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形而上学:与叶庄教授商榷_形而上学论文

何谓形而上学:与叶庄教授商榷_形而上学论文

什么是形而上学指称——与叶闯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而上学论文,教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01-0010-06

2010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叶闯教授的《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一书,对语言的自主性与意义和指称的关系做了新的解释。我特别注意到,叶闯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对“语义学指称”和“形而上学指称”的区分。他把自己的新观点称作“语义学指称观”,而把传统的指称理论归结为“形而上学指称观”。这里暂且不去讨论他提出的指称观是否成立,我要质疑的是,能否把传统的指称观统称为“形而上学指称观”?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形而上学指称”?

一、早期语言哲学家论“指称”

从现代哲学的语言转向开始,哲学家们对指称问题的讨论就是与意义问题的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在早期语言哲学家那里,意义问题其实就是指称问题,因为了解了一个词的指称是什么,也就知道了它的意义。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完全一致。这个说法对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早期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等人是合适的,但对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则不同,因为弗雷格对指称的看法与罗素等人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不同,达米特(Michael Dummett)才会认为,罗素等人其实并没有真正继承弗雷格的思想,或者说,后来的语言哲学家们对弗雷格的理解更多地是误解。

那么,弗雷格究竟是如何论述指称问题的呢?应当说,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他著名的《论意义与意谓》一文中。由于读者们对这篇论文非常熟悉,所以无需在这里重述他的观点。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他所谓的一个名称的“意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指称”)应当是指一个确定的对象,而不是指概念或关系;而且,这样的对象正是对应于这个名称的意义。这样,我们似乎就得到了如叶闯教授在书中所批评的看法,即弗雷格(如同其他西方语言哲学家一样)是把“指称”与“指称物”混为一谈了。如果我们同意叶闯教授的这个指责,接下来要问的却是,弗雷格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混同?或者说,“指称”概念在他那里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知道,弗雷格首次严格区分了“符号”或“名称”、“意义”和“意谓”或“对象”。他的主要工作是要指出,在我们通常认为的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区分之外,还应当存在这两者区分之间的东西,这就是“意义”;深究一步,意谓是以意义为转移的,而不是通常认为的相反情况。而这种颠倒式的看法的根据则在于语言的表达本身。所以,我们可以说,弗雷格是从语言出发考虑指称问题的。我们从他的论述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一个专名的意谓是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而我们同时所有的表象则完全是主观的。在二者之间是意义。”①“我称为对象的东西,只有与概念和关系联系起来才能得到更确切的讨论。”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弗雷格在这里所说的“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这个“表示”本身只能是语言的,而且,根据弗雷格在《论概念和对象》中表达的思想,对象是与句子中的主词相关联的。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后来都正确地指出,弗雷格对专名的讨论没有严格区分真正逻辑上的专名和摹状词,而他使用的许多专名都不过是缩写的摹状词而已。其实,弗雷格更关心的不是专名的指称,而是句子的指称,因为他认为只有句子才能表达思想。

关于句子的指称,弗雷格的论述早已成为经典:“我们不得不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看作它的意谓。我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理解为句子是真的或句子是假的情况。”③应当说,弗雷格在文章中更多讨论的是句子的意义,而不是句子的真值。或者说,在他看来,对句子真值的关心是与句子的意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句子的真值就是它的意谓,那么一方面所有真句子都有相同的真值,另一方面所有假句子也有相同的意谓。由此我们看出,在句子的意谓上,所有细节都消失了。因此我们绝不能只考虑句子的意谓,但是纯思想也不能提供认识,而只有思想与其意谓,即其真值一起才能提供认识。”④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弗雷格讨论句子的意谓完全是为了讨论句子的意义,这也是他区分意义与意谓的主要目的。如果我们把这样的讨论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讨论,显然就违背了弗雷格建立意义理论的初衷。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无法把弗雷格的意义理论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因此,我们也不能说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是“形而上学指称”。

按照叶闯教授的解释,“‘形而上学指称’是指语言在实际使用中执行的一种实践功能。在这个指称概念下,指称对象是语言之外的形而上学对象,指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语言外的形而上学状况”⑤。当他把传统的指称理论归结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指称观时,他似乎是根据以上的解释来说明传统的观点。这里的传统观点当然是以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但是,如果弗雷格的观点并非形而上学的指称观,那么,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似乎就代表了这种形而上学观点。然而,只要是仔细分析一下他们的论述,我们就不难看出,他们的思想也并非属于形而上学的指称观。

在《论指示》中,罗素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要提出的指称理论的原理是这样的:指称词组自身决不具有任何意义,具有意义的是指称词组出现在其语词表达式中的每个命题。我相信,在指称问题上所出现的困难,全部都是对于其语词表达式包含着指称词组的命题进行错误分析造成的结果。”⑥由于在罗素看来,专名的意义就等于专名的指称(也就是叶闯教授所说的“指称物”),因此他在文章中并没有讨论专名的指称问题,而是讨论类似专名的摹状词的指称问题。然而,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罗素对摹状词的指称得出的最后结论却是与外部世界的对象完全无关的。因为在罗素看来,只要是没有经过直接经验的语词定义,都可以最后分析为包含了这些摹状词的语句。这就是他在文章的结尾所表达的思想:“当出现我们没有直接亲知的、然而仅仅由指称词组定义而知的事物时,通过指称词组在其中引入这一事物的命题实际上不包含此事物作为它的一个成分,但包含由这个指称词组的几个词所表达的诸成分。”⑦这样,罗素实际上是把他所谓的指称词组看作仅仅是在句子中才起作用的句子成分,而不是根据指称词组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更直接地说,罗素是在表面上消除了摹状词的指称功能,但真正的意义则在于把指称问题化解为语言内部的问题,也就是逻辑问题。这样,所有关于通常认为的指称对象存在的问题都可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解决。这正是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罗素的指称理论并不是在提倡一种形而上学的指称观,也不是把外部对象的存在看作确定摹状词意义的标准,相反,所有名称的意义都只能在它们所出现的句子中得到确定。事实上,罗素曾考虑过按照经验主义的认识论方式构造自己的名称理论,但由于遭到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而最终放弃。

那么,维特根斯坦是怎样论述指称问题的呢?我们还是从他的《逻辑哲学论》中寻找答案。虽然维特根斯坦在书中并没有直接讨论指称概念,但他在关于对象和名称的关系上已经充分表达他的指称观念。他说:“名称意指(meinen)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意谓(Bedeutung)。”⑧“名称在命题中代表(vertreten)对象。”⑨“对象只能被命名。记号是对象的代表。我只能谈论对象,而不能用语词说出它们来。命题只能说事物是怎样的,而不能说它们是什么。”⑩“只有命题才有意义(sinn);只有在命题的联系中名称才有意谓(Bedeutung)。”(11)“在逻辑句法中,记号的意谓决不起任何作用。逻辑句法应当无须提到记号的意谓而建立起来:它仅仅以对表达式的描述为前提。”(12)所有这些话表达的是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名称与对象是“意指”关系。就是说,一个对象可以有不同的名称,名称的意义并不以对象的存在为前提,名称只是在“代表着”对象而已。第二,对象是被用记号命名的。我们谈论对象是把它们看作记号所代表的东西,但我们无法说出对象究竟是什么。第三,名称具有意谓仅仅是因为它们出现在了具有意义的命题之中,而命题的意义并非是由其中的名称赋予的,它们是由名称之间的逻辑连接即命题的逻辑形式决定的。由此可见,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名称的指称并非外在对象,而是在经过逻辑构造的命题中的记号,这样的记号“是一个符号中可以被感知到的东西”。所以,即使是维特根斯坦也没有提出所谓的“形而上学的指称”。

二、当代语言哲学家论“指称”

叶闯教授在书中专门讨论了当代语言哲学家们对指称问题的最新贡献,其中特别是塞斯伯利(R.Sainsbury)的“没有指称物的指称”和克里普克(S.Kripke)对“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分。通过对这些哲学家观点的分析,叶闯教授提出,指称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语义学的规定。我完全同意他对指称概念的这种语义学说明,但我感到怀疑的则是,他在确立这个说明的同时,却又不断地把这个观点与他所谓的“形而上学指称”的观点对照起来,由此表明语义学的说明比形而上学的说明更能解释指称问题。那么,这些哲学家在讨论语义学指称的时候真的是把它作为“形而上学指称”的对立面吗?或者说,这些哲学家究竟是如何解释“语义学指称”的?

按照通常的理解,语义学研究的是语言与语言之外的世界之间的意义关系。在这种意义上,语义学研究必然会涉及语言之外的世界,包括语言表达的对象和事实等。奎因(Willard Drman Quine,1908-2000,也译作蒯因)明确指出,语义学关心的主要问题就是意义和指称问题,但由于他把这两个问题截然区分开了,所以,他又认为,语义学应当仅仅讨论意义问题,包括了这样一些语义学概念:同义性(或意义的同一性)、意思(或具有意义)、分析性(或根据意义而为真的真理)。而指称理论讨论的主要概念则是命名、真理、指称、外延以及变项的值等。正是根据这种理解,当代语言哲学家在讨论指称问题时,更多地是在语言与世界的关系上做文章。这在塞斯伯利和克里普克的论述中都得到了明显的证明。

叶闯在书中详细分析了塞斯伯利的观点与他的分歧,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在于,叶闯认为,他同意塞斯伯利关于指称性表达的有意义条件不是所指对象的实际存在的观点,但不同意他关于指称性表达的意义在于它的指称条件的说法。这里的确需要区分“指称条件”和“真值条件”。根据塞斯伯利的观点,一个指称性表达式的指称条件应当是它可以具有意义的条件,而它的真值条件则是可以确认其为真为假的条件。虽然他用真值条件作为指称条件的类比,但真值条件显然是语义学上的,正如塔尔斯基(Alfred Tarski)的形式语义学所解释的那样;而指称条件则不是,因为一个指称表达式虽然并不由于存在着它所指称的对象或事实而具有意义,但它却是由于其所具有的指称功能而成为指称性表达式。在这种意义上,指称的含义就是“指向某物”,无论它所指向的对象是否真实存在。塞斯伯利试图反对的不是指称性表达式的意义需要指称,而是反对把这种指称理解为对外部指称物存在的承诺。因此,他所说的“指称条件”并不依赖于世界中对象的实际存在,而是我们使用指称性表达式的基本根据,即使用者具有的指向性意向。正是基于此,塞斯伯利并没有放弃传统的指称观点,也没有把“语义学指称”与“形而上学指称”对立起来。

谈到“指向性意向”,我们就需要看一下克里普克的观点。他在那篇著名的文章《说话者指称和语义学指称》中明确提出了这样一个区分,是为了回应唐纳兰(K.Donnellan)对限定摹状词的另一个区分,即“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唐纳兰在《指称与限定摹状词》中明确提出,“在一个论断里以归属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的说话者,述说有关凡是如此这般的(适合该摹状词的)人或东西的某件事情。另一方面,在一个论断里以指称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的说话者,使用该摹状词以便使其听者能够辨认出他在谈论的是谁或什么东西,并且,这个说话者述说有关那个人或那个东西的某件事情。在第一种情形下,限定摹状词的出现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说话者想要断定有关凡是适合那个摹状词的东西或人的某种事情;而在指称性用法中,限定摹状词仅仅是用来完成某一任务的工具(引起对一个人或一个东西的注意),并且,一般来说,也可以用任何其他的指称手段(如另外一个摹状词或一个名称)来完成同样的任务”(13)。这表明,指称性用法对于限定的摹状词来说并非本质性的。为了弥补我们对指称问题的常识性直觉,克里普克把指称情况区分为语义学上的和说话者的。在他看来,语义学上的指称是指语言本身具有某个指称项,这是由语言的约定决定的;而说话者的指称则是指说话者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某个指称项意图指称某个对象。简单地说,语义学指称相当于唐纳兰所说的“归属性用法”,而说话者指称则是“指称性用法”,根据叶闯教授的说法,这是对指称的一种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区分,而不是对摹状词的用法的区分。但无论是何种区分,在克里普磢和唐纳兰那里都不存在所谓的“形而上学指称”,也就是说,他们都没有把指称看作“指称性表达与世界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相反,他们是把指称理解为说话者使用指称性表达式时谈论这个表达式所指对象的活动。简言之,指称是一种谈论对象的活动,但并非是指向对象的活动。在唐纳兰那里,这种谈论采用断定的方式,而在克里普克那里,这种谈论采用的是约定的方式。虽然表面上看他们都是在用语言谈论语言之外的对象,但这些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决定我们的谈论本身,相反,我们的谈论则直接影响到对象本身。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考察一下另外两位更加重要的当代语言哲学家的观点,他们是斯特劳森(P.Strawson)和达米特(M.Dummett),看看他们是如何论述指称问题的。斯特劳森在他著名的《论指称》一文中明确指出了罗素摹状词理论在指称问题上的错误,严格区分了语句、语句的使用和语句的表达这样三种情况,认为当我们使用语句谈论某个人时我们并不是在用语句中的名称去指称某个对象,而是用整个语句“提及”或“指称”这个对象。他说:“‘提及’或‘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做的事情。提及某个对象或指称某个对象,是语词的使用特征,正如‘论述’某个对象与或真或假是语句的使用特征。”(14)显然,斯特劳森是把语词和语句的指称理解为我们对它们的使用,虽然我们可以用语词指称某个对象,但这并不意谓着我们断定了这个对象的存在。达米特则根据弗雷格的思想,对意义和指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延伸。他从理解意义出发,认为询问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询问要理解它必须把握什么东西。根据弗雷格的论证,理解一个名称就是知道它的指称,那么,只要“a=b”是一个真的等式陈述,则任何理解“a”和“b”这两个名称并知道等式关系为何物的人就已知道这个等式陈述是真的,因为他了解到“a”和“b”都代表某个对象。这样,达米特进一步指出,“因此,为了理解这个名称,为了把握它的含义,我们一般并不需要知道它的指称;我们只需要知道某种东西,这种东西连同某种我们可能并不知道从而并不是其意义的组成部分的东西,一起决定着其指称”。他把这个论证称作“同一性论证”。(15)从达米特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把指称看作是决定意义或含义的东西,相反,一切被看作具有指称的表达式恰好是由于我们可以用它们的语义值构造出来。他还明确反对把语义值理解为一种形而上学概念。他说:“含义决定着语义值;也就是说,一个表达式的语义值是由其含义连同外部实在的相关特征而来的。这里的‘外部实在’并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短语:它只指代说话者并非凭借他们关于语言的知识而知道的那些事实。”(16)这些都表明,达米特并没有把指称看作是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也没有把含义和指称的关系看作是取决于外部世界的实在。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奎因。在当代语言哲学中,奎因明确区分了意义问题和指称问题,也明确放弃了对意义的理论建构而提倡对指称问题的逻辑研究。他的主要倾向是认为,指称问题涉及的所有概念都是相对于一种语言,因此当我们在真的意义上谈论指称,我们总是说某个陈述只是在语言“L”(对于适当的“L”)中才是真的。他认为,这并非是一个关于事实与语言相关联的本体论学说,而是一个简单的语言事实。正是由于指称问题最后必须通过存在变项的值加以解释,所以,指称问题的讨论也只有从逻辑出发才是可行的。这就是奎因在《从逻辑的观点看》中表达的核心思想:我们关于外部对象的存在问题的讨论并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的意义上还是在现代的意义上,语言哲学家们讨论的指称概念并不包含任何“形而上学指称”的含义。

三、“形而上学指称”究竟是什么

如果根据以上哲学家们的论述,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形而上学指称”的概念呢?这样一个概念真的存在吗?如果真的存在,它对我们究竟意谓着什么呢?在这里,我想简单表达自己对这个概念的理解。

借用传统哲学的形而上学概念,我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似乎是为说明语言与语言之外的世界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决定语言意义和性质的根本所在。我们似乎总是难以摆脱外部世界对我们的语言构成和使用的影响。传统的思维方式是用对象的存在规定我们使用的名称的意义,因此外延性概念总是优于内涵性概念。然而,西方近代哲学的一个基本精神却是要挖掘我们认识主体对外部世界的投射关系,把认识对象置于我们的认识活动之中,并根据认识主体的变化看待和处理认识对象。所以,在近代哲学中,语言问题总是被置于泛哲学的文化讨论之中,对语言的讨论往往被蒙上了一层浪漫主义或神秘主义的面纱。这正是近代哲学在处理语言问题时面临的两难选择:外部实在的存在决定了语言的意义,而人的意义赋予又使得语言本身无法摆脱精神的纠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的语言学具有了特殊的开创性的意义:语言本身被看作具有自主性的完备领域,它既不需要外部世界的存在作为它的意义根据,也不用完全依赖于精神世界的寄托。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变化中,关于语言问题的一切形而上学断言也就失去了真正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认为,指称问题应当与形而上学无关。

我还认为,当今哲学出现的形而上学的复兴也同样出现在语言哲学之中。这种形而上学概念当然不是指对终极实在的追问或对意义根据的探索,而是指在概念层面上的思想研究。我想借用斯特劳森在《个体》中的思想说明这个概念的含义。他对修正的形而上学和描述的形而上学的著名区分,揭示了形而上学在当代哲学中的现实作用:“它旨在揭示我们概念结构的最一般特征,能够比有限的、局部的概念探究更为合理,因而在方法上也有某种不同。”(17)同时,他还把形而上学理解为对我们的直觉信念的推理结果。我把这样的形而上学理解为对我们关于世界和对象的概念的逻辑整理,是对我们持有的常识信念的逻辑分析,也是对我们所获得的关于世界的理解的框架性描述。

如果我这样的理解可以成立的话,“形而上学指称”就应当是指按照概念分析的方法对我们使用的语言所作的语言学上的描述。按照达米特的说法,这应当是一种对我们的语言实践的系统描述:“这种描述将提供关于我们语言中的词和表达式具有意义是怎么回事的一种表述。它必须包括我们一开始学会语言时所学到的每一种东西,因此不能把只有说话者才能把握的任何概念当作业已给定的。通过这种方式,它将揭示出是什么使某种东西成为一种语言,从而揭示出一个词或句子具有意义是怎么回事。”(18)

由此可见,叶闯教授提出的“形而上学指称”与“语义学指称”的区分是不恰当的:其一,无论是早期的语言哲学家还是当代语言哲学家,都没有把自己的指称理论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至少是在传统的形而上学意义上);其二,在现代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形而上学指称”概念其实也应当属于语言学的范畴,但我无法完全确定地说它应当属于语用学的范畴。

注释:

①②③④Frege,G.Sense and Referenc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57,No.3,1948,p.213,p.216,p.216,p.217.

⑤叶闯:《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⑥⑦Russell,B,On Denoting,Mind,vol.14,No.56,1905,p.480,p.492.

⑧⑨⑩(11)(12)Wittgenstein,L.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1,p.3.203,p.3.22,p.3.221,p.3.3,p.3.33.

(13)Dummett,M.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46.

(14)Strawson,P.On Referring,Mind,Vol.LIX,No.235,1950.——Individuals: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Methuen,1959,p.326.

(15)(16)Dummett,M.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24,p.123.

(17)Strawson,P.On Referring,Mind,Vol.LIX,No.235,1950.——Individuals: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Methuen,1959,p.9.

(18)Dummett,M.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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