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有关户籍管理的法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中国论文,法规论文,户籍管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全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
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决定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全国城乡分别实行了两种目的不尽相同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户籍制度偏重于维护社会治安,农村户籍制度主要在于掌握人口数量状况。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明确提出全国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
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把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该条例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和旅客住宿登记证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也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的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办法是实行“蓝印户口”。
1995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该试点方案,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底,国务院下发文件,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施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的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举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同时,允许因“农嫁城”而办理市区户口,条件是:结婚满15周年以上;配偶年龄满40周岁以上;配偶系市区内久居(连续20年以上)居民;随配偶在市区实际生活10年以上;在市区有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