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瓶颈”与创新型企业风险投资_风险资本论文

“资本瓶颈”与创新型企业风险投资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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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受到“资金瓶颈”的制约。风险投资介入创新企业存在着四大现实困难。当前,必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消除创新企业的“资金瓶颈”,以实现二者的“双赢”。

科技型创新企业是我国国家创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与国家知识创新工程的实施。因而,关注创新企业的创新问题,对于优化我国科技资源配置,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推动“十五”期间产业结构升级具有划时代意义。

“资金瓶颈”制约着创新企业的发展

21世纪的国际国内经济竞争,取决于科技的竞争和高新技术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取决于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程度。由于创新企业最终成功率不高,在发达国家一般只有20%~30%,它们承担的风险很高,因此传统的融资渠道与高风险的创新企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悖论。如商业银行现多强调以稳健为经营的首要原则,一般不轻易介入以中小型企业居多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创新企业一般也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对贷款抵押、质押与保证的要求。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逐年增大,但依赖国家科技投入解决科技市场化资金需求缺口和创新企业的“资金瓶颈”是不现实的。这首先是因为财政资金总是有限的,用到某一个创新企业就更为有限;其次,高新技术本是生财聚财的宝盆,现在却成了“讨饭碗”,改变这种背离的现象出路就在于依靠科技市场化,为科技发展积累资金;其三,事实已经证明,长期的无偿的财政科技投入形成了国家“养”科技——科技“靠”财政——科技越采越成为脱离市场的“神圣殿堂”的恶性循环。这不仅使科学技术背离了第一生产力和核心经济要素的本性,而且成为国民经济的包袱。

与融资困境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创新企业的高投入性。一个创新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为先导。创新企业的任何创新活动,科研、中试和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资,并且投资规模依次递增。虽然不少创新企业都在R&D经费投入上表现出令人感动的勇气,但由于缺乏足够的外部资金的持续支持,大量科研成果难以进行中试与投产。根据大致的测算,目前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60%~80%,而我国只有30%。我国每年产生专利技术两万多项,但得到足够资金支持并转化为商品、形成规模效益的仅有10%~15%。如果进一步分析已转化为商品的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就会发现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化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仅占其中的2.3%,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创新企业创新活动面临的资金困境。

风险投资大量介入创新企业的现实困难

作为一种专门向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创新企业提供产权资本的风险资本,风险投资与创新企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在创新企业高风险的背后,事实上伴随着潜在的高收益,风险投资通过将其持有的创新企业的产权转让回收并获取收益,从而可以实现风险与效益的统一。然而,在当前的现实经济环境中,我国创新企业还不易被风险投资大量“追捧”,风险资本大量进入创新企业存在着如下现实困难:

一是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狭窄,数量极其有限。与众多嗷嗷待哺的创新企业相比,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投资基金数目非常有限,且规模较大的均匀政府发起组建的。除极少数资金规模较大外,其余每家仅有1~2亿元。与国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都有政府背景,资金多为财政资金,而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一般来源于民间。单一的政府投入不仅难以形成大规模的风险投资资金,而且往往由于缺乏谋求高收益、高风险投资组合的动力,缺乏监督自律的约束机制而导制资金使用低效和粗放投放,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创新企业巨大的“资金瓶颈”面临的却是狭窄的资金供应渠道,当前风险投资大量介入创新企业显然会“力不从心”。

二是创新企业及风险投资机构的专门人才奇缺,风险资本常因此面临“灭顶之灾”。风险投资成败与否的关键是创新企业有无高水平的创新人才;而风险投资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同样也取决于自身有无高素质的风险投资营运人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风险投资业,人才问题是各风险投资机构面临的最紧迫问题。现在我国从事风险投资的人才队伍,多为科技干部转行过来的,他们多缺乏金融知识,缺乏在市场开发中摸爬滚打的经验,且往往本着政府官员的工作思维方式从事风险工作。风险投资最需要的是战略眼光与正确判断的能力,显然我国当前的风险投资机构并不拥有足够的此类人才。由此风险投资策略和战略上的失误屡见不鲜。风险资本的安全与增值面临严峻的挑战。

三是风险投资易“投”不易“收”,风险资本退出通道不畅,造成风险资本沉淀与“泛资本化”。适时地从创新企业撤回投入的风险资本,即资本退出是规避投资风险、保持资本实力、获得高的资本收益率的最主要途径,是机构风险投资者从投入和经营到完成和收获的必经阶段。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几条国际上通用的风险资金退出渠道要么尚未形成,要么亟待完善。如作为国际上最基本的风险资金“出口”的二板市场,在我国虽然呼声很高,但由于我国主板市场本身尚不规范,不少人对再建立一个第二板的市场存在疑虑,对其能否成功地运作表示担心。风险资本本是一种“高能资本”;风险投资机构如果顺利地将手中的创新企业产权转让变现,则可获得可观的增值收益。但目前我国的风险资本进入创新企业后只能长期驻扎,成为一种普通的资本,由此导致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

四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从1985年9月我国境内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至今,我国开展风险投资的实践有10多年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风险投资法》,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我国对风险投资的政策优惠也很有限,支持的力度远不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

风险投资的“退出瓶颈” 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创新,是社会各界期盼推出的科技风险投资“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关注创业板以及创业板推出之前的“退出瓶颈”,意义重大。

科技风险资本运动规律与“退出瓶颈”

作为主要投向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方面存在巨大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金融、产业、科研相结合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科技风险资本必须不停顿地运动,充分体现“阶段性资本”短期存在的特点。科技风险资本作为特殊的金融资本短期介入科技创新企业的性质,决定着其不能长期沉淀在所投入的企业,成为一种普通的产业资本。科技风险资本对高利润的追逐要求其以尽量短的时间、尽量快的节奏,从科技企业股权形态回到金融资本形态,再投入到新的创新企业,开始一轮新的逐利过程,如此循环往复。

科技风险资本的运动规律充分揭示了“退出”在整个投资与逐利“链条”中的重要性。考察科技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地区)不难发现,在主板之外专门建立为风险资本提供“出口”的二板资本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其它退出渠道并不十分畅通的现实经济中,创业板的不到位直接导致“链条”的中断,形成“退出瓶颈”。“退出瓶颈”的出现将在4个方面大大减少风险资本持续投入的动力:一是使风险资本本金难以及时、全额收回;二是使风险资本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的放大功能实现成倍增值;三是使创新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与持续发展,吸引新投资的能力下降;四是使风险投资与创新企业及社会投资者之间的选择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社会配置风险资本的效率难以有效提高。因此,消除“退出瓶颈”是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创业板市场不是“退出瓶颈”的唯一选择

在国际上常见的风险投资4种退出渠道中,股份上市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种。科技创新企业在上市条件相对较低的特定股票市场上市,不仅能够使企业获得大量现金流入、增加流动性,使企业形象得到提升,而且使创业资本家、风险投资方、创新企业骨干员工的股权得以套现,各方都能得到巨大的回报。

股份上市创造过诸多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创始人一夜暴富的神话。不过,股份上市在全球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所占比重仅为30%,大部分的风险资本选择了公司或创业家本人回购、第三方收购、清算退出方式。这一方面是因为每种退出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土壤,另一方面是因为股份上市存在着门槛较高、成本较大、持股时间较长、条件苛刻等固有缺陷。由于二板股票市场在赢利记录、股本规模等上市条件上低于主板市场,各国对二板市场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上市公司的退市(停止股票交易)则更平常,且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创始人的股权出售有时限要求,这些都加大了投资风险。

加速建设多元退出渠道

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提供风险资本融通渠道的“入口”与“出口”无疑是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与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为此,应尽快采取如下措施:

——是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确保创业板在风险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龙头”地位。已有专家指出,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的主要障碍不在技术面、不在基本面,而在认识层面。当前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决策层之所以不及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是因为担心我国创业板受NASDAO、香港创业板市场低迷的影响,担心“出师不利”。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首先,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前景将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坚实基础;其次,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强烈需求将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市场支撑;第三,一个由众多中小企业构成的科技板块市场是不乏少作基础的。鉴于此,决策层不必过多考虑推出创业板的时机,一旦制度建设与技术准备到位,应在年内最迟在明年初推出创业板市场,充分发挥其在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助推器”作用;

——二是重视回购、第三方收购在风险资本退出中的重要作用。回购方式作为一种对风险投资方利益的保护性安排,一旦企业发展不尽人意,风险投资方可要求企业履行回购协议而顺利退出。第三方收购可分为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两种,前者指公司间收购与兼并这是第三方收购最为常用的方式;后者指一创业投资公司收购早期创业投资公司手中的股份,原先的创业投资公司顺利退出或部分退出;

——三是正确使用清算方式。作为创业投资不成功时迅速离场的无奈但却是最佳选择的退出方式,清算占风险资本退出方式的比重高达30%以上。虽然清算导致一定的损失,但这是风险投资承受高风险的必然结果。正确使用清算方式,要求把握好最佳时机,既要考虑到风险企业“起死回生”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更要按照“冰棒理论”及早果断退出,以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四是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新的退出途径。鉴于我国各省、市、区都先后建立了区域性的证券交易中心与产权交易中心,服务于当地金融与经济发展,当前可考虑在创业板推出之前,先开放各地证券交易中心与产权中心作为风险资本柜台交易的场所,即“三板市场”或“柜台市场”;创业板推出之后,“三板市场”与二板市场衔接,凡资质高、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入创业板,而被创业板摘牌的企业则转入“三板市场”继续交易。这样,不仅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更多渠道,而且主板、二板、三板市场有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与功能将得以优化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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