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重组:深化深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_股份合作制论文

产权重组:深化深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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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经济实体,它把现代市场经济的股份制产权观念引入传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使之成为集体股权与农民个人股权合二为一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它使集体积累的财产得到保留,又与农民的利益直接挂钩联系,从而迅速成为受到农民欢迎的新生事物。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及其毗邻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已相当普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农村股份制改造更是先行一步。时至今日,全市所有的行政村一级都已建立了农村股份合作公司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组建的经济发展公司。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从某些农村的情况来看,改制未能给经营者带来新的压力和动力,未能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未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效益停滞甚至有所下降。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根源在于其本身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产权重组将成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制一般只有两种股份:本村集体股和村民个人股。集体股是由原来的集体财产和属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转变而来;村民个人股是由村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村民自有的生产要素转变而来,或村民以资金投入认购。由于股份一般不能退股兑现,也不能转让流通,农村股份合作制实质上属于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

这种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多元化、商品化、市场化相距甚远。对村民来说,他手中持有的股份,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分红的凭证;对集体来说,无论财产多少,都只能是以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存在的资产存量,不能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资产要素。而在维护本村村民利益的口号下,外来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生产要素也不能转化为本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

这种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难以迅速扩充资本,实现扩大再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扩张有两条途径:一是资本积聚,依靠本企业留成利润转化为资本,使资本总额增大;二是资本集中,通过兼并、重组、集资招股迅速扩充企业资本。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资本要素不是市场化的资本要素,难以通过资本集中实现资本扩张,只能依靠自身的积累缓慢地扩大生产规模,这是许多农村股份制难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大生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种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使农村股份合作制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规范运作是现代股份制企业能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的基础。而从我们所掌握的情况看,制定了规范、完善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运作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多。有的虽然有章程,建立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度,但形式重于实际。有的农村股份制企业甚至没有自己的办事机构,而要借助村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村委、党支委、董事会三位一体,几名村干部一碰头,公司的大计就决定下来了。究其原因,也在于集体控股,集体自然就是村委了。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成为制约农村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这种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使农村股份合作制难以形成市场经营机制。市场经营机制的核心是利益动力机制和竞争压力机制。深圳毗邻香港,农村通过“三来一补”引进外资。出租厂房、自有住宅使村民们走上了富足的道路。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使他们觉得,资产性经营是一种没有任何风险,最实在可靠的经营方式。然而,“三来一补”在经过短暂兴旺之后,情况已发生了变化。由于各地农村盲目投资建厂房,造成厂房供过于求,加上相互压价竞争,厂房建筑成本、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而租金却不升反跌,使投资者收益回报率逐年下降。尽管如此,农民们仍不愿意转变现有的经营方式,因为他们没有胆量、也缺乏经验去对付充满风险的市场。

这种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难免损害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某些基本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原则,而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些基本原则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不仅股权结构不合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例如, 沙井镇某村1993年间曾半公开向社会集资招股,称为集资股,股本约7000多万。该村的集股、村民股年年分红,派息率不低于20%,而集资股却一直未分红、派过息。股东权益得不到确切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现代股份制基本原则难以体现的原因,还在于封闭式的二元产权结构的排他性。这种股份合作制名义上是村集体控股,而真正的控制权则是在少数村委手里。村委代替董事会,在涉及到分配利益问题上的决策时就难免出现偏颇了。

以上谈到的问题,不仅在深圳农村,而且在毗邻的珠江三角洲的某些农村也均有存在。应当承认,从8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股份制改革,把现代市场经济的股份制组织形式引入农村,促进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转轨与变革,迅速推动了农村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对于实现深圳特区以经济扩张为中心的第一次创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进入90年代中叶以后,深圳特区面临着以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第二次创业的契机,必然对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改革现行的股份合作制的封闭式二元产权结构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了。

二、产权重组的设想

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产权重组更是牵动农村各个利益阶层的系统工程。农村现有产权结构的任何变动与调整,都意味着村民们现有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新的利益冲突难免发生,如何解决村民之间、村民与外来投资者、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这是产权重组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产权重组的目的在于改革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吻合的开放式、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深圳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加上某些人为因素,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科学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即使原先经过评估,但多年以后 ,市场价值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也需要重新评估界定 。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通过评估,确认现有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和投资主体,保护集体投资者和村民投资者的权益。

二是合理设置股权。现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只有本村集体股和本村村民股两种股权,这种封闭式的二元股权结构,不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在保证集体持股控股的前提下,应尽量吸纳社会生产要素入股,不仅资金可以入股,技术、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也可以转为股权。使农村股份合作制逐步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包含农村集体股、村民个人股两种股权,还应包含员工个人股、社会公众股和企业法人股、外资股等成份。使本村村民与外来劳动者、投资者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利益同盟。通过产权重组,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把分散的各种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形成新生产力,有效地扩大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股权在一定范围内流动。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制基本上属于封闭式的管理方式,股东一旦购入股份,既不能退股,也不能转让流通。股权不能流通,个人股东无法在急需资金时兑现,集体股东的资金也难免沉积,无法用作其他投资或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吸引外来投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当然不能挂牌交易,但如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允许它在一定范围内流通,无论是对集体股东还是个人股东,都是一件好事。个人股权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能减低村民持股风险,真正体现产权商品化、市场化的要求。集体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有利于盘活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但是,股权流通只能在条件成熟时方可实现。所谓条件成熟,一是外部条件,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二是内部条件,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了科学严格的产权登记和管理制度。

产权问题是投资者最为关心和敏感的问题,解决农村产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集体股东、村民股东和投资者三方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同时,产权重组也是一个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问题,必须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

三、产权重组所涉及的问题

在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重组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不仅有理论问题,也有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到二元股权结构的农村股份合作制,集体与个人两种股权混而为一,已经引起了很多争论。农村产权重组,更是突破了原有的界限,它所吸纳的,不仅包括劳动者的股权,也包括了投资者的股权。应如何确定它的所有制性质?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的经济,我们既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的目标模式,就必须坚持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存在、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而且必须有多种实现形式。从这一观点出发,二元结构的股份合作制不应当是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我们应允许村民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资本和劳动的联合,能够确保长期积累的集体财产安全增值,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那么,不论它的资本来源如何复杂,产权结构如何多样,都可以看作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经济实体中,集体股权、本村村民的股权、甚至是外商的股权、法人投资者的股权,都可以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社会化的资本。它与分散的、单个的私人资本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采取哪一种实现形式,只要能够提高农村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它就是有效的实现形式。

第二,集体财产流失和集体控股权问题。部分村民担心,允许外来生产要素进入村股份公司,意味着外来人员与本村村民平起平坐,担心当地人和村集体失去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甚至担心产权重组会导致多年积累的集体财产白白流失。其实,允许外来生产要素进入农村股份公司,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受到一定量的限制,只要集体和村民持股仍然保存在一定的比例上,就无须担心大权旁落。在产权重组时,通过科学的资产评估,精确计算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使集体财产合理地转化为新经济实体的产权,不仅不存在所谓的流失问题,相反,使集体财产以股权的形式得到确认,保证了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增值。外来生产要素进入农村股份合作制,转化为该经济实体的资本产权,只会使其资本要素扩张,资本实力增大,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三,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任何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都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与调整,最终目的都是清除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重组不是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只能是通过产权重组,转换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使农村股份合作制潜在的优越性得以发挥,使已有的生产能力更好地释放出来。反之,如果产权重组不能同时伴随着经营机制的转换,不能及时地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一致的管理体制,那么,它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现代化、城市化方面起的作用将是十分有限的。

但是,产权重组又是农村股份合作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的前提。继续维持现有的产权结构,党总支、村委会、董事会“三合一”的现象就难以改变,公司章程和股东权益就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具有现代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就难以掌权,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就难以实现。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十多年前,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村经济主要是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缘、人文优势和政策优惠,通过开办“三来一补”,采取以资源换发展,实现资本原始积累的策略实现经济起飞的,但直到今天,在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几乎消耗殆尽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企业家仍然视“三来一补”为会下金蛋的母鸡,继续采取以出租厂房物业为主的经营策略,继续用旧的观念和方式管理农村股份合作制,其结果只能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落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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