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地方治理是以政府治理为主导的社会共治,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过程,地方治理法治化地实现包括地方制定良法、地方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和地方社会自治的法治化,三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地方治理;法治化
一、地方治理是多元主体的治理
地方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环节,甚至可以说,地方治理状况决定着国家治理的状况,只有实现地方治理的现代化才能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自20世纪80年代起,伴随着地方治理运动的兴起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展开,地方治理理论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有学者认为,“国内有关地方治理的理论多从国外引入,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地方实情的地方治理理论,并且在研究中也出现滥用‘地方治理’概念的情况,存在不少研究的空白地带,缺乏本土的理论层面的较为完善的创新等相关问题。”
对概念的认识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地方治理概念的界定,是本书的逻辑起点。梳理学界关于地方治理的概念,较被认同的是孙柏瑛教授在《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一书中的观点:地方治理是“在一定的贴近公民生活的多层次的地理空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等各种组织化的网络体系,应对地方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上述定义概括了地方治理的内涵:一是主张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其中多领域的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和社会。政治学的治理理论强调,国家(政府)和公民双方的角色均要发生改变,国家能力将主要体现在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方面,公民则不再是消极被动的消费者,而是积极的决策参与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在公民参与中,政府成为主要的组织。二是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完成治理,即社会共治或协同治理。三是治理范围和内容包括地方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解决地方的公共问题。
就中国情境而言,地方治理主要是以地方政府为治理中心的“地方政府治理”。因而,中国学者特别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和贡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中国地方政府治理有两种的典型模式,即强政府治理的苏南模式、市场先行和社会参与的浙江模式。前一种是政府单一治理的模式,后一种模式是多元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多中心合作治理是治理理论的核心主张,地方政府正努力致力于构建多中心治理结构。随着我国中央政府的放权于市场和放权于社会的政策主张日益明确,我国地方政府正致力于打破传统政府单一治理主体状况,构建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地方政府治理是主导。“尽管地方治理理论强调‘多中心’”,“但是地方政府在地方治理中,扮演着‘元治理’的重要角色。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承担着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主体的发展方向和行为准则的重任。”另一方面,社会共治。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的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即除了政府治理还要社会自治。
二、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过程
何为法治化?法治化,是强调法治的状态和程度。从程度上说,实现了法治就是法治化;从发展的规律上看,法治化是一个过程;从状态上说,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如果不能法治化,那只是形式上的法治,而不是实质上的法治。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在《决定》中9处提到“法治化”一词,如要求4个“推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2个“实现”,包括“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以及2个“提高”要求 “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另外,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上述法治化的要求都是对法治状态和程度的要求。由此,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纳入”、不断“推进”和不断“提高”的动态过程。“法治化”和“法治”,虽然一字之别,但是“法治化”更能体现地方治理法治的实现过程和结果。
三、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现
地方治理法治化与地方法治不同。地方法治是指在整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前提下,各个地方以良法来治理地方和管理社会,各种权力得到限制和制约,各种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和谐、理想的状态。地方法治是法治化的静态后果。而地方治理法治化,更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过程。是将地方治理各方主体的地位职能、行动规则、相互关系逐步规范化,并在治理过程中予以严格贯彻实施的动态过程。据此,地方治理法治化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整体性。将地方治理法治化视为一个系统,地方多元治理主体分别是系统中的子系统主体,子系统包括地方立法机关、政府、社会和司法机关等子系统,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需要各子系统共同努力。二是关联性。是指地方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不能缺少一个主体的治理环节。地方治理法治化地实现包括地方制定良法、地方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和地方社会自治的法治化,三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
[2]王堃.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原则与进路[J].政治与法律2015(5).
作者简介:吴钟秀(1994——),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吴钟秀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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