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

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

严飞[1]2003年在《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文中提出外资并购是新近出现的热点问题,也是实践走在立法与理论研究之前的一个问题。2002年底短短一个月之内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或修订了五部与外资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之前各方面学者写的论文都落后于实际了。那些针对这五部法律法规的也都是一些时评、新闻或只论及外资并购某一方面的文章。在这种学术明显滞后于实际的情况下,写这样的一篇文章还是很有实际意义的。需要再提及的是,就在今年叁月份我这篇文章初稿完成的时候,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而且这一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很多问题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这样一来,本文只好进行修改了。有关这个规定的文章更是寥寥无几,我只能依据规定本身以及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对之作的答记者问重新对外资并购的一些问题做出回答。 本文从公司并购的一般原理着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并对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一番论述,最后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公司并购的法律涵义、形式与意义。在探讨外资并购的有关问题前有必要从一般意义上和中国特殊国情下讨论公司并购的一般原理。首先是并购及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以及我国对之做出定义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是文章的基础,但不是特别重要,所以作者在这里所用笔墨不多。其次是外资并购的形式。本人在这里不仅是简单的对外资并购的形式做出法理上的分类,而且重点对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形式——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分析了各种并购形式之间的优缺点并针对每种并购形式均引用了实际案例。相信这样的体例安排对于外资并购实际操作者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最后笔者分析了外资并购的意义,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从外国投资者的角度;跨国并购具有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并占有市场份额,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相关经营资源,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发掘利用被并购公司的潜在价值等优点。二是从被并购方与东道国的角度。文章联系中国实际,阐述了外资并购能给我们带来的益处:外资并购将增加我国吸收的外资;外资并购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外资并购有利于部分国有资产变现,补充社会保障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金;外资并购能够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环境;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积累经验。 第二部分是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笔者先简单介绍了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以此来作为参照。然后笔者清理了中国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在这里本人没有停留在琐碎的操作细节上,例如如何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并协议》,如何修订《合资(合作)企业章程》与《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合同》。而是针对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以及散见在各种法规与政策的法律要求,分境外投资者的并购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两个方面细述了外资并购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其次,笔者分析了中国现行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政策上的歧视;二是与外资并购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完善,这一点作者是重点分析,列举了外资并购立法不完善的种种方面;叁是与外资并购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健全。以上这叁个方面基本概括了外资在华并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叁部分是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在第二部分研究了外资并购尚存在的法律障碍的基础上,笔者就如何构建与完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与看法:首先制订“外资并购基本法”作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其中具体的提到了外资并购基本法所须包含的内容;其次需要制订与修订外资并购行为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其中又以出台反垄断法为急中之急。作者建议反垄断法应建立报告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制度、控制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最后需要完善与外资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评估、劳动保障、产权交易市场等相关法律制度。 最后,依据文章正文的分析与探讨,作者得出结论:“在完善健全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下,外资并购对于资源的再利用、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中国企业最终走上世界经济舞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当然,这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更加全面的探讨。一尸

郝洁[2]2006年在《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进入发展的活跃期。作为全球跨国并购的积极参与者,中国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之中。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跨国并购这一经济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分析跨国并购法律性质及内在法律关系,同时借鉴经济学理论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进行阐述,并主要从外资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的角度,以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跨国并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对跨国并购从经济领域和法学角度进行准确界定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一章是跨国并购的概述。本文从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跨国并购的含义,从经济角度讲跨国并购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从法律角度看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性质是本章研究的重点,跨国并购是复杂的国际投资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章阐述了跨国并购的主体、客体、法律范畴上的标的以及内在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当今跨国并购方式纷繁复杂,本文以六个标准论述不同的分类,并特别论述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跨国并购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其是从国内并购发展变化而来,并与国内并购有密切联系,本章从企业并购的源头开始介绍跨国并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特别论述了两种特殊的跨国并购,一是跨国公司以其自己原来就拥有的在目标国的子公司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二是跨国公司在目标国设立子公司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文章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应归入跨国并购的范畴。本章的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概况以及主要特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均由严厉逐步向宽松转变。本文第二章首先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展开阐述,分析了结构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理论对美国跨国并购立法取向演变的影响,说明了各国对跨国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经济影响的认识。从各国对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框架看,可以划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部分。本章就从这两个线索出发,分别论

赵仕[3]2003年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对近年出现和流行的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行为进行法律研究的一个尝试。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能置身事外,如何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成为各国的重要任务;而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市场主体必须不断开拓和发展新的而且更为有效率的投资方式。正是在这些新的形势和要求之下,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广泛开展起来,并逐渐成为最受欢迎的投资方式之一。我国作为最具有竞争力和发展空间的新兴市场,已经成为了众多跨国公司和一般国际投资者向往和进入的重要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原有对华投资方式的局限性使外资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也使外商投资的规模和质量都远不能达到我国利用外资的要求。外资投资者希望能够通过新的投资方式(主要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我国也在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投资中国的活动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给我国出现,到现在,外资并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外商投资方式。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与现实经济生活的外资并购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有些并购行为甚至是不合法的,严重损害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要求。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试图对外资并购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并对由外资并购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和法制完善问题进行研究。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如何规范和有效控制外资并购活动对我国加大招商引资和有效利用外资,以及减少甚至消除外资并购的消极影响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对外资并购中遇到和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现有外资并购法律存在的漏洞和不合理的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的外资法制完善提出一些个人见解。文章从服务写作目的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了文章详略的要求和文章篇幅的限制,分为叁个部分,即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对待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应具有立法取向和法律原则、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本文的第叁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内容。<WP=4>第一部分是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法律的界定。认为外资并购是企业收购的一种特殊方式。企业收购的英文为M&A,它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企业收购的本质是目标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外资并购是以外资方作为并购方的企业并购,它是外资通过企业兼并或者企业收购取得我国企业的控制权而进入我国市场的活动。外资并购实质上是跨国并购。外资并购与一般的企业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购主体的特定性,即在外资并购中并购方必须是国际投资者,不能使我国国内的投资者;被并购方是国内的企业。因此,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是中国企业控制权的对外转让。外资并购还具有其他特殊的本质特征,即外资并购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此外,由于企业并购具有企业集中的效果,而企业过分集中使企业具有控制市场的力量,可能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外资并购同样具有这一特性。外资并购实际上也是国际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剧烈竞争反映到我国市场的表现。本文还从法律构成上对外资并购作了分析,以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界定外资并购。本部分对外资并购的这些基本问题作的阐述,为下文定下基本的基调。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的延续,它是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殊性,重点阐述我国对外资并购立法应当具备的态度和原则,为统一和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提供总的方向和指导。就立法的取向而言,由于近些年来外资并购已经成为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对我国利用外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应当积极鼓励外资通过并购我国现有企业的方式到我国投资。但是外资并购是我国企业控制权的对外转让,其消极影响非同一般;同时考虑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从事国际投资的投资者一般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这些投资者在对外投资中,虽然客观上可以给东道国提供大量的外资,但是这些国际投资者主要是为通过并购迅速进入并占领甚至垄断东道国市场,其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对待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应当态度谨慎。总的来说,我们应当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并适当借鉴国际先进作法总的做法,在支持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我国企业进行投资的同时,为了维护我国经济主权的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过度依赖外资,对外资并购进入我国市场的投资方式应当做出合理的限制并进行严格的监管。本部分内容与第一部分一样,都为第叁部分作铺垫。第叁部分主要对外资并购活动中产生的外资投资比例法律冲突问题、企业<WP=5>形态变更法律适用问题和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度构建和完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探讨,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根据前两部分已经界定外资并购的内容和已经确定处理外资并购的原则,此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相关的外资并购的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基本看法和建议。对于外资投资比例的规定完善问题,认为应当修改《合资企业法》,具

郭清宝[4]2008年在《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引起的风险及法律问题》文中认为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第143个会员,自此之后,开始与世界的贸易全面接轨,更是标志着中国经济与全球化经济整合在一起,接受全球化经济的挑战。过去20世纪半个世纪以来自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历经乌拉圭回合谈判(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1986-94),终于199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推动经济开放与全球化。影响所及,全球化的潮流将20世纪所发展的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s,又名为“兼并”)浪潮推向高峰,特别是2000年1月美国线上(American Online, AOL)与时代华纳(Time Warner)宣布合并,以3,500亿美元市值,石破天惊,在国际社会形成强烈震荡,并被寓为“世纪并购”;2001年惠普计算机(HP)更将康柏(Compaq)合并。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90年代,国际资本流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企业并购进行直接投资己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一个新热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跨国并购异常活跃。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加速,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将会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也给外资并购的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外商投资的多样化和投资环境的渐趋完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的,外资纷纷看好中国的大市场。无庸置疑,中国的并购已使中国成为亚洲主要并购市场。并购促进了中国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同时促进了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市场的机会。当然,由于政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跨国并购在中国也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尤其是外资并购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中国经济是否能健康、稳定而快速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开始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国外的国际并购历史发展表明,国际并购的成功是基于完善的市场机制及法律监管体制。中国在旧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下,如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自2001年起更是颁布施行中多项相关法律如《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起的并购相关法规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随后在2004年的商务部颁布第8号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和第22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细则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到2006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已由中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由商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自2006年9月8号开始施行。从上述可知,进入新世纪以来,整个中国激起并购重组的热潮,而2004年12月,联想以12.5亿美元购得IBM的PC部门。但这起双方都极为满意的并购,而这样的企业组织变革的案例,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经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法律管制(Regulation)也是如此的严峻。这是2004年中国企业并购国际企业上全球布局的盛事,包括并购方母国的中国,以及被收购方母国美国政府的瞩目之外,全球相关产业更是关注此一并购案的发展,掀起全球第一或是质量第一的激烈竞争。2006年被称为中国的“并购年”,其中,“徐工—凯雷并购案”了引发社会各界对外资并购进行整体审视和制度反思。引起国人对经济安全、外资超国民待遇等的质疑声浪.也引发了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基于发展之要求等,中国于2008年8月1日已施行《反垄断法》,对于外资并购所生之制约以及将来是否影响外资意愿都是关心之处。面对全球化以及投资中国的热潮不断,外资进入中国将来势必有增无减,如何于全球投资规范以及中国特有经济管制下,进行制约市场经济下的日趋盛行企业并购活动。面对外资并购活动对于并购方以及被并购方而言,应当是互利互惠的行为,然而并购成功的机率一般仅有25%-30%(部份统计数字),并购行为是有增无减,事实上不论以宏观或微观角度,包括竞争环境及秩序维持,国家安全性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权益,并购方以及被并购方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等,都是重要课题。目前,中国对外资并购这一新趋势的讨论比较零散缺乏全面的分析,并对外资并购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实证分析。这与不断增长的外资并购,尤其是加入WTO以后的中国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不协调的。如何使外资企业及市场监管者准备就绪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作者在全面分析现今外资并购中存在法律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同时,就外资并购模式作出了详尽的分析包括类型、流程、法律制约以及风险类型及评估,希望能供企业参考使外资并购能真正为产业市场服务而不是停留在资本市场。微观地看企业的并购行为可发现,并购过程的风险防范和契约设计是过程中重要阶段,诚如学者纽曼(F. Neumann)曾精辟剖析“契约易沦为逼退自由竞争的工具,连带地限制契约规则与一般法律规则于经济范畴之适用”,因此契约(Contract)必然是主宰着所有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更是企业活动的关键成功因素(Key Success Factor, KSF)。因此进行了陷阱类型归纳并提出私法五力分析模型(five force analysis model on private law)提供衡量公平以及风险趋避之建议。宏观来看,中国既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必须遵守相关规范,除了有关外资进入中国进行投资如外资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兼并以及合资(Joint Venture)等等外,面对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的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所生的规范亦需予以注意。而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行为已经如火如荼地于中国境内开展,企业在面对并购这一“V(AB)>V(A)+V(B)”的诱惑下,如何通过规划、评估、分析而设计合理的并购风险流程并签定契约书,以达到满意的效果,得到符合预期绩效的策略与方案,是本论文最为关心之处。而并购过程中以合并过程所衍生问题最多,如何于合同契约文件载明清楚并符合双方的期待,正是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部份。因此,本论文的主要议题为:说明并购过程中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分析并购流程并探讨风险及合同契约陷阱的类型,最后尝试拟定最适合的合同或契约内容。所以本文的研究动机:1、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的法制完整化(法制建构的迫切性)。2、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所应注意的事项(建立流程分析图)。3、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的风险趋避(降低失败的风险及避免并购陷阱)。4、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的合同(契约)研究(如何规划适当的并购合同(契约))。5、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并购绩效观察(并购后的管理及监控)。由于并购风潮持续在中国盛行且有增无减,因此,建立安全机制,避免因并购活动失败而带来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将是政府及市场交易活动者应有的认识,如何于市场经济下,以最少的管制,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对于市场活动者所带来的规模经济(Economic of Scale)及范畴经济(Economic of Scope)活络市场的行为,给予最少的限制,然而交易活动的企业家以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的考虑下,利益往往凌驾于商业伦理及政府管制,运用游说(Lobbying)破坏法制时有所闻。笔者认为,企业经营者始终认为政府管制太多应该解除管制(deregulation),而政府也担心无限制的商业并购活动,将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失衡(failure),贫富悬殊的社会阶级日趋严重,因此追求最合适的管制法制,内化企业经营者营利政策(business policy)下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笔者研究的主要目的,而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除了追求经营利益以及全球布局外(globe logistics),起始是不会有其社会责任。因此,然而就研究的阶段性而言,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有1、全球化下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对中国并购市场的影响。2、引起政府重视外资并购法制建构的迫切性及必要性。3、现阶段外资并购法制建构的问题发现及建议。4、最适并购契约降低降低失败的风险及避免并购陷阱。5、发展新时代的外资并购模式。本论文最重要之意见,乃在于建构私法五力分析模型(5 force analysis model on private law)并将法律之管制与协调间进行相关分析,以作为并购过程中,微观上合同或契约中,风险及陷阱之调整准则。同时宏观上作为并购过程中,国家政府进行反垄断程序审查中之尊重市场机制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衡量之准则。本论文研究之建议:建立正确的并购态度、善用专家团队,降低风险及陷阱、善用规范的机制,降低损害。

谢翀[5]2012年在《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深远的影响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与利用。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的视角,集中于在农业产业领域进行综合性研究。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分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现实基础与法律缺失,集中研究了构建法律审查体系的内容框架。研究进行了如下设计:第一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研究。这一部分首先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等基础概念,指出农业产业安全在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不断延伸的丰富内涵。以我国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整体现状,重点分析了在以并购模式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获得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危机与挑战。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现实环境与法理基础研究。这一部分突出了并购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的差异,及其容易引发的垄断风险与产业安全威胁。通过外资并购在典型农业领域的样本性案例,提出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当前农业产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构建,已经具备了适时的基础,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我国在监管外资与维护农业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典型发达国家的综合保障体系,提出未来我国构建农业产业安全法所应具有的基本认识,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与针对农业领域的特殊价值追求。第叁部分:本文的主体与核心内容。是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二类制度的并行完善与协调研究。这一部分作为产业保障性立法的基础与核心,提出了并行审查的概念。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的实施效用、意义、缺失,辨析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功能差异,提出每种审查制度本身的内容中需要改进的法律标准,并特别将这些标准运用到农业产业,确立一些仅适用于农业产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并购审查、法律保障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证两种审查制度应该协调在实践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配合,实现法律功能上的互补,和法律主旨上的共融,以期能够达到较为完善的保障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资准入的引导方向与实际标准也应适时变动与改进,以配套支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最后,从长远的观点提出构建统一国家产业安全法,并划分基本产业领域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业的综合法律环境完善。这一部分属于配套性、支持性的立法研究。外资法的转变与完善,应该与产业法、竞争法并行推进。在整体法律环境中统一外资基本法,外资并购法,对于农业领域引资的安全度和合理度将有极大的帮助。同时,综合的投资环境优化也要求补充与提升农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障标准。加大支持农业技术投资、农村金融保障的力度,培育可以与跨国农业资本抗衡的主导型农业企业。基于维护农业产业领域的整体经济安全,本研究以在农业领域构建保障性法律体系为目的,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保障性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将竞争政策领域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政策领域的产业安全审查并行完善,解决彼此的冲突或重复之处,明确各自的价值取向、审查标准与侧重范围,协调两类审查体制在实践中的法律监管作用。建立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以防范恶意并购,规制垄断行为,消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态势为重点,产业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重要产业的基本安全与自主权为核心,将东道国引资策略与促进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支持的法律环境是:该体系应容纳配套性和辅助性、支持性的各类法律措施与政策规定。重点是外商投资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包括推进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并购法的统一,关注农业技术引进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等。建立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独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法》,并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基础划分。

李磊[6]2006年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本世纪初加入WTO以后,中国市场进一步开放。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早期的投资建立新厂到现在的投资并购国内企业。自2002年以来,中国出现了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热潮,这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在并购过程中,跨国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进行掠夺性定价,获取垄断利润,扼杀有效竞争和技术创新,影响东道国经济安全的负面效应引起了人们的忧虑。跨国公司的“天性”是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润,它一旦控制市场就可能压抑竞争、降低市场效率、带来社会福利的减损。通过并购内国企业,跨国公司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取得原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隐性突破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的限制,在某些行业和部门形成垄断。如果对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行为不加以合理规制,就有可能形成某些重要行业的外资垄断,导致经济发展主导权的旁落,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我国规制跨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的失范,这就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鉴于此,笔者选择《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这一课题,对跨国公司并购问题加以深入系统的研究,力图为我国规制跨国公司并购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以及法律制度和政策建议。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为研究该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论

李新平[7]2005年在《中国资本市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论文的选题背景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大型跨国并购可谓愈演愈烈。超大规模并购的频频发生,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远的变化。行业中新的大型巨无霸的不断出现,使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在全世界范围内发生巨大变化。但是我国的利用外资始终停留在创建式(绿地)投资的方式之中,外资并购几乎被统计所忽略。中国建立资本市场后的1995年,产生了第一起战略意义上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案。这似乎是预示着外资并购这一新兴制度在中国股市上的萌芽,但是却很快被管理层喊停。事隔几年后的2001年,耐不住寂寞的证券市场终于向外资并购展开了怀抱。外资并购对于股市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缘起、消失又再生?如何促进外资并购制度在中国股市的健康规范的发展,对中国股市乃至整个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上市公司在中国产业的地位非同一般。本文主要内容和观点: 本文试图从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出发,对中国的外资并购交易制度进行研究。从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和对其适度规制两方面进行了重点研究。围绕这一研究思路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导论,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对课题当前的主要研究情况作了综述。介绍了本文的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外资并购的一般理论,对兼并和收购的概念进行了鉴定,进而对外资并购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进行了表述。本部分提出了本论研究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内涵和外延。并对外资并购和创建式(绿地)投资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简单阐述了外资并购动因涉及的一些传统理论。第叁部分:主要研究世界外资并购的实践情况。首先对第五次世2界并购浪潮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其后分别对几个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制度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笔者提出反垄断和维护公共利益成为发达国家规制外资并购的两大前提,政府作为规制主体是有限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透明进行,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反观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政府外生性地提供制度安排,外生性制度变迁的痕迹明显。第四部分:探讨了中国资本市场外资并购的实践。本部分对中国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和制度经济学的评价。对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点、趋势、动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当前资本市场外资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主要研究目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制度障碍,提出积极促进并购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当首先重新定位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笔者在本文运用了制度经济学关于契约经济学的原理,提出制度变迁的范式由行政性范式向契约范式跨越的重要理论观点。本部分提出 “非均衡二元结构”和外资并购“流动悖论”是当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基础产权障碍。认为必须积极进行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笔者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指出非流通股的流通其实质是契约的改变,从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讲非流通股的流通需要平等主体的谈判,达成新的契约。本部分深度探索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后的性质和待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相关立法,确认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股权后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性质和待遇。在外资并购领域中 B 股的作用是不容回避的,但 B 股的融资功能正在边缘化之中。发展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要利用 B 股市场进行金融创新。第六部分:主要研究对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规制问题。笔者分析了对上市公司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基本理由,提出适度规制的观点。笔者重点在国家产业保护、反垄断和外汇监管方面及董事会反并购行为的规制展开论述。指出创生于“绿地”式的当前外商投资指南,在外资并购盛行时代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提出在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中反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阐述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反垄断的法律适用、规制标准和除外制度。针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给中国3外汇监管带来的冲击,提出我国外汇监管存在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监管部门不协调带来的体制性漏洞,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几个重要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最后笔者在实证分析了当前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并购案例后,指出中国管理层反并购规定中的主要问题,重点提出中国必须从行政最终决定体制向司法最终解决体制跃进。二.本文的创新:(一)提出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职能变革---从行政范式向契约范式跨越。(二)提出当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产权障碍是 “非均衡二元结构”和外资并购的“流动悖论”。进一步探讨了外资并购国有股、法人股的必要性并对股权分置问题作了深度思考。(叁)提出当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性质和待遇认定上的存在深刻的内部矛盾,指出应当将其统一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性;(四)提出B股市场中的定向增发是激活B股市场融资功能和打开外资并购通道的契机,并具体研究了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五)提出了中国董事会反并购制度的问题和建议。指出中国法律体制应当由行政最终解决体制向司法最终解决体制跃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利用外资历史上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都是新生事物,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决非笔者论文所完全涵盖。当前状况下,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案例多以战略性参?

刘和平[8]2005年在《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七章。 第一章,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的动因给予详尽阐述,对改革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予以归纳,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的演变进行勾勒,揭示欧盟并购控制法从无到有、从疏漏到缜密、从注重监管效率到尊重并购当事人权益的发展历程。如果说前叁节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第四节则转入微观解构层次,对欧盟并购的含义、构成要件、类型、除外规定进行深入阐释,并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对欧盟并购概念的不足逐一指出。最后,对欧盟并购控制的特征——“一站式”(one-stop shop)、集中式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描述,并概述并购控制两大核心内容:有关竞争性分析的实体控制法和保障实体评估实现的程序控制法。 第二章,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管辖权理论(Jurisdiction Theory)既涉及国际法(对外)也涉及国内法(对内)。对外层面主要涉及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域外适用。为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欧盟并购控制法超越欧盟地域界线得到广泛适用,形成无限的域外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及法院以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大肆推行“单一经济实体论”(Single economic entity)、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及“履行地”(the Place of impiementation)标准叁大理论,对主要经营行为地位于欧盟之外的并购行使管辖权,并招致国际冲突。文章对欧盟并购控制法域外管辖所引起的问题、判例及对策进行——分析。对内层面主要涉及一个并购案件究竟是由欧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成员国管辖,即欧盟与25个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如何实现最优分配。这是一般国家并购控制法所不具有的内容,成为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将对国际并购控制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叁章,欧盟并购控制法核心——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法体系的核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新并购控制法确立了“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实体标准。该标准是在滥用支配性地位标准和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基础上

崔大勇[9]2007年在《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文中研究说明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当今世界和我国的热点问题之一。伴随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如何客观地从中国国情出发建构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者和实践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涉及到如何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对于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并实现我国的和谐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延伸和发展,是与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不受破坏和干扰,经济可持续、不间断、健康发展的状态。本文在综合运用法学、国际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密切联系国情,对构建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本文共分为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论文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的问题由来等。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部分,介绍分析了当前外资并购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第二章重在分析但前我国外资并购中有关安全审查的规定。第叁章将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框架式的介绍,并结合美国国情对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评论。第四章则是在前述叁章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须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目前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尚不是国内学术研究的热点,尚没有全面研究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的权威文献,笔者借此文抛砖引玉,希望学界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为最终建立完善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做出一份贡献。

周祥星[10]2007年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调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种新趋势。本文首先阐述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经济运作发展模式的特点以及利弊。要知道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于我国吸引外资,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也给我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通过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立法的总结和研究,分析了我国外资立法的兴起、发展和成熟,比较了中外法律在外资并购领域的立法成果。探讨了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领域如超国民待遇立法问题、外资并购的行业垄断问题、债权人的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中国外资并购的立法以及对国有企业的保护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参考文献:

[1]. 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D]. 严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郝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论[D]. 赵仕.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4]. 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引起的风险及法律问题[D]. 郭清宝.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5]. 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D]. 谢翀. 武汉大学. 2012

[6]. 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磊.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7]. 中国资本市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研究[D]. 李新平.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8].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刘和平.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D]. 崔大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调控问题研究[D]. 周祥星. 暨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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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之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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