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整合与控制——关于中国单位制度变迁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单位论文,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7)04-0046-10
[收稿日期]2007-04-10
一、引言
在现阶段中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非国有经济及非单位制度迅速和持续的发展,不仅打破了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单位制度”及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状况,而且也造成了当前中国单位制度与非单位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制度结构格局。一些统计数据可以表明,在40个工业行业中,非公有经济在27个行业中的比重已超过50%,在部分行业已经占到70%以上;在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产业,非公有经济已占主体地位。[1]到2002年底,非公有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额,即占GDP的比重已达2/3;各类非公有经济的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已达43.5%;出口所占比重达到62.3%;各类非国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已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70%以上。[2]生活在非单位①制度中的成员,利用市场与非市场新旧两种机制,在不断地改善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刺激着生活在单位制度中的社会成员。这样的一种制度结构的变迁,在中国社会中较长时期的存在,一方面会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摩擦和冲突,给社会的整合与控制带来许多问题与挑战。
我们曾经从资源、权力和交换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单位组织”②这一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组织到一个一个具体的“单位组织”中,由这种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政府),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同时,国家有赖于这些单位组织控制和整合社会。因而,单位组织的状况,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结构。个人在这种组织中社会化,受这种组织文化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3-9]“单位组织”在中国社会里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组织的意义。实质上,她不仅是一种统治及统治的形式,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制度,一种深刻地受制度环境影响、“嵌入”在特定制度结构之中的特殊的组织形态。
改革开放前,单位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组织形态③。当时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由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所组成的社会: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一个的单位组织。在城市社区中,社会成员总是隶属于一定的单位——在学校属于学校单位,参加工作属于工作单位,退休以后不仅仍属于原工作单位,同时也属于街道单位。在中国单位里,人们相互熟悉,没有陌生人,人们之间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处、相互影响和依赖。与此同时,个人与单位的关系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而变得异常的紧密。人们从摇篮到墓地,生生死死都离不开单位。单位社会的生活成为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常态。一方面,从制度上不允许人们割断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因为离开了单位,人们就会失去社会身份和地位,国家和政府也就会失去像以往那样对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失去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对个人本身而言,不仅会给人们的行为带来失落和迷茫,而且也会使人们逐渐失去自身社会存在的基础。这一切就构成了单位作为制度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前提和条件。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总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状况: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在当时,所谓企业单位办社会,单位功能多元化的一个直接和突出的社会后果,就是在极大程度上强化了单位成员对其单位的全面依赖性。如此,国家和政府对其社会成员,按照国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进行整合和控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而仅仅只需要通过控制其隶属的单位就能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换言之,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而单位在单位成员中贯彻国家整合和控制的意志则主要是基于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性,通过单位办社会、单位自身功能多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因为,在任何依赖的社会情境中,人们只有通过服从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进而获得社会身份、自由和权力。[10]101-185
概而言之,单位之所以被看做为了一种制度,是因为她是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和机构形态。她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有一些在任何单位形态里都适用的基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同时也有一些只有在特定单位形态里通行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并以此作为人们在这种单位形态中行为与互动的条件与前提。在中国的单位形态里,政治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形态整合了单位,成为单位结构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在中国单位里也赋予了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人”,只要他进入了单位,在单位形态里生活和工作,就会不可避免地、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社会化为一个“单位人”,扮演着单位中特定的社会角色,具有特定的社会地位,把单位形态中的行为规范和取向作为了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取向。恰恰在这个意义上,单位作为了一种制度,作为了定义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形态。
还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之所以被看做为一种制度,还因为她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与组织形态,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意识形态相结合的产物。在这里,一些传统的东西被意识形态化,一些意识形态的东西最终被结构化;而那些被结构化的基本东西,是既不可能一挥而去,也不可能朝令夕改的。人们行为的惯性,融入为单位制度的结构,作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作为了人们行为互动的条件和前提。人们在这种制度的结构中生活,根据这种行为规范而“社会化”。如此循环往复,使单位制度在其深层的结构上,具有一种抗拒变迁的能力,其变迁的滞后性具有深刻的制度基础。在目前的中国,尽管非单位组织和制度有了迅速和持续的增长与发展,进而形成了单位与非单位制度并存的结构格局;但是,单位及单位制度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一个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④
为了更好地分析这种客观存在,在此文中,我们试图弄清楚,中国的单位制度在其变迁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这种变化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整合与控制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与后果。
二、比较:单位—非单位
改革开放近30年以来,我们能够比较深切地感受到中国单位制度的一些根本变化:
功能多元化的状况得到根本的改观。很多不属于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被逐渐地分离了出去,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被社会承担了起来。即便一些单位仍然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的功能,那么,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单位组织功能多元化”,而是把给职工提供的这种服务当作了一种激励,当作为一种特殊单位组织中的一种社会福利。
由国家统一集中管理、占有和分配各种资源的体制格局已经打破、并逐步松动和瓦解,单位对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依赖性在不断地弱化;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满足和利益实现方式和途径的日益多样化,也使得个人及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性在逐步地弱化。国家对单位成员的动员能力、国家对单位、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和整合的能力也都随着单位对国家依赖性的弱化而弱化。
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源分配的弱化、分散化和市场化的趋势,对单位组织的行为,对单位成员的行为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不同单位的组织和不同单位组织中的成员,在资源、利益和社会地位获得等诸方面的方式和差异变得愈来愈大。这同时也说明,单位及单位成员的利益、资源和地位的获得,已经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分配的结果,她同时也可以表现为是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能力和需求相互在市场上交换的结果。
在改革以后的单位中,单位成员不再把单位看作为一种朝夕相处的“生活共同体”,而更多地把自己的那份工作看作为职位和工作场所(Job and Position)。在这样的组织中,人们的参与行为已经不再以对这种组织的全面依赖作为基础,而是更多地把参与作为一种利益驱动的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来构造自己对组织的认同。
在改革以前,不同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也只能通过单位组织来表达、综合和实现,国家对利益冲突的协调和整合也是在单位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而在改革以后的单位组织中,由于依赖的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使得这种在单位制度框架内的表达和综合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弱化。人们利益的实现,也不仅仅是单位的一级组织和单位领导形成的决议和意见,而同时往往也表现为单位领导在非正式互动过程中的协商,以及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所形成的决议。
按照社会学理论,当一个社会系统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不再仅仅只依赖于某一个环境系统,而同时依赖于多个环境系统,与多个环境系统发生社会互动关系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系统就能够在较大的程度上支配自己的行为,进而从依赖的关系和情境中解脱出来,获得自身行为的自主权和较大的自由度。[11-12]如果我们据此来思考在中国城市社区中产生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不断弱化的这两个基本事实的原因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这并不是因为依赖关系的消失,而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环境的依赖由一元变成了多元,即资源、利益和社会地位获得的多元化。正是在这种多元依赖的过程中,人们才获得了自身行为的自主权和较大的自由度。
我们在分析了单位制度发生的一些变化以后,我们需要指出还有哪些根本的东西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从产权上看,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名义上仍然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的任何一位领导者都仅仅只是国有或集体资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尽管现在对经济组织有了推行股份制,实现藏股于民,还股于民的尝试,但占大头的仍然是国家或集体。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一个是产权模糊。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代表国家,但同时又都不是国家法人;任何一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都可以属于这种集体组织的“大家”和成员,但具体到每一个成员的时候,却又谁都说不清具体什么东西、具体哪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份额和财产,所谓“看得见,摸不着”,反映的就是这种状态。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仍然还是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归谁所有,谁来负责”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另一个问题是权利、责任和义务模糊。一方面我们要求每一个组织的领导者和成员都要有负责的精神,“以厂为家”、“当家做主”,但是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组织的重大决策的问题上,却总是被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行政隶属关系束缚着,既当不了家,也作不了主;即使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当家做主了,也不是为自己,而只是为那个含糊不清的国家与集体当家做主。由于替“别人”当家,也就很难像为“自己”当家那样尽职尽责,于是,“公家的东西坏得快”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甚至会变得熟视无睹,慷国家之慨的偏差行为也就会趋于形成不可避免之势。在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社会集团购买力不断失控的状况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由于这种类型社会组织的产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自然也就把他们纳于了正统的行政序列之中,这就使得每一个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了各种不同的、或高或低的行政级别。尽管改革过程中对组织的行政级别问题作了若干的变动和革新,比如有的城市按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大小,生产产值和年创利税的高低来确定企业组织的行政级别和享受的政治待遇,从而改变以往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认定组织的行政级别的状况,但是始终还是没有跳出按照正统的行政序列的方式管理国有或集体所有社会组织的传统思路。由于这种类型社会组织行政级别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获取资源、利益和机会的大小和多少,所以,在行政级别上尽可能地实现趋升避降,仍然是目前大多数这种类型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在事实上所具有的强烈的内在冲动和行为动机。
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纳于了正统的行政序列,具有行政级别这一事实同时还意味着,他们必须要隶属于一定的“上级单位”,必须要接受“上级单位”的领导,这种类型组织的领导也总是要受到“上级单位”的任免和管辖,上级任命仍然是作为合法化的主要形式。为了实现趋升避降,必须以服从作为代价。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后,一些物资性的资源、利益和机会被逐步放开,国家管得愈来愈少。但是,一些非物资性的短缺资源、利益和机会,比如像入党提干、晋职晋升、出国进修、政治与社会荣誉等方面的资源、利益和机会,仍然部分地或绝大部分掌握在“上级单位”的手中。为了换取这些垄断性或半垄断性的资源、利益和机会,也必须以服从作为交换的代价。这种类型组织的领导对“上级单位”是如此,其组织成员对组织领导也是如此。只要上述这种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这种类型的组织就很难具有彻底的独立性。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类型社会组织功能多元化的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基本的事实是,从全国一般的情况分析,在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所有制层次愈低,功能分化的程度就愈高;反之,所有制层次愈高的那些社会组织,特别是那些国家事业单位,功能多元化的状况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化。即便是那些功能多元化的状况有了较大改观的地方,也主要只是把那些非专业性社会服务功能小部分或大部分地转移出去,比如像医疗和退休保险以及诸如像食堂、澡堂、理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一类的后勤保障服务功能。另外的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功能,比如政治功能、对组织成员的档案管理和社会控制、仍然留在了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组织功能分化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给组织成员创造这样的条件,这就是他们在获取各种资源、机会和利益的时候,不仅仅只是依赖于他们所工作的那一个社会组织,而是同时可以通过其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途径满足和实现自己不同层次上的需要。组织成员在行为过程中的自主与自由,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于他对他人或组织的依赖是否表现为一种多元的状态,也就是说,取决于组织成员同时部分地依赖于各种不同层次上的个人和各种不同形式和类型的组织。恰恰在这一点上,这种类型社会组织的功能分化还远远不够。这种状况造成的一个起码的后果是,组织成员对其组织以及组织领导的全面依赖性还远没有从事实上解脱出来。即使在今天,一些维系人们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主要资源,仍然主要通过单位的分配才能够得到。资源的单位所有与个人所求两者之间供不应求的状况,仍然是目前中国单位社会的一个普遍的典型特征,也是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13-16]
改制完成以后,人们似乎突然发现,在中国目前的这种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条件下,简单的市场化似乎仍然不能解决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就改制的国有企业而言,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中国目前的国有经济,乃至以国有经济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所有的事业和行政单位,除了具有和其他西方国家所具有的国有经济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中国所独有的制度性特征,那就是中国国有经济制度中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在中国的国有经济制度中,任何一个单位都会有党的组织存在,都必须要努力地去贯彻党的指示,都必须要努力地去实现这种政治功能。这样的一些单位,就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组织,她同时还体现着一种统治,或者说,是统治的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在这里,国家与政府处于了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维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统治,那么,党的组织就不能够和不应该从国有经济的基层单位中退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又强调经济组织在产权上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因而从根本上要求国有经济不应该承担实现经济功能以外的其他社会功能。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如何使国家所有的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当今制度选择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命题。改制后的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其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仍然要严肃面对和认真考虑这样的一种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制度环境。
三、变迁:整合与控制
我们在分析了目前的单位制度通过近30年的改革,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哪些方面没有发生或者很少发生根本的变化以后,我们就可以接下来分析整合与控制的机制了。
我们已经知道,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依赖性的弱化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其行为过程中自由度的增强,对整个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尤其是对中国城市社区中的整合与控制机制产生着极为深刻的影响。这起码预示着,中国城市社区整合与控制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即单位对国家和上级单位的全面依赖,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的全面依赖——已经开始动摇;国家和政府已经逐渐地不再可能像以前那样(起码目前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局部地区不能像以前那样)仅仅只通过单位就能够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了。这样一来,国家与单位两极构造所形成的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必然会因此而松动和逐渐消逝。
一般而论,大凡对一个社会的整合和控制,总是要通过法律控制、伦理控制、政治控制和资源控制的方式来实现的。[17-19]
所谓法律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强制性地整合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的社会过程。法律、包括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它一方面给行为者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约束,告诉人们发生行为时,必须怎样做和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它同时也为人们的行为建立起一种行为的秩序,进而使人们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规则、取向,促使人们自觉地防止行为的“犯规”。一个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从一个侧面上说,实际上也是这些制度化的行为规范不断完善,不断地“内化”到社会成员之中,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于这些制度化行为规范允许的范围之中的社会过程。
所谓伦理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包括传统、习俗、习惯等一些非制度化的社会规范造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非强制性地迫使人们无可奈何地顺从既定的社会秩序,进而实现整合社会行为的社会过程。伦理寓于文化之中,伦理精神体现文化传统;伦理与道德息息相关,“道德可视为社会伦理的个体化与人格化,而伦理则可视为个体道德的社会化与共识化。透过社会实践,个体道德才能成为社会伦理;透过个人修养,社会伦理才能成为个体道德。……(伦理与道德)是维护一个社会中的内在秩序及健全发展的枢纽。”从实质上说,伦理控制是一种文化氛围的控制,它利用习惯势力的强大力量以及社会舆论和习俗的巨大压力,迫使着人们无可奈何地不敢越规和犯规。
所谓政治控制,主要是指党、国家和政府通过运用各种制度化的权力(institutionalisierte Macht)、行政手段以及舆论宣传的方式,在社会成员中贯彻其自身的意志和意识形态,强制性地要求其社会成员的行为接受其政治行为规范的社会过程。在这里,政治根据意识形态的要求,以制度化权力和行政手段的形式制约人们的经济与社会活动,以此来表现经济,规范社会行为,是政治控制的主要特征。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纵向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和依赖关系,是实施政治控制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所谓资源控制,主要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占有和分配各种短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资源、利益和机会的方式,造成一种依赖的社会环境,迫使社会成员不得不以服从作为代价换取短缺的资源、机会和利益,进而达到约束人们社会行为、实现社会整合目的的社会过程。在这样一个社会过程中,对各种短缺性资源、利益和机会的占有和支配的程度愈高,资源控制的威慑力就愈大,其控制的效率就愈高。
这里我们要说明的问题是,在中国城市社区中这四种整合与控制的方式究竟是怎样作用于单位组织和非单位组织的呢?
在单位组织中,由于其产权的模糊,由于其具有行政级别,由于这种组织的非独立性,由于这种组织所具有的政治功能,也由于组织功能专业化的状态没有从根本上得以实现,所以单位组织对“上级单位”,单位成员对单位领导的这种双重依赖的状况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这样一来所导致的一个最重要的后果是,国家和社区政府仍然可以按照传统的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志,尽管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被弱化。这就是说,法律控制、伦理控制、政治控制和资源控制对单位组织仍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国家和政府仍然可以通过控制其隶属的单位组织就能够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并进而间接地作用于其单位组织成员。
图1 社会转型前后整合与控制比较图示
在非单位组织中,由于他们不具备单位组织所应具备的社会特征,因而完全按照传统的方式贯彻国家的意志也就缺乏内在的逻辑依据。这些非单位组织,尤其是港澳台工商业者及国外独资经营的社会组织所需的各种资源、利益和机会完全可以不依靠国家和社区政府就可以获得,所以资源控制对他们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在政治上,一则,政治荣誉和政治意识形态对他们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同时也左右不了他们的世界观;二则,他们与国家和政府之间在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真正处于一种完全独立的社会法人地位;再则,国家和政府在政治上对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约束,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也已经宽容到只要不反对和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步,所以,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控制对他们这些群体也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从伦理控制的角度,由于这些社会组织和成员生活在中国社会以及这个社会的文化氛围之中,因而必须要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遵从这个社会中的一些传统、习惯和习俗,按照社会上所通行的行为规范行为,这也是他们为了实现其自身组织行为目标,提高组织行为效率所不得不作出的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真正对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具有强烈约束力的控制方式应该说主要是法律控制。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摆脱资源和政治控制的束缚,但不可以摆脱法律的监督。违法,是要受到惩罚的,尽管现在还没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可以享受“治外法权”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用下表简要地表明在运用法律、伦理、政治和资源控制的方式实现整合与控制过程中单位组织与非单位组织的区别。
表2 整合与控制过程中单位组织与非单位组织的区别
控制方式单位组织非单位组织
法律控制 强 强
伦理控制 强 弱
政治控制 强 很弱
资源控制 强 无
了解了上述的区别以后,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中国城市社区中对这种类型的非单位组织的整合与控制机制了。国家和社区政府一方面仅仅只用法律控制的手段制约这种非单位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传统、习俗和习惯以及中国社会的文化氛围则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规范着这种非单位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在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他们享受着他们自己行为的自由,支配着他们自己应有的权力。
图2 非单位组织整合控制示意图
四、几点思考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比较容易得出这样的判断: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会逐渐地弱化,国家与单位两极构造所形成的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会松动和逐渐消逝,但是,这种以单位组织为主导的基本结构格局在短时期内还不会彻底改变,单位组织和非单位组织并存、两种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并存、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状态还会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彻底重组建立在这种基本结构格局基础之上的中国城市社区的整合控制机制的时机还没有完全成熟。
这种格局和状态可能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后果是,不同组织中的社会成员在相互比较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感觉,从而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群体和不同组织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社会失控,中国单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社会环境也会恶化。从社会学理论上说,一个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并不是直接影响社会的整合与控制,也并不会直接导致冲突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只有在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地位的不一致性和不满意度变得愈来愈高、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发生动摇和混乱以及政府不作为的条件逐步递进并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影响中国单位制度的创新与变迁,进而从整体上影响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控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为了使中国的单位制度在比较的过程中顺利地实现创新与变迁,有必要在强调充分利用在单位组织中现有的制度资源。这种现有的制度资源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支部建在连上”是我们一种特有的制度文化,在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为坚持我们党的领导,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大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过程中,发挥党员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这种宝贵的制度资源的作用,就会大大地降低改革引发社会危机与动荡的风险,大大地减少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社会成本,有助于缓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有助于高效率地实现我们社会的整合与控制。
其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这样的群众组织,按照“支部建在连上”的方式,直接深入到了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方方面面。如何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载体,从而在社会变迁的意义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对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社会的整合与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人总是要有信仰的,当人们通过意识形态的作用能够相信一种新的制度结构更合理和更公正的时候,当人们能够逐渐地相信这种新的制度结构可以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好处的时候,或者说,当人们把这种规范和信仰最终当作了一种习惯逐步渗透到自己的行为方式的时候,他就会情不自禁地努力地为之奋斗,这样所激发的热情和带来的效益都会是巨大的。恰恰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同时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力,一种能够激励人们创造、降低制度创新成本的生产力。从另外一个角度,新的制度通过意识形态的过程使其得到合法化,而意识形态则通过制度而转变为一种特定组织中结构的一部分。制度规范行为,组织中乃至社会上的整合与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能够通过意识形态的作用来实现的。人们也是在意识形态宣传的帮助下实现对新的制度安排的内化与社会化。意识形态不仅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成了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中保持稳定与和谐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总之,如何在中国单位制度的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整合与控制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我们还要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当代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这个课题。
注释:
①所谓的非单位组织,主要是指非国家所有性质的各种不同的企业和事业组织。
②所谓的单位组织,主要是指国家所有性质的各种不同的企业和事业组织。
③按照孙立平的定义,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中心高度重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而总体性社会的形成,是通过单位制这个组织中介而实现的。具体地说,首先,借助严密的单位组织系统,国家的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目标。其次,单位制的高度组织化,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因而可以将各种信息直接传达到民众手中,但民众却没有有效的形式实现自下而上的沟通,社会秩序完全依赖国家控制的力度。再次,单位现象使得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由单位制而促成的总体性社会,克服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总体性危机。参看:孙立平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和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五期;孙立平,“总体性社会研究——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概要分析”。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1卷。
④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可以参看田毅鹏、漆思的专著:《“单位社会”的终结》,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出版。作者把东北老工业基地作为案例,深入地研究了中国的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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