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常见交通事故类型论文_韩莹

高速公路常见交通事故类型论文_韩莹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高速公路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它就是一条方便、快捷的“阳光大道”,而失去了安全的保证,它即将变成了一条无情、残酷的“不归之路”。对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类型进行整理,根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因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就是驾驶员的违法驾驶。具体行为有超速行驶、低速行驶、违法停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疲劳驾车、违规变道、长期占用超车道、违法超车、倒车、不系安全带以及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倒车等。

违法驾驶导致他人损害这种情况的主要类型是因为驾驶员的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驾驶员按照其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驾驶导致自身损害,这种情况需要讨论的是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不对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只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一般驾驶员就是车主,是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因此,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损害自己机动车的交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是两车相撞可以从对方车辆做手。因为相对于另外一辆车属于受害者。那么因为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如高速公路上独自驾驶违规导致机动车撞上护栏导致自身损害。这种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当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二、机动车发生故障致交通事故

机动车有缺陷发生故障也容易导致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一般指驾驶员不存在违法驾驶,由于机动车出现故障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故障有灯光失效、轮胎突爆、制动失灵等。由于车辆故障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不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况下,机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机动车属于危险物品,其质量威胁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车辆的故障、缺陷进行追责,从源头上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机动车故障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首先,机动车的故障如果在运行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在运行中发生故障而发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机动车的故障是由于所有人的不良好保持所引起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交通事故是由于故障所引起,而所有人发现故障仍然驾驶机动车,驾驶员能遇见交通事故而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如果机动车的故障驾驶员明显不可能发现或者发现了但无法及时排除,这种情况下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最后,机动车故障属于驾驶员无法发现或者预见的构造设计上的问题,因这种故障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这属于机动车的质量问题,受害人即可以向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当然也可以同时请求。

三、外来原因致交通事故

外来原因指的是除违规驾驶与车辆故障的其他原因,具体包括天气影响、道路破坏、行人穿越等等。这些情况一般假设驾驶员是合法驾驶机动车的,下面分别论述情况。

在此主要说明高速公路上的飞来物。对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因为飞来异物致使车辆受损,首先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可保险公司能否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求赔?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高速管理部门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已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了应尽的清扫、巡查及管理义务。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义务限定为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这种义务并不等于对车辆及车主的无限保障义务,对于法定义务外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的因素或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法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的缺陷而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当事人请求管理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但是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防护以及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另外,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对巡查、清扫次数、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现根据高速管理部门提供的清扫记录及巡查记录等证据,可认定高速管理部门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定以及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扫、巡查以及履行了日常养护、确保了公路的安全、畅通的义务。并且“及时”与“随时”并不能等同,上述技术规范并未要求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在未有证据证明所涉存在异物的事实而认定高速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

当然,根据分类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首先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对象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间的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事故、机动车对行人的事故以及单车事故。其次按照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也可以将交通事故划分为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

参考文献

[1]余廷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2]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第一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八月,第三版.

作者简介:韩莹,女,汉族,黑龙江省鹤岗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论文作者:韩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3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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