.4个百分点。原因在于: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使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企业收入也有所增加,相应地,政府收入比重降低。首先,这一时期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多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并放开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高速发展,农村居民收入迅速增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增加到1990年的686.31元,增长了5.14倍,其中1979-1985年为农村居民收入高速增长时期,年均增长率高达15.8%,1986-1990年年均增长率为2.97%;其次,1985年以后经济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国家通过普调升级增加了职工基本工资并恢复了奖金制度,实行经营承包和工效挂钩等新政策使城镇居民收入呈现多元化、奖金化等特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1985年达到739.1元,1990年进一步增加到1510.2元,1986-1990年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4.31%(曾国安,2002);再次,为了搞活企业,国家相继推行了企业基金制、扩大企业利润留成制、利改税等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分配权,企业利润增加。以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为例,企业利润由1978年的508.8亿元增至1989年的743.01亿元,共增长1.46倍。

(2)第二阶段(1991-1999年):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但有波动;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大幅回落;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继续上升,国民收入分配开始向政府倾斜。

这一阶段,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由1991年的14.3∶24.9∶60.8变为1999年的18.6∶14.3∶67.1。其中,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了4.3个百分点。由于我国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调整税制结构而非增加总体税负,因此1994年、1995年政府所得占比有所减少。随后政府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提高了税率水平,政府所得比重又继续上升。同期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10.6个百分点,虽然1993年、1995年、1997年企业所得比重有所回升,但总体看企业所得占比迅速下降,这是因为:第一,实行承包制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之后,我国并未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分配约束机制,企业盈利时过多将企业收益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职工,企业亏损时仍然发放工资、奖金,造成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不足,企业所得减少。第二,企业过度负债经营。1999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61.83%,企业负债率高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亏损额也随之增加。例如,我国国有工业企业中亏损企业的亏损额由最低时的26.61亿元(1984年)上升到1997年的830.95亿元,远远超过当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427.83亿元。第三,企业负担重。一是企业税收负担重,企业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等,而且税率水平较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为55%,1994年以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二是企业非税负担重,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之前,企业办社会,长期负担职工的医疗、养老、住房及职工子女的教育等费用,包袱沉重;此外,企业还要负担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摊派项目。因此,这一阶段企业收入增速缓慢,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1993年10月我国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居民收入增长较多,因而这一时期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继续上升了6.3个百分点。

(3)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相对稳定,政府、企业、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变动不大。

2000-2004年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提高了0.9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提高了6.1个百分点,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了7个百分点。多种因素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一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下降;二是居民财产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居民财产收入主要来自利息收入,而自1998年以来居民利息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降低,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多次调低利率并开征了利息税。1998年3月25日-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4次调低了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其中1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由5.22%下调到2.25%,1999年又开始征收利息税,因此居民利息收入由1998年的3527.96亿元减少到1999年的2911.88亿元。此后利率水平虽有所上调、利息收入逐年增加,但利息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4.6%下降到2004年的2.3%。另外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居民获得的红利收入也非常有限;三是居民支出增加。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入深化阶段,居民用于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相应增多,居民可支配收入随之减少。以社会保险费用为例,2000-2004年居民社会保险缴款由2491.6亿元增加到5780.3亿元,其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从4.3%上升到6.2%,而且居民社会保险缴款始终多于居民从政府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见表2)。与此同时政府和企业的支出相应减少,政府和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

表2 2000-2004年住户部门社会保险缴款和社会保险福利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2007)。

(二)各经济主体内部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及原因

1.政府收入分配结构

(1)财政收入比重的变动。政府收入的主体是财政收入,与财政收入相关的两个比重分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15.5%持续上升到1984年的40.5%,自1985年开始又一直下降到1993年的22%,比重偏低。1994年分税制改革,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统一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其目的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地方税体系,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因此1994年该比值迅速上升至55.7%,此后有升有降,但一直稳定在50%~55%左右。此次改革也促进了我国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31.1%持续下降到1995年的10.3%,但在1996年以后该比值持续上升到2006年的18.4%(见图3)。

(2)政府收入结构的变动。我国的政府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税净额和收入税。生产税净额由1978年的440.81亿元迅速增加到2005年的27919.21亿元,28年间共增长63.3倍。从图4可以看到,生产税净额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38.3%上升到1999年的92.2%,2000年以来该比值有所回落,但仍高达70%以上,可见生产税是我国政府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收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1985年的697.3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9493.31亿元,共增长13.6倍。收入税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先由1985年的37%降至1995年的9.2%,随后又由1996年的10.5%提高到2004年的14.8%(见图4),收入税也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财政年鉴》(2006)和《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图3 中国财政收入比重(1978-2006)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图4 中国生产税净额及收入税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比重(1978-2004)

2.企业收入分配结构

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较大,突出表现在各企业利润总额分布不均。

一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利润差距大。我国工业企业可划分为纺织工业、食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工业等多个行业,虽然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不同行业企业利润水平高低不均,既有利润较高的企业,也有利润小于零的企业,而且企业间的利润差距不断扩大。1981年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利税额最高的纺织工业与利税额最低的缝纫工业(利税额为3.68亿元)的利税差额为169.3亿元;1990年、1995年、2000年全部工业企业中利润最高与最低企业的利润差额分别为130.99亿元、239.14亿元、1152.11亿元;到2006年利润最高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利润额为3652.12亿元,而利润最低的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利润额为-417.89亿元,二者差额提高到4070.01亿元。

二是企业利润向少数行业集中。表3列出了各年实现利税(利润)最多的6个行业,这6大行业创造的利税(利润)占当年全部工业企业利税(利润)总额的50%左右。从行业分布来看,排名前6位的行业由1981年的纺织工业、机械工业、食品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演变成2006年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总体来看,石油工业和化学工业一直是我国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少数行业利润额高,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行业拥有不少国有垄断企业,它们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获得较高收入,扩大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的收入差距。企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又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如在石油、电力、通信等行业就业的职工工资水平普遍高于在其他行业就业的职工工资水平。

表3 按行业划分中国工业企业利税(利润)总额排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1、1991、1996、2001、2007)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3.居民收入分配结构

(1)居民收入来源构成的变化。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动者报酬。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但仍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居民所获得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劳动收入。

劳动者报酬由1978年的1708.4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1888.02亿元,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95.1%,1985-1998年稳定在85%~88%之间,1999-2003年为90%~93%左右,2004年回落到80.6%。这说明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幅度较大。其次是财产收入。除1997年和1999年外,居民财产收入持续增加到2004年的4214.1亿元,由于1997年和1999年居民利息收入减少,因此这两年财产收入随之减少。财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在4%~9%之间。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较低,并且由1990年代的3%左右降低到2004年的1.4%(见表4)。其原因在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迅速增加,减少了居民的转移性净收入。以个人所得税为例,1994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由1981年的0.05亿元增加到1994年的75亿元,此后迅速提高到2006年的2093.96亿元,1995-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共增长15.9倍。

表4 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计算。

(2)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1986年以前,我国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表明居民收入差距不大;1987-1999年基尼系数逐步上升,处于0.3~0.4之间,表明居民收入差距较为合理;2000年以来基尼系数超过0.4,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见表5)。我国的收入差距既存在于城乡居民之间、城市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也存在于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形成和扩大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同导致的收入不平等,也有财产分布不均、攫取非法收入导致的收入差距,还有垄断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扩大;既有制度因素(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也有非制度因素导致的收入不平等。

表5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1995年以前数据转引自曾国安(2002);1995年以后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科学发展观:引领中国财政政策新思路(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4/2005)》,141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二、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

2006年中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是:政府收入份额为14.2%,企业收入份额为45.2%,居民收入份额为40.6%(见表1)。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政府收入比重和企业收入比重偏高,而居民收入比重偏低。

表6列出的是韩国等国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结构,其中间接税减补贴(或税减产品补贴)可视为政府初次分配收入,固定资本折旧与经营盈余之和(或营业盈余和混合收入)可视为企业初次分配收入,劳动者报酬可视为居民初次分配收入。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较高;中国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与韩国相当,但比墨西哥低近20个百分点;中国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低于韩国,但比墨西哥高10.2个百分点。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偏高,比表6中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最低的美国高7.3个百分点,比政府收入比重最高的法国还要高0.3个百分点;中国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也较高,不仅远远高于表6中所有经济发达国家,而且比其中比值最高的澳大利亚还高4.4个百分点;而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较低,比2004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最高的美国低16.7个百分点。

可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中国政府所得占比不仅高于经济发达国家,也高于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占比高于大多数国家;而居民所得占比低于大多数国家。政府和企业初次分配收入(特别是后者)挤占了部分劳动者报酬,导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较低。而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降低会加剧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表6 韩国等国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结构(%)

资料来源:1980年和1990年数据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1)第141~146页相关数据计算;2000年以后数据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6/2007)第114~115页相关数据计算。

(二)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

2004年中国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为20.4%,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为21.8%,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8%(见表1)。受资料收集的限制,这里只对中美两国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进行比较。

1992年以来,美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比较稳定,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为13%左右,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约为13%,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保持在72%以上(见表7)。与美国相比,中国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高出约8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也高出8个百分点左右,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低16个百分点左右。

表7 美国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在线数据库中有关数据计算,转引自乔为国、李晓华:《中美宏观收入分配比较研究》,见孔泾源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177~187页,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其一,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从美国企业部门转移出的收入的比重比中国高,美国企业的转移支出力度更大,美国居民获得的再分配收入的比重比中国高。其二,美国政府的转移支出占GDP的比重也要远远高于中国。以政府转移支出中的社会福利支出为例,2003年美国政府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11.9%,而中国政府社会保险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仅为3.4%。一方面中国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较高,另一方面政府转移支出比重偏低,因此中国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较高。

综上,经过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中国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比重仍然偏高,而居民收入比重偏低。

(三)各经济主体内部收入分配结构

1.政府收入分配结构

(1)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偏高,如果将制度外收入和农村非税收入等因素考虑进去,政府所得份额还要多3~4个百分点(国家计委综合司课题组,1999)。尽管如此,仍有必要增加政府收入中的中央财政收入,因为中国的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以及占GDP的比重较低,不利于国家集中财力。

从表8可以看出,虽然自1980年以来,中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提高,但这一比值不仅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2004年中国的中央财政收入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5.1个百分点,中国的这一比值比该比值最高的法国低35个百分点,比该比值最低的印度也要低3.7个百分点。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有限意味着国家财力的分散化,不仅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会限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还会弱化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调节功能和主导作用。

(2)生产税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生产税是中国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2004年中国生产税净额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72.5%,占GDP的14.9%。2004年中国生产税净额占GDP的比重高于美国(6.9%)、日本(7.7%)、西班牙(10.5%)、荷兰(10.9%)、澳大利亚(11.6%)、加拿大(11.7%)、新西兰(12.6%)、意大利(12.9%)等经济发达国家,也略高于墨西哥(10.2%)、韩国(11.9%)等发展中国家,说明中国政府收入来源过于依赖生产税的征收。

表8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包括捐赠)(%)

说明:*为2003年数据,**为1999年数据。

资料来源:《国际统计年鉴》(2001、2006/2007)。

(3)收入税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2003年中国收入税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17.3%,占GDP的3.8%。中国收入税占GDP的比重除略高于俄罗斯(1.3%)、阿根廷(1.8%)、印度(3.6%)和乌克兰(3.7%)外,不仅低于墨西哥、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南非等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更大大低于美国、荷兰、法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其中,比该比值最高的澳大利亚低12.4个百分点(见表9)。这说明中国收入税水平较低,政府应加强收入税的征收,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削减部分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

表9 各国收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6/2007)第47、176页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4)政府社会保险福利支出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1994-2000年,中国的社会保险福利支出占GDP的1.9%,稍高于印度尼西亚、泰国、南非、马来西亚的水平,低于墨西哥、俄罗斯、阿根廷、巴西的水平,也低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德国等高收入国家的水平(参见表10),亦即中国政府的社会保险福利支出水平偏低。

表10 1994-2000年各国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资料来源:《国际统计年鉴》(2006/2007)。

综上,目前中国政府收入分配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低,生产税比重较高而收入税比重低,政府社会保险福利支出水平偏低。

2.企业收入分配结构

中国企业收入分配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收入差距较大,企业利润过于向少数垄断行业集中。以中国工业企业为例,企业之间的利润差额持续扩大,2006年利润最高与最低企业的利润差额超过了4000亿元。企业利润集中于少数行业,加剧了企业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3.居民收入分配结构

(1)居民收入来源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中国居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2004年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分别占GDP的47.1%和2.64%。

劳动者报酬虽然是中国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低于大多数国家(参见表6),中国劳动者报酬水平有待提高。

中国居民财产收入占GDP的比重比美国低10个百分点左右,而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居民财产收入比重下降幅度大,从1992年的4.47%降低到2004年的2.64%。中国居民财产收入主要来自利息收入,而利息收入比重也在逐渐降低,由1992年的4.45%下降到2004年的2.36%,低于美国的利息收入比重。中国居民红利收入比重虽然持续上升,但比美国低3个百分点左右(见表11)。美国证券市场发达,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工具多种多样,因此美国居民红利收入高。

可见,中国的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收入比重较低,且均有所下降。

表11 中美居民财产收入比重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在线数据库中有关数据计算,转引自乔为国、李晓华:《中美宏观收入分配比较研究》,见孔泾源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177~187页,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2)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4,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基尼系数值较高,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表12列出的经济发达国家中,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基尼系数均为0.3左右,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大。而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适中。表12中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的基尼系数为0.3左右,低于中国;新加坡、泰国、俄罗斯的基尼系数为0.4左右,与中国相当;马来西亚、南非、墨西哥、阿根廷的基尼系数值很高,超过了中国,说明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不大。从整体上看,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在世界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表12 各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国际统计年鉴》(2006/2007)。

三、调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对策

针对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居民收入比重,而且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要与各经济主体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的调节有机结合。

(一)优化政府收入分配结构

1.增加财政收入,集中国家财力

虽然近年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呈现向政府倾斜的趋势,但政府收入中非规范性收入比重上升,造成财政收入两个比重偏低,导致国家财力分散,影响了政府财政职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因此,要规范制度外收入、减少非税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

2.调节政府收入分配结构

(1)适当降低生产税比重、提高收入税比重。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给予企业生产税方面适度的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政府对生产税的过度依赖。而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政府收入税水平,可以增强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能力。

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还能缩小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2006年中国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一步提高到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个人收入中的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的年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必须自行纳税申报,收入越高纳税越多。为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必须建立和健全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制度和监督制度,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提高居民收入透明度,将个人所得税建立在居民实际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之上;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居民的纳税自觉性。另外,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也能增加政府收入。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考虑对部分垄断行业的超额垄断利润征收高额的所得税。

(2)增加政府社会保险福利支出,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如此不仅能降低政府收入比重、提高居民收入比重,还能增进社会福利。要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提高政府的社会保险福利支出比重,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政府应增加对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投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水平和地方财政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水平,增加城乡低收入者的收入。

(二)限制行业垄断,合理分配企业利润

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控制,不仅能防止少数企业长期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还能消除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差距带来的居民收入不平等。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政府可以此为依据清除各种市场进入壁垒,鼓励新企业进入以增强竞争、抑制垄断;限制垄断行业的最低产品供应量和最高市场价格以减少垄断利润;加快电力、电信、石油、交通等行业的改革步伐,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部分企业的利润上缴额度,等等。

(三)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无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中,中国居民收入比重均偏低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首先要提高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即增加企业所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其次,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差距采取不同的对策,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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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现状及调整对策_国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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