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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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的现状及趋势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表外业务还仅仅是一些传统的中介业务,主要是代理业务,如代发工资,代收代扣税款、水电费、电话费,委托存、放款等。近几年不少地区又开办了保管箱业务,总的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在国外已很成熟的表外业务我们还未开展,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表外业务还不足总业务量的5%,而美国、瑞士、德国等国家大型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量及盈利额占总业务量及盈利额的60—70%,日本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量从80年代中期也以每年40%的速度递增。

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的不发达与经济的长期封闭运行有关系,而且迄今为止,真正实现商业化运作的银行还很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对外依存度的提高、专业银行的商业化、众多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组建、外汇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等,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将呈现出一种强劲的增长势头。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外汇买卖业务、对境外的担保融资等业务发展很快。随着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及日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等,银行业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可以断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银行业表外业务将会有很大的发展。

二、表外业务的风险

表外业务的风险主要有:(1)信用风险。指由于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例如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当借款人违约时,开证银行就要向受益人赔偿损失。(2)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例如在贷款出售中,当银行预测不准,或经营不谨慎,就可能将高质量贷款卖出,留下低质量贷款,当市场利率上升时,银行就会蒙受损失。(3)结算风险。指银行在肯定对方能付款前就付出资金的清偿期内发生的风险。例如由于技术上或其它原因而使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交割被推迟,这在各种互换业务、期货的期权业务中会经常发生。(4)流动性风险。指可转让金融工具但不能以接近市场价格的价格很快出售的风险。例如银行所掌握的证券,看似增加了融资者的流动性,实质上也相应增大了流动性风险。(5)法律风险。指由于对国内外、国际上法律的掌握、了解不足或认识偏差而产生失误,以及由于国内外对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修改、变动而造成的损失。

相对于表内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一般较小,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表外业务的风险也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迅速膨胀,甚至可能给银行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这种后果的直接体现。因此,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自身必须强化对表外业务的监管。

三、中央银行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面临的困难

(一)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表外业务发展迅速、种类繁多。由于表外业务的盈亏状况透明度不高,使得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相对滞后。目前,对于表外业务还缺乏普遍接受和承认的会计处理方法,因而各行在表外业务科目设置上各行其是,在具体核算上有较大伸缩余地,有的行纳入表内、有的行放在表外核算,同时表外业务的潜盈潜亏也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巨额交易不会使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比率等财务指标恶化,这就使商业银行诸如金融期货、期权、套利、套汇等表外业务始终不具透明度,这样,中央银行以及大型商业银行的高层决策者就不能准确估计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状况,中央银行也就难以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表外业务自由度较大,难以进行常规连续性的监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自由度较大,只要双方认可就能达成协议,不象传统的表内业务那样受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且其本身也无规模限制。有些商业银行在对表外业务风险还不很了解、没有形成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时就冒然介入表外业务。有些商业银行规模庞大,决策层自己也不清楚其分支机构表外业务发展情况。这些都使中央银行很难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进行常规连续性的监管。

(三)对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全国性的监控表外业务风险的规定,更没有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风险管理,无论是中央银行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监督部门,都仍然以合规性监督为主,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还未摆到议事日程上来。

四、中央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措施

(一)加快立法工作,以法律来规范表外业务。在我国金融业务尚不完备、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监管部门通过法令限制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参与表外业务活动很有必要。对于商业银行开办某些表外业务,可以从财务、业务管理、经营状况等方面加以要求,这样,在表外业务市场准入阶段就可以排除掉存在问题的不合格者。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应增加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专项条款,在《商业银行法》中应增加表外业务经营管理条例。这些条款的制定,应遵循国际惯例,并符合国际规范,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

(二)参照《巴塞尔协议》,制定表外业务风险换算系数,调整资本比率。《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按风险程度作了分类,风险换算系数按期限、种类分别予以确定,然后把表外业务发生额与对应的风险换算系数相乘,得出相对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再根据相关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确定出风险权重,将信用量与风险权重相乘得出最后的风险资产,据此要求银行安排一定量的资本保障这些业务活动,从而将资本必要量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的风险联系起来,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参照《巴塞尔协议》,中央银行应尽早制定表外业务的风险换算系数,确定表外业务相应的风险等级,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指标体系,以便对表外业务经营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三)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自身表外业务的监督与管理。第一,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应记取巴林银行倒闭的教训,要有清醒的风险意识,并要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经常关注业务经营的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督促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实施严格的信用评估,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业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督促商业银行建立针对表外业务的内部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要强化内部稽核职能,健全内部稽核制度,通过内部电子计算机系统实现对风险的数量化、连续性的监控,逐日了解自身业务的风险状况,同时将经营权利、风险监测与风险汇报相分离,明确内部各层次管理人员的权限,包括承担风险的额度、期限和具体应负的责任。要加强对交易人员的约束,严格按照表外业务操作规程办事,防止交易行为的随意化。第四,督促商业银行制定保护性条款。例如,在担保业务中,应要求客户提前存入一部分保证金以弥补商业银行在该项业务中必要的费用开支和风险损失。

(四)中央银行要及早培养和储备对表外业务进行专项监管的人才。随着开放的扩大及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国外的一些表外业务迟早会传入我国。为了对表外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央行要及早培养人才、储备人才。表外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内容广泛、形式灵活、知识含量较高,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往往比对表内业务的监管困难。尤其是各种担保、贷款承诺以及金融期货与金融合约、外汇及各种证券指数等表外业务开展后,要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就要求监管人员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功底、较高的专业外语水平、电子计算机操作运用水平以及国际性的法律、惯例知识等。所以,央行应及早派员到国外或香港等地学习具体业务,及早储备人才。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表外业务交易过量,对商业银行形成了灾难性的风险时,有可能出现存款居民的恐慌心理和挤兑风潮,这时,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起到缓解风险的减压阀作用。所以,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必要而迫切的,这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挽救个别可能面临巨大困难的商业银行,从而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性措施。

(六)增加表外业务专项报表。随着表外业务的拓展,仅仅将表外业务以注释形式或附录形式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已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了。目前,中央银行应规定商业银行增报表外业务的专项报表,以反映表外业务发展与经营状况;同时,还应逐步规范和统一表外业务的会计核算、资料信息统计方法与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表外业务经营状况表,包括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及经营中的问题等。

(七)加强现场稽核,同时为非现场稽核创造条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应直接介入表外业务市场,进行现场稽核,从而密切跟踪市场,关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实绩等关键性信息,使风险监督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与此同时,要不断创造条件,如配备电子计算机、完善报表种类及报表指标体系,从而为实现全面连续性监控的非现场稽核创造条件。要逐步实行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实现风险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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