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政府战略的定位与细分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政府战略的定位与细分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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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自由化趋势和进口税率递减下,各国贸易壁垒的种类发生了变化。进口关税因其透明度高,易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出口国的关注,而不得不递减。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国家开始寻求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便是最为盛行的一种。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限制进口的措施,这就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的出口构成了壁垒。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政府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政府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策略定位和策略细分。

一、政府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策略应定位于对企业营销行为的宏观调控,为企业营造便利出口的宏观条件

绿色贸易壁垒大多来源于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绿色标志制度、进口国国内环境与贸易法规、进口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等环境保护措施。这些措施都是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的渊源。一国欲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不仅要满足进口国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而且要满足进口国政府有关机构、协会、官员等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

与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协会、官员等打交道,要求其递减绿色贸易壁垒,仅靠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因为:

1.便利企业出口的宏观条件需要政府来营造。这种宏观条件犹如“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对本国所有出口企业都是有利的。仅靠企业自发地去营造,企业积极性往往不大。因此,政府应为本国企业的出口提供这种具有良好外部经济效应的“公共物品”。

2.政府具有权力(Power)优势。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以外交促进外贸,并可以代表本国向绿色贸易壁垒过高的国家提出抗议,或采取相应的报复行为,或向有关的国际组织,如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起诉。

3.政府具有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优势。政府可以利用自己与进口国有关机构、协会、官员等的良好关系,帮助企业进行国际绿色营销。

政府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过程中的活动属于宏观市场营销的范畴。尤金·麦卡锡指出,宏观市场营销是指这种社会经济过程:引导某种经济的货物或服务从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使不同的供给能力与各种不同的需求相适应,实现社会的近期和远期目标。显然,宏观市场营销立足于全社会角度,强调整个国家的商品流通的货畅其流、供求均衡和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介入宏观市场营销的任务是:使本国的商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供给与进口国政府和消费者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相适应,以实现本国的出口目标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介入宏观市场营销是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出现的,并不意味着政企不分,也不是政府代替企业进行营销决策,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体现。政府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活动是,针对国际目标市场的环保需求,选择适宜的绿色营销策略,为企业的国际绿色营销营造良好的宏观条件,通过政府对企业国际绿色营销行为的间接调控,实现政府介入对内和对外绿色营销的任务。

企业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活动属于微观市场营销的范畴,是企业面对国际绿色营销的宏观条件,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采取相应的绿色营销因素组合,以满足国际目标市场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在满足环保需求中取得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是否采用,以及采用何种绿色营销策略是企业的自主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按照利益和效率标准进行的自我组织行为,是企业份内的事,无需政府下达“行政命令”。

政府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策略可以细分为对内营销策略和对外营销策略。对内营销策略旨在提高出口商品的绿色品质,为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提供物质基础;对外营销策略旨在突破国际市场上绿色贸易壁垒的防线。

二、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政府的对内营销策略主要是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有效组合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

(一)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是指其产品和劳务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产业,是一种朝阳产业,具有潜在的动态比较优势,在政府扶续下可以成长为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产业。同时,环保产业还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它通过与其它产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可以用自己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如出口、钢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产业市场还是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市场,1994年世界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达4080亿美元,预计本世纪末可望突破6000亿美元。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保产业。美国商务部把环保产业列为重点出口产业之一,给予税收、贷款优惠;日本政府提出“绿色地球百年行动计划”;德国政府一直优先发展环保产业,在水污染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发展中国家的环保产业仅处于开创阶段,国际竞争力不强,需要政府扶持。政府的扶持措施主要有:

1.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根据环保产业市场前景和我国国情,确定环保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培植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制定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产业倾斜政策。包括政府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加大研究与发展(R&D)的投入、鼓励环保技术创新等,以实现环保产业的发展目标。

3.引进环保技术。发达国家在环保技术方面具有优势,如美国的脱硫脱氦技术、日本的除尘和垃圾处理技术、德国的水污染处理技术等,通过引进高水平的环保技术,同时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然后出口环保技术,从而推动一国的环保技术进步。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把环境保护作为优先援助或贷款的项目,我国应尽可能地扩大这类贷款的使用。

5.培育环保产业的企业集团。通过政府推进和市场引导促进大型环保企业集团的形成,同时用公司制改组环保企业,理顺环保企业的产权关系,鼓励环保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兼并,增强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

(二)有效组合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

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给其它企业或整个社会造成损害行为是外部不经济行为,污染排放物就是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产物。有效组合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是政府的义务,也是政府引导企业实行国际绿色营销的手段。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主要有:

1.环境标准。企业如果违反环境标准,政府将视企业违规的程度和性质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惩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济性处罚,即对违规的企业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对超过环境标准的污染排放物加倍收取排污费,罚款的量应等于污染物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增加部分与私人成本之差;另一种是民事或刑事处罚,即责令违规的企业停业或关闭,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然而,处罚是事后性的,即在违反环境标准的污染排放已经发生并被环境管理部门查到,处罚才发生。同时,由于污染物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增加难以计量,以及环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环境标准的成本较高。泰坦博格(Tiet-enberg)发现,环境标准的成本与基于市场方法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很高,在11个案例中,4个案例的比例在1和2之间,5个案例的比例在2和10之间,2个案例的比例在10以上。(注:Tietenberg,Thomas.1990."Econ-omics Instr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s Policy 6(1).)

2.排污费。政府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税费,使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排污费征收标准在污染排放量达到最优污染水平时等于企业的私人边际纯收益或外部边际成本,这种费就是人们所熟悉的庇古税(Pigovian Tax)。企业私人边际纯收益随着污染排放量的增大而降低,外部边际成本随着污染排放量的增大而提高,最优污染水平由私人边际纯收益曲线和外部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来确定。相对于环境标准而言,排污费治理成本较低,并能够刺激企业不断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排污费的积极性,但是排污费的科学定量也有难度。

3.排污权交易。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这种许可证是可交易的许可证(Tr-adable Permit)或市场化的许可证(Marketable Permit),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买卖排污许可证。“企业之间重新配置许可证的结果可以使达标的费用最小化。”美国的经验显示,“许可证具有可观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节约作用。”(注:Pearce,D.W.and Warford,J.J.1993."World witbout end:economics,environment,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e.)同时,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事前控制污染的方法。这种交易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如上海)实行。然而,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操作有一定的难度,也缺乏经验。

三、在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中,政府的对外营销策略主要是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并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创造条件

(一)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

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与贸易政策是政府“环境外交”的重要任务。

1.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有差异,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往往提出某些过高的或超越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因此,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要团结起来,积极参与谈判,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环境条款。

2.坚持国家环境主权的原则。“各国享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自然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或属于国家管辖以外的地区的环境。”(注:《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1972年6月)。)这一条反映了国家主权原则,即各国既拥有处理本国环境问题的权力,又必须承担不损害他国环境的义务。

3.以国际规范为依据反对进口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对于进口国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贸易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环保法规定实施到境外,或进口国以隐蔽形式作出的各种贸易歧视,出口国要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谈判,或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起诉。

4.注重“环境外交”策略的运用。外交策略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1997年4月国家商检局邀请欧盟兽医代表团对我国进行考察,确认我国具备了向其出口鲜猪肉、鲜马肉及肉制品的条件,使得欧盟对从我国进口鲜猪肉、鲜马肉解禁。

(二)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

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这类认证对企业应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公证性质,企业申请认证与否取决于认证能否给企业带来利益和效率。政府所要做的工作是引导企业申请认证,让企业了解认证的益处,为企业认证创造便利的条件,而不是命令企业申请认证。

1.重视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许多国家和地区重视这项工作。在ISO14000正式公布之前,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ISO14000认证方案和计划。我国对ISO14000一直持积极态度,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委员会”,1996年成立了“国家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CCEMS)”开展认证工作。绿色标志同样受到青睐,从1978年原西德推行“蓝色天使”制度(Blue A-ngel Scheme)开始,至1993年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标志制度。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CCEL)。”

2.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是合格产品,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于1997年4月1日开始采用ISO14000系列标准。在绿色标志标准方面,尚无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在选择绿色标志的产品名目、制定技术要求时,要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为基础,同时关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于1992年成立的环境战略咨询组织(SAGE)每年就统一环境标志方面的建议公告。

3.积极宣传和加强对企业的咨询服务。我国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调查发现,88.61%的大型企业(调查问卷来自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的79家)表示需要获得ISO14000的相关信息以及建立相应的获取信息的渠道(注:李佩琳《ISO标准出效益得寸企业更进尺》,载《经济与信息》1997年第6期。)。因此,需要加强宣传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制度,向企业发布与环境有关的认证信息,在认证程序上指导和帮助企业,并不收费或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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