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焕公一生事迹考证_郑桓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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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桓公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开创之君。关于他的生平事迹,史书记载多不相同。《史记·郑世家》说:

郑桓公友者,周厉王少子而宣王庶弟也。宣王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封三十三年,百姓皆便爱之,幽王以为司徒。……为司徒一年,幽王以褒姒故,王室治多邪,诸侯或叛之。于是桓公问太史伯曰:“王室多故,予安逃死乎?”太史伯对曰:“独洛之东土,河济之南可居”。……桓公曰:“善”。于是卒言王,东徙其民洛东,而虢、郐果献十邑,竟国之。二岁,犬戎杀幽王于骊山下,并杀桓公。

其后,班固作《汉志》,在京兆郑县(今陕西华县)下自作注说“周宣王弟郑桓公邑”;又在“郑国”下修补《史记》文,谓“幽王败,桓公死,其子武公与平王东迁,卒定虢、会之地”;并于河南郡新郑县下自作注说:“《诗》郑国,郑桓公之子武公所国”。

自司马迁作《史记》,班固作《汉志》修补司马迁说(下简称“马班”),服虔,郑玄,应劭,杜预之流皆从之。到了西晋,臣瓒始提出不同看法。《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

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郑,不得以封桓公也。初,桓公为周司徒,王室将乱,故谋于史伯而寄帑与贿于虢、会之间。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无封京兆之文也。

据此,灭郐、虢而创建郑国的是郑桓公而非其子武公:郑桓公,盖因春秋初建都于郑父之丘而号焉。其说可谓新矣。然由于是“单说”,“违正经而从逸录”(《水经·渭水注)》,故郦道元以下学者多不从。

清代,大兴考据之风。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首先对《史通·杂说上》引《竹书纪年》所记“郑桓公厉王之子”提出疑议。他说:“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雷学琪《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均以为“《史通》误‘宣’为‘厉’”。今人方诗铭,王修龄著《古本竹书纪年辑证》据之修订《史通》所引《竹书纪年》文为:

郑桓公(厉)〔宣〕王之子。

并据戴震《校本》及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改《水经·洧水注》所引《竹书纪年》文为:

晋文侯二年,周宣(原文作“同惠”)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

又依臣瓒说及《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指出“晋文侯二年”当为“晋文侯十二年”,脱一“十”字。显然,如果赵、浦、雷、王、戴、杨、方氏诸公关于《竹书纪年》的考订是正确的话,就与臣瓒说前后呼应(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证》谓臣瓒语“盖亦本《竹书》”)而与马班之说相违,在关于郑桓公生平事迹上形成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

那么,上考古本《竹书纪年》与《史记》、《汉书》的说法究竟哪一种正确呢?这是现今史学界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所要考实的课题。

马班的追随者为了让人相信其始祖关于“郑桓公周宣王庶弟”的说法是正确的,乃谓太史公说出自《国语》、《左传》和《世本》等先秦文献〔1〕。近现代学者更多地则是调和《史记》与《竹书》说, 或谓“友”就是“多父”,或谓“友”是名,“多父”是字〔2〕。

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先看一看《国语》、《左传》是怎样说的。

《周语中》记富辰对周王说:

郑出自宣王。

韦昭注:“郑桓公友,宣王之母弟。出者,郑国之封出自宣王之世也”。然《说文》云:“出,进也,象草木益上出达也”;又释“生”云:“进也,象草木生出土上”,是古“出”字含有“生”义。如左僖二十五年《传》:“晋公子,姬出也”,杜注:“大戎狐姬之子,故曰姬出也”,是谓晋公子重耳为狐姬所生。《晋语四》:“狐氏出自唐叔”,韦注:“狐氏,重耳外家,与晋俱为唐叔之后”,是韦昭认为狐氏为唐叔所生。《晋语》还载曹大夫负羁对曹伯说:“先君叔振,出自文王;晋祖唐叔,出自武王”。韦昭分别为之注云“文王子”,“武王子”,是韦昭又认为曹为文王所生,晋为武王所生。韦昭于以上两条均释“出”为“生”,何独于“郑出自宣王”一条却别出心裁呢?且统观史书,所谓某国某氏出自某姓某人者,无不是说为某姓某人之后,即为某姓某人所生〔3〕,哪里见过因为某王所封即谓某国某氏出自某王的。 如上晋、曹二国皆为成王所封,史书哪见晋、曹二国“出自成王”的记载呢?因此《国语》言“郑出自宣王”当从众释,即谓郑国为宣王之后,郑(先君桓公)乃为宣王所生。

郑桓公为周宣王之子,《春秋左氏传》记述得更清楚。僖二十四年:

郑有厉、宣之亲。

文二年:

郑祖厉王。

如果此两条尚不足证,则宣十二年所载楚军围郑,郑襄公迎降楚君所说的话就更能说明问题了。他对楚子说:

(君)若惠顾前好,傲福于厉、宣、桓、武。

这里,郑伯所述郑国先祖世系犹太子晋称周之先世为“文武成康”(《周语下》),中山王某称其先世为“文武桓成”(《中山王方壶》)一样均为父子相承的世系,清楚地证明郑桓公乃为周厉王之孙(故“郑祖厉王”),宣王之子(故“郑有厉宣之亲”〔4〕)。反之, 假若如杜注孔疏所言,郑桓公仍为宣王同母弟,那么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原则,宣王封弟友于郑,友当为“别子”,在宣王室“太宗”之外另成一宗,则郑襄公述其先祖世系当不得言“宣”。

综上可见,关于郑桓公所出,《国语》、《左传》与前考《古本竹书纪年》是一致的,皆以桓公为宣王之子,亦即《竹书》“周宣王子多父”。——“周宣王子多父”者,宣王之子,幽王之庶弟也,与宣王庶弟友不是一人。

唐司马贞[索隐]引《世本》:

桓公居棫林,徙拾。(《郑世家》)

《世本》为战国末赵人所作,比较可信。这本来在始封地上也证明春秋郑国之先“桓公”与《史记》“初封于郑”的宣王庶弟友不是一人。但是,自汉郑玄提出“宣王封母弟友于宗周畿内咸林之地,是为郑桓公,今京兆郑县是其都”(《诗、郑谱》)之说,唐孔颖达〔正义〕谓“《世本》云郑桓公封棫林即汉之京兆郑县也”(《左传》昭十六年〔疏〕), 清顾祖禹著《读史方舆纪要》谓“《世本》郑桓公居棫林,一曰咸林”(泾阳县下)。这样说来,《史记》“宣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也就是《世本》的“桓公居棫林”, 郑桓公也就是宣王庶弟友,马班之说盖出自《世本》。

然考之古文献和西周金文,孔顾二氏之说是难以成立的。

“棫林”,文献金文所见共有三处, 除左襄十六年《传》晋率诸侯之师伐许所“次”之“棫林”接近许都叶城(今河南叶县南),离西周王畿太远,不可能为桓公始封地处,其它两处都在王畿之内:一即西周散氏盘所记周室划分矢, 散二国疆界契约中的“降棫”之“棫”。“棫”本为树名,这里作为地名,应指“棫树林子”,即“棫林”也。据卢连成考证,此棫林应在今凤翔县西南的汧水一带〔5〕。

不仅如此。《汉书·地理志》右扶风雍县下记有“棫阳宫”,秦昭王起。唐兰说:“棫阳宫名称,应与棫林有关”〔8〕,而清《一统志》及毕沅《关中胜迹图志》谓在“扶风县东北三十里”。非是。因为汉代雍县即今凤翔县,《金文分域编》所录凤翔出土的“棫共厨鼎”及1962年凤翔马王庄出土“棫”字瓦当证明昭王所起棫阳宫位于凤翔县西南,应在汧水棫林附近(同注〔8〕);而此清代图志所记秦汉棫阳宫东距泾水、毕原较近,则应与泾西棫林有关了。

以上大量文献和金文都证明,周至秦汉,关中王畿之地的棫林只有两处,但没有一处是在汉京兆郑县的,——《世本》“郑桓公居棫林”与郑笺“宣王封母弟友于宗周畿内咸林”毫无关系。

与《世本》“郑桓公居棫林”在汉京兆郑县说几乎同时出笼的还有桓公“徙拾”在汉京兆郑县说。《郑世家》“友初封于郑”下唐司马现〔索隐〕云:

郑,县名,属京兆,秦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是也。又《系本》云:“桓公居棫林,徙拾”,宋忠云“棫林与拾皆归地名”,是封桓公,乃名郑耳。至秦之县郑,盖是郑武公东徙新郑之后,其旧郑乃是故都,故秦始县之。

按其说,(“郑”为桓公始封地),“棫林与拾,皆归地名”,因“封桓公,乃名郑耳”。“拾”也就是桓公之子武公东徙“新郑”后秦始县之汉名京兆郑县的桓公所居“故都”——“旧郑”(针对“新郑”而言)。关于这一解释,唐兰说得更明白。他说:

郑桓公始封之郑,是在泾西的棫林(按指汧水棫林,唐氏盖混二棫林为一)。后来才迁到京兆郑县, 可能就是《世本》所说的“徒拾”。东周后又迁到新郑,到秦武公“县杜、郑”时则是以郑桓公所迁之地(按指“徒拾”)为郑县。(同上注)

综上所说,无论是京兆郑县棫林说, 还是京兆郑县拾地说都是用《世本》解释马班之说,为马班之说寻求理论依据的。但比较起来,后者要强于前者,因为后者不仅有现存地名作证——如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陕西省地图册》华县地图在华县城东北四十余里的渭水南岸清楚标有拾村和北拾村地名——,而且是有史实作依据的:

(1)左隐元年《传》:“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武公,桓公之子。武公初娶于申或当在桓公“徙拾”时为其子所定的亲事,说明拾地距申不远。八十年代河南南阳市出土的中爯父簋证明宣王封于南阳的申国乃名“南申”,则武公所娶之申当指《晋语一》“太子(平王宜臼)出奔申”的申国。其国在今临潼、渭南境内的骊山一带〔9〕,正与华县拾地邻近。

(2)《水经·涑水注》引《竹书纪年》云:“齐师逐郑太子齿, 奔城、张阳、南郑”。按《水经注》,郑太子齿所奔“张阳”是在涑水入河处,则“南郑”当在黄河西岸,即指《穆天子传》“天子”所入的“南郑”。郭璞注:“今京兆郑县也,《纪年》穆王元年筑抵宫于南郑”。齐师遂郑太子齿的史事已失考,然稽之《左传》等书,至少应在齐桓公称霸以后。其时郑早已脱离西土,其姻亲与国多在东方,那么被逐的郑太子齿之所以投奔南郑只有一个原因,即南郑附近为郑故国“拾”所在地,太子齿奔南郑犹桀奔南巢〔10〕,元室逃奔漠北, 是要投靠故国以寻求故族的庇护。

由此,可以初步断定,《世本》桓公“徙拾”即在汉京兆郑县,今华县境内;县东北两拾村有可能就是桓公“徙拾”的历史遗迹。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司马贞和唐兰的说法是正确的?非也!因为从《穆传》天子丁亥离洛北渡沿河西南行,丁酉至于“南郑”的天数(除中途逗留的三天共计八天)及路程(约千里)推算,郭璞注以京兆郑县为穆王时都“南郑”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郑”与“拾”都是旧地名——秦汉郑县之古名郑,不仅与《世本》“桓公居棫林”, 也与桓公“徙拾”毫无关系。

总之,《世本》“桓公居棫林, 徙拾”与《史记》宣王庶弟“友初封于郑”不是一回事:郑桓公不是宣王庶弟友。

《世本》桓公“徙拾”是在今华县东北,因此雷学琪辑《世本》谓“‘拾’乃‘洛’字之误”说就不能成立,但是他所依据“《竹书纪年》命王子多父居洛”的史料却不可忽视。因为雷氏所引虽为“今本”,约为南宋时人所伪造,但明清以来学者信之过半,究其原因,正如方诗铭、王修龄在《古本竹书纪年辑证·前言》中所说,“今本《竹书纪年》很多条也是从古注、类书中辑录出来的,……由于‘今本’出现的时代较早,所看到的‘古本’佚文可能比我们看到的为多。……因此,‘今本’尽管是重编的,仍有其一定的史料价值”。稽诸古文献和金文,今本《竹书》“命王子多父居洛”确属事实,并同古本《竹书》、《世本》等先秦文献所书“居某”之“某”为具体的国邑名一样,乃指东都洛邑。

无庸讳言,上说是后学从长期围绕“桓公为司徒”的争论中悟出来的:《小雅·十月之交》诗中有“番维司徒”一句,若按毛诗序,此诗为“大夫刺幽王”,则幽王时司徒为番,不得为郑桓公;若以郑笺“刺厉王”,则又与诗中所描述的天象、地震,人事不合。这场官司一直从汉打到今,将近两千年无有定论。然在这场无休止的争论中,人们却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西周推行的是两京制。

据史书记载,自武王灭商,“营周居于雏邑而后去”(《周本纪》),“成王定鼎于郏鄏”(左宣三年《传》),乃命周公营建成周洛邑于洛汭。与此同时,周王室以陕(今河南陕县)为界,将全国划分为两大军事政治区域:陕以西以宗周丰镐为中心,陕以东则以成周洛邑为中心,这就是西周的两京制〔11〕。

在两京制下,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作为陕以东军事政治中心的洛邑,不仅其城垣,周庙、社稷建置同于宗周,且配备了一整套与周宗相同的“卿士尞”官僚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周王派遣治理成周的官员其级别并不亚于宗周诸僚。如成王时,先后留守成周,“尹三事四方”,监督成周“卿士尞”、“师氏百工”的就是有名的周公旦及其子“明保”君陈(同上注),而曶鼎所载“作冢司土于成周八师”的曶也是卿一级的高官〔12〕。

成周官僚机构设置同于宗周,当然也就设有与宗周司徒同等的司徒官了。如《令彝》铭所载“周公子明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的“三事”,孙作云谓指“叁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同注〔11〕)。 而十三年■壶铭“王在成周司土淲宫”不仅说明周王在成周设有司徒官衙,且其衙门规模宏大,可供周王驻跸,接见百官,行封赏之事等,则此成周司徒的爵位当不低于“成周八师”的大司徒。

既然周行两京制,在宗周和成周分别设有同等的官僚机构而司徒宫为其重要的官衙之一,则长期围绕“桓公为司徒”的争论就可迎刃而解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十月之交》诗中与艳妻(褒姒)狼狈为奸,煽火于上层的七奸臣之一“番”为宗周司徒,则“幽王以为司徒”的郑桓公只能为东都成周司徒了。这在《国语·郑语中》记载得很明白:《郑语》云:“桓公为司徒,甚得周众与东土之人”;此条《郑世家》写作“幽王以(桓公)为司徒,和集周民,周民皆说,河雒之间,人便思之”;知《郑语》“东土之人”乃指“河雒之间人”。而《国语》为东周时人所作,其所称“周”多指“东周”或“成周”(如《周语》“归之于周”,“过周北门”等),而称故国为“西周”(《周语上》),因此,《郑语》“周众”也应指位于河雒之间的“成周之众”,而非韦注所说的“西周之民”。毫无疑问,根据周礼“司徒主民,治徒庶之政令”(《牧誓》〔正义〕)的职责及两京制下分而治之的原则,“深得周众和东土之人”的郑桓公自当为成周司徒。这也就是《郑语》史伯教桓公“趁周乱而弊,(虢、郐之君)是骄而贪,必将背君”之际,“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的原因所在。

无庸置疑,《竹书纪年》“命王子多父居洛”即当与桓公为成周洛邑司徒有关。按《郑语》,桓公“居洛”当在幽王八年或稍前。

《郑语》幽王九年郑桓公问“逃死”之计于史伯,是桓公无死周难之志也。寄帑贿于虢、郐之间,说明桓公听从了史伯的建议,已把趁周乱夺取虢,郐二国之地,建国于溱洧之间作为即定国策。而据《韩非子》、《国语》、《左传》等先秦文献记载,克灭虢郐,创建郑国的正是桓公。

必先指出,据《公羊传》载,在克灭郐国之前,大约与寄帑、赂于郐、虢十邑的同时,桓公曾东居于“留”。桓十一年云:

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国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野留。

按《汉书·地理志》陈留郡下注引孟康、臣瓒曰,春秋时共有两个留邑,一属汉沛郡,在今江苏沛县南,距郐太远,先郑伯不可能据之而灭郐;另一个留邑即汉陈留县(今县),距郐较近,其邑在洛东,应即《郑世家》所记桓公“卒言王,东徒其民洛东”者〔13〕。而关于先郑伯与郐国夫人相通灭郐之事亦见《国语》。《周语中》云:

郐由叔妘。韦昭注谓叔妘即《公羊传》与先郑伯相通而灭郐的郐国夫人。

据《韩非子·内储说下》,《公羊传》灭郐的先郑伯即指郑桓公。韩子说:

郑桓公将欲袭郐,先问郐之豪杰、良臣、辨智、果敢之士,尽与姓名,择郐之良田路之,为官爵之名而书之,因为设坛场于郭门之外,而理之,衅之以鸡瑕,若盟状。郐君以为内难而尽杀其良臣,桓公袭郑,遂取之。

又左昭十六年《传》记郑相子产说:

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

《左传》与《国语》为姊妹篇,向有内外传之称,因此同《国语》一样,其所言“周”也多指“东周”或“成周”(如隐六年的“郑伯如周”,庄十四年的“请师于周”等);由于桓公曾为成周司徒,而成周之人,“喜为商贾”(《汉书·地理志》),所以当桓公托王命东居于留,“徒其民于洛东”,“其民”自然包括“成周商人”了,故子产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而当桓公通于郐国夫人为内应,离间郐国君臣成功,当如史伯所教率“成周之众”(按《书·洛浩》“洛师”孔传作“洛众”等例,当指“成周之师”)克灭郐、虢二国时,成周商人当随之俱来〔14〕,并与桓公军民一起开发新占领的郐、虢二国土地而居其国〔15〕,故子产有桓公与商人“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之说。是郑相子产此语明确无误地告诉人们,郑桓公不仅是郐、虢二国的征服者,也是郑国的开拓者。不仅此也,庄十四年《传》还记郑大夫原繁说:

先君桓公命我先典祠宗祏,社稷有主。

是谓桓公又为郑国宗庙社稷的创建者。

以上先秦文献、金文资料证明赵、浦、雷、王、戴、杨、方诸君对《古本竹书纪年》中有关郑桓公的史料的考订是正确的。至此,我们对郑桓公的生平事迹可归纳如下:

郑桓公,名多父,周厉王之孙,宣王之子。初封棫林(泾西或汧水上),后徙华下拾邑(今华县东北)。 大约在幽王八年东徙洛邑,任成周司徒,主管民政,深得成周及河洛之民的爱戴。任司徒一年,王室骚乱,多父听从周史伯的建议,寄帑、赂于虢、郐十邑,托王命东居于留(今河南陈留),通于郐国夫人,离间郐国君臣,遂于平王二年率“成周之师”〔16〕灭郐,四年灭虢,都于郑父之丘,国号郑,是为郑桓公。

必须指出,后学并不否定《史记》关于周宣王庶弟友封于郑,后随幽王死于骊山的史实,甚至不否认此封于郑的友也曾谥号“桓公”的可能。因为,诚如班固在《司马迁传》里所说太史公所记皆有所本,只是由于“采经拾传,分散数家之事,甚多疏略,或有抵梧”。加之幽平间史事,史书多失载,遂误以西周晚期封于陕西郑地的宣王庶弟友与东周初年建都于陕以东郑父之丘因号郑桓公的周宣王子多父为一人耳。

对郑桓公生平事迹的考查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它不仅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幽平之际幽王暴虐,“王公大夫出走”(《吕览·疑似》),“诸侯叛周”(《史记·鲁世家》),“于是更相侵伐”(《雨无正》郑笺)的历史现实外,还通过对平王初年郑桓公克灭郐虢创建郑国史实的考证说明《史记》关于周平王元年东徙洛邑的记载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因为据《国语》、《左传》及《汉志》等史书共同记载护送平王东迁的不是桓公而是其子郑武公:平王东迁当在郑武公之世。

注释:

〔1〕《水经·渭水注》郑县下郦氏按。

〔2〕分别见《人文杂志》1981年第6期第115页和90页。

〔3〕以《唐书·宰相世系表》最典型。

〔4〕郝懿行《尔雅义疏·释亲》即谓古“亲”字主要指父母。

〔5〕《地与昭王十九年南征》,《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6期第83页

〔6〕卢连成,罗英杰:《陕西武功出土楚簋诸器》, 《考古》1981年第2期。

〔7〕拙著:《瓜州新考》,《敦煌学辑刊》1983第2期第83页。

〔8〕《文物》1976年第6期第39页注。

〔9〕拙著:《论骊山之役与西周的灭亡》,《人文杂志》1985 年第4期。

〔10〕按孙淼《夏商史稿》,“南巢”在晋西南历山附近。而晋西南古称“夏墟”,为鲧、禹之都,见王玉哲《夏文化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夏史论丛》。

〔11〕孙作云遗著《说在西周时为北方军事重镇——兼论军监》,《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第1期。

〔12〕扬宽:《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西周史研究》第102页。

〔13〕《周语下》记卫彪溪言幽王“滔淫”,成周“亡其百姓”者即指此。

〔14〕古今中外,商人从军经商者不乏其例:如古之希腊、罗马、蒙古成吉思汗等。

〔15〕唐孔颖达〔正义〕曲解《左传》文,违背子产语原义,故不取。

〔16〕据左隐元年、五年《传》载、平王死后、郑伯还有权调动“王师”,此“王师”应即西周的“成周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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