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理论_意识形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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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在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迄今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了。目前,以“审美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似乎已成为我国相当一些文学基本理论教材或著作中的一个惯例或常识。有学者甚至称“审美意识形态”是“文艺学的第一原理”,① 可见它的影响之大、影响之深。经过考察,我们认为,用“呈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是欠妥当的。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个流行的命题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同样有一些看法不同的认识。故撰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概念

“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上,马克思最具代表性。但是,综观他的各种相关论述,可以说他都是在总体性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用法最有权威性。他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经济基础的变更必然带来全部庞大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② 这里的“意识形态”概念,无疑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诸种思想系统的叠加,不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又分成多少种类,联系这段话的上下文,特别是斟酌该句中“简言之”和“形式”两词的用法,可以说恰好表明“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总体性概念,或者说,它是一个时代的思想家们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建立起由法律思想、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宗教观念、艺术观念、哲学思维等组成的综合思想体系。这个总体性的思想体系构成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意识形态(Ideologie)作为一个外来词,初译成汉语时, 其总体性特征就被注意到了。在中国学者的文章或著述中,最早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是李大钊。他在发表于1919年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用“综合意思”来对译“意识形态”。③ 这里的“综合”就包含有系统性和总体性的意涵。我国学者对“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的具体解释,始于1928年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语境中。是年1月,创造社在创办的《文化批判》月刊第1号“新辞源”栏目中,就解释了“意德沃罗基”(即“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意德沃罗基Ideologie的译音,普遍译作意识形态或观念体。大意是离了现实的事物而独自存续的观念的总体。我们生活于一定的社会之中,关于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当然有一定的共通的精神表象,譬如说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艺术生活等等都有一定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有一定的支配人们的思维的力量。以前的人,对此意识形态,不曾有过明了的解释,他们以为这是人的精神的内在底发展;到了现在,这意识形态的发生及变化,都有明白的说明,就是它是随着生产关系——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变革而变化的,所以在革命的时代,对于以前一代的意识形态,都不得不把它奥伏赫变,④ 而且事实上各时代的革命,都是把它奥伏赫变过的。所以意识形态的批判,实为一种革命的助产生者。”⑤ 创造社同人以“观念的总体”来说明“意识形态”,显然是把握到了意识形态的总体性特征的。当年,胡秋原在翻译弗里契的《艺术社会学》时,也在注释中谈到Ideologie的中译问题。他认为, 与当时流行的译作“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相比较,译作“精神文化形态”更好些;他还称其友人费陀从俄国来信主张译为“思想系统”,也有可取之处。⑥ “精神文化形态”或“思想系统”,其实是从不同方面强调了Ideologie的“总体性”特征。 “精神文化形态”涵盖的指称范围更广一些,它强调总体的构成内容,完全可以把文学、艺术纳入其中;而“思想系统”则更严谨,它强调思想总体的构成特点——成为一个体系。所以,文学、艺术所传达的思想、观念,是结构这个体系的一个因子。

由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和艺术观念等与意识形态有构成关系,所以,我们一般地可以说某一种意识形式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如果以此为据,用一个总体性范畴来给总体的一个构成要素下定义的做法,那就要慎重了。社会科学类的学术著作中,很少有人拿意识形态概念给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哲学等下定义。这是以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需要认真反思的一个方面。

二、意识形态与艺术观念及文学之关系

“意识形态”一词的本义是指思想体系或学说,⑦ 是“表达一定阶级利益的政治观点、经济学观点、法律观点、哲学观点、道德观点等等这类社会观点的体系”。⑧ 这是取得了共识的意见。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⑨ 恩格斯在此显然是把“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指称为意识形态的,因此,作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的应该是艺术观念而非艺术本身。上面提到的《文化批判》月刊在解释意识形态概念时也称,不是“艺术生活”,而是“艺术生活”的意识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应是对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艺术生活等”基于某一阶级或阶层利益或价值观念自觉建构的理论体系。

由此可见,认定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主要也是从文学观念或通过文学所传达的观念来着眼的。冯雪峰(丹仁)在《关于“第三种文学”的倾向与理论》(1933)一文中分析文学的阶级性时指出:“文学的阶级性,以及对于阶级的利益,首先是因为文学是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反映。这是大家都明白的了。然而第二,又正因为这表现在对于客观的生活或真理的认识或反映上的缘故。就是,文艺作品不仅单是反映着某一阶级的意识形态,它还要反映着客观的现实,客观的世界。然而这种的反映是根据着作者的意识形态,阶级的世界观的,到底要受着阶级的限制的。(到现在为止,只有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辩证法的唯物论,才能够最接近客观的真理。)”⑩ “意识形态”在这里明显的是指作家的观念。

文学作品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是观念的一种产物,又是观念的一种载体,但确非观念自身。也许正是出于这种理解,一贯主张文学意识形态本性论的苏联文艺理论家波斯彼洛夫,在其《文学原理》中给文学下定义时,才没有直接使用“意识形态”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苏联美学家“布罗夫在1975年出版的小册子里曾经提出艺术是‘审美意识形态’说”,(11) 并以此作为提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依据,看来也是误读和曲解了的。布罗夫是这样说的:“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表现中——作为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的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当然,我们可以说,哲学观点的本质和实质是意识形态的,但是,对于政治观点、法的观点、伦理观点和审美观点,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他把“审美”称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变体”,认为,“艺术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现象,……但是,……这是‘审美方面’的意识形态现象”。(12) 看来,正确理解布罗夫这里的“审美意识形态”,我们要把握两点,一是审美在此是指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的,是指“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的;二是审美在此是指“审美观点”,“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是指“作为审美观点”的意识形态的。说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现象”,并不能据此说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本质观念是内在于作为现象的艺术的一种特性或功能。

上面是凌继尧先生的译文,如果我们再看一看这段话的张捷先生的译文,那问题就更加清楚了:“‘纯思想’是根本不存在的。它只有在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中才实际存在——表现为哲学的、政治的、法的、道德的、审美的东西。自然我们可以说,哲学观点的本性和本质是一种思想的本性和本质,但是在谈到政治的、法的、道德的和审美的观点时,同样也可以这样说。”(13) 这一译法中,没有了“意识形态”概念,而译成了“纯思想”概念;没有了所谓的各种“意识形态”,而是译成了“表现”为某某的“东西”。当然,“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也就不见了。

不论是哪一种译文,都不能给“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定义以任何支撑,相反,却进一步证明,只有那些“现实地存在”的“观点”,才是意识形态。那种认为布罗夫给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界定提供了概念参考,只是没有进行阐释的说法,是缺少充分根据的。

那么,文学与意识形态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14) 显而易见,他们是把“意识形态”和“意识形式”严格区别开来的。据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推论,文学(即文学活动和文学作品)应是一种与意识形态(首先是文学观念)“相适应的”“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式”。关于这点,我们在前面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已看到了类似的表述。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批判经济学家施托尔希的一段话,对我们探讨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也很有启发。他说:“因为施托尔希没有能够了解物质生产的历史的性质,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在历史的发展中某一具体时候的一定生产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失去了理解的基础,而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这一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他没有能够超出泛泛的毫无内容的空谈。”(15) 对此,英国学者柏拉威尔评论道:“有人说,马克思这样区分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自由的精神生产,似乎是再一次表示,即使受到一种意气不合的社会秩序的限制,艺术可能仍是一个比较自由的领域。这种论点是站得住脚的,即使我们必须承认,对这一段话的理解是有分歧的。马克思本人没有看到它的付印,而他的手迹又是这样模糊,后来的编辑者读作‘自由的精神生产’的一句话也可以读作‘精细的精神生产’。但是,不论读作什么,原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隐含地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等同起来,而现在却把‘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同不管是‘自由的’还是‘精细的’方式做出区分,这是一个可喜的纠正。”(16) 柏氏的分析未必贴切,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并未“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等同”。但是,倘若我们把文学理解为一种与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的话,那么,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的这句话就很容易得到理解:相对于直接适应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而言,以适应意识形态间接地适应社会秩序的精神生产是相对“自由的领域”。

三、“审美”是文学的本质之一

文学的本质是一个系统,有多个向度和多种层级。要真正认识文学及其本质,“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17) 而且,这种把握和研究实际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范围,“在这里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18) 因此,即便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那“审美”也只是其中的本质之一。

如上所论,“审美意识形态”(或曰“审美的意识形态”)概念未必确当,用“审美”说明事物并不是万能的。就说以“审美意识形态”来全称界定文学,那势必会舍弃和滤除文学的其他一些本质层面。这样一来,文学的“独特的本质,因而也是它的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它的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的独特方式”(19) 反而不见了。这就局限了人们对文学本质多层级的动态的认识。

恩格斯在致斐·拉萨尔的信中曾说:“较大的思想深度和意识到的历史内容,同莎士比亚剧作的情节的生动性和丰富性的完美融合……正是戏剧的未来”。(20) 并且认为“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是衡量文艺作品“非常高的、即最高的标准”。(21)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审美一直是文学艺术本质的一个方面。他们对具体文学作品的评价,审美因素总是同其他因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为此,毛泽东甚至说过:“文艺家几乎没有不以为自己的作品是美的”。但有些倾向不好的作品,“也可能有某种艺术性”。“内容愈反动的作品又愈带艺术性,就愈能毒害人民,就愈应该排斥。”(22) 显然,这种判断不是反对文学应该具有审美本质,而是强调文学除了艺术性之外还有其他的本质成分,文学的形式如果不是表达其积极内容的形式,那就会产生负面的效应。

可以这样说,坚持辩证法和唯物论的经典作家,希望一部文学作品要表达的思想和它的表达方式能够协调一致,希望一部文学作品能够以真实的或想象的历史意识作为其精神的依托。他们对于那些知道怎样使用艺术缰绳但却没有意蕴马匹的作家,对于那些陷入形式主义和唯美主义的艺术观念,对于那些用华丽辞藻掩盖陈腐思想、低下感情以及对世事无知的所谓“美文学”作品,是反感、讨厌、不赞许的。他们始终坚守文学要“满足人民精神生活多方面的需要”,“能够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23) 的准则。

当然,鉴于历史的教训,在一定时期强调文学的审美本质,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界定文学的时候,却不能只顾一点,不及其余。因为在中外文学史上,纯粹审美的作品是很少见的,优秀的作品都是真善美的统一,而美恰是真与善的具体体现。在文学定义上单纯强调美,把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片面规定在审美领域,往往会使文学走上虚无、苍白、贫血或缺钙的歧途。这在当前的某些文学创作中,在个别文学史和语文课本的编写中,已经得到了不容置疑的证明。

对于审美在文学中究竟有着怎样的地位,其实早在上世纪30年代我国一些学者就有了明确的认识。关沫南的《论文学创造的美学基础》一文,指出美在文学里的地位是从属性的。他写道:“我说美学的观念在文学的创造中得有哲学的成立,并不认为美学就是文学。美学在人类生活上有其独特的表现,在文学里有其从属的应用,一般的说来美并不就是文学,而文学里却常常地包含着美,它们有绝对的差异性,也有相对的同一性。”(24) 梁实秋也说过:“凡不能成为‘人生的批评’的作品,无论文字多么美丽,技巧多么成熟,都不是好的文学。”(25) 这些学者在当时已经认识到文学是艺术,但和音乐、图画不同,它不纯粹是艺术,所以,不宜把审美强调到不适当的地步。

柏拉威尔在《马克思和世界文学》中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文学并不是一个单独的、闭关自守的部门。诗歌、小说、剧本,显然是和另一些具有更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的体裁的作品有关,并且可以有益地同这些作品联系起来加以讨论”。(26) 这对我们客观地历史地认识文学的本质,无疑也是有帮助的。我们不应被审美“一叶障目”,而看不到文学的其他本质特性或文学本质特性的其他方面。

综上所述,可以说,以“审美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确有很多缺陷和不足之处。我们尤其担心这种界定模式将会对创作带来实际危害。诚然,一个关于文学的定义,随着人们视野的展开和理解的深入而显出某种缺憾是正常的、合乎规律的,人们对此进行的质疑也是有意义和价值的,否则,文学基本理论就不能前进了。但是,谁都知道,解构一个命题要比构建一个命题容易得多。因此,上面的一些思考和材料,若对人们重新认识文学本质、重新推导文学定义有些许启示,我们也就满足了。

注释:

① 童庆炳《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载《学术研究》2000年第1期。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李大钊全集》第3卷第23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即“扬弃”,德语词Aufheben的音译。

⑤ 同人《意德沃罗基》,《文化批判》1928年1月15日第1号。

⑥ [俄]佛理采著、胡秋原译《艺术社会学》第104页,神州国光社1931年版。

⑦ “意识形态”一词由法兰西院士特拉西于1801年最先使用,在特拉西那里,原意是思想或观念论,目的是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使一种思想或观念体系能够解释、改造世界,从而造福于人类。特拉西使用意识形态一词在于强调思想或观念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阶级性以及政治意图。

⑧ [德]埃哈德·约翰《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诸问题》第367页,云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⑨(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429—43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⑩ 丹仁《关于“第三种文学”的倾向与理论》,《现代》1933年1月1日第2卷第3期。

(11) 钱中文《多元对话时代的文艺学建设》第15页,军事谊文出版社2002年版。

(12) [苏]阿·布罗夫著、凌继尧译《美学:问题和争论》第4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苏]亚·伊·布罗夫著、张捷译《美学:问题和争论》第36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版。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

(15)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29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此处引文据[英]柏拉威尔著、梅绍武等译《马克思和世界文学》第423页,三联书店1980年版。译文略有改动。

(16)(26) [英]柏拉威尔著、梅绍武等译《马克思和世界文学》第423—424、188—189页。

(17) 《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0)(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57—558、56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2)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6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3)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9、21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4) 关沫南《论文学创造的美学基础》,《大北新报》(哈尔滨)1940年10月27日。

(25) 梁实秋《偏见集》第210页,正中书局193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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