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形态的功能及其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关系_政治论文

论意识形态的功能及其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关系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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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07)10—0016—05

众所周知,思想政治教育是实施社会意识形态要求的重要工具之一,意识形态的功能大致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乃至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和价值实现。同时,思想政治教育这种社会实践活动属性与特征的变化,也势必对实现社会意识形态功能要求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认为明确与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提高社会意识形态影响效度和增进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关键之一。

一、关于意识形态含义的不同理解

一般认为,“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是比较短的。研究者们通常把人们直接讨论意识形态问题的历史发端从200余年前法国大革命时期算起,从当时的法国哲学家安东尼·特拉西在18世纪90年代对该词的使用开始。尽管历史不长,但研究者们都意识到它十分复杂。

按照澳大利亚学者安德鲁·文森特的看法,要不是特拉西与“意识形态”一词的关联,“他也许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他认为,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清晰的含义并非来自特拉西,它是不断变化的。“实际上,我们可以分辨出它的四种用法。第一,特拉西最初明确用它来指称一门新的关于观念的经验科学;第二,该术语渐渐地意指与某种形式的世俗的自由共和主义相关;第三,它带上了一种贬抑的含义,隐含有知识与实践贫乏及危险的激进主义之意;最后,它被极为浅薄地用于一个非常狭隘有限的领域,指称一般而言的‘政治学说’,所有这四种含义都在1800年至1830年间成为政治上的通用语。”[1]

到今天,意识形态一词被人们在十分广泛的语境中使用,这种使用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当然还交杂着介于两者之间的许多不同言说。这种广泛语境的使用格局,自然会带来不少的争议,甚至是大相径庭的话语“对垒”。但在这些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见背后,人们都意识到如下一个事实,如果把意识形态做广义理解,即理解为支配人们(这里可理解为一定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社会团体等)言行的思想理论体系的话,那么,意识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字眼,都无法回避如下的社会现象:处在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无论以个体面貌的活动还是以群体面貌的活动,人们行动的背后都有某种思想观念的驱使。不难理解,结成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的共同行为背后有某种共同的观念在起着对人们行为的支持、联系和鼓舞作用,同样,在个体行为者的行动背后,看起来似乎是行为者个人的动机在起着作用,但实际上他的这种行为动机通常也带有社会的属性,即其中存在着与其他人行为动机所一致的共性的内容与特征,并且这种内容与特征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因此,他们也有着共同的思想动机支配或思想文化背景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认为,广义的社会意识形态是指特定的社会集团(或共同体)对自身社会地位和利益要求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达,它们通常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表现为某种哲学、价值观、社会信念、组织信条等。于是,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都可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但这种意识形态未必以整体性的思想体系表现出来,而是以某种意识形式甚至某种意识形式中的某些象征形式表现出来,并且这种思想体系能够在本共同体中占统治地位,但未必在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

而就原先比较习惯的狭义理解看,社会意识形态特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反映和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和意志,是统治阶级巩固或改变一定的社会关系,聚合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与行为方向,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就这个意义说,不是任何思想体系都能成为社会意识形态,而只能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极力推崇和确立的那些思想体系,才是社会意识形态。

那么,社会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含义是指什么?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972年版本译成“受统治阶级支配的”)。[2] 这里很明显地指出了起码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与“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两种类型,尽管后者的思想一般“受统治阶级支配”(本文采用1972年版本的译法,感觉它更贴近现实,因为“隶属”与“受支配”不是一回事),但不等于他们的思想没有独特性。相反,由于他们有自己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也会有自己的、在整个社会中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的那样: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言下之意,被统治阶级也会有自己的思想,只是不占统治地位而已。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认为,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对立阶级的思想文化是对立的,至少是不同的。正如恩格斯曾经所指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比起资产阶级来,说的是另一种习惯语,有另一套思想观念,另一套习俗和道德原则,另一种宗教和政治。[3] 而在阶级内部,不同成员对自身利益和阶级使命的理解也不同,如恩格斯当年在分析英国工人阶级不同成员的阶级意识问题时认为:“最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的是产业工人,矿工们已经差一些,而农业工人几乎还完全没有意识到。”[4] 后来,经典作家进一步认识到在阶级内部会不断产生分化的现象,研究了“有技术”的工人与无技术的工人、旧工联和新工联的政治区别等。[5] 在这里,我们对“统治”与“支配”两个字眼稍加区别,可能更有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即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表明着它与政权的关系,正由于这种掌控着国家政权的缘故,因此这个阶级在极大的范围中对许多事物具有支配权。而被统治阶级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对有些事物的支配权,正如在封建社会后期,处于被统治阶级地位的资产阶级对资本就拥有着相当的支配权,他们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只不过这种意识形态在社会中不占统治地位而已。

基于以上情况的分析,我们对“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似乎可以作以下三种理解:第一种情况是指统治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思想与行为都起着实际支配作用,这种思想或价值观在形态上为社会的各种舆论工具所宣扬,同时能够最大程度上统摄社会大众思想和行为,成为人们长期言行的一贯指导思想。这种状况下的意识形态,一方面试图以各种意识形式充分表现出来,如哲学理念、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科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文化意识形态,甚至美学意识形态等等,并且将这些意识形式以哲学理念为中枢、以政法意识形态为核心整合为一个整体;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又必须竭力将这些意识形态渗透于一定的制度、公共政策及行动计划中,使得它们成为某种制度精神、政策灵魂和行动纲领。换言之,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不能仅仅从形式上加以考量,更主要应从它们与国家法规设置、国家与行政制度的架构,各种关涉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的出台与运作,以及人们行动的指导理念等关联之紧密度方面来考察。因为,作为一种主要以思想理论体系(或价值观)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必须与相应的制度形态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争取、获取和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而缺乏制度依托的意识形态,尽管一时占据有大量的传媒世界,但最终会由于缺乏制度支撑与人们行动习惯的拱托而名存实亡。

至于一种思想理论体系如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路径问题,则是需要另外加以认真考量的难点。简单地看,它可以分成两种基本状态:一种是用民主的手段,导致社会大众自觉认同的思想意识及其观念形态;另一种是用专制的手段,如中国古时汉代通过“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式迫使社会成员被动认可的思想观念。也就是说,一种思想或理论要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它必须成为社会公众所高度认同(不管是自觉认同还是被动认同)的价值观体系。从严格地狭义理解看,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不仅应对本阶级所属成员的思想与行为有指导作用,而且应对全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产生整合力,成为他们言行的指导思想。换言之,意识形态是否占统治地位,不仅要看社会的各种舆论工具是否在宣传着统治阶级的思想,还要看人们的言行是否遵循这种思想所指示的方向及其具体要求,并且这种思想已成为人们言行的文化背景。

第二种情况,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在政法方面确立了统治地位,而在其他意识形式方面还未取得绝对支配地位,但由于政治思想与法律最集中、最直接地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它的思想迟早会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在哲学、科学、道德、艺术、宗教等方面也取得支配地位,如通过统治阶级的宣传舆论工具,使得本阶级的社会精英及其所属社会成员广泛认同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形态的内容被人们称之为“主流文化或主流意识形态”。当然,社会中其他阶级成员则对这种文化的认同常常存在一定的障碍,即形成社会主流文化与一部分非主流文化的不一致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很复杂,其中有明显对抗的;也有两者之间的大部分冲突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被主流文化所逐步消解,只存在一些局部的文化冲突;还有是两者之间的差异,通常由于“非主流文化的”弱小而只能采取暂时“蛰伏”的方式,但由此并不可以认为不存在这种非主流文化形态。同时,由于在“相同的集团内部”(也包括统治阶级内部)又会形成如葛兰西所指出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事实,[6] 因此,这种意识形态的统摄范围十分有限,仅仅在本阶级的政治精英中通行,而对本阶级底层成员的思想与行为的整合力也会显得有限,对其他阶级的社会成员的整合力则更贫乏。

这就是说,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在一定时期中未必有能力在所有的意识形式方面都占据统治地位,例如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占据统治地位的同时,可能在宗教意识形态方面却尚未占统治地位,仿佛在罗马共和制形态下统治阶级所面临的大量民众所信奉基督教一样。确认这一事实,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某个阶级占统治地位之后,被推翻的原统治阶级尽管已沦为被统治阶级,但它们的意识形态不可能自行消解,它们可能以某种亚文化形态继续存在,并且可能在一些领域占据优势地位,与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进行思想文化方面的斗争。

第三种情况,被统治阶级的思想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它会随着该阶级的思想斗争、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等多种形式逐渐扩散,最终被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与接受,最终使得该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而使得自己的思想体系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这方面,最著名的一句话就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由于黑格尔认为“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因此,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阶级,尽管一时还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但它上升为统治阶级的趋势是必然的,正如无产阶级那样。

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它是所谓“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反例,即某种思想意识在名义上占有统治地位,而在实际上却缺乏应有的统摄力。实际上支配着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却是另一套思想意识,正如罗马帝国早中期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是基督教一样。

二、关于意识形态的功能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意识形态的功能,人们已形成比较接近的认识,通常认为意识形态具有团结和动员作用、组织作用、表达作用、操纵作用、交流作用、影响作用等。([美]R.C.麦克里迪斯)也有国内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社会整合作用、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更重要的是具有经济功能,即可以节约社会的交易费用。说法尽管有所不同,但意识形态具有一系列社会功能的事实,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本文在这里所说明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是从需求的层面、而不是从作用的层面出发的。也就是说,我们这里将意识形态的诸多功能都看作是一种应然需求,社会意识形态为了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必须注重社会整合、社会利益表达、社会交流和沟通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对于作为它的具体作用途径与工具之一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其基本属性与意识形态的功能需求两者是否能够建立起满足关系,成为考量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重要依据。

要解读两者的关系,我们不得不发问以下有关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属性是什么?意识形态的功能需求与思想政治教育属性两者的关联程度怎样?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较之以往社会时期有什么变化,这种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属性提出了怎样的新要求?

一般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表征属性、教育属性和转化属性等。这里所谓的表征属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总是表征与反映了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阶级的最根本的利益。但不能说这种表征属性就永远不会出错。这里涉及到怎么才算代表和反映了这些阶级的最基本的呼声和根本利益之“资格与标准”问题。所谓资格是指为谁代言或作为代理的授权问题,而标准是指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算是为这些阶级代言和真正代表了这些阶级的利益。很显然,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任何人都可以宣称和自诩自己是某某阶级利益的代表。而在表征属性的具体表现形态上,我们又不能不看到这种代表性与反映性的涵盖面正有逐步扩展的趋势,即从最初的阶级性逐步走向人民性,又推向更广泛的社会性。在这种语境中,我们又如何正确处理思想政治教育表征属性所指的“阶级性”、“人民性”和“社会性”?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临着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性问题。换言之,党性历来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表征性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党性与阶级性、阶级利益、人民利益又是什么关系?显然不是靠简单的政治话语论证就能解释这些复杂关系。至于在这些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一些问题,也不可能仅仅诉诸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就能完全解决,最重要应得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而解决。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意识的一切形式与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7] 我们今天在对待这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时,自然谈不上什么唯心主义谬论的问题,但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这种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论是必须遵循的,即要最终解决意识问题,必须彻底解决滋生这种问题的现实根由。

所谓教育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善于通过说服、循循善诱、民主的方式去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同时也注意运用一定的道德约束、法律规范等解决人们的思想意识问题,而不主要通过政治、行政、法律等手段去压服与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那样:“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8] 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属性的最终目的是突出培育与发展人们的良好素质的作用。在这种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由态度、动机、行为习惯到品质等不同等次目标所构成的目标链,在塑造和培育人们的这些素质要求的全过程中,都渗透着教育或说服的作用。

所谓转化属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转化功能,从一般的情况看,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必要的途径与方式,将一定的思想理论观点转化为人们的个体意识或行为动机,并在激励个体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力,从而产生良好的行为后效,这种行为后效包括着大量的物质劳动成果和精神成就物,这就是“精神变物质”的主要含义。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又高度注意在实践活动中总结和凝练人们进行相关活动的经验、精神、品质,并注意将这些社会实践的精神产物不断抽象和提炼,使它们具有更大的普遍价值。这种价值对人们的后续的实践将会产生重要的指引作用。这种过程就是所谓的“物质变精神”。

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能否与意识形态的功能两者之间建立紧密的满足关系,成为考量价值问题的关键。但从考量价值大小来说,仅仅依据两者存在着满足关系来作出评价是不够的,还需进一步考量两者之间的满足程度、共享程度及持久程度等。从一般意义看,两者的联系可以存在着以下几种结构:从时态上看,是一时满足、阶段满足还是持久性满足;从状况看,是全部属性与全部功能需求相对位,还是部分属性与部分功能需求相对应,还是仅有个别属性与个别功能需求相对应;从具体看,我们不难看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属性与意识形态的众多功能需求都能一一对位。例如意识形态的表达功能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表征属性相一致,正是由于这一属性,思想政治教育能成为组织与团结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的手段;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是一种复合功能,它既需要有强制、威慑、阻止等刚性强力手段,又需要教育、说服、沟通和协调等软性手段,所以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性;等等。但我们又不得不指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属性在持续、普遍、深入地满足意识形态的功能需求方面还有明显的差距,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实现还存在着较大的运作空间。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两者作用的效度,使得两者的关系更加有机和协调。

要认真对待意识形态的功能需求与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属性(价值)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意识形态的功能需求决定并制约着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方向和价值实现目标,脱离了这种价值方向,标榜所谓“价值中立”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又影响到意识形态功能的实现。因为在社会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过程中,它的依赖路径或工具是比较丰富的,如理论教育引领、社会宣传造势、文学艺术熏陶、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等等,这些工具价值的实现程度最终会影响到社会意识形态的整体功能实现状况。进一步说,意识形态的功能实现是一种整体状况,是由隶属于它支配的所有路径或工具的全部价值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仅仅有某个单项工具的良好结果,并不必然导致整体的功能良好,而只有全部工具或路径所追求的结果良好,并且相互协调和谐,才能导致意识形态整体功能的优化。我们在此不讨论以上诸多工具之间的关系矛盾问题(假设它们之间存在着作用力不一致,影响力不协调的状况,就会在整体上影响意识形态功能的最佳发挥),仅以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价值本身来说,它的内在活动机制的作用状况与意识形态功能实现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差距)。例如,就一般意义上看,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植根于它的基本属性对社会主体基本需求的满足状况之上,而社会主体则是丰富的,主要可分为政治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的基本需求、国家与政府的需求、社会需求(含各类社会组织、社区等),以及无数的个人的基本需求四大类。(至于四大主体基本需求的主要表现,则是另一个可以研究分析的问题,本文在此不作分析)。可以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属性与四大社会主体需求之间的关联度是有区别的,由于四大主体的基本需求有差别,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属性想要同时满足四大主体的需求是很困难的。如何兼容四大主体的基本需求,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实现的重要前提。同样逻辑,这一问题也成为影响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难题。如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表达功能正处于不断的拓展之中,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特征日益明显。在这样的意境下,思想政治教育也开始调整工作理念,但这一过程还比较缓慢。同时,人们又不得不关注另一类现象,即意识形态表现的高端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缺少具体落实对策措施两者之间的反差依然存在。值得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来说,它的话语表现形态不免高端、抽象、宏观、理论等,但作为具体实现意识形态功能的工具或路径来说,它们必须具有大众、通俗、具体、落实等特点。在这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转化属性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在开展某项专门教育的时候,通常还习惯于“上下一般粗”——既不善于将上级的文件话语有效地转化为学术话语,更不注意将学术话语转为教学话语或生活话语,以至影响到人们对某些教育内容的理解与接受。

社会在变化,人们的思想行为在变化,社会意识形态也在变化。其中最深刻的变化是社会人群的结构在不断变化,这种人群结构的变化又会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这种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与调整。这些状况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的表征属性在很多情况下遇到困境。它在反映民声、表达民情、解决民生问题等方面还需要大大着力,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意识到思想政治教育是为大众的利益服务的,他们才能从心底里认同与拥护这种活动或工具。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儒家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并不是一统的。“两汉是以皇权为中心的时代,而两汉的儒家学说是为这种政治体制服务的。而到了魏晋以后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起来了,那就是历史上称为‘士族’的一个贵族阶层。士族的特点就是它的权力不是来自于皇权,而是来自于他自身的力量。士族拥有很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最终造成了士族权力与皇权并存和相互制衡的状态,极端情况下皇帝甚至只是一种象征,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干。那么原来的一套意识形态就显得很不适宜了,它的种种荒诞可笑之处统统暴露无遗。”[9] 今天中国的情况与古代中国的情况大不相同,但不可轻视的是,由于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对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及其属性“与时俱进”发展的要求将愈加强烈,它们一旦守成与僵化,其后果不堪设想。

至于从意识形态的组织功能看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属性的新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难题,并且这种难题的难处正日益显示在人们的面前。一般认为,意识形态的社会组织、凝聚、团结作用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属性紧紧相连。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也告诉人们,在夺取全国政权以前,我党的一个制胜法宝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当时进行政治动员的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帮助群众解决日常困苦,诚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的那样:“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假如我们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我们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热烈地拥护我们。”[10] 二是思想教育与说服,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动员主要手段是说服工作。由于当时没有什么权力,尤其是在长征和打游击的时期,我们只能主要诉诸宣传与说服,而不可能用权力去压服。并且在说服教育的过程中,大量渗透着身先垂范、言行一致的内容,使老百姓感到可敬、可亲、可信。执政之后,我们的许多党员走上了更高级别的领导岗位,掌握了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内含着对他人的一种法定的奖励影响力和惩罚影响力。在这种权力行使过程中,有一些党员干部越来越感到运用权力压服的“好使”和“管用”,他们逐渐地不大习惯用说服教育的方式去开展群众工作和实施领导了,更忽视了言传身教。邓小平同志在1950年有一次讲话中曾经指出:我们党内有些人,老是拿共产党员的牌子和革命多少年的资格去压别人,硬要党外人士服从自己,说话态度生硬,架子摆得很大,以为这就是“领导”,其实只能令人讨厌,脱离群众,使自己陷于孤立和困难的地步。[11]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反复强调:我们的同志一定要懂得,思想改造的工作是长期的、耐心的、细致的工作,不能企图上几次课,开几次会,就把人家在几十年生活中间形成的思想意识改变过来。要人家服,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反而是有害的。”[12]

也就是说,取得政权以后,我们的思想工作与行政命令、政治权力有了结合的现实基础,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效力有了新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党员干部喜欢用行政压服的手段,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倾向,也开始出现思想政治教育“权力依赖症”,即只有具备行政权力的支撑才能使思想教育产生一定的效力,并且常常是怀着一种惟我独尊的优越感去搞“我说你服”、“我打你通”。这种居高临下的父母式训导方式,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失去政治权力支撑,他们便会产生“位卑言轻”的失落感而不会作思想工作,更害怕面对广大群众直接做思想政治工作。这种状况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不断式微。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利益多元和利益冲突的缘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见的难度,它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更高,只有切实改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属性,才能有效地优化意识形态的相应功能。

总之,意识形态功能与思想政治教育属性(价值)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认真厘清这种关系,不断提高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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