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对工农联盟理论的贡献及其意义_农民论文

恩格斯晚年对工农联盟理论的贡献及其意义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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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一书写于1894年11月,发表在理论刊物《新时代》上。晚年恩格斯在该书中系统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在农民问题上的立场和基本原则,对工农联盟理论作出了新的贡献。这一著作虽然是针对当时法国和德国的情况进行论述的,但文中阐明的理论原则对于我国总结处理农民问题的经验教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工农联盟问题,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

一、《法德农民问题》对工农联盟思想的新贡献

1.阐述了农民问题和工农联盟对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性。恩格斯分析了农民这个重要政治力量在欧洲历史上的作用,指出“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95页)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大批农民破产,促使他们成为活跃的政治力量。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无产阶级政党已经成长和强大起来,并且有了科学的行动纲领。因此,工人阶级把农民吸引到自己方面来是完全可能的。恩格斯还把工农联盟问题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直接联系起来,强调指出,为了夺取政权,社会主义应当首先从城市跑到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力量,把农民从大地主那里争取过来,使他们成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没有巩固的工农联盟,无产阶级就不能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

2.阐述了建立工农联盟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恩格斯在批判机会主义关于农民问题上的各种观点的同时,阐明了建立工农联盟必须以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为基础。小农之所以是工农联盟中工人依靠的重心,一方面是由于小农在农村居民中占多数,另一方面是由于小农特有的经济地位所决定的。

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关于小农的论述有两点特别需要我们注意:一是关于还没有变成无产者的小农被无产阶级政党吸引过来的人数愈多,社会变革速度愈快,效果愈好的想法。另一是进行社会变革不能违反小农意志的看法。的确,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稳固的变革都是不可能的,只有引导广大小农自愿和无产阶级结盟,社会变革才会愈来愈顺利。

3.论证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社会主义大农业以及应遵循的方针原则。恩格斯明确指出,小农业是没有前途的,正象火车会把手推独轮车压碎一样,资本主义大生产必然将小生产挤垮。小农的唯一出路是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整个农业的出路也是组织合作社,各种类型的分散的合作社将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恩格斯主张建立进行大规模经营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规模经营有许多好处,既可以节省劳动,也便于向更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发展。但由于从小生产到大规模经营是一种很大的变化,对于参与这一社会变革的主体——小农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示范的原则以及由国家和社会给合作社提供援助和各种便利。

综上所述,恩格斯在这篇著作中指明了广大农民翻身解放的正确道路,该书是马克思主义在农民问题、工农联盟问题方面最重要的文献。即使在恩格斯逝世100余年后的今天,这篇著作的基本精神仍然富有生命力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德农民问题》的现实意义

其一,恩格斯阐述的农民问题重要性和无产阶级同农民结盟的原理,仍然是我们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前,是否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革命成败的关键,在夺取政权以后,工农联盟仍然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像我国这样有九亿农民的大国,农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基本力量,加强工农联盟尤为重要。

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还有其现实必要性。首先,这是由我国工农关系的现状所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农村工作中“左”的思想的干扰,指导农村工作中存在严重的片面性和主观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地损害了工农联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业迅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减少了对农业的投入,农业发展不稳定,使工农联盟受到了损害;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是影响工农联盟的又一因素。其次,这是由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为,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石——它关系到12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国民经济稳定的因素;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农业是工业的原料基地,是出口货源的重要基地之一,是国家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农村还是国内的重要市场。而农民是农业、农村的主体,农业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处理好了,农村经济发展了,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工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才有保障,国家才会稳定,政权才会巩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有效地巩固工农联盟,我们除了在思想上加强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在政治上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外,还必须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把贫富差距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逐步缩小以至消除工农、城乡差别。

其二,恩格斯阐述的农业合作经济具有不同形式的思想,对于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作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受历史条件、生产力水平、民族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会呈现出具有不同特点的多样性质。恩格斯根据当时农村土地占有制的复杂情况,曾设想农民的合作生产和占有具有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他反复强调,在农村逐步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怎样具体地在每一个别场合下实现”,“那将决定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夺得政权时的情况。”(同上书,第310-311页)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包承包责任制,正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恩格斯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作经济,坚持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原则,其生产和经营又受社会主义规律所支配,并把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恰当地结合,可以发挥合作经济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焕发了他们对土地的热爱,农业连续6年超常规增长,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被称为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奇迹。据估计,这一时期农业增长中制度变革的贡献率达到46.89%,相当于要素投入的总和(见《社会科学报》1995年总第465期第1版),长期困扰农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可喜局面。为了保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业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党中央在邓小平同志关于“城乡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长期稳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1页)的思想指导下,于1993年通过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进一步明确稳定和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在原定的土地承包到期后,决定再延长30年,从而进一步稳定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巩固了工农联盟。

其三,恩格斯关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社会主义大农业的思想对于指导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仍以手工劳动和畜力为主,生产力水平仍然相当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是适合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并不断充实完善。在生产力水平较高、集体经济力量雄厚、统一经营功能发挥较好的地方,可以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经营效率。从我国先进地区的实践看,实现农业技术改造,由传统分散的手工劳动转变为机械化生产为主的现代化大农业的关键是大力发乡镇企业。只有乡镇企业发展了,农村的集体经济才能不断壮大,才可以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武装农业。乡镇企业可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农民就地转化为工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坚信,只要发挥国家和集体、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大农业——农业现代化的伟大任务是一定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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