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配:效率与公平关系及其有效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分配论文,效率论文,关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8)04-0021-04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解读
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公平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经济学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研究,通常将公平置于收入分配这个特定的平台上,使公平问题在经济学学理上与效率问题对接起来。收入分配从其环节或流程来看,包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二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非政府组织进行的慈善事业,依据的是道德原则。相应地,有初次分配公平和再分配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涉及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
初次分配公平即经济公平,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在再生产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作用与地位、付出与报偿之间的平等关系[1]。它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包括机会公平、竞争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在这一层面上,效率和公平是一致的,呈正相关关系。经济公平所强调的机会均等、规则公正和以效取酬是实现效率所追求的效用和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条件,也是促进公平的必要前提。
再分配公平即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和社会福利公平,强调的是将人们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在这个层面上,公平与效率短期、局部有矛盾,长期趋势一致。例如,市场经济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平,提高税率、增加转移支付,抑制了私人投资,降低了市场效率;而过分追求市场竞争效率,在价值规律支配下,社会贫富的分化与对立日趋严重,劳资矛盾成为主要社会矛盾,经济危机反复出现,严重损害了效率。我国目前出现的收入差距拉大,不仅影响内需扩大,也带来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最终影响效率提高。对社会整体发展而言,理想社会和政府政策目标都应当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目前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性
失衡的表现及其根源分析
(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的衡量标准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有三个指标[2]:一是分配率,指的是劳动报酬总额占GDP比重,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二是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三是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分配率高、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高、或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较公平。再分配的衡量,实际上是对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最终分配结果的衡量,经济学家常用洛伦兹曲线这一分析工具和基尼系数进行判断[3]:一是洛伦兹曲线(如图1所示),以纵轴表示不同收入水平者由低到高的收入份额累计值,以横轴表示不同收入水平者由低到高的人口份额累计值。若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则得到一条夹角为45度的绝对平均线,若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则得到一条夹角为0度的绝对不平均线。曲线与绝对平均线越近说明越公平,越远说明越不公平。
图1:洛伦兹曲线
二是基尼系数。它是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平均线所围成的面积与绝对平均线和绝对不平均线所围成的面积的比值,基尼系数=A/A+B。本身是反映收入分配是否平均的指标,据此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国际上以0.4基尼系数作为警戒线。此外,还有欧希玛指数法(五等分法)。即将居民按收入高低依次排序分成五等份组,用20%的最高收入家庭或人数与20%最低收入家庭或人数收入的倍数来说明总体收入差距。
基于数据资料的掌握情况和转型国家的特点(如我国无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种),本文选择分配率、居民收入增长率及其与经济增长率比较、财政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之比较、基尼系数、欧希玛指数等指标对我国收入分配情况进行分析。
(二)一次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及其根源分析
一次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如下:
1.居民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见表1、表2)
表中数字反映居民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非同步性,2002年以来随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初步显现出一点积极效应。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12.2%和9.5%。
表2数字表明,人均GDP增长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指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指数均低于GDP增长指数。
2.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
在GDP快速增长的同时,国家财政收入也快速增长且超过GDP增长速度。1978-2006年GDP年均增长9.7%,而同期财政收入增长17.1%高出7.4%,特别是1994年以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年均增长18.5%。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大大高于GDP增长,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存在向政府倾斜现象。
3.分配率呈下降趋势(见图2)
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低且呈下降趋势。1978-2006年全国平均在12-16%之间,如果再加上工资额30%的福利,则在15-20%之间。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之间[4],这说明我国的分配率是比较低的。
当前初次分配不公主要原因在于机会、规则不公平。包括劳动者、企业之间的机会规则不公,包括企业之间、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背后深层原因是体制不健全和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具体地分析如下:
1.劳动者就业条件、职业选择、就业途径存在机会不公
一是劳动者就业条件不平等。主要是受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带来的。我国目前存在的初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高等教育过度市场化,带来每个人发展机会不平等。二是职业选择机会不公平。突出表现在城乡劳动者就业机会不平等,主要是城乡二元结构引起的,由于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造成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三是就业途径不平等。尽管我国劳动力就业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但靠关系实现就业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素质不高的劳动力通过关系可以找到高素质劳动力难以进入的工作岗位。这些不合理的因素严重影响着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企业之间机会和竞争规则不平等
一是不合理的行业垄断所形成的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环境失衡所导致的分配不公。主要是行政性行业垄断提供的大部分垄断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普遍偏高,其超额利润大都没有回馈给国家和社会,而是以各种理由留在了部门和企业,并且部分地转化为这些行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福利等。二是不同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资源占有和配置等差别对分配关系的扭曲。目前,国有与非国有、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在资源占有和配置、资金分配和融通、市场准入等关乎初次分配起点和机会的基本制度方面待遇差别而产生分配不公。
3.企业内部资本、技术、劳动等要素分配的不公
企业内部要素分配不公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有制企业内部,未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一方面,分配平均主义倾向依然存在,分配收入未能充分体现各类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另一方面,某些管理人员尤其是上层管理人员与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过分向上层管理人员倾斜。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存在,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掣肘。二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未能充分体现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雇主与雇员的收入差距过大。雇主凭借资本所有权和管理所有权使收入分配过分向自己倾斜。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还没有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徒有形式,劳资矛盾协调机制严重缺位。
4.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价格背离劳动力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它包含劳动力自身的生存需要、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劳动力再生产的教育培训费用、全家人必要的享乐费用。然而,我国劳动力市场由于大量富裕劳动力的存在,市场交易关系决定了资本可以凭借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压低劳动力价格,使劳动力价格长期低于劳动力的价值。同时,由于长期职业教育滞后于整个教育的发展,劳动者因缺乏劳动技能导致收入过低。
(三)二次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及其根源分析
从基尼系数来看,我国从1988-2006年基尼系数由0.34提高到目前0.46左右,超过0.4的警戒线。目前基尼系数尚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客观上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基尼系数的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水平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水平。从五分法来看,20%最高收入群体的平均收入是20%最低收入群体平均收入的33倍。总体来看,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进入“黄灯区”,需及早采取措施,以免进入“红灯区”。
从不同收入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看,目前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者家庭财产占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50%,10%最低收入者家庭财产占全部财产的比重只有1%。到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基尼系数超过了0.5。同时,农民最高和最低收入组收入之比高达6.9∶1,2005年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3751。
二次分配不公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调节不力。再分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来实现。在这两个层面都存在影响公平实现的因素[5]。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不合理因素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税制体系不完善。目前只在收入形成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收入使用环节征收消费税,而没有在收入积聚环节征收不动产税、证券交易所得税,也没有在收入转让环节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2.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完善。一是实行分类税制不能综合计算个人收入并加以有效调节;二是现行税率不公平,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三是有关税源控制、代扣代缴的制度尚不健全;四是现行所得税没有考虑纵向公平问题,税收扣除未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实际开支、负担能力等因素。
3.消费税税制不完善。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课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致使某些已属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调节。此外,由于消费税目的设置滞后,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消费状况,致使消费税调节作用错位,即应调节的得不到调节而不需调节的却进行了调节。
4.我国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缺位。我国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缺位使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手段体系不健全,弱化了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社会保障事业是二次分配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当前社会保障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如下几点:
1.社保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问题。社会基本保障供应不足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突出表现在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截至200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8766万人、15732万人、11187万人、10268万人、6459万人。五项社保基金总收入8626亿元,支出6472亿元,共积累8239亿元。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5374万人,积累基金354亿元。远远不能满足13亿人口的保障需求。
2.管理分散,缺乏完整统一的管理模式。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极其分散,职能相互交叉,这样容易发生筹资过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门之间对权利的相互攀比、责任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规范性不强,资金管理分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3.制度不统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等各项具体措施规定还是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人口结构等因素来制定。从本质上看,这是发达地区保障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保障不发达地区,富裕地区保障富裕地区,穷困地区保障穷困地区。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有限致使贫困人员与富裕阶层的差距不断扩大。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还没有达到调适收入差距,对低收入阶层进行有效保护的程度。
4.同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明显滞后。表现为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和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致使相当贫困者难以获得有效援助。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在退休职工的养老以及在职职工的福利方面,而身份决定了基本人权保障的不同,成为制度性的社会不公。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也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差异性的不公,平等的保障仍依赖于发展的平衡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如下几点基本结论:从两次分配公平来看,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再分配是一种初次分配后的静态利益补偿机制,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出发点和重点在初次分配。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公平性失衡原因在于:初次分配环节就首先出现了不公平问题,不公根源主要在机会不公,而机会不公的根源又主要在于转型国家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二次分配调节不力缺乏公平,第三次分配格局没有形成,灰色不正当收入没有有效遏制,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加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失衡。经济效率的提高是为社会公平实现创造物质前提,强调公平并不意味着要牺牲效率。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方式和途径。
三、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建议
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首先要从政治伦理、法律、制度和体制的层面上维护权利公平,同时,处理好如下关系:
1.在经济层面处理好经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初次分配公平,以提高市场效率。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各类市场体系;建立机会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问题;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强制纠错,促使劳动力价值的回归,制订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调整国民收入比例,扭转居民收入在GDP分配比例持续下降的局面;改变资本分配能力比较强,劳动能力分配比较弱的局面;使广大居民拥有工资性收入的同时,创造条件使其拥有投资性、资本性等财产性收入;控制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限制这些企业的工资增长速度;改变职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支持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强化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发挥集体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
2.发挥公共财政在二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一是运用税收制度安排,为政府实施再分配筹集足够的资金。一方面应尽快实施税收改革配套措施:创造条件推行纳税代码制;加快实现税务系统与金融系统的全国联网,完善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限制现金结算;强制性规定工资、薪金和补贴的项目分类,福利一律货币化和账面化,并设置工资账户;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予税等,调节居民过大的收入差距。二是运用财政支出手段促进公平。这主要包括运用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促进地区间的分配公平;运用政府向个人的转移支付,促进居民间的分配公平;增加教育支出,提高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合理利用财政补贴手段,对那些需要救助而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救助对象给予必要的财政帮助。
3.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政府应该从政治角度加大宣传力度,要培养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树立有益于社会主义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财富伦理观;要培育捐赠光荣的社会文化理念;要培育健全慈善机构和运行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社会责任,规范慈善捐赠活动;国家要用财政资金扶持优秀慈善组织,制订企业捐赠的合理免税比例以鼓励慈善捐赠行为,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促使“第三次收入分配制度化、法制化。
[收稿日期]2008-03-12
标签:初次分配论文; 收入分配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基尼系数论文; 社会保障资金论文; 关系处理论文; 社会保障支出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