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多维解释_收入分配论文

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多维解释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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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居民相比,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还不高,但应该承认,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确确实实得到了极大的提高。2008年与1978年相比,按货币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46.0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35.6倍;按可比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8.1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7.93倍;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57.5%下降至2008年的37.9%,农村居民则从67.7%下降至43.7%,城市居民的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已经实现了从百元级到千元级,再到万元级,再到十万元级的跃迁;农村居民的耐用消费品消费也实现了从百元级,再到千元级的发展,正进入万元级的消费。虽然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不少居民感到不满,除了社会心理、期望目标和“相对剥夺”感的作用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收入分配不公。应该承认,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已经在很多领域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下的分配不公问题(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于干的不如不干的,多干不如少干),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在一些领域(部门之间、行业之间、部门内部、单位内部)旧的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新的分配不公问题,即出现了新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的不如不干的、多干不如少干的现象。长期以来,分配不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老百姓特别关注分配不公问题,在多年的网络调查中,分配不公问题都是民生问题的首要问题或者是排在前三位的问题,而且“两会”代表也特别关注分配不公问题,分配不公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两会”的热点议题①。

一、分配公平与不公平有标准吗

要回答到底是否存在分配不公,首先就需要回答何谓分配公平。是不是给自己分得多了,就公平,给自己分少了,就不公平。虽然人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分配公平与否做出主观评价,但分配公与不公并非没有客观的标准。公平是公正与平等的统一体,分配公平自然是既符合公正的原则,也符合平等的原则。在按劳分配制度下,劳动收入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是公平的。在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公平的。贡献越多,得到的收入越多,贡献越少,得到的收入越少,是符合分配的公平原则的;相反,贡献越多,得到的收入越少,贡献越少,得到的收入却越多,那就不符合分配的公平原则。因此,并非给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分得多了,就公平,给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分少了,就不公平。分配是否公平,依据的是分配与劳动贡献或者要素贡献是否相称,无论分配状态有何不同,它都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因此就可以依据公正和平等原则对其性质进行评价。

应该说,经过分配制度的改革,改革前存在的许多分配不公问题得到了解决,由此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要素所有者提供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分配制度的改革,就不可能有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就不可能有中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前所未有的提高。但也应看到,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仍然存在着旧的分配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概括起来看,当前的分配不公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收入分配与劳动者的贡献不相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的不如不干的、多干不如少干的问题在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仍然存在;第二,要素收入与要素贡献不相称,贡献多的收入不多,贡献少的收入不少;第三,生产要素所得与劳动所得与各自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不相称,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过大,劳动收入所占比重过小。根据国家信息中心课题组的一项研究,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在1995-2006年间从59%逐年下降到47%,而资本收入份额则上升了11.79个百分点,而大部分经合组织(OECD)国家劳动报酬在GDP中所占的比重1978-2008年基本都在60%以上,高时达到90%②。

有差距是不是就不公平,无差距是不是就公平呢?应该说,收入差距和分配公平是两回事。有差距不意味着就不公平,无差距不意味着就公平,是否公平,取决于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取决于收入是否与贡献相称。只要分配制度是公平的,收入与贡献相称,有差距,也是公平的;相反,只要分配制度不公平,收入与贡献不相称,差距再小,甚至没有任何差距,那也是不公平的。

二、收入差距是否都是由分配不公所造成的,为什么存在和出现分配不公平无论是居民整体的收入差距,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无论是地区之间,还是行业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均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而且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尚未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社会稳定和和谐、消费需求的增长、产业结构的升级等等都有负面的影响。我们应该努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但一味地否定居民收入差距的合理性也不是科学和理性的态度。

人类社会的发展依靠劳动者的积极劳动,依靠生产要素的充分动员和利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正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动员、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的结果。之所以能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是因为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多劳多得的条件,之所以能动员、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是因为提供生产要素的经济单位能够获得收入,要获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提供更多的生产要素。只要劳动收入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生产要素收入的分配遵循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无论收入差距是缩小,还是扩大,收入差距达到何种状态,都具有合理性,因为它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会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因为它是在分配公平的原则下所形成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任何收入差距都是不公平的,任何收入差距的存在都是不合理的。应该说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分配制度下,收入差距的存在正是分配公平的体现,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要素贡献总是存在着差距。相反,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不同,分配结果却相同,那反而是分配不公的表现。总之,收入差距不能与分配不公划等号。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的确大量存在。例如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长期存在,而且差距一直很大,这种差距主要是由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不仅存在于不同的行业之间,也存在于行业内部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不公不仅造成和拉大了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公平分配的原则。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管制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运作获得的收入过多,造成了过大的贫富差距。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应该是这种由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因为它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

总的来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既有分配公平条件下产生的收入差距,也有分配不公平导致的收入差距,我们一方面要肯定分配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巨大成就,要看到分配制度的改革已经解决了改革以前所存在的许多分配不公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承认出现了不少新的分配不公问题,有的还很严重,要承认分配制度和分配调节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允许在公平分配制度下出现和存在的收入差距,因为它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但不应容忍分配不公平带来的收入差距,因为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知道,政府历来重视和强调分配公平,社会也要求实现分配公平,那么为什么一些老的分配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分配不公问题呢?这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

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既包括收入分配体制,也包括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从收入分配体制来看,虽然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建立按劳分配制度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目标,在行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大大弱化,但仍然存在很多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做法,以至于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从经济体制其他方面来看,尽管市场化是改革的主要方向,但市场化改革的领域受到限制,不符合经济合理性的进入管制仍然大量存在,以至于许多部门长期居于垄断地位,能够依靠这种垄断地位获取高额收入,既造成了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公,也造成了部门内部的分配不公。

其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平衡。基于维护经济发展稳定的需要和经济体制改革本身的复杂性,使得中国采取了不平衡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式,为了推动改革或者为了试点,政府往往采用给一些部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以其他部门、地区、单位所没有的权利的改革政策,这样首先获得放权的部门、地区、单位就首先获得了发展的条件,从而可以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这样就能够最终获得高收入,而其他部门、地区、单位却没有这样的条件。

第三是收入分配管制制度不完善。收入分配不公平中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掌握分配权的人滥用权利和缺乏规范的分配秩序,如故意压低工人工资、克扣工人工资,按少部分人意志和利益需要制定分配规则,等等。这既会造成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也会造成生产要素所有者侵占劳动者的利益,一种生产要素侵占另一种生产要素的利益以及一部分生产要素侵占另一部分生产要素的利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与收入分配的管制制度有关的,一方面是存在着管制制度缺位,二是存在着管制制度错位。

第四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制度不完善。收入差距的出现不可避免,如果对居民收入差距不以促进公平为目标进行调节,即使是由公平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最后也会造成机会不公平等,这样最终势必通过分配权利等带来分配不公。收入分配的调节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节制度的缺位,调节对象不全,例如对高收入者的“转形”收入、对利用公共资源获取的收入,都未进行有效地调节;二是调节制度错位,调节重点不合理,调节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对分配不公影响最大的却不是调节重点,这样一方面不能有效地通过收入分配的调节缓解分配不公,另一方面导致了新的分配不公。

三、如何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谁为分配不公埋单

分配不公是社会舆论反应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收入差距并不可怕,公平分配下的收入差距不仅合理,而且是生产力发展的促进因素。但收入分配不公平则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第一,会严重损害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平会对劳动供给产生消极影响,既然多劳不能多得,少劳、不劳自然是理性的选择;生产要素收入分配不公则会对生产要素供给产生消极影响,或者减少要素供给,或者导致要素配置不合理;而劳动和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则会进一步损害劳动供给的增长。

第二,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包括经济公平、法律公平、政治公平等等,分配公平是经济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收入分配直接决定人们的经济利益,因此分配公平与否对于能否实现经济公平和整个社会公平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收入分配不公平既是经济不公平的表现,也直接损害着经济公平,并由此直接和间接地损害法律公平、政治公平等。

第三,会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不患不均,而患不公。一方面分配不公会造成社会不满心理,诱发或者直接引起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不仅可能诱发寻租行为,而且会损害受教育权利、就业机会、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公平,由此会造成社会矛盾,从而危害社会稳定与和谐。如果严重的分配不公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第四,会损害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一方面是因为分配不公损害了劳动供给和生产要素供给的增长以及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在分配不公条件下所产生的高收入因其对安全性的考虑可能会造成收入向国外转移,此种转移实际上已经以不断增加的海外投资的形式在进行。尽管中国的资本流动管制相当严格,但资本外逃仍很严重,大量的资本外逃不仅会损害资本积累,也会损害消费需求的增长③。此外,分配不公所可能促成的社会行为失范和社会不稳定,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所有这些危害都不是只由某一个居民群体、由某一个行业来承担,而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换句话说,虽然分配不公只是部分人获益,但造成的危害却要由整个社会承担。就像通货膨胀一样,通货膨胀可使少数人获益,但整个社会会遭受损失,危害要由整个社会承担。

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应着力解决的主要经济和社会问题,能不能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攸关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④。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提出要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提出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强调“必须注重社会公平”,要在“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⑥由此来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注重、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主要目标。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呢?

第一,要将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与改革的基本原则。无论在什么时期,无论在何种条件下,我们都应该把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始终应该坚持的基本价值理念,制定任何制度,进行任何制度的改革,都要把社会公平作为基本原则。

第二,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解决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存在的分配的平均主义,解决垄断性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问题,解决利用公共资源获取高额收入的分配不公问题等,都必须依靠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是要深化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体制的改革,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二是深化经济管制体制的改革,打破现行的国民经济多个领域存在的行业垄断和企业垄断的格局,这是解决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分配不公问题的前提条件。

第三,建立劳动立法体系,健全和完善收入分配的管制制度。一是要为在收入分配中劳动与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公平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要为劳动者获取公平的收入提供保障;三是要为不同种类的生产要素获取公平的收入提供保障;四是要为不同质量的生产要素获取公平的收入提供保障,管制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要让所有经济主体都有公平参与收入分配、获得公平收入的权利。

第四,健全和完善收入分配的调节制度。在以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条件下,一是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调节对象不能有缺位,调节方式和力度则根据调节对象合理安排;二是收入分配的调节结构要合理化,应该减轻对劳动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大对非劳动收入的调节力度,要针对分配不公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调节方式。

四、解决分配不公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不乏理性和合理的建议,但也有不理性、不合理的建议。由于相关政策涉及的面很广,造成的影响很大,确保政策理性和合理就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要确保政策理性和合理,有效地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对现行的分配状态有客观和理性的认识。既不要否定分配不公问题的存在,也不要夸大分配不公问题;既要肯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对分配公平的促进作用,也要看到所出现的新的分配不公问题;既要看到分配不公的危害性,也要看到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分配不公问题的特殊性。

第二,不能将分配不公与收入差距混同。分配不公自然会导致收入差距,分配公平同样会产生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也可能是分配公平的结果。尽管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都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但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政策思路、性质和方法与促进收入平等的政策思路、性质和方法都应该不同。

第三,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一个过程。分配公平并不是某一个方面的公平,而是包括多个方面的系统公平,具体来说它包括分配权利公平、分配条件公平、分配机会公平、分配规则公平、分配过程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等多方面的内容。在不同时期,分配权利、分配条件、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等会有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分配状态。由此来看,要实现分配公平,既需要制度的变革和改进,也依赖于经济条件的变化,因此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解决分配不公肯定要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肯定会有各种形式和途径的阻力;此外,因为体制、市场结构等的变化,即使旧的分配不公问题解决了,也还会出现新的分配不公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因此应该将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促进分配公平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也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四,既要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分配不公问题,也要解决或者防止在分配中的分配不公问题。初次分配中的分配不公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然应该解决。再分配是调节初次分配结果或者矫正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基本途径,但只有在再分配公平的条件之下,再分配才能成为促进公平的力量。实际上,分配不公不仅存在于初次分配中,也存在于再分配中,所以解决再分配不公问题也是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方面。

第五,既要从社会价值方面考虑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目标,也应考虑目标的合理性。追求公平应是社会的价值追求,即使不考虑绝对公平能否实现的问题,在一些领域也的确存在对公平状态的评价问题,有些问题的解决也依赖于一定的经济条件,同时部分因为劳动贡献和要素贡献的直接计量比较困难,涉及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的计量就更困难,因此确定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目标要考虑合理性,既要满足基本的价值标准,又具有可行性。

第六,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与效率的提高并非对立的关系。有人认为虽然存在分配不公,但却带来了效率,也有人担心,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可能会损害效率。应该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担心也是不必要的。从根本上和从长期来看,公平与效率完全能够并存,解决现在存在的各种分配不公问题只会促进效率的提高,而不会损害效率。因为分配机会、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等的公平是效率提高的前提,分配公平既会促进微观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宏观效率的提高,而分配不公既损害微观效率,也损害宏观效率。

注释:

①高红日等:《“山东省公众社会心态”调查显示,六成人无法承受过高房价》,《齐鲁晚报》2010年1月6日。

②《中国奢侈品市场逆势上扬,富人阶层成强劲购买力》,转引自《人民网》2010年3月3日;白重恩、钱震杰:《劳动者报酬占比考察经济体健康度》,《人民网》2010年1月28日。

③尹伟华、张焕明:《我国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1985-2008》,《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8期。

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网》2004年9月19日。

⑤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新华网》2005年6月26日。

⑥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网》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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