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仍需完善制度安排_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论文

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仍需完善制度安排_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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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采用诸如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道德教化手段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要取得实效,同时还需要相关的、能体现时代精神的、能被新闻从业人员所认可和接受的制度安排,以及时地“扬善”和“惩恶”。

制度对道德的约束

制度的产生并不是随意的偶然的,归根到底,它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状态决定,但是生产力并不会自动产生制度,它只是规定了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规定了与这种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关系。最开始这种社会关系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但人们的生产活动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这种社会关系成为人们的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约束条件,实践的主体(人)就会在实践中“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并以此对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进行理解,然后将社会关系中合理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和结构,就形成了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

制度的产生是以一定的观念为先导,这种观念先导就是伦理精神,“即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价值取向”(注:杨清荣:《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载《伦理学》 2003年第3期)。要想使人们在实践中产生“应该如何”的精神需求,首先就必须把这些要求(正直、公平、乐于助人等)形成制度,使之实体化和结构化,并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

制度最先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因此探究制度对人的道德约束还要从“经济人”的理论假设谈起。“经济人”这一概念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第一次明确提出。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人”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是有限度的;二是“经济人”是驱动的,追求自身利益是其行为的根本动力。因此“经济人”具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动机一方面表现为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另一方面表现为损人利己。因此,“经济人”的行为若缺乏有效的约束,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就难免会产生搭便车、敲竹杠、机会主义等行为。因此,必须设计和构建严格的制度,提供一种激励,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使其正当的利益得以保护;同时又要明确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及如果违反制度的话代价是什么。这样,“经济人”损人利己的心理和行为将会得以抑制。从这种角度来说,设计出完善而可行的制度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

但是仅仅有了制度还不够,制度所得以产生的伦理精神必须和人们头脑中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价值取向一致,这种制度才会被自觉认可和接受,才会真正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产生约束力。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外在的他律,这种他律要内化为行为主体的自觉意识并运用到实践中,才会提升道德水平,否则制度只是一个空壳。制度的功能通过两种方式发生作用即明示和暗示:明示主要通过制定的各种规范昭示某种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中的章程、守则、承诺等;暗示主要是制度通过内涵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默示某种价值准则,进而整合人们的思想、行为,更新或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

审视与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我们有 1981年中宣部新闻局和首都各新闻单位共同制定的《记者守则》,有中央1987年发布的《关于纠正当前新闻界不正之风的几点意见(草稿)》,有随后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及1993年中央明确禁止“有偿新闻”的“七·三一通知”等等,但是纵观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这些文件似乎并没有多大程度上刹住新闻失实、“有偿新闻”等问题,而且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越来越复杂化,诸如虚报发行量、肆意炒作、揭人隐私之类的事比比皆是。

由于我国主流新闻媒体的性质及其属性,使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往往以行政治理(召开会议、下发有关文件、配合的舆论宣传等)为主要手段。这种方法规模大、声势强,但实践表明它不能深入人心而引发所预期的人们的自觉行为,所以收效甚微。

从制度的角度反观我国改革开放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轨迹,我们发现,作为从业人员活动之重要约束机制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准则、章程等制度形式,“政治性过强,职业特点不够鲜明”,可操作性不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道德要求多于职业道德要求。此外,中国记协的地位和权威性,使《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事实上是一种行政指令性文件。(注:黄瑚:《探析改革开放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轨迹》,载《新闻春秋》第269页,四川大学出版社)

1、现有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以《准则》为例,在维护新闻真实性的规定中“新闻工作者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道实情、讲实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这些规则失诸笼统,也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报道失实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更正。

相比之下,进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较早、积累丰富经验的英国,其有些规定较为具体。例如被誉为报业自律的“基石”的英国新闻工作者《业务准则》,关于准确性的规定为:“报纸和期刊不得出版不准确的、误导性的或歪曲的材料,包括图片。一经发现有严重失实、误导性陈述或歪曲报道被发表,必须立即以显著方式更正。适当的时候必须刊登道歉。报纸尽管有自由,具有党派性,但却必须明确区分评论、猜测和事实。必须给予个人或组织以正当理由就不实报道予以应答/答辩的公正机会。”(注:魏永征等:《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制度缺位

“制度缺位是指制度中内涵的伦理精神并没有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体现出来”(注:杨清荣:《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载《伦理学》 2003年第3期),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作为我国根本指导思想的价值观念,仅仅停留在政治和道德要求上,还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形成有效的制度导向和约束。

再以《准则》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条款为例,“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而目前新闻媒体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乏富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事业心、勇于监督社会不良现象的记者,但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调查表明,新闻从业人员普遍反映舆论监督难。一些采访对象与记者不合作甚至对记者进行围攻,扣押、破坏记者的采访工具。“河南泌阳县广播电视局的记者魏家强因报道某个体司机驾车肇事逃逸,采写了《泌阳出了个‘张金柱’》在1998年4月30日的《驻马店日报》发表后,该县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长却开除了魏家强的公职”(注:方汉奇主编:《新闻春秋》第258页,兰州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从事舆论监督的某位新闻记者遭到打击报复,很可能会挫伤整个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从业人员开展舆论监督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注:转引《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

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是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而能够使其达于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的唯一有效方法是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新闻事业的特点使其从业人员有更多机会介入社会公共空间并参与社会公共秩序的构建。因此,进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意义重大。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方面,但两者对于社会进步的意义不是对等的,相对于道德建设,制度安排处于优先的地位。因为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的真正确立,都必须以现实社会中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协调为前提。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各种矛盾和冲突受到制度有效的调控,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道德的力量才可以得到充分的彰显。构建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合理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宪法》中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文,还是相关的规定、章程等,制定已经多年。近几年,新闻传播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媒体所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也与这些制度的制定之时不可同日而语了。因此,从近年来大量的新闻工作的实践出发,制订与完善相关的切实有效的制度,将是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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