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审查批捕环节有封闭和不透明的特点,这易导致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出现“一言堂”问题,既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进而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损害。开展审查批捕听证,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实现审查批捕环节的公开,无疑对司法公正有着相当的价值。应从立法、公众参与、流程等方面逐步地,渐进式地对审查批捕听证进行试点、确立和完善。
关键词:听证;审查批捕;逮捕;立法;公众参与;
1.采用审查批捕听证机制的必要性
逮捕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碍、逃避刑事诉讼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在我国是由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审查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我国长久以来拥有较高的逮捕率,逮捕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被不断强化,加上我国司法考核制度的设置,实践中,一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很难改变羁押状态,在随之而来的审判中也较易因被逮捕羁押而“配套”判处实刑。这种操作一方面很容易“误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传统审查批捕方式由于具有封闭和不透明的特点,对外不易为公众知悉,信息不对称则易导致误解,故又可能对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损害。
从刑事诉讼的学理上看,审查批捕权能本身和裁判权也有近似之处,其也应该具有公开性和亲历性。故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检察院就是否批捕开启了公开听证环节,以让公众参与到审查程序之中,为审查起到一定的参考和监督作用。另外,我国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审查批捕公开听证机制,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个延伸,其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理精神,实际上也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起到了分流作用。
2.审查批捕听证机制的主要内容
就概念而言,审查批捕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前,为使决定更合法合理,而听取犯罪嫌疑人、案件利害关系人员的陈述、申辩、质证或听取官员、学者、专家、公众代表等陈述意见的程序。
听证在我国起步较晚,经过发展后,其在行政和立法方面相对完善和成熟,适用也较普遍。而在司法层面,其体系则相对薄弱。近年来,各检察机关纷纷对审查批捕听证的程序进行了尝试。如南京浦口区“李某琴虐待养子”一案中,检察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嫌疑人李某琴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又如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出台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并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代理律师等参加该院举办的审查批捕听证会。审查批捕听证会基本脱胎于行政和立法听证。而在实质内容上,该听证则有司法去行政化而向诉讼化转变的意味。在听证中,检察官处于类似法官的中立地位,其一方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陈述、质证意见,听取证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听取参与听证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之后,检察官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并结合案情再作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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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批捕听证机制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查批捕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权力得到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在公民加入诉讼后,提高了司法透明度,为司法公信力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但审查批捕机制同样也可能存在部分问题。
一是就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尚无法律对审查批捕听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实践中,各地检察院就审查批捕听证会展开了尝试,甚至出台了相应的试行办法,但有关听证适用范围、主体、流程、听证意见与批捕决定关系等重要事项仍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尤其是听证意见对批捕到底是起参考作用还是决定作用?从学理上或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中来看,可能会更倾向于参与公众的意见只是用作参考而非是决定意见。但批捕权本身也与裁判权有相似性,也应该有公开性,并要求检察官有亲历性,而审查批捕的听证也有类似于去行政化向诉讼化转变的意味,所以若是将听证里公众参与者的作用拟视为审判中陪审员的作用则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另外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针对审查批捕听证程序的规定,导致该机制在上位法中也没有依据,从立法技术上看,审查批捕听证机制也存在问题。
二是公开听证可能对案件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审查批捕工作时段仍然处于侦查阶段,将案件以听证会方式公开,有可能会导致案件泄密,妨碍侦查。而公众参与必然带来一定舆论效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舆论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法律界有目共睹。对听证如不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则很容易受到舆论影响而失去听证原有价值。另外,舆论除干涉司法活动,也介入公民私生活,即便部分公开案情,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也可能因此受到侵犯,如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被人肉搜索,有时候甚至连被害人方也会受到波及。虽然这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一种社会问题,但听证的性质本身就涉及到舆论和社会影响,所以在举办听证之前,尤其是严谨的司法听证,则应有相应的制度和规章对这些干扰进行严格规制。
三是公开听证的效率问题。审查批捕听证的目的是保证公平正义,兼顾法理和人情,其有一定必要性。但从实践上来看,每个检察院办案资源有限,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要展开听证。而听证本身目的仅在于解决是否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这一问题。以检察官本身素质来说,一般性的案件都可以胜任。听证程序从程序上来看一方面与之后的诉讼阶段有重合之处,如对案件质证和陈述意见的发表,另一方面其总体上又如同一个小型的庭审,结合整体诉讼看,其不免有拖沓之嫌。与其如此,甚至不如采用另一种制度来监督审查批捕工作,即纳入人民监督员参与批捕工作,但这样可能又失去了公众参与的社会效果。
4.结语
以上问题,总结和归纳起来,其根源还是在立法问题上。审查批捕听证机制有益于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处理法律问题和社会情理关系。我们可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上对该机制作出规定,并在下位法中对其主体、程序、适用范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完善该机制,使听证在审查批捕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绍燕. 刑事听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6(11).
[2] 杨春雷. 论审查批捕公开听证程序——去行政化趋诉讼化的转变.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作者简介:胡星(1989.08—),男,湖北省恩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胡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3/30
标签:犯罪嫌疑人论文; 机制论文; 司法论文; 意见论文; 必要性论文; 案件论文; 作用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