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与监管_关联交易论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与监管_关联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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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9190(2010)06-0071-05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等关联关系①,可能影响交易一方的独立判断,从而产生不公允的交易条件,以致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等相关利益人权益。2004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监管部门将关联交易明确纳入商业银行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朱亚,2008)。随着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及综合化经营步伐的加快,关联交易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日益重视;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对于维护商业银行利益,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目前境内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现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加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防控关联交易风险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特点

第一,随着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接纳民营资本②,商业银行股权呈现多元化状态,关联交易行为逐渐增多,影响商业银行利益乃至金融安全的风险客观上有所加剧。

第二,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为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行为、转移风险、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综合化经营的意义在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风险配置,增强竞争力,而关联交易恰恰可以起到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成为综合化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现象。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跨行业经营,除了蕴含银行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可能滋生一些新的风险,如关联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利益冲突等(唐双宁,2006)。

第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二重性特点凸显。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发挥交易主体的优势,实现资源互补,降低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等功能(柯武刚、史漫飞,2001:第237-238页)。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商业银行可能丧失商业判断能力,交易条件不公允,关联交易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利益,并可能造成风险传导,危害金融安全。因此,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关联交易的负面作用,维护商业银行和股东整体权益,保障金融安全。

(二)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核心价值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制成为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面,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持银行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立判断能力”,防止商业银行因被关联方施加控制或者影响,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从而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正如美联储前主席保罗·A.沃尔克1986年在国会就银行改革问题作证时指出,关联交易规制的“最大意义在于保护银行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在对外交易时进行‘独立判断的能力’,一旦银行由于从属于其他机构而丧失了这种独立性,随之而来的风险将通过联邦结算系统和联储的贴现窗口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余保福,2007)。

进而言之,无论对于商业银行自身还是金融系统,关联交易规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效的关联交易规制有利于健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独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保护商业银行利益,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维护存款人及相关权利人利益;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制对于实施有效风险控制,防止风险的恶意传导及扩张性传导,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联交易违规风险实证考察

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视程度,不仅表现在一系列制度、办法的出台上,更表现在制度执行上,这一点从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惩戒上就可见一斑③。因关联交易违规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应当引起高度关注。有效防控关联交易违规风险,成为商业银行依法合规运营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

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公开谴责16次,其中,涉及关联交易违规的公开谴责6次,占37.5%;涉及定期报告违规的公开谴责5次,占31.25%;涉及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涉及非关联方)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开谴责各2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违规行为公开谴责70人次。其中,1人同时被公开认定为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3人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在对个人的公开谴责中,因涉及关联交易违规而被谴责的40人次,占57%,被认定为不适合或3年内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处罚均涉及关联交易违规④。

从关联交易违规具体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案。该公司为其关联方3 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上述担保事项未召开董事会,也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5年后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基于此,上交所对该公司及9名相关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并认定其董事长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二是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严重违规,如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案。该公司为大股东代垫土地款、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并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上交所对该公司及6名相关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并认定其董事长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三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等关联方情况披露严重失实,如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案。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严重失实,上交所对该公司及22名相关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关联交易违规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个人违规行为中的风险最大,后果最为严重。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次数最多。二是涉及关联交易违规的,对个人追究责任的力度最大,也就是说,多数涉及关联交易的违规处理,会同时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等个人予以处罚。无论对上市公司自身,还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关联交易违规处罚都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有关处罚决定也会记入公司及个人诚信记录。交易所之所以重点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主要还是因为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可能对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造成严重危害,交易所对此基本采取零容忍态度。因此,在关联交易管理问题上,商业银行必须严格依法合规,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工作,否则,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个人而言,违规后果都会比较严重。

二、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现状分析

为了解境内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现状,笔者选取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7家具有代表性的上市银行进行研究与分析(见下表)。调研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关联方管理、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和统计分析、系统建设等方面。

表 境内主要上市银行一览

序号 商业银行名称

上市地 上市时间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H股 2006-10-27/2006-10-27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H股 2006-07-05/2006-06-01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H股 2007-09-25/2005-10-27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H股 2007-05-15/2005-06-23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H股 2002-04-09/2006-09-22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 1999-11-10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 1987-12-22

1.管理机构和职能分工。在董事会层面,商业银行一般在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一般由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共同组成。在管理层层面,各银行均将关联交易管理作为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承担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牵头管理全行关联交易,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负责信息报送、风险提示、统计及披露等工作。

2.关联方管理。由于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对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不一致,多数银行采取分类管理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规则分别建立各监管规则下的关联方名单,进而实现对关联交易的分类管理。对于监管规则中较为原则的规定,各家银行结合经营实际,细化关联方界定标准。如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和分行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属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有的银行将其界定为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相关人员,有的银行界定为直属城市行相关人员。基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需要,有的银行侧重于对关联法人关联交易的管理,这一思路有助于合理界定“内部人”范围,这样既有效控制风险,又防止因内部人范围过宽而徒增管理成本。

3.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在风险控制方面,各银行均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有的银行依托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关联交易信息,并向业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有的银行将信贷类关联交易的控制置于信贷业务系统中,将关联方名单嵌入信贷管理系统,实现审批过程的“硬”控制;有的银行设定了最低报告标准,业务部门在审查关联交易时,如果交易金额超过这一标准的,则应报送主管部门。

4.系统建设。普遍来看,各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多数银行已经认识到关联交易管理对于信息系统的依赖性较强,特别是关联交易的监测和统计,如果没有信息系统的支持,仅靠手工处理难以满足监管要求,容易出现疏漏。目前,有的银行已经搭建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框架,有的建立了关联方名单查询系统,在关联方信息填报、关联交易信息提取、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备案、信息披露等工作上做出了信息化尝试。

三、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危害性,监管各方日益重视和关注上市银行关联交易管理。一方面,近几年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刚刚起步,风险意识有待加强,加之关联交易相关适用规则较为复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1.关联交易风险意识有待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是随着商业银行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实践中存在着对关联交易管理不了解,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某些银行存在领导不够重视、业务部门对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不了解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关联交易法律规定、内部规章缺乏足够了解,如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与授信业务中的集团关联企业管理相混淆。二是对管理要求不熟悉,不能按照要求进行关联方识别、不能及时统计报送关联交易信息,相关制度未能在某些机构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三是岗位和人员设置不到位,人员少、工作量大,限制了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基本能够满足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但在操作层面,有的银行规定较为原则,在关联方范围、关联交易类型界定、关联交易信息统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3.关联方范围有待优化。对关联方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既满足监管要求又与商业银行实际相结合为原则。由于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和分行有权决定或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的界定不明确,各家银行对此的界定差异较大。从管理成本和风险匹配性角度来看,各家银行应当适度界定关联方范围,将工作重点放到风险较大的关联法人形成的关联交易上。

4.关联交易系统化控制尚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银行的关联方报送、关联交易信息统计、备案等工作都通过手工完成,而关联交易适用规则的复杂性、发生范围的广泛性都使手工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监管要求,难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一是关联交易的审批未实现硬控制,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要求还没有或者无法嵌入到业务操作系统中,有关风险控制只能依靠业务部门的主动识别。二是某些银行依靠手工填报关联方信息,工作量大,特别在信息变动频繁的情况下,信息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三是关联交易数据依靠手工统计,完全依赖业务部门按照规定主动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难以保证,数据分析工作也难以开展。四是缺乏对关联交易风险的实时系统监控,银行掌握的关联交易情况多为事后数据,关联交易主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到关联交易情况,这意味着关联交易风险的事前控制环节缺失,风险处于敞口状态,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化控制。

四、完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的对策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关系到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存款人等多方利益,因此,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应当是全方位的过程管理。从依法合规经营的角度来说,特别对上市商业银行而言,既要遵守行业监管的规定,又要符合上市地规则的要求,而不同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又增加了合法合规性风险。结合前文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现状的研究分析,现就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强化关联交易风险意识,提高重视程度

对于上市银行而言,关联交易管理的关键在于风险防范,保证交易的公允性,避免损害银行利益或引发法律合规风险。对于管理者而言,由于关联方主要为银行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而关联交易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独立董事亦需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因此,关联交易管理亦是董事个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专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使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关联交易管理不当可能带来的危害,不断强化关联交易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执行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管理原则,将关联交易管理贯穿到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强化相关制度的实施力度,注重风险控制的效果。一是明确关联交易分类管理原则,适应各规则间存在差异的状况。分别按照境内外各相关监管要求,分类确认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并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关联交易审批、统计、信息披露等工作,以适应各规则间的差异,确保符合各相关监管规则。二是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纳入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管理落到实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可能对具体交易事项的审批要求逐一规定,对具体业务的处理要求应当体现在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中,这样才能使关联交易风险控制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强化内部控制机制,贯彻关联交易风险控制目标。一项关联交易首先应当符合一般交易的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能够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带来的问题。通过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来实现关联交易规制目的、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非常有效并且经济可行的途径。

(三)区别关联交易风险程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有效性

关联交易覆盖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因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关联关系不同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存在差异,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科学的区别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合理成本下的风险控制。对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批。如规定某些类型的交易(如与主要股东发生的交易),应当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审批,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对于可通过系统控制交易条件或者经办人员无权调整交易条件的业务,除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识别、统计、报告外,可以按照一般交易流程办理。对于某些可以通过系统设定交易条件,并避免因人为不当干预而损害银行利益的交易类型,可以通过严格系统设置实现风险控制。对于金额较小或一定限额以下的业务,除可以授权按照一般业务权限办理外,还可简化统计、报备程序,以汇总报告方式取代逐笔报告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并有效控制成本。

(四)建立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

目前多数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通过手工途径完成,各类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难以保证,且难以实现风险的有效监控。商业银行应通过开发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管理的自动化、系统化和智能化,进一步满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工作需要。在关联方管理方面,实现关联方信息填报、自动筛查、实时动态纠错以及对关联方按不同监管规定进行分类、审核、查询等功能。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逐步实现系统动态跟踪全行发生的各项业务,采集业务系统数据,甄别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统计;按照监管要求,设定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额度限制;设置信息披露要求等。实现对关联交易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控制,确保关联交易管理符合监管要求,有效防控关联交易风险。

(五)兼顾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其豁免原则的适用

商业银行在对外披露工作中,一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这是对披露工作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适当运用豁免原则。豁免披露的基本出发点有两个:一是避免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的不适当泄漏,给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二是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避免过度披露,提高效率,控制经营成本。因此,从根本上说,豁免披露也是为了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因此,商业银行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兼顾披露和豁免披露原则的适用。

(六)加强集团成员关联交易风险管理

按照上交所和联交所的规定,关联交易不仅包括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还包括商业银行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应当采取集团口径,集团成团亦应当遵守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予以统计、报备,符合披露条件的,应当予以披露。为此,商业银行应当结合集团成员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建立统一有效的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②2006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北京大学“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银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中国银行业的重组和改造,但是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其基本态度是“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唐双宁,2006)

③就银监会监管而言,由于银监会对于关联交易规制的要求提出不久,其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现场检查上,一般以管理建议的形式提出。但从银行同业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尚未发现因关联交易管理违规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的情况。

④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无特殊说明,资料来源均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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