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庭远离暴力——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暴力论文,暴力论文,妇女论文,家庭论文,增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与干预行动在我国各地逐步展开。有调查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①2004年-2008年,我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年均达4万~5万件,占全部投诉的1/10,并且仍有增长的趋势。②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③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中配偶之间、亲密关系之间,特别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更加常见。它包括躯体伤害、心理伤害、性虐待和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多形式结合的特点。本文所讨论的家庭暴力特指发生在婚姻关系或亲密关系中针对妇女的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产生根源的研究,目前有很多,包括生物学解释、心理学解释、压力学解释、社会性别学解释等。本文则是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理解和认识家庭暴力及其产生根源的。
社会性别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和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中得到传递,并不断被强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④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子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由此而论,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
二、增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分析
增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芭芭拉·所罗门(Slolmon)所著《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的出版,使增权理论成为重要的社会工作理论。陈树强⑤认为,“增权”(empowerment)是和“权力”(power)及“无权”(powerlessness)密切相关的。权力无外乎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亦即权力感。无权也不单指人们缺乏能力或资源,同时亦指人们会通过一种内化过程,形成一种无权感。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无权感,使得人们指责和贬低自己,进而陷入无权的恶性循环。
因此,增权并不是指赋予无权者权力,而是一种以优势的视角,调动和整合各种有效的资源,深入挖掘和激发案主的内在潜能,使案主获得一种权能感的过程。
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家庭暴力是受暴妇女的无能感和女性群体的无权状态的集中体现,是女性实现自身发展和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障碍。
1.传统性别观念为核心的社会性别制度使女性群体处于受支配地位
传统“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性别观念,使得妇女在家庭分工、受教育机会、能力特长培养、就业领域、政治地位等多方面,处于从属于男性的地位,男性则处于支配地位。这种观念受到社会文化和各种社会制度的保护,不仅使社会性别制度体制化、规范化,而且在代际之间传递,并不断被强化。
2.缺乏国家层面的防治家庭暴力立法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致使很多情况下家庭暴力停留在“家庭私事”的范围内,被私有空间隔离、隐蔽。而已有的法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虽然已制定,但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施暴者也不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3.妇女社会地位低
尽管广大妇女积极参加经济社会建设,但妇女的经济地位、教育地位、政治地位依然低下,在就业领域、教育领域、劳动生产领域以及家庭生活领域中依然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妇女被看作是无偿的劳动者、天然的照顾者,就业机会少、社会参与度低。一项针对受暴妇女的调查显示,同居妇女、老年妇女、未上过学的妇女和从农村流动到城镇的妇女遭受的暴力行为平均频次最多。⑥
4.公众和大众传媒缺乏对社会性别和家庭暴力的敏感
在媒体、网络和影视娱乐等领域,仍然缺乏社会性别敏感。大量有关妇女的信息和作品无不体现出将妇女作为二等公民、男性的附属品的痕迹。在教育领域,传统的性别观念仍然作为教育内容的一部分被儿童青少年学习和接受着。政府官员、公检法司人员存在社会性别盲点,对家庭暴力认识模糊。妇女更是缺乏对自身性别角色的深刻反思。
上述这些妇女发展的障碍,使得妇女群体普遍存在发展资源不足、社会支持不力的状况,传统性别观念严重影响了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削弱了女性积极、主动的参与精神,压抑了女性的自信心。⑦受暴妇女难以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
三、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16年来,我国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业上取得了很多进展。妇联系统、公检法司系统、医疗卫生系统、城市社区、农村社区都在不同地区进行了试点推进,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在社会性别意识、反家庭暴力意识提升方面和机制建设方面,初步形成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网络的雏形,但是真正意义上针对家庭暴力的专业社会工作直接服务开展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1.家庭暴力干预的原则
(1)多机构合作干预原则
家庭暴力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专业领域,如司法、卫生、教育、民政、社会工作等。同时,它对妇女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包括躯体的伤害、精神的伤害、社会功能的损害等。因此,干预家庭暴力需要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共同行动。
(2)妇女为本原则
此原则强调尊重受暴妇女的价值和经验,将其经验视为资源,并关注她们的需要和声音,支持和关怀女性。要相信受暴妇女个体的问题是与环境相关联的,个人的问题是社会造成的,积极寻求个人问题的集体解决之道。
(3)妇女参与的原则
将受暴妇女视为具有能动性的积极主体,是解决自身问题和困境的主体,重视她们的优势和资源,深入挖掘和激发妇女的潜能,用于解决困难,促进自身发展。
(4)差异性原则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着相同的社会性别制度根源,但每个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又是独特的,这些独特的需求、经历、资源、优势、经验又以差异性的方式存在着。
(5)男性参与原则
社会性别是基于两性及两性关系的制度化建构,家庭暴力的根源是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消除家庭暴力,就要改变社会性别制度,因此男性要参与、要改变。同时男性也要为自己的施暴行为承担责任和后果。
2.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的增权实践
受暴妇女是一个无权的弱势群体,是增权的主要对象。范斌⑧指出,弱势群体无不碰到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群体成员生存能力差、竞争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普遍缺乏可利用从而改变自己困难处境的必要资源和手段;二是缺乏参与社会交换,以换取或争取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机会的能力;三是由于社会资本的缺乏和政治资本的不足,缺乏在社会和政治层面表达和追求利益的能力。弱势人群的增权实践可以从个体层面、人际关系层面和社会参与层面进行。
(1)个体层面增权:提升受暴妇女抵御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个体增权是指个体得以控制自身生活的能力以及对所处环境的融合与影响能力。⑨针对受暴妇女,增权实践的重点在于提升受暴妇女和施暴者的社会性别意识,通过对资源和过往经验的挖掘,明晰她们的优势,激发潜能,唤醒受暴妇女改变自身处境的主体意识,树立反家暴的信心,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应建立救助机制,保护和帮助受暴妇女。
常见的形式有:妇女庇护所、咨询热线、幸福家庭成长小组(针对男性施暴者)、婚姻冲突调解与辅导、司法援助、社会性别意识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
(2)人际关系层面增权:构建受虐妇女人际支持网络
人际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对于受暴妇女而言,增权重点在于发展有效的人际关系网络,形成积极的支持性社会系统。
常见的形式有:受虐妇女支持小组、社会生命历史分析等。
(3)社会参与层面增权:全社会参与反家暴行动
社会参与层面的增权大多以群体的整体性活动的形式出现,目标指向对社会决策的影响。从增权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对社会决策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第一,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从而改善自己的困境;第二,能争取到与健康社会和进步文化相匹配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待遇。⑩其中,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侧重于:确立国家责任,推进家庭暴力防治立法;建立多机构合作干预机制,开展跨部门、跨专业的合作与协调;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性工作,通过社区动员,促进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广泛参与。
常见的形式有:社区宣传教育、培育社区妇女骨干、媒体和网络宣传、推进立法、“白丝带”运动等。
注释:
①数据引自2008年10月9日法制网:http://www.mzfz.gov.cn/fzwq/686/690/2008-10-09/2008100939411.html。
②数据来自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引自2009年3月7日新华网:http://news.163.com/09/0307/14/53QF6TAF000120GU.html。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④《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联合国1993年12月20日第85次全体会议通过。
⑤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
⑥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制项目部中国项目办公室:《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报告》,2009年6月。
⑦刘淑娟:《增权理论视域下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研究》,《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⑧范斌:《弱势群体的增权及其模式选择》,《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
⑨⑩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