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规制的农村经济组织模式研究_治理理论论文

基于契约规制的农村经济组织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经济论文,契约论文,规制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农户”是我国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在“公司+农户”的基本模式中,农户处于离市场最远的生产环节,需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公司)等在内的主体加以引导和带动才能走向市场。从本质上讲,这些主体在组织机构中各有分工,分别居于不同的环节,并通过适当的契约关系建立起一定的联系。参照麦克尼尔[1]对契约规制的划分,本文把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组织划分为五种:市场驱动型、基地带动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动型、专业协会推动型、股份合作型等。这五种模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构架和治理机制。

为了从契约规制的视角分析不同农村经济组织模式的组织构架和治理机制,本文构建一个所有权治理结构和关系性治理结构两维度①的重复博弈模型,从公司和农户产业链角度(重复交易关系)分析其缔约的过程、特征及其契约选择的一般理论模型。这个冲突使我们发现,一体化影响双方违背可自我实施契约的意图,从而影响双方所能维持的最佳契约。

一、公司和农户缔约的理论模型

考察一个公司和农户间的纵向交易关系,为了缔约模型的简单化,假设交易关系由公司、农户和一项资产构成。双方风险中性,分享每阶段的贴现率为r。每阶段初,农户运用资产生产某一产品,产品对公司有专用性价值,但也可通过市场实现其它的用途。假设该产品对公司的价值超过其它用途的价值②。

结合所有权治理和关系性治理结构对可供选择的契约规制类型进行分类,可以得到:(1)即时外包契约规制,其组织模式是市场驱动型;(2)关系性雇佣契约规制,其组织模式是基地带动型;(3)关系性外包契约规制,对应的组织模式是合作组织联动型;(4)关系性雇佣和关系性外包规制的结合,对应的组织模式是股份合作型。

本模型是基于契约稳定性和自我实施的必要,突出分析公司和农户在缔约中契约规制存在的条件。从理论贡献而言,本文的分析是对Klein和Williamson关于契约规制选择理论的进一步完善。Klein和Williamson认为,企业之间法庭可执行的显性契约是不完全的,但他们各自只强调了一个方面。Klein强调,非一体化条件下,企业间关系性契约对不完全显性契约起到补充作用,但意外的震动可能导致在执行显性契约时,交易的一方会背离关系缔约而行事。④但Klein对一体化条件下的缔约情况则保持了沉默,除了说明企业内没有关系性契约,从而不存在违约情况之外,没有分析更多的内容。相反,Williamson[5]在Simon[6]的基础上,强调企业内部关系契约的重要性,但对企业之间的关系性契约没有深入分析,而后来,Williamson[7]在Macneil[8]的基础上,引入企业之间关系性契约的分析,这种扩展考虑到了非一体化下的关系性契约,但其几乎没有考虑到相对于企业内的关系性契约而言,这种企业间关系契约的规制特征。⑤而从实践上来说,本文的分析对于农业产业化中的公司和农户如何缔约,选择何种治理机制,进而构建怎样的农村经济组织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市场驱动型组织模式

(一)组织构架

“公司+市场+农户”是这种组织模式的基本构架。以市场联结的公司和农户是通过签订短期契约的方式来合作的,它们相互之间不仅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且其间的产权关系也是明晰的。一般情况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农产品远期合同交易。企业和农户按照一个事先约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割产品。农户独立地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生产者劳动力的产权,企业不能直接介入和支配这些资源。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产权边界较清楚,产权公域很小。因而较为明晰化的产权关系使得该模式下的公共租金耗费很低。但是,由于这种模式所依托的仅仅是一种短期契约,不但契约签订的年限较短,而且契约内容,例如保护价格等,调整更是频繁。而由于违约收益经常高于违约成本,存在着公司和农户随时解除契约的可能性。短期契约的特征增加了公司与农户所签订合同的实施成本,并且决定了这种模式的不稳定性和履约的风险性。由于农户知识的缺乏以及农户与公司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农户难以预期未来市场走势和企业行为,也就不能通过契约条款来规定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的具体事项。有的契约条款实施起来使农户感觉到太吃亏,甚至存在一定的欺诈性,一些农户签约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另外,公司也很难通过契约来监督农户的行为,不能防止农户“搭便车”,这使公司的监督成本比较高。

在这种组织构架中,作为主体双方的公司与农户在地位上具有不平等性。公司一般市场经济意识强,经济实力雄厚,拥有较强的决策能力、严密的组织和完善的市场营销系统,通晓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充分的市场信息。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偏小,居住分散,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市场经济意识淡薄,难以准确、充分、及时地捕捉市场信息,评估和辨别信息的能力低,加之农户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依托,这就导致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治理机制

市场驱动型组织的治理机制是市场。在市场驱动型契约关系中,由于主体双方的目标函数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机会主义行为驱使,就容易导致败德行为,这就决定了双方契约关系具有很高的内在风险性。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与农户联系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原料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只有在对其经营有利的条件下,它们才能和农户发生特定的交易行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当其经营困难时,一些公司常常不顾农民利益,甚至有意转嫁风险。这样,农户不仅分享不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还有可能丧失自己的部分应得的生产利益。对农户而言,其利益主要与其生产原料的销售价格有关,因此,他主要关心的是原料价格,这种情况在受自然因素影响最大的种植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便是市场驱动型契约履约率低的主要原因所在。

我们可以运用一个模型来反映这类契约的运行机制。农户生产农产品,生产结束之后农户有两种选择,或者按照契约规定将产品售给公司,或者将其售给市场;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是独立的,自主决定生产的品种结构。出售时同样是自主决策,决定是出售给公司还是出售给市场。公司同样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它可以有两种选择:要么是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要么是拒收[9]。博弈的过程如图所示。

从以上的分析过程中可以发现,公司和农户在市场驱动型交易中的地位、产品特性、交易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等决定了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关系是不稳定的。[10]因此,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推进,基地带动型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便会产生。

三、基地带动型组织模式

(一)组织构架

基地带动型组织的基本构架是“公司+基地+农户”,农户由大户带动(或者直接受到大户的指导),形成某种农产品的生产集聚。农户按照公司的契约规定进行生产,让渡了对生产品种和生产流程等的选择权。而且,农户不允许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与之相对应,公司需要承诺收购农户生产的全部产品。因此,从农户的角度而言,他们担心公司对生产品种的决策是否正确,担心公司能否按照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收购全部产品。从公司的角度而言,他们担心农户能否按照他们指定的要求进行生产,担心农户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后是否会把产品售给市场。某种组织形式的成功是和它嵌入的制度背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制度背景发生改变,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革。市场并不是直接对组织进行淘汰和选择,而是对组织及其背后的结构进行淘汰和选择。为了压制双方的机会主义动机、维持双方的长期交易,专用性投资显得非常重要。

(二)治理机制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农产品加工本身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投资农产品加工可以增进双方的利益。农产品加工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与农户相比,公司进行加工的成本更低。因此,由公司取代农户进行农产品加工,可以带来利润的增加。无论这一部分利润怎么分配,它至少可以改善公司或者农户一方的利益。换言之,图1中双方获得的支付至少有一方增加了,该组织运行的稳定性会因此得到一定增强。

四、合作经济组织联动型模式

(一)组织构架

这类组织结构比较典型的方式是,首先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组织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组织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合作组织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提供技术和指导等方面的服务。也有由公司提供或者由公司为合作经济组织培训技术人员。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组织(或与公司一起)验级、收购,而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做最终加工和销售。公司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组织,由合作组织分发给各农户。有的合作组织在收购的同时还进行一定形式的初加工,比如芋头的脱皮、牛奶的初步保鲜、剔除蔬菜的烂叶等。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公司进行验级。

(二)治理机制

五、股份合作型组织模式

(一)组织构架

股份合作型组织主要通过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资本和劳动按照一定的比例,以股份的形式组建独立的法人企业,其组织构架是资本和劳动以入股的形式有机结合。相对于纯粹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协会而言,股份合作制通过合作组织和股份制两种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强化了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关系。以奶业为例,奶农以土地、奶牛和劳动组建奶牛合作社,以资产和劳动为纽带形成一种紧密合作关系,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公司化治理结构引入部分入股奶农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施监督,从而维护奶农的利益。此外,股份合作制还可以加大合作社的资本积累和培养大户,且保持资产价值相对稳定。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产业化经营中由于奶牛的过度分散饲养造成的高额运行成本和契约关系的不稳定,原奶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销售得到保障,奶农和龙头企业共同受益。可以看出,股份合作型把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组织形态的优势融为一体,组织构架体现决策、经营和监督三权独立、相互制衡。

(二)治理机制

股份合作型模式的治理机制是产权安排和声誉机制作用的有机统一,特别是运用产权激励来确保契约的稳定性。[13]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使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更紧密交易关系,确保农户的利益,降低其市场风险,一方面需要利用合作组织的外壳,同时又要引入股份制的合理内核。这样,农民就不仅仅是作为农产品的提供者获得收益,它可以进一步成为农产品加工所取得的剩余收益的索取者,参与利润的分配,这种契约关系稳定性更强。从具体的治理机制上看,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农民没有完全放弃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他们始终作为产品的所有者,以农产品原料和加工品所有者的身份两次实现价值,这样就起到了两个作用:一是弥补了农产品作为原料进入加工领域时价格发现机制的不足,即使前期产品出售时价格低了,也还能在产品加工完成实现价值后的利润中补回;二是他们的产品以产权形式投入二、三产业,理应得到投资回报,公司只不过是代表农民进行加工和销售,农民还能获得农业生产环节以外部分的利润。第二种是农民以入股参股的形式进入二、三产业,用股权的形式继续行使自己对产品的所有权,并以股东的身份分享企业的利润。农民用双重身份获得了农业和企业两部分的利润,这两部分的利润之和就是它们的平均利润。从这个生产的全过程讲,第二、三产业将超额利润返还给了第一产业。以上两种结果,都实现了人们常说的二、三产业利润向第一产业的返还。但是,从严格的经济学的范畴分析,是第一产业将自己的产品以人格化的形式让农民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分享了第二、三产业的超额利润。

从农村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制度环境看,其控制成本明显低于其他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乡村社会是传统文化影响比较广泛的地方,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中创新的股份合作制,显然带有传统文化的深刻烙印。由于儒家文化较为强调长幼有序的等级观念,因此人们比较容易接受、顺从尊长的权威,这也使非正式规则在公司和农户的缔约关系中易于发挥作用。要注意到,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已经深入到企业成员头脑中的社会里,较正式的控制系统可能是多余的,还会因此而提高了成本。人们倾向于按上级告诉的去做,不做反面的响应,因此不需要像在其他文化中那样被控制。这种内涵的文化对控制成本的影响是双重的,即人们易于接受原来处于尊长地位者的权威,如果企业是由这些人所控制,那么其控制成本将大大降低。不过,人们又不习惯于接受由正式规则确定的陌生人的权威,也不习惯于接受由于原来的“平等的”人之间地位分化而形成的上下级关系,这就增加了地位分化过程中的妒忌心理和相应的冲突,使控制成本增加。

股份合作制作为自发制度创新的产物,其发起人往往是农村社会中具有一定能力和权威的人,或者是作为农业产业链终端的公司。控制成本的高低,进而在稳定公司和农户契约关系上的作用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制者的能力与权威。具有能力和权威的人都适宜于处在控制者地位。一般而言,股份制企业中最终发号施令的权利一般交给了那些拥有企业专用性资源、被认为具有更大的风险承担能力、并能确定任何时点上的“自然状态”的人,即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将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人力资本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于非人力资本,它是企业凝聚的核心,对非人力资本的控制和所有成了对企业控制和所有的根据。但人力资本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激发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员工,特别是具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农户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借助于企业内部文化的建设,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企业所有者可以放弃一些产权,通过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农户)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办法,提高对人力资本的激励,降低监督成本。[14]

综上所述,为了对现实中公司和农户的契约规制形式作全面的了解,笔者在文中对可供选择的契约规制形式进行了全面分析,但这并不是说各种契约规制形式在现实中是同等重要的。由于公司和农户之间资产、信息和生产环节上的专用性和互补性,农户生产和努力水平的监督困难,信息和知识传递的阻塞,为了提升契约的自我实施性和稳定性,增加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兼有合作组织驱动型和股份制治理机制的股份合作型农村经济组织模式是富有效率的现实选择。

注释:

①这里的所有权维度指一体化还是非一体化;治理维度是指即时市场治理还是关系性治理。关于治理的外部条件,特别是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基于能力视角的考虑如何决定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安排和组织选择,作者将另文讨论。

②比如,也许有其它的公司使用这种产品,但由于专用性投资,这种产品一定程度上是对特定公司的定制产品。

③正如许多不完全契约理论文献所表明的那样,正式契约,亦即由第三方实施的契约在本文模型中不进行分析,以Q和P代表公司和农户以及外部市场和农户之间交易的不可缔约性因素作用的结果,并假设不可缔约性(可观察但不可证实)与正式缔约因素结合在一起。即使在正式契约存在时,自我实施契约的潜在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如,Blumenstein and Stern(1996)所分析的,在通用和统一工会长达1700页的契约中,也有许多漏洞需要由非正式协议来弥补。还需注意的是,文中的分析除了忽略正式契约的作用外,还忽略了交易中可缔约性和不可缔约性因素的潜在相互作用。这种作用的分析可参见Baker,Gibbons and Murphy(1994),Bernheim and Whinston(1998)和Che and Yoo(2001)等。

④可参见Klein,Grawford and Alchian(1978); Klein(1996,2000); Klein and Murphy(1988,1997).

⑤Williamson(1985)对企业间关系性契约的主要评论是存在纯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混合组织形式(p83),在Williamson(1996,Chp.3)中,他对此组织形式的治理进行了深入分析,但需说明的是,交易关系的治理是双维度的,从市场和企业及其之间的混合组织(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的单一维度分析交易的治理选择是不全面的。根据Powell(1990)的分析,网络组织和其它丰富多彩的准一体化组织形式不是市场和企业简单的混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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