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义理论?(Ⅱ#183;续)(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二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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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任何意义理论都被看作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核心理论,或指称理论;第二部分是它的外壳,即涵义理论;第三部分是意义理论的补充部分,即力量理论。力量理论确立了由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所指定的句子的意义与说这种语言的具体实践之间的联系。指称理论以递推方式确定了那个所谓给定的意义理论之核心概念在每个句子中的应用:如果这个核心概念是真,这个理论将阐明每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为真;如果这个核心概念是证实,它将阐明每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被证实;当这个核心概念是否证时,情况也类似。语言中有无穷多的句子,这个理论对每一个句子都要作出这样的说明,方法是为各个具有最起码意义的句子的构成部分(每一个词)指定一种指称,这种指派采取任何需要的形式,以便使任何句子的构成部分的指称将可以共同确定核心概念在句子中的应用。因此,当核心概念是真这个概念时,一个一元谓词的所指物就是一个对象集(或从对象到真值的函数);当核心概念是证实这个概念时,这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它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对象来说,最终证明这个谓词适用于这个对象;或者类似地,当核心概念是否证这个概念时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对象来说,这个谓词不适用这个对象。涵义理论所阐明的是:认为一个说话者具有关于指称理论的知识,这种认定包含着什么意义。如果指称理论采取一种真之理论的形式,那么必然是这样:每当一个T -语句的公理呈现出某种自明的形式,就不能展示出说话者关于T -语句的隐含的知识体现在哪里。不过,如果这个核心概念是一种有实际效果的概念时(即这样一种概念,每当得到它的适用条件时,说话者能够认识到这些条件是可获得的),那么涵义理论似乎不必修饰指称理论;我们可以说,在这种类型的意义理论中,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合为一体了。在证实主义或否证主义的意义理论中,指称理论以某种方式阐明这个自明理论的核心概念在每个句子上的应用,因而说话者将通过实际使用语言直接表现出他对这种应用的条件所具有的知识。
当然,涵义与指称的区分源于弗雷格,他对这种区分提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论证。一种论证是,认为一个说话者勉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指称,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比如,说这个说话者知道一个特定的对象是一个给定的专名的载体,并且补充说,这是对说话者这方面知识特征的一个全面的说明。按照弗雷格的观点,这部分知识必然总是表现为,知道这个被看作以某种特定方式所识别的对象就是这个名称的所指物;并且在说明说话者究竟知道什么样的过程中包含了这种识别对象模式,这种模式构成了这个专名的涵义。十分类似的考虑也适用于其他语义范畴的表达方式。
这种论证与本文所使用的论证在方向上是相同的,但不彻底。本文的论证大意是,需要用涵义理论来说明:说话者对(由指称理论决定的)语言表达的意义的知识究竟体现在哪里。弗雷格的论证是,指称理论并没有充分展示:当一个说话者理解一个表达式时,他知道的究竟是什么——他的知识对象的命题是什么。我在这里是赞同那个论证的,除此之外我又更进了一步,我坚持认为,既然说话者的知识大部分都是隐含的知识,那么,涵义理论就不仅要阐明说话者知道什么,而且要阐明他的知识是怎样表现出来的;为了涵义理论的必要性在这里所使用的这一部分论证在弗雷格那里是找不到的。
弗雷格关于涵义/指称区分的另一个论证也与知识有关,但是这个论证所涉及的是一个人已经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而最终要接受它为真时所需要的知识,而不是关于句子的意义的知识;因此,它与用语言传达信息有关。当然,弗雷格感兴趣的并不是可以通过断定而向一个人传达的信息,因为这种信息将会随着这个人已有的信息而发生变化;弗雷格感兴趣的是这个句子的信息内容本身,我们也许会把这种内容解释为这样一种信息,一个人以前只知道那个句子的意义,而在他最终获悉这个句子的真之条件时他就会获得这种信息。显而易见,一个句子所传达的信息内容依赖于它的意义。一个人若是不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那么他从了解这个句子的真之条件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信息,而且,他所获得的信息将随着他赋予句子的特殊的意义而变化。弗雷格的论证是,如果听者对一个句子的理解表现为,对于每一个构成词勉强知道它的指称(就像上面所说明的那样),那么就不可能对这个句子传达的信息的内容作出合理的说明。弗雷格所使用的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一例同一陈述,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如果可以正确地(当然这是不可能的)认定他勉强知道等号每一边的词的指称(当然,假设他也理解等号),他就知道这个同一陈述的真值;因此,如果知道意义就在于勉强知道指称,那么这样一个陈述就不会有任何信息内容。实际上,类似的论证对任何原子陈述都是有效的。
所以,涵义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与认识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如前所述,关于语言中句子意义的知识是根据给定的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并且用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共同阐明的;现在需要一个更广博的理论,以便使我们可以从知道语言中句子的意义转向理解讲这种语言的具体实践。我们似乎很少明确地考虑导致这种转变的理论;作为语言的使用者,我们早就隐含地把握了这种理论,由于它是非常基本的,所以哲学家们发现它是难以捉摸的,而且也不想对它作太多的论述。但是,如果我们设法想象如何能教一个火星人使用人类语言时,我们就能认识到,这种理论若是得到明确的说明,它会是多么广博。火星人有很高的智力,他们彼此交流,但是他们的交流方法与任何人类的语言都非常不同,因而建立起从一种人类的语言到火星人的交流方法的翻译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一个火星人能最终学会一种人类语言的唯一方法就是学习这种语言的非常明确的意义理论(请把一个说话者掌握其母语的语法与他通过一本语法书学习一种外语的语法这两种情况作一下比较)。火星人首先掌握我们某一种语言的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不过,由于他的最终目标是作为一个装扮成人的外来间谍访问地球,他需要获得实际讲这种语言的能力,而不仅仅需要对这种语言有一种理论上的理解;他不仅需要知道他可以说什么,什么时候说什么话同时又不会暴露他的异族身份,而且还需要知道,他在这些限制中怎样才能把这种语言当作一种工具,从而进一步实现他自己获取知识的目的和影响他周围的人类活动的目的。显然,掌握了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后,他还有许多东西要学;他必须获得关于我们的语言实践的明确描述,这种描述所依据的,乃是我们所表达的一些其他意义(被设想为是由比如它们的真之条件给出的)被看作是已知的句子,他还必须得到关于我们对其他人作出这些表达时的反应的明确描述。
一个人若想通过知道根据核心概念给出的意义达到对这种语言用法的全面的实际掌握,就需要知道这类附加的信息。我已经不加区分地把所有这类信息汇集在意义理论的补充部分之中了。人们也许可以正确地批评说,我这样就把与语言相关但根本不同种类的五花八门的命题都归在“力量理论”这个单一的名称下了。遵照D.戴维森的一项建议, 我们可以区分从指称理论向语言的实际运用过渡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使我们达到作出与句子的真和假有关的实际判断。至少,戴维森是这样表述的。然而,他更关心的是为一种我们原来不知道的语言构造指称理论的阶段,而不是我们看到它的使用;我们通过观察说话者的实际表达获得一些原始材料,而构造语言的真之理论的中间阶段,就体现在我们认定特定的说话者对句子不同时刻的真值有特定的判断。而我一直关心的不是从记录最初未作解释的表达到构造指称理论的上溯过程,我所关心的是,从指称理论推导使用语言的实践的下溯过程,从而把这个推导过程融入构成了语言的整个意义理论一部分的理论之中;如果可以证实这种主张,即一个给定的指称理论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它可用来作为语言行之有效的意义理论的核心,那么这样一种下溯的推导过程就一定是可能的。我们并不期望也不应该想得到一种语言的决定论的意义理论,即使它仅仅在原则上是决定论的;我们不期望通过研究游戏规则和策略能够预见游戏的实际进行,我们同样也不应当期望能够给出一种理论,从这种理论出发,再加上所有其他的相关条件(说话者的物理环境,其他说话者的表达,等等),我们也许就能预见任何一个说话者的确切表达。因此,我们根据意义理论的补充理论可以得出的并不是对在给定的环境中实际作出的表达的详细说明,而只是一些支配语言中句子的表达的一般原则,隐含地把握这些原则能使人用那种语言进行交谈。因此,从我们的观点看,下溯推导过程的中间阶段将产生的不是个人对句子的真或假的实际判断,而是支配我们作出这些判断的一般原则。
下溯推导过程的第二阶段会使我们从在给定条件下作出与句子的真和假有关的判断,达到实际作出断定、质问、命令等等表达;在这里,我们期望得到的仍然不过是对进行断定、询问、命令、请求等等语言游戏所遵循的一般原则的系统阐述。可以说,构成了被恰当地称之为力量理论的正是这第二个阶段。
那么在第一阶段中,是什么根据一个句子的意义来确定支配我们判断这个句子为真还是为假的原则呢?这些原则属于意义理论的哪一部分呢?很难否认存在着这样一些原则,除了句子的意义以外,什么可以决定我们把什么看作是承认它为真的理由呢?应该承认,当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时,并且,当我们(例如对于一个非常复杂的数学证明或计算)无法肯定地认识到我们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时,关于我们是否承认这个句子为真,还是有一种选择因素;从技术性的用法来看,“判断”这个词是选择得恰当的。但是,唯有意义才能决定某种情况是否就是接受这个句子的理由,无论我们是否决定把那个理由看作是充分有力的。这也许是因为,阐明什么可算作是这个句子为真的理由乃是确定该句子的意义的一个构成部分;但是在我们已经考虑过的这三种类型的意义理论中,没有一种允许这一点。根据以真之条件表达的意义理论,当我们知道一个句子为真意味着什么时,我们就知道该句子的意义;但知道这一点本身并非就等于清楚地知道什么,即可以把什么可看作是它的结论性的证据。即使按照这样一种理论,这种理解也并不直接包含着一种能认识到非结论性的证据的能力。的确,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甚至认为,句子的意义不是与任何能够用来作为句子之真的结论性证据的东西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而实际上是只与确立句子之真的规范方法(亦即我们所说的句子的“直接的”证实)联系在一起的;我论证过,即使在证实主义理论的语境中,对演绎推理的适当描述也必须承认,可以最终确立一个句子的真,但这只能是间接的,也就是说,它所采取的途径不同于通过给出句子的意义的方式所直接提供的途径。因此,在我们考虑过的任何一种类型的意义理论中,支配人们可以把什么看作是一个句子之真的证据的原则,必然可以系统地从这个句子的意义推导出来,因为它们不是随着它直接给出的,而是由它决定的。这种推导是由意义理论的哪一部分实现的呢?
在以前的讨论中,我含糊地把它归为力量理论中涉及断定这种语言行为的那一部分。现在应该在这里区分一点。毫无疑问,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习惯部分支配着用语言断定:我们认为一个作出绝对断定的说话者是在提出一种什么样的主张,也就是说,为了使这个断定不致于使人误解,需要什么样的理由或根据。这不是以用来作出断定的句子的意义始终如一地决定的东西,而且这可能会因论述范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也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例如我们已经注意到,我们的习惯要求,一个数学陈述的绝对断定应该得到存在着一个实际证明的支持;而且这种习惯与支配着其他类断定的习惯相当不同,可能会在丝毫不改变数学语句的意义的情况下发生变化。对这些习惯的阐述的确属于断定力理论。不过,这是一个与我们这里关心的问题毫无关系的问题。我们所关心的是:由什么决定某个东西是一个给定句子之真的具有一定力度的证据?而不是:存在具有特定力度的证据是否是承认这个句子为真的充分理由(这是个人策略问题)?我们也不关心它是否证明这个句子的某个断定是正当的(这是人们通常一致认为独立的语言习惯的问题)。
既然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涵义是一个认识概念,意义理论的这个认识论部分看来有可能应当属于涵义理论而不属于力量理论。即使指称理论仅仅陈述了必然是什么情况时一个句子才能为真,涵义理论难道不应当陈述我们怎样知道句子的真之条件,而且也不应当陈述我们如何能够知道或我们以什么为依据判断句子是真的吗?弗雷格认为,不仅可以用涵义概念使意义理论同时成为一种关于理解的理论(即使意义理论描述出我们对我们的表达式的意义的把握),而且可以用涵义理论说明语言在信息交流中的作用,因为信息是一个认识概念,而传达的信息之意义必然依赖于原来提供信息的人采取什么步骤获得这个信息。如果弗雷格的看法是对的,是否就不会得出上述结论呢?
对这些问题,弗雷格恐怕肯定会回答说:“不”。在他看来,一个句子的涵义给出它的认识价值(传达信息的内容),仅仅是因为它决定着:如果一个理解该句子的人知道句子为真,那么他知道什么;它并不决定:他如何可能最终通过自己的知识认识到这一点;更不决定:什么可能会使他在并不知道它为真的情况下把它看作是真的。知道这个句子的涵义,他就知道它表达了一种特定的思想,也就是说,他知道,这个句子是真的,当且仅当获得某一特定的条件;所以,在最终承认这个句子为真时,他所认为的这个句子表达的思想就在于他所获得的信息,即这样一个信息:句子的真之条件得到了满足;至于这个信息首先是怎样获得的,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它属于认识论而根本不属于意义理论。
乍看上去,这种学说似乎清晰而明确;但是稍作研究就会消除这种印象。如果一个句子的涵义与我们确定它为真的方法没有联系,为什么弗雷格拒绝承认两个分析等价的句子具有同样的涵义呢?在模态语境中一个句子代表它的意义,这个学说不会由于这种让步而受到妨碍,因为对于这样的两个句子来说,不可能一个是真的而另一个是假的;而且这种让步是诱人的,因为弗雷格有了一个发展完善的关于分析性的理论,而如果两个分析等价的句子可能有不同的涵义,那么对于涵义相等也就没有什么明显的标准了。当然,如果承认这种让步,那就不可能再坚持认为,句子的涵义(思想)是信念和知识的对象,也就是说,当一个句子构成一个由表示“命题态度”的动词支配的从句时,它所指的东西就是它的涵义。但是,这个学说本身要求涵义与知识的模式或信念的理由联系在一起。
我们的问题是:我们能不能说涵义只决定知识或信念的对象——所知道的或所相信的是什么,而不是怎样知道它或为什么相信它?困难在于这两个问题乍看上去完全不同,但联系得却十分紧密,因而不能把它们分开。为什么两个句子A和B不能有相同的涵义呢?也许,唯一反驳它们具有相同涵义的论据是,“X相信(知道)A”可能是真的,而“X 相信(知道)B”可能不是真的。使这一点成为可能的是,相信A为真的理由并不是相信B为真的理由;而结论是,由于在这些间接的语境中A 和B分别代表各自的涵义,这些涵义必然是不同的,否则,其复合句的真值就会是一致的。由此可以得出,这种或那种信念的可能的理由之间的差异,或者,这种或那种知识模式的可能的理由之间的差异,使信念或知识对象产生了差异;而这证实了我们原来的论点,即在理解信念或知识的可能的对象时,也就是说,在把握一个句子的涵义之时,我们由此必然知道那种信念可能具有什么理由,或者怎样达到那种认识。弗雷格的这一构想,即思想乃是知识或信念的可能的对象,本来不必被一些强加给我们这个结论的学说包围着,但它实际却被它们包围了。
两个分析等价的句子一般来说不可能有同样的信息内容,因而也就不会有同样的涵义,因为一个人可能会知道一个句子为真而不知道另一个句子为真;某个人知道一个句子为真,结果可能会通过最终了解另一个句子为真而获得信息,因此,各个句子所传达的信息必然是不同的。由此可以得出,人们据之可以认识到一个句子为真的方法与那个句子的涵义有关。人们可能会论证说,这里所证明的仅仅就是,如果可以获得一个句子所传达的信息而没有获得另一个句子所传达的信息,那么这两部分信息必然是不同的,因为适用于它们的事物是不同的;由此也不会得出,阐明它们是什么包含着阐明怎样才能获得它们。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对弗雷格来说,分析性概念和更一般的先验性概念实际上是以能够以认识句子为真的方式来定义的;而且,一个句子的涵义肯定足以决定它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是先验的还是后验的。然而在弗雷格的说明中没有什么迹象表明,一个句子涵义的给出方式是怎样与我们据以判断这个句子为真的理由联系在一起的。
这个漏洞是由弗雷格对涵义的说明中的一种缺陷造成的,我认为这种缺陷就在于,弗雷格未能始终坚持认为涵义理论必须解释说话者对涵义的把握是什么;而他没能这样做是由于他过分要求在一种以真之条件表达的实在论的意义理论框架中构造涵义理论。弗雷格设想,涵义是某种客观的东西;也就是说,可以明确地确定,两个说话者是否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一个表达式,以及一个说话者是否能把他赋予任何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有效地传达给另一个人。然而,仅当一个词的涵义是只由它在语言运用中的可观察特性来决定时(亦即,只有当涵义即使用时),这种设想才是可能的;由此可知,对它的涵义的把握完全是说话者使用它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必须描述说,一个说话者对一个词的涵义的把握就是他关于某种命题的知识,而对这种命题的认识超出了所有纯粹的实践知识,也就是说,无法根据以特定方式使用含有这个词的句子的能力详尽地说明这种认识,那么涵义就不会是内在地可完全传达的,因为我们永远也无法肯定,通过教某个人采用一种特定的语言实践,我们是否就确实使他把正确的涵义赋予那个词了。因此,弗雷格的涵义是客观的这一论题(就意义构成涵义的这一方面而言)隐含地预示着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的学说(或如此表述的一系列学说之一),不过,弗雷格从来没有为一个词的涵义可能采取什么形式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在专名的情况下,就会把一个说话者把握一个名称的涵义非常粗糙地描述为,他有能力有效地确定对任何给定的对象来说它是否是这个名称的载体。根据任何可信的意义理论,这种说明都必须予以推广。按照证实主义的或否证主义的理论,我们也许不得不说,把握一个名称的涵义就在于有能力认识到,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对象而言,究竟可以把什么看作最终确立它是这个名称的载体。然而,按照实在论的理论,甚至这个说明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更确切地讲我们必须说,把握一个名称的涵义就在于知道: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对象,如果它是这个名称的载体,那么什么情况必须适用于它;由于这个对象所满足的条件可能是这样一种条件,我们对它的理解将超出我们认识到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否得到这种条件的能力,因此,对如此设想的这个名称的理解,一般来说,将不能通过这个名称的使用充分地表明。与此相似,弗雷格坚持认为,在任何地方都应该对谓词进行定义,他把这一点描述为这样一种要求:对于每一个对象来说,谓词应当是确定的,无论这个谓词是否适用于它;但是他明确地允许我们可以没有确定这一点的能力。然而,我们认识到它是确定的,因此这种认识必然取决于我们赋予这个谓词的这样一种意义:我们能够说明存在着应用它的明确条件,但却不知道怎样说明这个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由此再次得出,我们对谓词的涵义的把握是无法通过我们对它的使用充分表明的。有人也许会坚持认为,那种使用的特定性质(例如,我们愿意断定一些涉及这种用法的排中律的情况),表明我们确信这一点,即谓词代表某种被各个对象明确地满足或不满足的条件;但是我们对谓词的使用永远不能充分展示。我们使之与谓词联系在一起的条件是什么。弗雷格区别涵义和指称有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的大意是说,关于一个表达式的所指物,人们不可能认为一个说话者知道它就是所指物,同时不进一步认为他知道某个特定的命题;但是弗雷格却未能正视以下问题:如果不依据明确表达命题的能力就无法解释知道一个命题究竟是什么意思,那么以说话者知道命题为依据解释他理解一个表达式时,又如何能够避免循环呢?正是由于未能正视这个问题,弗雷格未能对涵义与知识的联系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我们应当把对我们判断句子真值所依根据的说明融入我们的意义理论,而用证实主义的理论取代实在论的理论,是向满足这一要求迈出的第一步,因为它确实是根据人们认识真的实际能力来解释意义的。然而,我已经指出,这一步本身并不能使我们始终满足这种要求,而且我也不清楚如何能满足这种要求。一种自然的反应是,认为这种要求太过分,是要让意义理论取代知识理论的作用。如果我们确信,我们原则上理解一个句子的涵义如何决定我们把什么看作是其真的证据,而且这个领域的问题无论多么复杂都是细节性问题,那么我们可能会心满意足地把它们归于不同的哲学学科,但是困难在于我们没有权利对此感到满足。一种对意义的构想(也就是说,为意义理论选择一个核心概念)是适当的,仅当存在这样一种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从给定的句子的意义推出它的用法的每一种特性,亦即,推出一个说话者如若能正确地使用那个句子他必须知道的所有东西;毫无疑问,他必须知道的东西包括:什么可算作是句子为真的理由。我们大多数人会坦然地假定,一种以真之条件表达的意义理论能够完成这个任务,而没有静下心来仔细思考设计这类可行的理论的诸多困难。反思一下我们目前对这些问题极不完善的理解,会使我们承认,把赌注押在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上比押在彻底的实在论的意义理论上要好,也许,押在否证主义的理论上就更好。但是,就以某种方式为意义理论选择核心概念而言,由于一个句子的意义是通过对那个核心概念在该句子上的应用的递归规定而阐明的,所以,除非我们令人信服地概括出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根据句子的意义给出其用法的每一种特性,否则,我们仍然没有获得一个据之可以声称知道意义本质上是什么的牢固基础。而且,只要我们仍然处于这种不稳定的哲学条件下,假如为意义理论选定了一个核心概念,而解决一个问题的可能性将有助于确定这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这个问题必然被看作是语言哲学的事情。(续完)
责任编辑注:《什么是意义理论?Ⅱ.待续》一文见本专题1998年第七期34~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