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强度与中国制造业出口力量的新来源研究_比较优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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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长期凭借低劳动力成本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开展出口贸易活动,并由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然而,中国以劳动力比较优势为基础的粗放型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到底还能持续多久,令人倍感紧迫。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会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急剧攀升而逐渐削弱,从近年来东南沿海一带的“用工荒”现象就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在此背景下,寻求中国出口贸易快速发展动力的新源泉显得异常重要。实际上,除了劳动力之类的有形要素以外,法制建设这样的无形要素也会深刻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①,良好的法制建设可能成为出口贸易动力的新源泉,甚至改变该国的原有比较优势[1]。

      正因为法制建设可能是推动出口贸易的新型动力,近年来学术界已经开始探讨这一制度因素对出口贸易以及比较优势的影响。Nun[2]研究了司法质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发现一国改善合约的执行能力有助于构建其新型比较优势,而且合约的执行能力比实物资本以及熟练劳动力更加能够解释贸易模式。Feenstra et al.[3]的研究表明,制度质量在决定中国各省份的出口模式方面能够产生显著的影响,而且,制度质量对加工贸易和外资企业出口这些更加依赖于合约执行力的贸易模式而言更加重要。Nunn and Trefler[4]认为,以合约制度为代表的国内制度因素是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国内制度的改变是一国形成新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Levchenko[5]的研究发现,好的制度设计(包括合同执行力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成为比较优势的来源,而且,技术水平相同的国家之间会存在改善制度质量的竞争。这些研究的启发是,法制建设的完善能够逐渐培育新型比较优势,这对于中国这样的粗放型贸易大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此,本文研究回答以下几个重大现实问题: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能否成为中国出口贸易的新型动力,其中的传导机制是什么;法制建设对中国异质性行业的出口是否存在差异,其中的机理何在;是否法制建设越强对中国的出口就越有利,即是否存在一个法制建设最适强度的问题。本文对法制建设影响出口贸易的问题进行了量化分析,并计算了法制建设的最适强度,这对于研究中国制造业出口如何构建新型比较优势创立了一个崭新的研究视角②。

      二、法制建设影响出口的传导机制

      1.基本传导机制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活动由于空间上的天然屏障使得贸易双方取得互信变得异常重要,出口方要想赢得贸易伙伴的信任,完善的合约环境与强有力的合同执行力几乎成为了先决条件。诺斯[6]指出,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使复杂的行为主体关系变得更加易于理解和可预见(Predictability),从而增进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实际上,作为一种重要制度的法制建设能够给出口企业提供良好的契约环境,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中,出口企业在生产产品以及备货的过程中其行为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它们在出口中违约的几率也相应偏低,否则可能面临较高的违约成本。Miller[7]认为,以法制建设为代表的制度创新能够完善一个国家的契约环境,同时带来企业交易费用的下降,该国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并实现市场的扩张。正是由于在一个完善的契约环境中锤炼和成长起来的企业在对外出口的过程中违约概率往往较低,因此,从逻辑上的一个推断是,进口商通常更加倾向于和处于良好契约环境中的企业开展合作。由此,本文提出:

      命题1:一国法制建设强度的不断提升为出口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契约环境,增强了合同的执行力,提升了合同的“完全性”,从而有利于该国对外出口。

      2.基于行业异质性的传导机制

      行业的异质性特征决定了不同的行业对法制环境的依赖程度不尽相同,例如,R&D投入强度、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Intensity of Key Factor Input,IKFI)以及专属性投资联系(Relationship of Specifc Investment,RSI)等异质性都会影响这些行业的对外出口。对于R&D投入强度这一行业特征而言,高R&D投入强度的行业其技术水平通常偏高,这些行业的出口也往往以快速的技术和不断涌现的专利作为竞争的手段和制胜的法宝。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行业的发展就更加渴望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规范秩序,不断完善的法制建设则恰恰满足了这些行业的发展需要,它能够极大地提高R&D投入行业持续创新的动力,进而增强出口竞争力。同时,完善的法制建设对非法模仿和恶意竞争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保障了竞争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相反,低R&D投入强度的行业对法制建设的诉求则相对偏低,法制强度的些许提升可能已经满足这些行业的发展需求。由此,本文提出:

      命题2:高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更加依赖于完善的法制建设,低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对法制建设的诉求偏低,较高的法制建设强度有利于高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较低的法制建设强度难以促进高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恰恰只能促进低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

      对于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这一行业特征而言,由于部分行业严重依赖某些关键要素的投入(例如,近5年来化学工业及制品行业中塑料和橡胶产品作为要素投入的比重高达49.8%),此时这些行业中的企业会与关键要素的提供方签订合同以保证这些关键要素供给的稳定性[1-2]。完善的法制建设会提高合同的执行力,保证关键要素的供给者严格遵循合同行事,并且稳定地提供关键要素给下游出口企业,这为下游出口企业的正常运营奠定了坚实基础,出口企业才得以根据国际市场行情来签订大量的出口订单。相反,如果法制建设不完善,那么,以上传导机制就会不畅,导致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较高行业的出口受阻。由此本文提出:

      命题3: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不同的行业对法制建设的依赖性不同,“高”强度行业更依赖于法制建设,“低”强度行业相反。而且,法制建设只有在较高水平时才更有利于“高”强度行业的出口。

      对于专属性投资联系这一行业特征而言,专属性投资联系较强的行业其投资只能生产范围十分狭窄的产品,难以实现范围经济(Economy of Scope),因此,企业为了顺利地收回前期的专属性投资,必须找到稳定的下游客户,而完善的法制建设条件下的合同执行力则是保障稳定客户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下游客户保持稳定的情形下,上游企业也会开展稳定的专属性投资活动,并且保证了下游客户的出口活动也变得更加顺畅[1]。相反,如果法制建设不完善,从事专属性投资的企业难以找到原本可以用合同来进行约束的稳定客户,那么,专属性投资的规模则会相应萎缩,这类企业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进而下游的那些需要专属性投资所生产的产品而且从事出口的企业则会由于生产受阻而难以出口。进一步地,这些下游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订单时会更加谨慎,并且导致对上游专属性投资产品的需求量减少,从而使得从事专属性投资的企业更加不敢扩大投资规模。上述“多米诺骨牌效应”式的连锁反应形成恶性循环,最终结果是专属性投资行业的出口受阻。由此,本文提出:

      命题4:专属性投资联系较强行业比专属性投资联系较低行业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制建设来维持稳定的产业链关系,因此,只有高水准的法制建设才能够促进专属性投资联系较强行业的出口。

      3.非线性传导机制

      现实中,法制建设在促进出口贸易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阻碍出口的可能,其综合结果可能表现出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的非线性影响。图1绘出了中国1992—2011年法制建设强度与行业层面出口规模变动的拟合趋势,从图1可见,趋势线的斜率逐渐减小,尤其在法制建设强度指数在40附近时,趋势线的斜率接近于0,这就意味着法制强度在不断提高的同时,其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并非一直连续提升,甚至有不断减弱的势头。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的阻碍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势力效应和市场挤出效应两条渠道完成。①对于市场势力效应而言,当一国的法制强度较高时,从事非法模仿和恶性竞争的企业将会面临十分严厉的法律追究和处罚,从而有效保护了创新者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过度保护的情形下,创新者由于可以获得长期的经济利润甚至垄断利润,加上持续创新也可能面临较高的风险,所以,它们后续创新的动力可能趋于下降,这对于从事出口的创新企业而言容易成为隐患。因此,过强的法制建设会通过市场势力效应阻碍出口。②对于市场挤出效应而言,当一国的法制建设过于严苛时,从事研发和创新的出口企业确实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创新型企业由此形成的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可能挤出其他竞争对手,那些竞争对手有可能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或者成长期,这将直接造成潜在出口企业的减少。相反,倘若法制建设处于一个较为适宜的强度上,那些成长中的新兴出口企业反而能够从正常的技术外溢和知识传播中获得竞争力,并且推动一国的总体出口。因此,过强的法制建设也会通过市场挤出效应阻碍出口。由此,本文提出:

      命题5:法制建设对出口的影响呈现出非线性的复杂特征,只有适宜强度的法制建设才有利于一国的出口,过强的法制建设反而会成为出口贸易的阻碍因素。

      对于命题5,现实中不乏典型案例。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数不少的温州小企业以模仿方式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并开展低附加值的出口活动,由此积累了大量的原始资本,而这些竞争方式恰恰是在中国法制水平较低时期所采用的,反过来说,当时较低的法制水平在客观上刺激了此类企业的快速发展。不难想象,倘若中国在当时的法制建设强度已经较高,那么,这些小企业很可能受到法制约束而难以通过低水平竞争方式得到发展。可见,在特定的发展时期,适宜的法制建设强度才能促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且为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经验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法制建设影响出口的传导机制,本文建立了扩展的引力模型,并且运用1992—2011年中国对148个国家(地区)的制造业行业出口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

      1.计量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自Tinbergen[8]提出引力模型以来,引力模型在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在引力模型的基础上检验以上传导机制,即研究三个主要问题:①法制建设是否促进了中国的出口,能否成为构建制度比较优势的动力;②法制建设对于异质性行业的出口是否存在差异;③中国法制建设的“最适强度”是多少,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强度到底是偏弱还是过强。鉴此,本文分别构建如下三个计量模型。

      

      为了研究法制建设对于异质性行业的出口是否存在差异,本文分别根据行业的R&D投入强度(RD)、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IKFI)以及专属性投资联系(RSI)这三个标准把各行业划分为“高”和“低”两类,具体的划分方法为通常所用的先计算平均值,再与平均值相比较的方法。例如,以R&D投入强度为标准时,首先计算出各行业在样本期间内的平均R&D投入强度,把高于该平均值的行业界定为“高”R&D投入强度行业,把低于该平均值的行业界定为“低”R&D投入强度行业,以其他两个标准划分时也做类似分类。本文在模型(2)中以虚拟变量

来表示“高”、“低”两类行业,即当行业属于“高”的行业时。虚拟变量为1。否则为0。在回归时,以虚拟变量和法制建设的交互项来考察法制建设对“高”行业的出口是否具有特殊的影响。

      

      以上数据均以1992年为基期剔除了价格因素,涉及货币单位的变量统一用人民币来计算。

      2.检验结果与分析

      (1)总体回归结果分析。表1报告了法制建设对中国总体出口贸易的影响,从表1的回归结果(1)和(2)看,经济规模和贸易伙伴的经济规模均显著促进了中国对外出口,两国(地区)的空间距离显著阻碍了中国的出口,这不仅与引力模型的基本观点完全一致。而且与新贸易理论[10]以及新新贸易理论[11]的观点相吻合。此外。两国(地区)使用相同的语言对中国的出口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原因在于,两个贸易伙伴使用同一种语言会降低贸易双方的交易成本,而且同一种语言也更加容易增进互信,减少贸易纠纷,违约的概率相应下降,这些都有助于增加贸易量。同时发现,拥有共同的国界或者说邻国关系与其他国家相比拥有天然的低贸易成本,而且这会使得两国(地区)具有相似的文化习俗和对商品的共同偏好,同时有助于加强贸易双方的相互了解等,这些都是顺利开展贸易的有利因素,大大拓宽了两国(地区)之间的贸易通道,促进了贸易规模的扩张。

      

      回归结果(1)和(2)同时表明,劳动力成本对中国的出口未能产生显著的作用,这与本文的预期不符合,其中的原因可能与中国近年来的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有关。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已经趋于淡化③。资本积累的状况不利于中国的出口,这说明中国在资本方面不占有出口比较优势。此外,全要素生产率显著促进了中国的出口,这表明中国在劳动力和资本难以促进出口的情况下,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成为了一股补充力量,而且这是中国出口贸易最终能够成功转型的关键因素。

      本文尤其关注的是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回归结果(2)显示,中国的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中国不断完善和强化的法制建设已经逐渐给出口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合约环境,它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市场规则和竞争秩序。有效促进和激励了企业的创新,并由此提高了出口品的技术水平,而且有助于稳定出口企业的上下游价值链关系,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根据国际市场状况来调整出口活动。考虑到在法制建设促进出口贸易的同时,出口贸易也可能影响法制建设强度,也就是说,模型中的法制建设强度有可能是一个内生变量。其理由是,一国的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往往也是一国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此时,不管是国内的企业还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都有完善本国法制建设的强烈诉求,否则,一个公平、透明、完善的商业环境难以形成,而相关管理部门也通常会不遗余力地促使法制环境得以改善。因此,本文通过两个方法来尽量降低这种内生性:一是用解释变量的一阶滞后项对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二是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来进行回归,在此选取法制建设的上一期水平作为工具变量,这也是在2SLS中较为常用的一个方法。如表1的回归结果(2)一(4)所示,对比不同的估计结果发现,除极个别回归结果外,各解释变量对出口的影响与原始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尤其是法制建设对出口的影响全部都是显著为正,这说明回归结果是较为稳健的。

      (2)分行业回归结果分析。表2报告了分行业回归结果,由于在此主要关注法制建设与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对出口的影响,而且与表1中雷同的其他变量对出口影响除极个别回归结果外,基本与表1结果相同,因此不再对这些雷同变量进行分析。从表2回归结果(1)看,虚拟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高R&D投入行业更加容易出口,其原因是这些行业在高R&D投入的推动下可能获得了更高的技术水平,并且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法制建设与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其系数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中国的法制建设难以支持高R&D投入行业的出口。本文的理解是,前面刚刚提到高R&D投入行业由于在高技术水平的支撑下更加倾向于出口活动,可见这些行业的R&D投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法制建设与高R&D投入行业未能产生很好的出口协同效应,这可能在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强度未能达到高R&D投入行业出口所提出的要求,正如命题2所预测的那样,较低的法制建设强度难以促进高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值得注意的是,变量Law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法制建设促进了所有行业的出口,那么,在法制建设无法促进高R&D投入强度行业出口的情形下,可以推测它已经促进了低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这也是命题2所预测的,即较低的法制建设强度恰恰只能促进低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由此,命题2得到证实。

      从表2回归结果(2)看,法制建设与虚拟变量交互项的系数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中国的法制建设强度不足以促进高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的出口。从自变量Law的系数显著为正可以判断,中国较低的法制建设强度对低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的出口起到了推动作用。类似地,回归结果(3)表明,法制建设与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也无法促进高专属性投资联系行业的出口,甚至回归系数为负,这很可能也是由于中国法制建设强度偏低所造成的。

      为了验证经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这里先后采用类似前文的方法(考虑一阶滞后效应和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来做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法制建设无法促进高R&D投入强度行业的出口,也无法促进高专属性投资联系行业的出口,这与原始回归结果完全吻合。与原始回归结果不同的是,法制建设促进了高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的出口,但显著性水平依然偏低。综合所有回归结果的一个总体判断是,尽管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法制建设强度依然没有突破一定的“门槛”,对那些急需完善的法制建设作支撑的行业的出口未能产生足够的促进作用,这为中国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提供了国际贸易视角的证据。

      

      (3)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非线性影响的回归结果分析。正如前文所言,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可能并非线性关系,即出口贸易的规模并非随着法制建设强度的不断提高而无限膨胀,尤其在中国当前技术水平依然偏低,企业甚至个人对法制建设的完善尚未形成强烈共识的背景下,法制建设的过度强化可能反而不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对此的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使用了三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回归,从所有回归结果看,法制建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依然显著为正,这与前面的回归结果相同。而且,法制建设的平方项前面的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初始阶段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是不断上升的,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强化,它对出口的负面作用开始出现,即法制建设的市场势力效应和市场挤出效应超过了正面的促进效应,这与命题5的结论完全相同。此外,既然法制建设对出口的影响呈现先扬后抑的“倒U型”特征。那么,应当存在一个所谓的法制建设“最适强度”。经过计算发现,三个回归方案的法制建设最适强度分别为41.81、41.52和41.50,对比现实发现,中国当前的真实法制建设强度只有40.38,与任何一种回归方案所计算出的法制建设最适强度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见图2)。为了简化表述,这里计算得到三种回归方案法制建设最适强度的平均值为41.61。也就是说,从平均意义上看,当中国的法制建设强度为41.61时,法制建设对中国出口的促进作用实现了最大化。可见,中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不断强化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促进出口贸易的功能。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中国依靠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所带来的红利即将消退,依靠制度改革和体制调整来创造“改革红利”的时刻已经到来[12],而法制建设恰恰是中国制度改革范畴当中的深水区,它不仅仅影响国内的经济活动,也会左右国际贸易的模式和基本方向。本文旨在研究法制建设能否成为中国制造业出口动力的新源泉,借助中国1992—2011年对148个国家(地区)的出口数据检验了5个命题,并通过多种回归方法检验法制建设强度对制造业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和计算现阶段法制建设强度的临界值。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制建设显著促进了制造业行业的出口,法制建设是促进中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制度驱动力,它已成为中国制造业出口动力的新源泉,也为中国构建制度比较优势提供了可能。不仅如此,法制建设对异质性制造业出口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对于低R&D投入强度行业、低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以及低专属性投资联系行业的出口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高R&D投入强度行业、高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以及高专属性投资联系行业的出口没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不仅揭示了中国不同制造业行业对法制建设具有不同水平的诉求,而且表明中国法制建设强度还不足以促进那些更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制造业对外出口。基于本文样本区间的研究同时表明,法制建设对中国制造业行业出口的影响呈现先扬后抑的“倒U型”特征,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强度(40.38)依然低于理论上的最适强度(41.61),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需要不断强化的阶段。除法制建设因素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也是促进制造业产品对外出口的关键动力,这意味着在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逐渐不占优势、自然资源趋于稀缺以及政府优惠税收政策逐步废止的情形下,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和技术的创新变革已渐渐成为支撑中国出口的重要力量,这也是中国外贸最终能否成功升级和转型的关键所在[13]。本文研究结论具有重要政策含义:

      (1)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与贸易相关的法制建设和规则在与世界贸易体制相融合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且取得了贸易规模呈指数形式增长的业绩。然而,近年来中国的出口贸易受到国内“人口红利”持续衰退以及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诸多冲击,使得中国的出口继续沿着扩展的边际(Extensive Margin)来发展面临困难,同时在集约的边际(Intensive Margin)尚未成为出口增长主体渠道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巩固和拓展中国出口贸易的良好局面,中国更加需要通过以贸易规则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法制建设来维持出口的稳定增长,促使法制建设成为出口贸易动力的新源泉。为此,中国于2013年8月正式批准设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的新法规和新规则实质上正是中国完善和创新对外贸易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负面清单”规则和自由贸易区内资本项目下货币的可自由兑换等规则直接扩大了贸易法制的内容。因此,中国应当确保出口贸易在兼顾法制和自由的环境下发展,探索促进出口的多种便利化措施,在市场准入、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方面迈出新步伐。

      (2)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以TPP和TTIP等为代表的贸易新规则近年来已经逐渐盛行,这些新贸易协定既是各国之间扩大经贸活动诉求的产物,也是对WTO的某种替代,同时内含了谈判国企业应当遵循相应法制法规这一潜在要求。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到这些协定的实质性谈判之中,这就会对中国的出口规模、出口地理方向、劳工以及环境标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在此发展趋势下,中国不仅不能自我陶醉于过去的国际贸易业绩之中,反而应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和务实有效的措施融入新的贸易体系,避免游离于国际新规则之外。中国应当在积极参与2.0版本的贸易协定——WTO谈判的同时,积极关注和认真研究3.0版本的贸易协定,即以TPP和TTIP为代表的各种新贸易协定[14],并且择机参与到谈判之中,争取在新规则的制定中拥有话语权,使中国与贸易相关的法制建设能够紧密融入世界经济。一个重要的例证是,Berkowitz et al.[15]的研究发现,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复杂产品而言,加入到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NYC)的出口国对于其国内不够健全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替代作用。其重要启示是,在中国尚未加入TPP等新贸易协定谈判的情况下,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可以成为扩大出口规模和优化复杂产品出口结构的一种替代性措施。

      (3)本文研究发现,高R&D投入强度行业、高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以及高专属性投资联系行业的出口对法制建设的诉求较高,而相反特征行业的出口对法制建设的诉求偏低,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运用更强有力的法制措施对高R&D投入强度行业、高关键要素投入集中度行业以及高专属性投资联系行业的出口进行管理,进而实现“完善法制建设→鼓励法制依赖型行业出口→形成出口动力的新源泉”的发展路径,这也是中央所倡导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这一总体战略部署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具体而言,在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来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可以通过行政规章、行政文件等灵活的政策法规来规范那些更加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的行业,以促进这些行业的对外出口,这些行业包括集成电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以及新材料技术产业等。

      (4)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强度持续提升和达到最适值之前,要特别考虑中国制造业出口的发展阶段、行业差异性及地区差异性,在综合考量中国的科技创新水平、产业国际竞争力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制建设期待的基础上确定中国法制建设的合理强度,以适宜的法制建设强度推动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与结构升级,使法制建设成为中国出口贸易发展的持续动力。①在对外出口的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历程来获取国际经验,同时考虑中国制造业出口现阶段所遇到的突出矛盾(例如大规模的“双反”),在法制建设强度上进行动态调整,在相应的法律实施和执行环节中根据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与时俱进,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仲裁与诉讼的法律程序、审判尺度以及诉讼证据的采纳等诸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对等性。②对于那些具有较大出口额的高技术行业,对其专利与技术实施恰当的保护,对其国外竞争对手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亦给予有效的保护,从而避免出现“苹果”与“三星”公司的专利在对方国家得不到充分保护情况的出现,进而影响产品的出口。③考虑到中国东、中、西三个地区出口的不同特点,建立与各个地区对外贸易现状相适应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使法律建设强度与各地区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更加匹配。

      ①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及的法制建设是特定语境下的特定概念,是指一国在贸易领域制度与规则的设计、与国际接轨及其实施等,而并非法学意义上的宽泛概念,下文所涉及的法制建设强度则指代这些制度与规则涵盖的范围,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以及实施的力度。而且,本文通过计算法制建设强度,创新性地度量了特定领域的法制建设对于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为了把法制建设的含义限制在这一较小的范畴之内,本文在实证研究中采用了全球治理指标项目(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 Project)提供的“法制化程度”这一指标,不考虑“公民呼声与政府责任”、“政治稳定与无暴力冲突”、“政府效能”、“政府监管质量”以及“控制腐败”等其他5个方面。

      ②严谨地说,仅仅以出口贸易来研究法制建设的“最适强度”并不能涵盖对法制建设应有强度的准确认识,然而,考虑到研究的可行性,本文只能以促进出口贸易为单一目标来进行研究,而且这种以有限目标为准则的研究为本文审慎对待法制建设强度提供了贸易领域的崭新视角。

      ③为了验证这个问题,本文用前10年的样本进行了回归,发现劳动力成本显著促进了中国的出口,而后10年的回归结果不支持劳动力成本对出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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